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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十四篇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95
颗粒名称:
第二十四篇 司法
分类号:
D926
页数:
22
页码:
633-654
摘要:
本篇记述了莆田县司法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解放前司法、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
关键词:
司法工作
莆田县
内容
唐至清代,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制,知县(唐代至五代称县令)综理县政,境内刑事、民事案件由知县亲自坐堂审理,多为刑讯逼供。唐、宋至元代设县尉,主地方治安。明、清废县尉一职,改由典史掌管县尉事,协助知县缉拿罪犯、管理监狱等治安事务。
民国时期,县设警察局,主要乡镇设警察所和分驻所,配备保安警察队伍,掌管缉捕、刑侦、催粮、抓丁、城镇治安、禁烟、禁赌、禁娼等。县里设立地方审判厅,进行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名义上司法独立,但司法行政和检察事务仍由县长掌管。民国29年(1940),县政府设军法室(庭),由县长兼任军法官,配合警察局和保安团,主要任务是搜捕、迫害共产党人、游击队员和进步人士。
解放后,建立人民政权,相继设置公安局、人民法院(司法科)、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等机构。按宪法规定,司法各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配合制约、分工负责,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侦查、拘捕、预审、管理社会治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掌管民事、刑事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律执行,依法行使监察权,负责批捕、起诉;司法局维护法律的实施,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管理律师事务和公证业务,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共莆田县委于1982年成立莆田县政法委员会,1984年又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法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之间起协调组织作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一章 解放前司法
第一节 民国以前司法
封建时代,知县坐堂审案,亲掌司法大权,下设县丞、县尉协助。隋、唐时代,县置尉主管治安,又设司法、典狱,掌管法律、刑狱。宋代在县尉之下设录事、司法,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又在迎仙寨、系蓼寨、兴福等地设巡检司,管理边远县域治安事务。元代设县尉分管治安、司法工作。明代废县尉,由典史佐知县治理刑事,并在嵌头、吉了、小屿、冲沁、青山、迎仙寨六处设巡检司,防范外寇,逮捕盗贼,负责沿海要地治安。清代沿明制,下设涵江、白沙、凌厝、三江四处巡检司。咸丰三年(1853),又设立“团练局”,负责地方治安。
封建朝代,检察实行御史制度,县级政权无独立设置检察机构,司法工作由知县直接负责,实行审检合一。宋代以后,府设通判,兼管监察。清末实行君主立宪,改变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清光绪32年(1906),莆田县设立检察厅,配检察官2人。
清代以前,县衙的司法差役称为“衙役”或“皂隶”,分为“皂班”、“壮班”和“快班”,三班人数各为八个人。皂班司仪仗、护卫;壮班助知县等主要审官站堂,掌用刑事务;快班称捕快或马快,掌拘捕、监押、刑侦、追缉。各巡检司配备弓兵,助巡检执行治安任务。
封建社会的治安司法衙门,虽也惩办奸盗刁恶,审理各种民事、刑事案件,但其本质在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巩固封建王朝政权。
第二节 民国时期司法
一、审判检察
民国初,沿袭清制,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并设司法承审员,专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民国13年(1924)县设地方审判厅,址在涵江鏗前,设审判厅长,开始独立办案,实行审检合署制度,在审判厅内设地方检察厅厅长,与审判厅长分立。民国16年,改称莆田地方法院,设院长、民庭主任推事、候补推事、刑庭主任推事、候补推事、书记长各1人,书记4人。改检察厅为检察处,设检察长,后改为首席检察官,另设检察官2人。民国18年,在城区设立审判分庭,设庭长1人。分庭设检察官1人。民国29年,县政府设军法室(庭),由县长兼任军法官,配置甲级军法承审员1人,军法书记员2人。
从民国21年起,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司法人员以《宪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六法开展审判工作。
二、警察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地方政权中设立多种治安机构。
