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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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0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治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4
页码: 637-640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社会治安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剿匪、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反动党团人员登记、打击刑事犯罪等。
关键词: 公安工作 莆田县 社会治安

内容

一、剿匪
  解放初期,国民党潜伏人员发展武装特务组织5股,366人。同时,社会上残留的经济土匪也重新组合,大肆活动。全县共有经济土匪53股,匪徒660多人,其中一些土匪被政治性武装特务组织所利用,到处抢劫,破坏新生政权。涵江、黄石、龙桥等地的布店,新县、萩芦、黄石等地的一些民户先后被抢劫。海上商船及公路上汽车也不断被截劫。土匪袭击区公所、破坏电线、散发反动传单等事件经常发生,境内匪患严重。
  1950年8月12日,县成立剿匪委员会,组织公安机关和民兵武装,配合人民解放军剿匪。采取“重点清剿、猛打穷追、驻剿挖根”、军事打击与政治瓦解相结合的策略,宣传“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促使匪徒登记自新。在广大群众支持下,历时一年,先后破获政治性武装匪特组织25个,罪犯总人数1200多人,缴获机枪3挺、长短枪164支,击毙匪首6名,俘获匪特346名,有249名匪特向政府自新,武装匪特和惯匪组织基本肃清。
  二、镇压反革命
  1950年12月~1953年10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结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运动,分为三个阶段大张旗鼓开展镇压反革命(简称“镇反)运动。
  1950年12月~1951年10月,经基层组织和群众举报,全县统一搜捕了一批具有劣迹、血债或民债很大的惯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把一批罪大恶极而无悔改表现的反动分子判处死刑。1951年6月~1952年10月,人民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指示,组织力量清理积案,并以沿海、山区为重点,逮捕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
  1952年12月~1953年10月,根据沿海及边远山区反动势力尚未得到应有打击的情况,县人民政府组织武装工作队219人,先后在沿海59个乡和山区的8个乡开展镇反“补课”。广大群众纷纷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恶事实。公安、司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报请上级批准,处决一批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罪行较轻的,则判以徒刑、管制或教育释放。各区普遍召开公审大会,受害群众在会上诉苦伸冤。经过二年多的镇反运动,基本消灭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春,境内的反动会道门同善社、大刀会、天地教互相勾结,成立“反共救国军莆、仙、永、融司令部”(又名灵山救良会),妄图在“冬至”节晚上组织武装暴乱。人民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坚决予以打击并取缔。
  1950年8月至1951年3月,取缔“大刀会”,缴获法衣2000多套,刀枪1983支,有234名会徒声明退会。1951年6月和1953年3月,取缔“同善社”,有242名道徒登记自新。
  1951年3月至1952年4月,取缔“天地教”,有1054名教徒登记退教,其中115名教徒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1954年3月取缔“一贯道”,有1801名道徒登记退道。
  1958年10月,仙游县大刀会头子林步池及同善社三层师方万勾结莆田县庄边公社大刀会会徒刘春霖再次策划组织“灵山会”,四处收罗会徒伺机暴动,涉及莆、仙二县7个公社11个大队18个自然村。政法机关于1959年4月对其进行制裁,首犯刘春霖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17名骨干分子分别被管制、教育或监督生产。
  在取缔反动会道门中,对进行破坏活动的职业道首予以逮捕;对民愤不大,能真诚悔过,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宽大处理;对一般会首,令其向人民政府交清道具、道产,声明退道,登记自新,即不予追究。
  四、反动党团人员登记
  1949年11月开始,对居住在县内的反动党、团、特、军、政、警、宪人员开展全面的清查登记工作。县公安局在城关、涵江、笏石三地设立反动党团自新登记处,全县共有324名前来登记,其中有反动党团县级委员19名,区级委员83名,区分部委员222名。
  五、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初期,经过剿匪镇反,社会日趋安定,但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1954年,打击破坏统购统销的不法奸商以及破坏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刑事犯罪分子。1955年,县公安局收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缴获一些枪支弹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召下,有413名坦白自首。1958年,刑侦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县公安局抽调大批干警下乡,发案时迅速勘察现场,组织破案。1960年,采取“重点打击,普遍宣传”的方针,打击偷盗粮食、耕牛、化肥等刑事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政法机关瘫痪,刑事犯罪案件增加。1976年后,拨乱反正,公安机关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状况开始好转。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公安、司法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在人民群众支持下,对流氓犯罪团伙,流窜作案分子,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等,统一行动,给予严厉打击。
