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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1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648-64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1951-1990年,中国法院系统依照法律进行刑事审判,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国家政策实施。这期间经历了“三反”、“五反”、粮食统购统销等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干扰和破坏。1980年后,法院开始实施新的法律,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
关键词:
刑事审判
莆田县
内容
1951年2月9日,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分别在沿海、平原和山区召开公判大会,公审处决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惩办一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
1952年,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和在工商界中开展“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对在运动中被定为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分别予以惩处。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庭及巡回法庭的刑事审判,制裁破坏粮食政策的罪犯,保障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1955年,对一些坚持与人民为敌,进行造谣破坏、行凶报复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先后逮捕罪犯195名,县人民法院遵循快审、快结、快投入劳改的原则开展刑事审判。其后的十年内,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950~1965年,全县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384件,社会秩序日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受到干扰和破坏。1966~197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85件,“文化大革命”初期,部分案件从发案侦查、拘留、逮捕、起诉到审判,均由人民保卫组独家承办,其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产生一些冤假错案。
1980年始,县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依法严惩流氓、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团伙以及杀人、重伤害、爆炸、拐卖人口、容留妇女卖淫等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9月27日,又配合莆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县人民体育场召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大型宣判会。1983~1986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255件、363人。
1985年以后,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判处一批犯有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罪犯。对经济犯罪分子,县人民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依法追回赃款、赃物。1982~1986年,共计追回赃款93578元。
1989年,县法院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集中打击不法分子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生产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命等违法犯罪活动。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上述刑事案件207件、401人;自行组织或配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7场,宣判案件27件、42人;受教育人数达8万多人,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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