警察局民国元年,县公署设警察所。民国16年改为公安局,隶属县政府,受县长监督指挥。民国26年,改公安局为警佐办公室,县长兼任警正,配警佐1人,专理警察事务。民国28年改为警察局,直至民国38年,机构名称不变。警察局内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监察室和刑警队,总编制170人。
保安警察队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组织警察队。民国7年改为警备队,队员40人。民国11年扩充至100人。民国20年扩编为3队,270人。民国23年改称常备队,队员增至400余人。民国28年县政府设保警所,改常备队为保警大队,下辖3个中队,由县警察局指挥。民国29年保警队改编为保安队,人员扩充至500余人,编为5个保安中队,直属县政府军事科。民国33年保安队改编为自卫队。民国36年自卫队改称保安警察队,归县警察局指挥。二个
后又改称自卫队,由县自卫团管理。
警察所、分驻所和派出所民国3年(1914)设立涵江、黄石、笏石、平海、枫叶塘(在今常太乡)、白沙等6个警察所,管理所在地治安事务兼理民、刑诉讼。民国14年奉命撤销。
民国16年,在三江口、小屿设立水上警察队,专事稽查、需索之职。民国26年(1937),省府派员来莆筹建新警,在城区设立中心派出所,配置警长、警士30多名。同年又在城关塔兜设立派出所,次年,增设涵江、笏石警察所。涵江所配置所长、巡官各1名,警长3名,警士20名,笏石所配置所长、巡官、警长各1名,警士20名。次年增设黄石、霞皋分驻所(霞皋所后迁至华亭,改名华亭分驻所),配备巡官级所长、警长各1名。增设东门兜、西天尾、梧塘派出所,各配备警长级所长1名,警士若千名。增设新县警察所和枫叶塘、埭头分驻所,各配备巡官级所长1人,警士若干人。
民国29年,警察局机构调整,将城区的中心、塔兜、东门兜三个派出所裁并为龙桥派出所。次年冬,增设埭头警察所。民国31年5月,龙桥派出所迁至北高,改称北高派出所。又在城关设立会仙分驻所。同时将华亭分驻所扩大为霞皋区警察所,撤销埭头警察所,在庄边设置白沙分驻所,撤销黄石分驻所。次年县政府在各乡(镇)公所设置警卫股,配备主任及干事,行政隶属县政府,业务由警察局指挥。民国34年冬,恢复埭头警察所。次年5月增设黄石警察所和南日、三江口分驻所。民国37年,三江口分驻所撤销,改设江口分驻所。
莆田解放前夕,全县设有涵江、笏石、黄石、埭头、华亭5个警察所,每所配所长、巡官、警士若干人,设新县、枫叶塘、白沙、城厢、江口5个分驻所,每所配巡官、警士若干人;设梧塘、西天尾、北高、龙桥4个派出所,每所配警长1人,警士若干人。
民国时期的地方治安机构,也办理一些诸如维持社会秩序,管理户籍变化和户口统计工作,处理违警事件以及禁毒、禁赌、禁娼、清剿土匪等事务,但在民国中后期,其职能已倾注于催粮、抓丁和对付共产党人及进步人士。
第二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莆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建立治安机构,这些机构发挥安定社会秩序、保卫人民政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作用。
一、县公安局
1949年9月3日,莆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设社会股、治安股、审讯股、秘书室,下辖县公安中队。13个区各配置公安干事1名,全县共有公安干警146名。9月底,涵江派出所扩大为公安分局,设治安股、社会股和公安分队。
1950年5月,社会股改称侦察股。11月,秘书室改称秘书股。1951年1月,设劳教股,辖涵江和庄边两个劳改队;侦察股复称社会股,次年又改称政保股。1952年7月,设协理室,配置政治助理员。同年11月,劳教股改称劳改中队。1955年5月,增设保卫股,审讯股改称预审股。1956年5月,莆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莆田县公安局。1959年2月,设沿海股,1964年8月,改称边防股。1962年1月,设华侨股。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机构瘫痪。1967年1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莆田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简称县公、检、法军管组)成立。公、检、法机关合署办公。
1968年9月18日,莆田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成立(简称县人保组),内设办事组、调研组、治安组和审批组。1973年8月,县人保组改称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内设秘书、政保、内保、治安、预审、沿海、刑侦7个股和协理室、看守所。1975年8月1日,县公检法军管组撤销,莆田县公安局恢复。1982年2月,设行政拘留所。12月,设林业公安股,属公安局和林业局双重领导。
1984年12月,涵江分局划归涵江区。
1986年2月,设消防股。1987年1月,行政拘留所改称治安拘留所,秘书股改称办公室。同年7月,增设户政股、外事股和纪检组,政治协理室改称政工股。
1990年底,县公安局设有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预审科、消防科、政治科、纪检组、监察室、户政科、出入境管理科、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办公室和刑侦队。在业务上属县公安局领导的还有县武装警察边防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和县林业公安股。全县有公安干警332人。
二、公安派出所
