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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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0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644-647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莆田县检察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设置、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
关键词: 检察工作 莆田县

内容

解放后,司法部门实行审检分离制度,独立设置检察机构,行使检察职能。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51年6月,成立莆田县人民检察署,配检察长1名,秘书1名,检察员4名。1955年改称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下设侦查、监督和行政秘书三股。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莆田县人民检察院军管组,对检察机关实行军管。1968年9月,成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统管公、检、法业务,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撤销。1978年4月,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1990年,县检察院设有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调查研究科、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以及税务检察室、农业银行检察室2个派出机构。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及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等73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1~1954年,县人民检察署配合土改、镇反、“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及农业互助合作等中心任务,宣传政策,监督守法,检察违法,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审查批捕及提起公诉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代理执行。
  1954年,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依法对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破坏工农业生产,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破坏社会治安和其他违法乱纪案件行使审查、批捕、起诉的职权,并代表国家在公审大会上,对反革命分子提起公诉。还对不当的逮捕或判决,提出纠正意见。1955~~1966年,全县共审查各类刑事案件2345件,批准逮捕2392人,审查起诉2170入,及时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刑事发案率日趋下降,社会秩序渐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刑事发案率上升。1976年后,经过拨乱反正,检察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强奸、盗窃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行为,配合打击流氓团伙、流窜犯罪和“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1979~1990年,共审查各类案件1360件,批捕1814人,审查起诉1646人。
  第三节 经济检察
  解放初期,检察机关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经济检察。1950~1955年,全县共查出贪污罪犯987人,贪污总额88794元。
  1980年1月,成立经济检察科,开展经济检察。1980~1990年,直接受理立案的有贪污、贿赂、诈骗、走私、偷抗税、投机倒把、挪用公款、假冒商标、侵吞公共财物等经济案178件,涉案274人,批捕、起诉93人。查出经济违法金额341万元,追回赃款301万多元。
  1989年,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分子限期自首的《通告》。县司法机关把《通告》内容灌制录音,派出宣传车,对全县17个乡镇、3个大厂共20个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并先后二次召开打击经济犯罪宽严处理宣判大会,对投案自首、坦白交待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6名经济罪犯宣布免予起诉,对案发后认罪态度不好或拒不认罪的4名罪犯宣布逮捕。宣传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动员犯罪分子亲属做好规劝工作,敦促犯罪分子自首坦白,走从宽处理的道路。1989年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9件、立案24件,查出经济违法总额63万多元,追回赃款44.76万元,挽回国家或集体的经济损失,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79年3月,设立法纪检察科,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的犯罪行为。首先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审理的有关法纪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先后复查历史案件114件,纠正62件。除复查旧案外,1979~1990年,直接受理有关法纪案件共145件,计立案侦查30件,其中非法拘禁15件、重大责任事故2件、玩忽职守1件、报复陷害1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1件、妨害执行公务1件、非法搜查1件、其他2件。审理结果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15件,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
  1979~1985年问,检察机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业务由法纪科管辖,配专职干部接待审理,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5453件次,其中来信4323件、来访问1130人次。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劳改监所检察,重点检察县看守所和涵江劳教股。1956年,查出涵江劳改队管教一干部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其依法逮捕法办。1960年,处理犯人申诉案件3件,起诉加刑重新犯罪的人犯2名。协助看守所清理保外就医的罪犯36名,追回已经病愈的案犯3名。
  1978年4月,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后,由刑事检察科兼管监所检察。1979年6月,成立监所检察科,在看守所驻所挂牌办公,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监所检察。
  1981年后,以《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为依据,开展监所检察,定期检查。1985年,检查发现45名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立即向有关部门作书面通知,及时纠正。1987年监检干部深入13个镇、27个行政村或单位,对监外执行劳教对象和免诉人员进行考察,帮助基层落实帮教措施。1989年,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核实苏国忠、苏义发“凶杀案”,经查并无实据,使羁押达13年之久的被告获得释放。同年,共进行安全检察18次,查出犯人自制危禁品案10件;发现并制止在押犯企图自杀案1起;查出企图越狱逃跑案2起8人。监所检察干部还在各个诉讼阶段,分别与30多名在押经济犯谈话50多人次,进行教育、开导,有9名在押经济犯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15件、15人。1990年检察部门纠正干警变相体罚、刑讯迫供等违法行为6次。
  在监所检察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没有逮捕证、拘留证和其他法律文书证件的。一律不准收押。对患病的在押犯,及时提出医疗建议,促进犯人认罪服法。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78年,由县人民检察院秘书室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1978年,信访控申归法纪检察科管辖。1980年起,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87年6月,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信访人员对来信来访都进行摘要登记,提出处理意见,科室领导审批,建立登记、转办、自办、催办、会同查办等制度。1988年8月25日,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举报中心”,在8个重要乡镇设置举报箱,至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犯罪案件线索举报信函657件。1979~1990年,共受理来信5712件,来访1270人次,其中内容相同的来信893件。经办人员按照受理范围,自行查办316件,与其他部门合办42件,其余转有关单位解决。通过办理申控案件,向有关部门提供立案线索412条,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为外省有关单位追回赃款16034元,派员协助外县检察机关追回赃款25000元,并调解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土地和山林纠纷的控申案件6件。对冤假错案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查处。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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