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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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7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4
页码: 706-709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中国莆田县在不同历史时期(明朝、清朝、建国后)的官员工资福利的变化情况。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干部管理 莆田县

内容

一、官员工资福利
  明朝,莆田县知县月俸粮7石5斗;马1匹,马夫30丁,月折银40两;柴薪皂隶4名,每名辨银12两。县丞月俸粮6石5斗;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2名,辨银与知县同。主月俸粮5石5斗;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与县丞同。典史月俸粮3石;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1名,辨银与知县同。
  清乾隆元年(1736)知县月俸银45两,县丞月俸银40两,典史月俸银31两5钱2分,教谕、训导月俸银各40两。
  二、干部工资福利
  建国后,干部、职工工资待遇不断变化、提高。
  工资制度
  1950~1951年,贯彻中央“凡留用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一般暂时按旧支薪,原实行供给制的干部不变”的规定,全县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工资制度。当时,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大米22.5公斤。以后由供给制逐步过渡为包干制。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部分实行供给制,一部分实行工资制。
  1952年3月,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1955年4月,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的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县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别列入18个等级(从13级至30级),其中正副县长为13~16级,正副科(局)长17~20级,科员21~24级,办事员25~26级,勤杂人员27~30级;区公所的正副区长18~22级,助理员21~26级,勤杂人员27~30级。各级工资额如次:13级122元,14级106元,15级96元,16级86元,17级77元,18级68元,19级62元,20级56元,21级50元,22级45元,23级40元,24级35元,25级30元,26级26元,27级24元,28级22元,29级20元,30级18元。
  工资调整与改革
  1956年6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职务升级人员工资一般提1~2级,职务不动人员提1级,特殊情况提2级。1963年7月,全国性职工工资升级,升级面为40%,10级以上干部不予升级,全县干部升级6417人,升级面为43.46%,月增资总额42095.5元,人均月增资6.56元。1971年工资调整全县升级9571人,占职工总数的46.75%,月增资总额80683.53元,人均月增资8.43元。1977年工资调整,全县升级8484人,占职工总数的42.59%,月增资总额66938.76元,人均月增资7.89元。1978年,按职工总数2%升级,全县升级392人,月增资总额3273.20元,人均月增资8.35元。1979年11月,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按40%升级面调资,全县升级10857人,占职工总数的43.35%,月增资总额88810.26元,人均月增资8.18元。
  1981年10月,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部门的部分职工、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全县调资9221人,月增资总额72016元,人均增资7.81元。1982年12月,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职工工资,全县18502人办理调资手续,调整后月增资总额139320元,人均月增资7.53元。
  1985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地区工资补贴三部分。全县15947名工作人员参加工资改革,月增资总额359700元,人均增资22.55元。198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县5610名工作人员调升一级工资。
  1987年1月起,执行福建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补充通知》,283人(科长、副科长、科员和部分大中专毕业生)职务工资调进第五档次,月增资总额1919.00元,人均增资6.92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也调进本职务的最低档次,全县兑现升级9721人,月增资总额99445.8元,人均增资10.23元。同年10月份起,7684名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向上升一级工资;9062名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
  1989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普调,全县16239人增加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18798.05元,人均月增资7.32元;离退休人员3266人,月增离退休费27326.25元,人均月增资8.37元。1990年10月,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全县16128名工作人员再升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36233.16元,人均月增资8.45元;离退休人员3266人,月增离退休费45713.81元,人均月增资13.99元;退职人员333人,月增退职费6183元,人均月增资18.57元。
  1990年底,全县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计18245人,月工资总额3057600元,人均167.58元。
  奖励工资1957年前,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奖励工资。1958~1959年,实行一次性年终跃进奖。1966~1976年,奖金制度停止执行,改为“附加工资”,固定发放。1977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奖励制度,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励,按人均10元发放。1984年起,每人每年60元;1986年起,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年人均奖金最高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额。有经济收入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剧团等),全年人均奖金按不超过1.5个月基本工资发放。
  津贴与补贴1962年统一夜班津贴标准,每人每班0.2元。1979年11月,夜间12时前的每人每班0.3元,零点以后每人每班0.4元(有的企业为0.4元或0.6元)。1987年,12点之前提高到0.8元,零点之后为1元。
  1964年起,实行在南日、湄洲等海岛工作的人员享受每人每月5元的海岛补贴,高温作业每人每月津贴5元,从事能毒害身体工作的每人每月津贴保健食品6.2元。1983年,冷冻低温作业每人月津贴8元。1987年,海岛补贴提高到7元。1988年,高温作业津贴提高到9元,有毒有害工作津贴提高到12元。1989年冷冻低温工作津贴提高到12元。
  1966年,实行职工生活津贴,每人月享受1.5元补贴,1979年补贴提高到5元,1982年7月起,提高到10元,1983年9月起,每月享受粮价补贴3元。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教师和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分别加发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1987年、1988年物价上涨幅度大,每人每月又享受22.70元的物价补贴。至1990年底,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津贴或补贴的人员计16191人,月人均66.70元,其中福建省粮价补贴3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奖金20元(奖励工资15元,生活补助5元),生活费用补贴16元,主要食品价格补贴13.70元,粮油价格补贴9元。
  离退休干部工资1958年始,国家规定离休干部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干部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
  福利 1954年,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8个工资分,乡(镇)一级按6个工资分计发福利费。1956年,区以上工作人员按工资总额5%提取,乡(镇)干部按3%提取,作为职工福利费。1957年以后福利费标准经过几次修改。1980年7月起,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为2.00元。职工遇有生育、疾病、负伤、残废、死亡等可以享受经济补助等待遇。
  离、退休干部按国家规定在政治上和同级在职干部享有同等待遇,在生活上享受在职干部的医疗、保健、住房、福利和供应等方面的待遇。1945年9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根据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1个月,1.5个月和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退休干部,按参加工作的年限分别加发5~15%的退休补助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还享受建房费补助;离、退休干部都享受房屋修缮费补助。1983年起,从县财政每人每年提取150元特需经费,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同年1月起,退休干部每人每月享受福利费2元。1984年起,每年都对离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检。根据本人自愿和健康状况,经原单位组织批准,可组织他们参加休养或参观旅游。1985至1990年,先后有5批离休干部到庐山、厦门、漳州、武夷山等地参加健康疗养或参观旅游,人数达100多人次。
  1985年5月起,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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