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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监督改造与帮教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0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督改造与帮教工作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641-642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监督改造与帮教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帮助教育轻微违法青少年等。
关键词:
监督改造
帮教工作
莆田县
内容
一、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土地改革后,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和1952年6月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在本乡本土实行管制,监督改造。
1955年,县公安机关根据上级部署,在距离国民党军队占据岛屿较近的沿海一带及海防要地,把少数社会关系复杂的“四类分子”及其直系亲属迁移到内地安家落户。1956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开展对“四类分子”加入农业社的规划评审工作。通过群众评议,老实守法、表现好的评为社员。基本守法的评为候补社员,少数表现不好的继续监督劳动改造。对规划入社的地、富分子,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少数右派分子被列为管制对象。“地、富、反、坏、右”合称“五类分子”。1976年对右派分子进行平反,复工复职,恢复其公民权利。1979年经群众评议,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对占总数90.46%表现好的“四类分子”给予摘掉帽子。经过复查,予以平反纠错的36名。对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改定为农民成份。至1984年8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公安机关对最后一批162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分别给予“摘帽”和改定成份。摘帽后的“四类分子”及其改了成份的子女,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帮助教育轻微违法青少年
为挽救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公安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有关方面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轻微违法青少年改邪归正。1984年全县组建青少年帮教组203个,确定帮教对象374人,并建立调查、考核、造册建档制度。
1987年,公安机关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帮教对象249人,同年,组建帮教组475个,帮教组成员1199人。采取“四管理、三负责、一打击”的帮教措施,即:家长管理其子女,学校管理其学生,街道管理其社会青年,工厂管理其青年职工;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的管理;打击罪行严重、屡教不改分子。通过帮教工作,大多数帮教对象走上新生的道路。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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