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消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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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0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消防
分类号: D631.6
页数: 2
页码: 643-644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解放后,人民政府依靠群众做好消防工作,建立义务消防队,实行消防制度。1971年1月,城关义务消防队改编为县公安局消防中队。1984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6年2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1988年7月,县消防中队隶属莆田市消防支队。1989年2月,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目标岗位工作责任制。但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1971~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447起。
关键词: 消防工作 莆田县

内容

解放后,人民政府依靠群众做好消防工作。1950年5月,县公安局分别在城厢古谯楼西侧和涵江镇楼下街仓头社设义务消防队,每个消防队设专职管理人员2~3人,消防队员从群众中挑选,晚上轮流值班,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1959年,公安部颁发《农村人民公社防火措施》。根据“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全民办消防”的精神,县公安局整建消防组织。城关、涵江、笏石三镇,共有义务消防队员547名,专职消防职工15名。农村组建885个义务消防队,队员9545名。实行民警包街,治保会包片,居民组长包户,轮流值日的消防制度。对火灾事故,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失火原因未查清不予放过,群众未受过教育不予放过,肇事者未受到应有的处理不予放过。1971年1月,城关义务消防队改编为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编2个班,有干部3名,战士24名。涵江镇仍设义务消防队,建一个中队七个分队,有管理干部7名,消防人员392名。1972年,涵江镇以连续15年(1957~1972年)无发生火灾的成绩,先后获县、省“无火灾安全镇”称号。1984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6年2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专管消防工作。1988年7月,县消防中队隶属莆田市消防支队,受市消防支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9年2月,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目标岗位工作责任制,藉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但各地消防组织发展不平衡,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1971~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447起,伤68人,死亡4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64万元。
  附:重大火灾事故纪略
  民国19年(1930)12月23日,涵江镇发生特大火灾,火灾持续二天二夜,烧毁店铺和民房200多家,损失惨重。
  民国35年正月初三日,城厢“荣瑞青果”商店燃放鞭炮,引起大火灾,虽经救火会及群众奋力抢救,文峰宫至古谯楼街道两侧10多家店铺、几十家民房和“文献名邦”木坊均化为灰烬。
  解放后,1960年3月6日下午5时,莆田糖厂动力车间发生火灾,库存轮胎、电缆、油类、小五金等物资大部烧毁,损失达94090元。
  1961年1月17日3时30分,莆田医院药剂员违反中药炮制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烧毁门诊大楼一幢计70间和X光透视机一台,损失50多万元。
  1970年1月15日上午,城厢镇粮食复制社因漏电引起火灾,烧毁厂房14间、民房31间,为切断火路毁坏房屋30间,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1971年10月18日,笏石电厂发生火灾,烧毁厂房8间、发电机组3台和大部分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1983年3月19日深夜,华亭顶街发生火灾,受灾28户,烧毁房屋113间,建筑面积2261平方米,烧死3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
  1984年4月7日,涵江镇后街发生重大火灾,烧毁民房95间,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受灾20户,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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