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1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649-65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9-1990年,中国莆田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组负责审理民事案件。1950-1957年,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纠纷。1961年起,纠正“左”的思想影响,民事案件数量上升。1978年后,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民事案件的范围日益扩大。
关键词: 民事审判 莆田县

内容

1949年9月,县司法科设立民事组,专门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0~1957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526件,其中婚姻纠纷2623件,占总数的74.5%。1958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忽视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削弱了民事审判工作。民事案件的收结量明显下降,1958~1960年的三年中,仅审结民事案件787件。
  1961年起,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和法规,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1961~1963年,县人民法院共计审结民事案件2727件,其中离婚案1863件,婚姻纠纷案26件,赡养、扶养纠纷案56件,损害赔偿案21件,房屋纠纷案112件,土地纠纷案43件,其他606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由县革命委员会民事组受理。
  1978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日益扩大,1978~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381件,平均每年644.7件。其中判决1673件,调解3209件,移送413件,终止210件,撤销裁定660件,其他2215件。其中以婚姻家庭纠纷案、房产及宅基地纠纷案、经济合同及债务纠纷案件较为突出。同时运用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案件。1984~1990年,共处理70件矛盾即将激化的民事案件,挽救行将自杀的19人,制止和避免12起群众性械斗。
  在民事审判中,对涉外和涉及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优先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莆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