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以前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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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9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以前司法
分类号: D926
页数: 2
页码: 633-63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封建时代,县衙负责司法和治安工作。知县、县尉、县丞等官员协助处理司法事务。宋以后,县域治安由巡检司负责。元代设县尉分管治安、司法工作。明代废县尉,由典史佐知县治理刑事,设巡检司负责治安。清代沿明制,下设巡检司。清末设立检察厅,司法与行政分开。县衙的司法差役称为“衙役”或“皂隶”,分为三班,各司其职。封建社会的治安司法衙门旨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关键词: 司法工作 莆田县

内容

封建时代,知县坐堂审案,亲掌司法大权,下设县丞、县尉协助。隋、唐时代,县置尉主管治安,又设司法、典狱,掌管法律、刑狱。宋代在县尉之下设录事、司法,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又在迎仙寨、系蓼寨、兴福等地设巡检司,管理边远县域治安事务。元代设县尉分管治安、司法工作。明代废县尉,由典史佐知县治理刑事,并在嵌头、吉了、小屿、冲沁、青山、迎仙寨六处设巡检司,防范外寇,逮捕盗贼,负责沿海要地治安。清代沿明制,下设涵江、白沙、凌厝、三江四处巡检司。咸丰三年(1853),又设立“团练局”,负责地方治安。
  封建朝代,检察实行御史制度,县级政权无独立设置检察机构,司法工作由知县直接负责,实行审检合一。宋代以后,府设通判,兼管监察。清末实行君主立宪,改变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清光绪32年(1906),莆田县设立检察厅,配检察官2人。
  清代以前,县衙的司法差役称为“衙役”或“皂隶”,分为“皂班”、“壮班”和“快班”,三班人数各为八个人。皂班司仪仗、护卫;壮班助知县等主要审官站堂,掌用刑事务;快班称捕快或马快,掌拘捕、监押、刑侦、追缉。各巡检司配备弓兵,助巡检执行治安任务。
  封建社会的治安司法衙门,虽也惩办奸盗刁恶,审理各种民事、刑事案件,但其本质在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巩固封建王朝政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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