1949年9月,设涵江、笏石派出所。1950年5月,设城厢和三江口派出所。1951年5月,设三江口边防检查站(至1952年11月撤销)。1952年9月,三江口派出所改称涵江内河派出所,次年11月,改称涵江水上派出所;城厢派出所改称城关派出所。1955年12月设平海国防工地派出所。1958年7月,设南日、湄洲、莆禧、石城、江口、三江口边防派出所。同年9月,全县12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内,均设治安保卫股,股长由公安特派员担任。1959年7月,设东沙边防派出所和文甲海上巡逻队。1960年1月,平海工地派出所改为平海边防派出所。1962年3月,设东圳水库派出所;同月,沿海各边防派出所改称边防哨所。1964年8月,文甲海上巡逻队撤销。9月,各边防哨所复称边防派出所,并增设上林派出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基层派出所机构瘫痪。1970年4月,复设城关、涵江派出所和三江口边防派出所。1971年11月,复设笏石、东圳派出所和南日、湄洲、莆禧、石城、平海、江口边防派出所。1973年8月,各公社人保组撤销,配置公安特派员。
1980年9月,增设东吴、秀屿边防派出所。1983年1月,设黄龙、白云林场派出所,6月,在文甲设莆田县边防大队海上缉私中队。1984年6月,设大洋、新县、庄边、萩芦、梧塘、常太、江口、涵江郊区、灵川、平海、城郊、埭头、东峤、北高、忠门、东庄、黄石、渠桥、华亭、西天尾、白沙、秀屿22个公安派出所。同年12月,涵江分局和涵江郊区派出所,城关和城郊派出所,分别划归涵江区和城厢区管辖。1985年4月,设糖厂、盐场、罐头厂3个企业派出所。1989年1月,湄洲边防派出所划归莆田市武警支队管辖。同年5月,设赤港华桥农场派出所;东庄派出所改称秀屿派出所;原秀屿派出所改称秀屿港区派出所。
至1990年底,全县有大洋、新县、白沙、庄边、萩芦、梧塘、常太、西天尾、江口、华亭、渠桥、黄石、笏石、灵川、秀屿、忠门、北高、东、埭头、平海.、秀屿港区等21个公安派出所;有江口、南日、石城、平海、莆禧、东吴、秀屿、东沙等8个边防派出所和东圳水库、赤港华侨农场、糖厂、盐场、罐头厂、白云林场、黄龙林场等7个企事业单位派出所(属事业编制,业务归县公安局领导)并在文甲设海上缉私中队。
三、治保委员会
1951年初,区、乡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配备治保委员和治安员。1952年,各机关、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先后建立治保组织。1958年,全县各生产大队成立治保会,设治保主任和委员若干名。1984年,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大队治保会改称村治保会。1990年底,全县各村(街)均建立治保会,共有治保会496个,治保委员1865人,其中正、副治保主任714人。
第二节 社会治安
一、剿匪
解放初期,国民党潜伏人员发展武装特务组织5股,366人。同时,社会上残留的经济土匪也重新组合,大肆活动。全县共有经济土匪53股,匪徒660多人,其中一些土匪被政治性武装特务组织所利用,到处抢劫,破坏新生政权。涵江、黄石、龙桥等地的布店,新县、萩芦、黄石等地的一些民户先后被抢劫。海上商船及公路上汽车也不断被截劫。土匪袭击区公所、破坏电线、散发反动传单等事件经常发生,境内匪患严重。
1950年8月12日,县成立剿匪委员会,组织公安机关和民兵武装,配合人民解放军剿匪。采取“重点清剿、猛打穷追、驻剿挖根”、军事打击与政治瓦解相结合的策略,宣传“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促使匪徒登记自新。在广大群众支持下,历时一年,先后破获政治性武装匪特组织25个,罪犯总人数1200多人,缴获机枪3挺、长短枪164支,击毙匪首6名,俘获匪特346名,有249名匪特向政府自新,武装匪特和惯匪组织基本肃清。
二、镇压反革命
1950年12月~1953年10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结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运动,分为三个阶段大张旗鼓开展镇压反革命(简称“镇反)运动。
1950年12月~1951年10月,经基层组织和群众举报,全县统一搜捕了一批具有劣迹、血债或民债很大的惯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把一批罪大恶极而无悔改表现的反动分子判处死刑。1951年6月~1952年10月,人民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指示,组织力量清理积案,并以沿海、山区为重点,逮捕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
1952年12月~1953年10月,根据沿海及边远山区反动势力尚未得到应有打击的情况,县人民政府组织武装工作队219人,先后在沿海59个乡和山区的8个乡开展镇反“补课”。广大群众纷纷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恶事实。公安、司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报请上级批准,处决一批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罪行较轻的,则判以徒刑、管制或教育释放。各区普遍召开公审大会,受害群众在会上诉苦伸冤。经过二年多的镇反运动,基本消灭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春,境内的反动会道门同善社、大刀会、天地教互相勾结,成立“反共救国军莆、仙、永、融司令部”(又名灵山救良会),妄图在“冬至”节晚上组织武装暴乱。人民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坚决予以打击并取缔。
