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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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647-64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9年9月12日,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处理刑事、民事案件,1952年12月成立莆田县人民法院。1955-1963年先后设立多个人民法庭,1963年贯彻精简机构下放干部的指示,将6个人民法庭并为2个。1972年恢复莆田县人民法院建制,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78年后组织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设有8庭1科1室和基层十处人民法庭。
关键词: 审判工作 莆田县 机构设置

内容

1949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内设刑事组和民事组,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兼管看守所工作。
  1950年12月,成立莆田县人民法庭,设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2人,委员10人,审判长由县长兼任。各区设分庭,由区委书记或区长任分庭庭长。1951年底,县人民法庭撤销。1952年12月,撤县司法科,成立莆田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和接待室,人员31人。次年2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平原、沿海、山区三个巡回法庭,采取驻庭办案和就地审判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发案地区,调查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1955年,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立涵江、笏石、白沙3处人民法庭。1956年6月,增设黄石、埭头2处人民法庭。1962年,增设忠门人民法庭。196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的指示,把上列6个人民法庭并为笏石和涵江2个人民法庭,笏石法庭分管沿海片,涵江法庭分管平原片,山区片归县法院民庭办理。按区域负责审理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1967年3月,成立人民法院军管组。1968年9月,成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统一行使公、检、法的职权,下设办案组(后又改为审批组),负责刑事案件审判。民事审判则由县革委会民事组掌管。
  1972年10月15日,恢复莆田县人民法院建制,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全院人员15人。1978年后,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信访申诉庭(1989年1月改称告诉申诉庭)、刑事审判监督庭(亦称刑二庭)、执行庭、政工科和办公室,全院共有8庭1科1室,干警122人。基层设置石、白沙、埭头、忠门、黄石、江口、梧塘、华亭、北高、秀屿等十处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所属地区的民事、经济和轻微刑事案件。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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