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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解放前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9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解放前司法
分类号:
D926
页数:
3
页码:
633-635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莆田县解放前司法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民国以前司法、民国时期司法等。
关键词:
司法工作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民国以前司法
封建时代,知县坐堂审案,亲掌司法大权,下设县丞、县尉协助。隋、唐时代,县置尉主管治安,又设司法、典狱,掌管法律、刑狱。宋代在县尉之下设录事、司法,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又在迎仙寨、系蓼寨、兴福等地设巡检司,管理边远县域治安事务。元代设县尉分管治安、司法工作。明代废县尉,由典史佐知县治理刑事,并在嵌头、吉了、小屿、冲沁、青山、迎仙寨六处设巡检司,防范外寇,逮捕盗贼,负责沿海要地治安。清代沿明制,下设涵江、白沙、凌厝、三江四处巡检司。咸丰三年(1853),又设立“团练局”,负责地方治安。
封建朝代,检察实行御史制度,县级政权无独立设置检察机构,司法工作由知县直接负责,实行审检合一。宋代以后,府设通判,兼管监察。清末实行君主立宪,改变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清光绪32年(1906),莆田县设立检察厅,配检察官2人。
清代以前,县衙的司法差役称为“衙役”或“皂隶”,分为“皂班”、“壮班”和“快班”,三班人数各为八个人。皂班司仪仗、护卫;壮班助知县等主要审官站堂,掌用刑事务;快班称捕快或马快,掌拘捕、监押、刑侦、追缉。各巡检司配备弓兵,助巡检执行治安任务。
封建社会的治安司法衙门,虽也惩办奸盗刁恶,审理各种民事、刑事案件,但其本质在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巩固封建王朝政权。
第二节 民国时期司法
一、审判检察
民国初,沿袭清制,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并设司法承审员,专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民国13年(1924)县设地方审判厅,址在涵江鏗前,设审判厅长,开始独立办案,实行审检合署制度,在审判厅内设地方检察厅厅长,与审判厅长分立。民国16年,改称莆田地方法院,设院长、民庭主任推事、候补推事、刑庭主任推事、候补推事、书记长各1人,书记4人。改检察厅为检察处,设检察长,后改为首席检察官,另设检察官2人。民国18年,在城区设立审判分庭,设庭长1人。分庭设检察官1人。民国29年,县政府设军法室(庭),由县长兼任军法官,配置甲级军法承审员1人,军法书记员2人。
从民国21年起,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司法人员以《宪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六法开展审判工作。
二、警察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地方政权中设立多种治安机构。
警察局民国元年,县公署设警察所。民国16年改为公安局,隶属县政府,受县长监督指挥。民国26年,改公安局为警佐办公室,县长兼任警正,配警佐1人,专理警察事务。民国28年改为警察局,直至民国38年,机构名称不变。警察局内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监察室和刑警队,总编制170人。
保安警察队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组织警察队。民国7年改为警备队,队员40人。民国11年扩充至100人。民国20年扩编为3队,270人。民国23年改称常备队,队员增至400余人。民国28年县政府设保警所,改常备队为保警大队,下辖3个中队,由县警察局指挥。民国29年保警队改编为保安队,人员扩充至500余人,编为5个保安中队,直属县政府军事科。民国33年保安队改编为自卫队。民国36年自卫队改称保安警察队,归县警察局指挥。二个
后又改称自卫队,由县自卫团管理。
警察所、分驻所和派出所民国3年(1914)设立涵江、黄石、笏石、平海、枫叶塘(在今常太乡)、白沙等6个警察所,管理所在地治安事务兼理民、刑诉讼。民国14年奉命撤销。
民国16年,在三江口、小屿设立水上警察队,专事稽查、需索之职。民国26年(1937),省府派员来莆筹建新警,在城区设立中心派出所,配置警长、警士30多名。同年又在城关塔兜设立派出所,次年,增设涵江、笏石警察所。涵江所配置所长、巡官各1名,警长3名,警士20名,笏石所配置所长、巡官、警长各1名,警士20名。次年增设黄石、霞皋分驻所(霞皋所后迁至华亭,改名华亭分驻所),配备巡官级所长、警长各1名。增设东门兜、西天尾、梧塘派出所,各配备警长级所长1名,警士若千名。增设新县警察所和枫叶塘、埭头分驻所,各配备巡官级所长1人,警士若干人。
民国29年,警察局机构调整,将城区的中心、塔兜、东门兜三个派出所裁并为龙桥派出所。次年冬,增设埭头警察所。民国31年5月,龙桥派出所迁至北高,改称北高派出所。又在城关设立会仙分驻所。同时将华亭分驻所扩大为霞皋区警察所,撤销埭头警察所,在庄边设置白沙分驻所,撤销黄石分驻所。次年县政府在各乡(镇)公所设置警卫股,配备主任及干事,行政隶属县政府,业务由警察局指挥。民国34年冬,恢复埭头警察所。次年5月增设黄石警察所和南日、三江口分驻所。民国37年,三江口分驻所撤销,改设江口分驻所。
莆田解放前夕,全县设有涵江、笏石、黄石、埭头、华亭5个警察所,每所配所长、巡官、警士若干人,设新县、枫叶塘、白沙、城厢、江口5个分驻所,每所配巡官、警士若干人;设梧塘、西天尾、北高、龙桥4个派出所,每所配警长1人,警士若干人。
民国时期的地方治安机构,也办理一些诸如维持社会秩序,管理户籍变化和户口统计工作,处理违警事件以及禁毒、禁赌、禁娼、清剿土匪等事务,但在民国中后期,其职能已倾注于催粮、抓丁和对付共产党人及进步人士。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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