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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8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715-71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莆田县在建国初期的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情况,以及县内和县外移民的安置情况。具体包括各时期接收的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人数,安置方式以及相关政府措施。同时也介绍了县内移民和县外移民的安置情况,包括迁移人数、安置地点和政府资助等。
关键词:
退伍军人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县内移民安置
内容
第一节 退伍军人安置
一、复员、转业军人安置
1950~1953年,全县先后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102人,其中59人安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其余回农村安置。
1954~1957年,全县接收复员、转业军人3177人,其中604人安置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余回农村安置。
1958年5月3日,国家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对退伍军人的安置,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政策。同年,全县接收复退军人1453人,给予复工复职的38人,安排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659人,回农村安置的756人。
1958~1976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24795人,其中由县有关部门安置就业的3694人,自谋职业的21101人。对家居农村的退伍兵采取四条安置措施:(一)对在部队表现好的共产党员,班长,由各公社安排担任大队、生产队干部。(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安置在社、队集体企事业单位,(三)对个别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由政府发给生活困难救济款。(四)对住房困难的退伍兵,县政府发给木材作为建房补助。
1977~1990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5756人,其中:城镇退伍兵1630人,志愿兵454人,二、三等残废军人35人,立二等功的4人,计2123人,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回农村安置的13633人,县人民政府先后拨出修房建房木材707立方米,修房建房补助款2.2万元,帮助退伍军人修房396间,建房21间。1980~1990年,每年拨出临时困难补助款3万元,解决一部分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共举办军地两用人才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39期,参训人员865人。
1985年,县人民政府下拨贴息贷款29.23万元,扶持黄石、湄洲、江口、白沙、笏石、东峤、灵川、渠桥等乡镇退伍军人875户4672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等。1987年,县人民政府下拨优抚对象生产周转金6.8万元,扶持埭头、南日、江口、渠桥、新县、梧塘诸乡镇退伍军人,计创办经济实体6个,安排退伍军人32人就业。至1990年,共为退伍军人筹集生产资金26.5万元,发展林果场5123亩,养殖水产场地4864亩,养家禽家畜9368只。1980~1990年,全县有35岁以下退伍军人7223人,其中作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的6790人,占应开发使用的94%。退伍军人中,选拔到乡镇以上当干部的有25人,担任村干部的49人,经推荐进入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184人,安排进乡镇企业单位的345人,个体经商或从事第三产业的1120人,成为各种专业户的1018人。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0~1990年,共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1人,离休干部1人,无军籍干部17人,主要安置在农村。县人民政府先后拨出建房费78188元、水泥28吨、木材56.5立方米、钢筋1210公斤,帮助他们修房、建房;让他们按原来职务、级别,享受地方同级干部政治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对其随军配偶和子女,当地公安部门安排落户;学龄子女,教育部门解决入学问题;已成年的子女,优先安排工作;对有工作的家属,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节 移民安置
一、县内移民安置
清顺治十八年(1661),实行“截界移民”,令沿海居民内迁。
1953年,在十六区(今笏石镇)、十九区(今东峤乡)、二十区(今忠门镇)的交界处,建立军事设施,县人民政府动员当地居民迁移,以自找和政府协助安置相结合的方法,共迁移农户316户1447人。
1958年5月,县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动员沿海12个公社和靠近沿海的4个农业合作社及城厢、涵江两镇的迁移对象926户共6626人迁移,安置在县内大洋公社定居。
1958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常太公社境内修建东圳水库,需要迁移11个大队的2666户居民12944人,拆迁民房14873间。移民安置以面向山区开发与繁荣山区经济为方针,安置地区以本公社为主,部分居民安置于其他公社。其中迁移新县公社265户,迁移庄边公社222户,还有部分迁往华亭公社山牌大队、西天尾公社龙山和洞湖等地。
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动员城镇待业知识青年、精简回乡职工、无业人员236人到山区创办五个集体农场,即:新县“五四”农场(29人,耕地63亩),大洋“五四”农场(38人,耕地152亩),大洋三角埕农场(69人,耕地98.7亩),大洋崇兴乌石青年农场(56人,耕地89亩),笏石“五四”农场(44人,耕地48.9亩)。
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动员南日岛、埭头黄瓜屿、湄洲岛等地居民迁移到山区,藉以解决沿海人多地少,山区地多人少的矛盾。南日岛移出283户1700人,安置在大洋公社。埭头公社黄瓜屿移出54户300人,安置在庄边公社。湄洲岛移出173户1000人,安置在新县公社。移民安置费每人60元,由接收公社负责;同时发给每个移民棉布10米,棉花0.9公斤。移民的房屋采取先借用、后自建的办法,盖房所需木材由公社或县审批。
二、县外移民安置
1955年7月,县人民政府动员沿海地区部分农民到闽北山区安家落户,有3033人响应号召迁往闽北山区,参加当地农业合作社。次年,平海农业合作社的平海、江堤、宅厝3个村、121户、712人迁往尤溪县的梅仙、西洋定居。4月,莆田县在顺昌铁路段施工的600名民工自愿留在顺昌县安家落户;同年,在邵武参加修建铁路的519名民工自愿就地定居,加上随迁家属共迁出1486人,他们在邵武组建一个农业生产大队。
1965年,全县移民18538人,分五批迁往建阳、将乐、邵武、宁化、建瓯县安置。次年,根据省移民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迁移城镇人口700人,分别安置在建瓯、将乐、宁化、建阳、光泽、邵武、仙游诸县。1967年上半年,又有城镇人口330人迁移山区,其中228人安置在邵武县,18人安置在建瓯县,6人安置在建阳县,68人安置在将乐县,4人安置在宁化县,6人安置在明溪县。1967年下半年,移民开始倒流,当年倒流282户1201人。1968年始,部分移民陆续倒流回原籍。
1976~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先后拨出安置费126630元,木材358.6立方米,建房费56400元,农具费14100元,妥善安置部分倒流移民。对属城镇户粮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通过招工招干,为830人安排工作。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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