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纠正错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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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22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纠正错案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651-652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人民法院在解放初期就开始纠正冤假错案,根据不同时期政策进行复查改判。复查范围包括政治运动中被定罪的干部、党员案件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历史老案申诉案件等。1985年开始对1957~1965年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改判,对有关侨胞侨属、台胞台属、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中高级知识分子、宗教界人士等以及统战对象案件也进行复查工作。
关键词: 审判工作 莆田县 纠正错案

内容

解放初期,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各种案件进行复查、甄别,纠正冤假错案。1954年,复查纠正在土改、镇反运动中,新县区瑞云乡黄兰芳、林庆铭的诬陷案,为刘赐福等31人平反昭雪,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1962年8月,县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联合成立复查领导小组,采取个人阅卷,小组集体研究,公、检、法三长决定,县委常委批准的复查方法,对1958~1962年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历次政治运动被定罪科刑的干部、党员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共发现并纠正冤假错案95件,平反95人。
  1978年9月,成立莆田县政法机关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对刑事冤假错案进行复查改判,共复查19件19人,其中宣告无罪15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人。1979年后,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认定证据失实、量刑不当、定性不准的有21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32件,一般刑事案件87件,全部平反纠正。
  1981年6月,成立两案复查办公室,根据“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方针,复查1977~1980年间属于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而受处理的有关案件,改判56件,108人。1982年,对“文化大革命”前历史老案申诉案件进行复查。1986又对复查历史老案维持原判的案件进行“过滤”。经过二次复查,凡是过去处理不当的,全部得到纠正。计改判586件,592人。1984年10月至1987年10月,共受理中共莆田县委地下党办公室认定地下党身份的申诉案件110件、110人,复查纠正94件、94人,占复查总数的85.4%。
  1985年对1957~1965年县法院判处的无申诉刑事案件1073件、1081人进行复查,纠正改判691件、695人,占案件总数的64.4%。其中宣告无罪630人,撤销原判56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人,改定性质减刑的1人。
  1986年起,开展对有关侨胞侨属、台胞台属、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中高级知识分子、宗教界人士等以及统战对象案件的复查工作。该类案件计139件,经复查改判102件,其中宣告无罪87件,撤销原判2件,免予刑事处分2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4件,改定性质减刑7件。
  1987年对“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处理,发现差错,及时纠正。计宣告无罪10件、11人,减刑改判17件、19人。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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