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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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648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解放初期采用二级三审制,1954年改为四级二审制。公开审判、合议、陪审、辩护、上诉、抗诉、回避等一整套审判制度也随之建立。1980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反革命案件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改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关键词: 审判制度 莆田县

内容

解放初期,采用二级三审制。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四级二审制和公开审判、合议、陪审、辩护、上诉、抗诉、回避等一整套审判制度:
  四级二审制1954年起,在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改用四级二审制(亦称两审终审制)审理。从1980年1月《刑事诉讼法》施行起,反革命案件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统改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公开审判制1956年起,对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后因“文化大革命”停止。1980年实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全部实行公开审判。
  审判合议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一审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都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临时组成。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如院长或庭长亲自参加审判案件,则由他们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其成员对案件共同负责。
  人民陪审员制1954年起,实行人民陪审员制,人民陪审员可以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法院向有关机关、团体临时邀请,按正规诉讼程序参加陪审。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1989年,聘请县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单位的干部为特邀陪审员,成立少年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辩护制1956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人,开展律师事务,试行审判辩护制度。1959年,律师辩护制度停止,1980年恢复。
  上诉、抗诉制解放初,除反革命案件外,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有上诉的权利。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废止反革命案件不得上诉的规定。从此,所有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如不服判决,均可依法定程序和期限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公诉人不服判决,可以抗诉。
  回避制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即: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都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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