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户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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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0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户籍管理
分类号: D631.42
页数: 1
页码: 642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户籍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出入境管理等。
关键词: 户籍管理 莆田县

内容

一、户籍管理
  解放初期,一度沿袭保甲户口管理制度。1950年9月,户籍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未设派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时,开展户口登记,建立户口申报、登记、迁移制度,并以家庭寓居处为单位立户,颁发户口簿。1954年,依照《华东户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在全县核查户口和换发新户口簿,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遗留问题,并改变户口申报制度,凭出生证申报户口。1949~1990年,先后进行四次人口普查。通过普查,加强户籍管理。
  1955年,按有关规定,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城镇户口居民粮食统由国家按工种定量发证供应,农村户口粮食由自留粮解决。1958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镇,除国家招干、招工、招生的对象按户口规定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或迁入城镇外,其他人员“农转非”或户口迁入城镇均需申报县公安机关批准。1960~1962年,全县精简职工,清理自流人员,压缩城镇人口,至1962年底,全县计压缩城镇人口4219人。1977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措施,规定每年“农转非”人口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总数的1.5%,1984年,规定不得超过2%。1978~1990年底,共恢复非农业人口:干部、华侨及其家属子女共322户,408人;下乡知识青年156户,364人。1978~1990年,为获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干部家属子女共1073人办理“农转非”手续。
  1984年以后,农民持“工商营业执照”,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办理城镇临时户口,但应自理口粮。至1990年底,共办理城镇临时户口110户,230人。
  二、出入境管理
  解放后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管出入境事宜,根据出国从严、回国从宽,一般居民出国从严、华侨侨眷出国从宽的原则,1951年11月~1953年6月,为华侨、侨眷办理出境手续757人次。1962年,县公安局设华侨股,加强对出入境的管理。1966年7月后,对出境继承财产、助理店务、与亲人团聚的,仍按原规定审批,对其他缘由出境者从严控制。1971年,对华侨侨眷出境的审批适当放宽。1983年,对历年来积压待办的出国申请件进行清理复查,并分别作出复查审批意见。同时进一步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和完善管理制度。1984年11月始,由县公安局外事股直接办理出入境申请审批手续,免去向乡(镇)派出所申请的环节。1989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可按上级公安机关分配审批名额,审批往香港、澳门定居或短期探亲的申请,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有关审批条件、公开批准名单,设立意见箱以接受群众的检查监督)的管理措施。1970~1990年,全县共批准出入境20128人次,其中出境3654人次,入境16474人次。1951~1990年审批往香港定居的2879人,往澳门定居的1407人。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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