1950年8月至1951年3月,取缔“大刀会”,缴获法衣2000多套,刀枪1983支,有234名会徒声明退会。1951年6月和1953年3月,取缔“同善社”,有242名道徒登记自新。
1951年3月至1952年4月,取缔“天地教”,有1054名教徒登记退教,其中115名教徒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1954年3月取缔“一贯道”,有1801名道徒登记退道。
1958年10月,仙游县大刀会头子林步池及同善社三层师方万勾结莆田县庄边公社大刀会会徒刘春霖再次策划组织“灵山会”,四处收罗会徒伺机暴动,涉及莆、仙二县7个公社11个大队18个自然村。政法机关于1959年4月对其进行制裁,首犯刘春霖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17名骨干分子分别被管制、教育或监督生产。
在取缔反动会道门中,对进行破坏活动的职业道首予以逮捕;对民愤不大,能真诚悔过,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宽大处理;对一般会首,令其向人民政府交清道具、道产,声明退道,登记自新,即不予追究。
四、反动党团人员登记
1949年11月开始,对居住在县内的反动党、团、特、军、政、警、宪人员开展全面的清查登记工作。县公安局在城关、涵江、笏石三地设立反动党团自新登记处,全县共有324名前来登记,其中有反动党团县级委员19名,区级委员83名,区分部委员222名。
五、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初期,经过剿匪镇反,社会日趋安定,但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1954年,打击破坏统购统销的不法奸商以及破坏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刑事犯罪分子。1955年,县公安局收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缴获一些枪支弹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召下,有413名坦白自首。1958年,刑侦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县公安局抽调大批干警下乡,发案时迅速勘察现场,组织破案。1960年,采取“重点打击,普遍宣传”的方针,打击偷盗粮食、耕牛、化肥等刑事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政法机关瘫痪,刑事犯罪案件增加。1976年后,拨乱反正,公安机关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状况开始好转。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公安、司法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在人民群众支持下,对流氓犯罪团伙,流窜作案分子,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等,统一行动,给予严厉打击。
1987至1989年,先后开展“反盗窃”、“打击嫖娼卖淫、拐卖人口”、“查禁淫秽物品”、“打击流窜犯”、“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1987年刑事发案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二,达到中央规定的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标,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 1949年底,人民公安机关在城关、涵江、笏石三镇开展禁毒工作,取缔烟馆52家,医治烟毒重患者228人,捕获贩毒犯18人。1950年2月24日,县成立禁毒指挥部,全面开展查禁工作,大部分吸毒者得到医治,许多贩毒分子向人民政府自首。1952年8月,又在城关、涵江、笏石、平海等地传讯登记吸毒者104名;逮捕贩毒犯52名,判徒刑32名,管制11名,缴获鸦片、吗啡毒品20.9公斤。至1952年底,肃清烟毒祸害。1989年,禁绝多年的烟毒又在县境内个别地方出现。当年1~5月,县公安机关破获贩毒案5起,缴获鸦片32.25公斤、海洛因240克。同年8月又侦破庄边溪西村种植0.7亩罂粟的案件,当即予以严厉惩处,使这股复起的烟毒祸害得到有效制止。
禁赌 解放后,人民政府将赌博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54年,全县开展群众性禁赌工作,将赌徒送交巡回法庭处理,严厉打击赌博活动,赌风逐渐敛迹,但未能根绝。80年代许多地方赌博活动仍时有发生。县公安机关与司法、宣传、文化等部门配合,广泛开展禁赌宣传,严行查禁。1986年全县设立“赌博人员登记站”129个,分别对赌徒进行登记、逮捕、拘留或罚款,及时打击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禁娼 解放后,人民政府取缔娼妓,县公安局设立禁娼小组,以城厢、涵江为重点,全面开展查禁工作。采取断然措施,打击老鸨、窝主和明妓暗娼,卖淫活动一时敛迹。至80年代,个别地方又出现卖淫活动,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坚决取缔。198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通知》,县公安局与有关部门配合,从宣传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惩戒各方面,实行综合治理,重点打击鸨首和窝主,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视情节轻重予以收容劳动教育或按《治安处罚条例》给予惩处。1981~1990年,每年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严厉查禁宣扬色情的录像、录音、照片、图画、书籍、报刊及抄本等,清除社会丑恶现象。
