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募兵制 征兵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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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募兵制 征兵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659-660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中国实行募兵制和征兵制的历史背景和具体实施情况。
关键词: 募兵制 征兵制 莆田县

内容

民国21年(1932)以前,多实行募兵制,县设招兵处,根据需要募集雇佣兵员,没有统一章程。
  民国22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民国25年,颁布《征兵令》,规定凡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壮丁,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当年,县设兵役股,掌理征兵工作。全县按“二丁抽一”的原则,抽签确定应征对象。当时群众不愿应征。民国28年,国民政府采取“一买、二抓、三拉”办法充实兵员。征兵部门和乡、保人员肆意增派名额,乘机敲诈勒索。有钱者以钱抵役,或买“壮丁”顶替;无钱者被抓捕(俗称“抓壮丁”)。其时逃避兵役的现象不断发生。
  民国35年10月10日,按国民政府修正的《兵役法》,对壮丁进行调查统计,由乡镇造册送县,兵役机关依年龄分甲、乙两级排列签号,征集时,以签号为序,分批送至新兵征集所,进行短期训练后,押解、遣送部队。民国36年,政府准许“价购壮丁”,符合应征条件者,缴纳“价购款”,当年可以缓征。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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