  1987至1989年,先后开展“反盗窃”、“打击嫖娼卖淫、拐卖人口”、“查禁淫秽物品”、“打击流窜犯”、“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1987年刑事发案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二,达到中央规定的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标,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 1949年底,人民公安机关在城关、涵江、笏石三镇开展禁毒工作,取缔烟馆52家,医治烟毒重患者228人,捕获贩毒犯18人。1950年2月24日,县成立禁毒指挥部,全面开展查禁工作,大部分吸毒者得到医治,许多贩毒分子向人民政府自首。1952年8月,又在城关、涵江、笏石、平海等地传讯登记吸毒者104名;逮捕贩毒犯52名,判徒刑32名,管制11名,缴获鸦片、吗啡毒品20.9公斤。至1952年底,肃清烟毒祸害。1989年,禁绝多年的烟毒又在县境内个别地方出现。当年1~5月,县公安机关破获贩毒案5起,缴获鸦片32.25公斤、海洛因240克。同年8月又侦破庄边溪西村种植0.7亩罂粟的案件,当即予以严厉惩处,使这股复起的烟毒祸害得到有效制止。
  禁赌 解放后,人民政府将赌博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54年,全县开展群众性禁赌工作,将赌徒送交巡回法庭处理,严厉打击赌博活动,赌风逐渐敛迹,但未能根绝。80年代许多地方赌博活动仍时有发生。县公安机关与司法、宣传、文化等部门配合,广泛开展禁赌宣传,严行查禁。1986年全县设立“赌博人员登记站”129个,分别对赌徒进行登记、逮捕、拘留或罚款,及时打击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禁娼 解放后,人民政府取缔娼妓,县公安局设立禁娼小组,以城厢、涵江为重点,全面开展查禁工作。采取断然措施,打击老鸨、窝主和明妓暗娼,卖淫活动一时敛迹。至80年代,个别地方又出现卖淫活动,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坚决取缔。198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通知》,县公安局与有关部门配合,从宣传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惩戒各方面,实行综合治理,重点打击鸨首和窝主,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视情节轻重予以收容劳动教育或按《治安处罚条例》给予惩处。1981~1990年,每年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严厉查禁宣扬色情的录像、录音、照片、图画、书籍、报刊及抄本等,清除社会丑恶现象。
  七、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解放后,县公安机关全面收缴国民党党政机关、军警部门及土匪遗留下来的枪支、弹药。1949年10月,设立枪弹登记簿,借领枪支须经单位呈文报中共莆田县委会审批。其后又结合土改、镇反运动,收缴民间枪支。1951年7月,县公安局实施公安部颁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非军事系统使用的自卫枪支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1958年,在全县范围内再次开展一次声势较大的收缴社会民间枪支活动。1963年8月,县公安机关发布通知,规定佩枪人员的范围。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弹药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进行整顿,加强管理。1984年9月,县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对佩带枪支人员进行审查并发放《持枪证》,不符合规定的,将枪支收回。对猎枪和射击运动员枪支,只允许在规定范围和地区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和弹药。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枪支。
  爆炸物品管理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凡爆破器材、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公安机关审批,县物资部门供应,严格审查爆炸物品的用途,防止炸药流散社会。1982年3月起,限定集体用户的黄色炸药、黑色炸药、雷管导火线的审批量。对私人用户的审批量严加控制。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县公安机关通过检查,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其他危险品的摊点,集训安全爆破员、安全监炮员、采购押运员、安全仓管员947人。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设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防止事故发生。
  八、特种行业管理
  1954年,县公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照相、钟表修理、废品收购、信托行、修理业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实行发证管理。在城关、涵江、笏石三镇,给133家特种行业颁发营业许可证。“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后进行登记整顿。1985年,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指导行业制定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并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颁发营业许可证工作,在特种行业中建立16个治安保卫小组,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场所,进行犯罪活动。
  九、公共秩序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从严管理,保证安全,便利群众”的治安管理原则,开展公共秩序管理工作。1978年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实施以后,公共场所迅速增多,至1988年,全县有影剧院、贸易市场、汽车站、码头、文化俱乐部、录像放映室等公共场所179处,车场、夜市场(点)、桌球室(场)以及福厦公路莆田段两侧的路边客栈、饭店也被列入公共场所管理范围。县公安机关规定:凡公共场所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全许可证》才能营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非法经营,严重违反管理条例者,一律取缔。全县设立行业性治保会(组)476个,治安值勤室24个,加强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在主要节假日、重大集会中,均有警察配合当地治安员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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