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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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1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64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5年,莆田县人民检察院开始负责劳改监所检察,1978年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后,由刑事检察科兼管监所检察。1979年成立监所检察科,依据《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在押犯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对没有法律文书证件的一律不准收押,患病犯人得到及时医疗建议。
关键词: 检察工作 莆田县 监所检察

内容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劳改监所检察,重点检察县看守所和涵江劳教股。1956年,查出涵江劳改队管教一干部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其依法逮捕法办。1960年,处理犯人申诉案件3件,起诉加刑重新犯罪的人犯2名。协助看守所清理保外就医的罪犯36名,追回已经病愈的案犯3名。
  1978年4月,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后,由刑事检察科兼管监所检察。1979年6月,成立监所检察科,在看守所驻所挂牌办公,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监所检察。
  1981年后,以《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为依据,开展监所检察,定期检查。1985年,检查发现45名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立即向有关部门作书面通知,及时纠正。1987年监检干部深入13个镇、27个行政村或单位,对监外执行劳教对象和免诉人员进行考察,帮助基层落实帮教措施。1989年,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核实苏国忠、苏义发“凶杀案”,经查并无实据,使羁押达13年之久的被告获得释放。同年,共进行安全检察18次,查出犯人自制危禁品案10件;发现并制止在押犯企图自杀案1起;查出企图越狱逃跑案2起8人。监所检察干部还在各个诉讼阶段,分别与30多名在押经济犯谈话50多人次,进行教育、开导,有9名在押经济犯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15件、15人。1990年检察部门纠正干警变相体罚、刑讯迫供等违法行为6次。
  在监所检察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没有逮捕证、拘留证和其他法律文书证件的。一律不准收押。对患病的在押犯,及时提出医疗建议,促进犯人认罪服法。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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