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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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2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
页码: 652-654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莆田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法制宣传、民事调解、公证业务等。
关键词: 司法行政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后,废除了旧司法制度,县成立司法科,内设民事组和刑事组,处理民事案件并管理看守所工作。区设民政助理员,管理司法事务,乡设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1952年12月,司法科撤销,成立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工作,区(乡)民政助理员兼管人民调解工作。1958年各公社配备公安特派员,统管公社治安、司法事务和民事调解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统管。1972年10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业务仍由县人民法院负责。
  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专管司法行政工作,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公证和律师事务管理等。同时设置莆田县法律顾问处和莆田县公证处。
  1985年4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司法办公室,专管乡(镇)司法行政工作。1989年7月以后,各乡(镇)先后成立法律事务所,由司法办公室管理。国营企业单位、各行政村成立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设正副局长、秘书股、政工股、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股、司法干警,下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990年,县司法局计有执法人员41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解放初期,结合中心工作,广泛宣传《共同纲领》、《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2月,成立莆田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开展《婚姻法》宣传教育活动,废除包办婚姻、纳妾、抱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1954年,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1976年后,各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县司法机关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981年,着重宣传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新《婚姻法》等。1982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县先后有12人向政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退出赃款1.4万元和部分赃物。1983年,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1984年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发现拐卖、强奸、强迫和容留妇女卖淫犯罪线索32条,立案侦察21件,解救妇女、儿童86人。
  1985年8月起,实施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选定普法试点,编写普法材料,培训普法骨干,开设普法讲座,对全县人民进行《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森林法》及《治安处罚条例》等“九法一例”的普及教育。县选定罐头厂和黄石镇江东村为试点单位,全县56个乡镇、企事业单位相应成立普法机构。全县编印和购买干部、职工、农民普法读本2.7万册,《九法一例》通俗讲话1.8万册,编写普法材料1.3万份,培训普法骨干12560人,举办普法讲座650场次,受教育达30多万人次。在机关干部中,普遍进行普法考试测验,不及格者,组织补课复习。由于大力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节 民事调解
  解放后,民事调解工作归县司法科民事组负责,区由秘书、文书或民政助理员负责。1952年各乡建立以民政委员为主的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协助制订乡规民约。1954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各级调解委员会建立各项制度,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调解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8年,各大队把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混淆了调解民间纠纷与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界线,造成工作上违反调解自愿原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1963年冬,重新整顿建立调解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委员会组织瘫痪,由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委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76年后,人民调解工作迅速恢复发展。1980~1990年间,全县各村、街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58150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计55246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第四节 公证业务
  1956年,县人民法院设置公证室,办理华侨、归侨、侨眷等涉外文书。对国内公民之间的公证,一般不予受理。1957年公证室撤销。1980年,县成立公证处,1980~1983年,公证处为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办理涉外公证事项840件。1984年开始,重点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并开展联产承包、合伙、联营、股份、抵押、贷款、投标、购销、授权委托等公证事项。1986年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事项1340件,审查、揭露诈骗合同、违法合同16件,挽回经济损失105.6万元。1986~1987年,为归侨、侨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82件,促进侨务政策进一步落实。1987年以后,每年办理出生、婚姻、亲属、学历等涉外公证1000多件。1989~1990年,为在澳门居住的非澳门籍人员办理亲属关系公证1100件,其中相当一部分通过公证取得居留权。1980年8月至1990年底,共办21056件国内涉外公证事项。
  第五节 律师事务
  解放初期,没有实行律师辩护制度。1956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人,开展律师业务,试行审判辩护制度。1959年律师制度取消,律师辩护停止施行。1980年县设立法律顾问处,1985年改为律师事务所,设有主任、副主任、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和兼职律师等。1986年后,律师队伍不断扩充,业务不断增加,1980~1990年,共受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治安案件4911件,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150家次,代写法律文书4000多件,接受当事人法律咨询20万多人次,为有关方面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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