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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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1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6
页码: 647-652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莆田县审判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设置、审判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
关键词: 审判工作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9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内设刑事组和民事组,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兼管看守所工作。
  1950年12月,成立莆田县人民法庭,设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2人,委员10人,审判长由县长兼任。各区设分庭,由区委书记或区长任分庭庭长。1951年底,县人民法庭撤销。1952年12月,撤县司法科,成立莆田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和接待室,人员31人。次年2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平原、沿海、山区三个巡回法庭,采取驻庭办案和就地审判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发案地区,调查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1955年,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立涵江、笏石、白沙3处人民法庭。1956年6月,增设黄石、埭头2处人民法庭。1962年,增设忠门人民法庭。196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的指示,把上列6个人民法庭并为笏石和涵江2个人民法庭,笏石法庭分管沿海片,涵江法庭分管平原片,山区片归县法院民庭办理。按区域负责审理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1967年3月,成立人民法院军管组。1968年9月,成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统一行使公、检、法的职权,下设办案组(后又改为审批组),负责刑事案件审判。民事审判则由县革委会民事组掌管。
  1972年10月15日,恢复莆田县人民法院建制,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全院人员15人。1978年后,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信访申诉庭(1989年1月改称告诉申诉庭)、刑事审判监督庭(亦称刑二庭)、执行庭、政工科和办公室,全院共有8庭1科1室,干警122人。基层设置石、白沙、埭头、忠门、黄石、江口、梧塘、华亭、北高、秀屿等十处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所属地区的民事、经济和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节 审判制度
  解放初期,采用二级三审制。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四级二审制和公开审判、合议、陪审、辩护、上诉、抗诉、回避等一整套审判制度:
  四级二审制1954年起,在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改用四级二审制(亦称两审终审制)审理。从1980年1月《刑事诉讼法》施行起,反革命案件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统改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公开审判制1956年起,对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后因“文化大革命”停止。1980年实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全部实行公开审判。
  审判合议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一审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都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临时组成。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如院长或庭长亲自参加审判案件,则由他们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其成员对案件共同负责。
  人民陪审员制1954年起,实行人民陪审员制,人民陪审员可以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法院向有关机关、团体临时邀请,按正规诉讼程序参加陪审。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1989年,聘请县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单位的干部为特邀陪审员,成立少年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辩护制1956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人,开展律师事务,试行审判辩护制度。1959年,律师辩护制度停止,1980年恢复。
  上诉、抗诉制解放初,除反革命案件外,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有上诉的权利。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废止反革命案件不得上诉的规定。从此,所有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如不服判决,均可依法定程序和期限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公诉人不服判决,可以抗诉。
  回避制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即: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都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节 刑事审判
  1951年2月9日,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分别在沿海、平原和山区召开公判大会,公审处决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惩办一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
  1952年,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和在工商界中开展“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对在运动中被定为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分别予以惩处。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庭及巡回法庭的刑事审判,制裁破坏粮食政策的罪犯,保障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1955年,对一些坚持与人民为敌,进行造谣破坏、行凶报复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先后逮捕罪犯195名,县人民法院遵循快审、快结、快投入劳改的原则开展刑事审判。其后的十年内,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950~1965年,全县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384件,社会秩序日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受到干扰和破坏。1966~197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85件,“文化大革命”初期,部分案件从发案侦查、拘留、逮捕、起诉到审判,均由人民保卫组独家承办,其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产生一些冤假错案。
  1980年始,县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依法严惩流氓、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团伙以及杀人、重伤害、爆炸、拐卖人口、容留妇女卖淫等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9月27日,又配合莆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县人民体育场召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大型宣判会。1983~1986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255件、363人。
  1985年以后,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判处一批犯有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罪犯。对经济犯罪分子,县人民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依法追回赃款、赃物。1982~1986年,共计追回赃款93578元。
  1989年,县法院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集中打击不法分子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生产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命等违法犯罪活动。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上述刑事案件207件、401人;自行组织或配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7场,宣判案件27件、42人;受教育人数达8万多人,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49年9月,县司法科设立民事组,专门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0~1957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526件,其中婚姻纠纷2623件,占总数的74.5%。1958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忽视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削弱了民事审判工作。民事案件的收结量明显下降,1958~1960年的三年中,仅审结民事案件787件。
  1961年起,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和法规,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1961~1963年,县人民法院共计审结民事案件2727件,其中离婚案1863件,婚姻纠纷案26件,赡养、扶养纠纷案56件,损害赔偿案21件,房屋纠纷案112件,土地纠纷案43件,其他606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由县革命委员会民事组受理。
  1978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日益扩大,1978~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381件,平均每年644.7件。其中判决1673件,调解3209件,移送413件,终止210件,撤销裁定660件,其他2215件。其中以婚姻家庭纠纷案、房产及宅基地纠纷案、经济合同及债务纠纷案件较为突出。同时运用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案件。1984~1990年,共处理70件矛盾即将激化的民事案件,挽救行将自杀的19人,制止和避免12起群众性械斗。
  在民事审判中,对涉外和涉及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优先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第五节 经济审判
  1982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与公民之间的商品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农业承包、企业内部承包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赔偿纠纷案件。1982~1990年,共审结各类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82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1518万元。调节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外向型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给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在经济审判过程中,先后走访了县鞋革厂、脱水厂、果品、食杂等单位,调查产、供、销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1988年4月,还组织一个合议庭,深入到县罐头厂、内燃机厂、啤酒厂、福祥有限公司和江口镇3个电子厂等10个单位,调查其经济活动情况,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如县内燃机厂在生产经营中被人拖欠68万元,审判人员为该厂提供诉讼依据和搜集有关证据,帮助该厂向外地法院起诉欠款案12件,另由县人民法院受理2件,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经济损失。
  除法院经济庭进行经济审判活动外,各基层人民法庭亦受理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便利群众诉讼。
  第六节 其他审判
  一、林业审判
  山林纠纷案件先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构成犯罪的由刑事审判庭审判。1977年7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县人民体育场召开宣判大会,集中公判9名破坏山林的罪犯,参加宣判大会的达4万多人。
  1986年5月,县人民法院成立林业审判庭,对乱砍滥伐、无证运输、严重毁林烧山等违法犯罪分子,依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绳之以法。1982~1990年,共审理林业案件397起,其中刑事案件72起,逮捕判刑29人,威慑罪犯,教育群众,有效地制止盗伐山林的现象。林业审判执法人员还深入沿海和山区乡镇,普查各乡镇山林权属纠纷状况,发现悬案尽力解决。1989年审结仙游县钟山乡内洋村民小组与莆田县常太乡外厝村民小组,延续十年之久的200亩山林权属纠纷,增强邻县群众的团结。
  二、行政审判
  1987年4月,县人民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开展行政诉讼审判,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7~1990年共受理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件。1989年,行政审判庭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土地管理法》、《矿山资源法》等行政法规培训班及座谈会。1990年9月10~17日开展行政诉讼法宣传周活动,宣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法规。
  第七节 纠正错案
  解放初期,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各种案件进行复查、甄别,纠正冤假错案。1954年,复查纠正在土改、镇反运动中,新县区瑞云乡黄兰芳、林庆铭的诬陷案,为刘赐福等31人平反昭雪,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1962年8月,县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联合成立复查领导小组,采取个人阅卷,小组集体研究,公、检、法三长决定,县委常委批准的复查方法,对1958~1962年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历次政治运动被定罪科刑的干部、党员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共发现并纠正冤假错案95件,平反95人。
  1978年9月,成立莆田县政法机关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对刑事冤假错案进行复查改判,共复查19件19人,其中宣告无罪15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人。1979年后,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认定证据失实、量刑不当、定性不准的有21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32件,一般刑事案件87件,全部平反纠正。
  1981年6月,成立两案复查办公室,根据“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方针,复查1977~1980年间属于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而受处理的有关案件,改判56件,108人。1982年,对“文化大革命”前历史老案申诉案件进行复查。1986又对复查历史老案维持原判的案件进行“过滤”。经过二次复查,凡是过去处理不当的,全部得到纠正。计改判586件,592人。1984年10月至1987年10月,共受理中共莆田县委地下党办公室认定地下党身份的申诉案件110件、110人,复查纠正94件、94人,占复查总数的85.4%。
  1985年对1957~1965年县法院判处的无申诉刑事案件1073件、1081人进行复查,纠正改判691件、695人,占案件总数的64.4%。其中宣告无罪630人,撤销原判56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人,改定性质减刑的1人。
  1986年起,开展对有关侨胞侨属、台胞台属、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中高级知识分子、宗教界人士等以及统战对象案件的复查工作。该类案件计139件,经复查改判102件,其中宣告无罪87件,撤销原判2件,免予刑事处分2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4件,改定性质减刑7件。
  1987年对“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处理,发现差错,及时纠正。计宣告无罪10件、11人,减刑改判17件、19人。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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