七、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解放后,县公安机关全面收缴国民党党政机关、军警部门及土匪遗留下来的枪支、弹药。1949年10月,设立枪弹登记簿,借领枪支须经单位呈文报中共莆田县委会审批。其后又结合土改、镇反运动,收缴民间枪支。1951年7月,县公安局实施公安部颁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非军事系统使用的自卫枪支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1958年,在全县范围内再次开展一次声势较大的收缴社会民间枪支活动。1963年8月,县公安机关发布通知,规定佩枪人员的范围。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弹药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进行整顿,加强管理。1984年9月,县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对佩带枪支人员进行审查并发放《持枪证》,不符合规定的,将枪支收回。对猎枪和射击运动员枪支,只允许在规定范围和地区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和弹药。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枪支。
爆炸物品管理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凡爆破器材、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公安机关审批,县物资部门供应,严格审查爆炸物品的用途,防止炸药流散社会。1982年3月起,限定集体用户的黄色炸药、黑色炸药、雷管导火线的审批量。对私人用户的审批量严加控制。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县公安机关通过检查,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其他危险品的摊点,集训安全爆破员、安全监炮员、采购押运员、安全仓管员947人。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设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防止事故发生。
八、特种行业管理
1954年,县公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照相、钟表修理、废品收购、信托行、修理业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实行发证管理。在城关、涵江、笏石三镇,给133家特种行业颁发营业许可证。“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后进行登记整顿。1985年,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指导行业制定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并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颁发营业许可证工作,在特种行业中建立16个治安保卫小组,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场所,进行犯罪活动。
九、公共秩序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从严管理,保证安全,便利群众”的治安管理原则,开展公共秩序管理工作。1978年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实施以后,公共场所迅速增多,至1988年,全县有影剧院、贸易市场、汽车站、码头、文化俱乐部、录像放映室等公共场所179处,车场、夜市场(点)、桌球室(场)以及福厦公路莆田段两侧的路边客栈、饭店也被列入公共场所管理范围。县公安机关规定:凡公共场所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全许可证》才能营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非法经营,严重违反管理条例者,一律取缔。全县设立行业性治保会(组)476个,治安值勤室24个,加强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在主要节假日、重大集会中,均有警察配合当地治安员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第三节 监押管理
1949年9月,县司法科接管原县署监狱及雷山监狱,建立莆田县看守所。1950年5月,县署监狱与雷山监狱合并,并移交县公安局管理。1951年1月,县公安局增设劳教股,1952年7月,改称劳教中队部,分为涵江和广宫二个劳教分队,下辖庄边劳改农场、前沁劳改农场及设在涵江的砖瓦窑、灰窑、碾米厂、印刷厂等劳改单位,生产所得用于供应劳改犯人的口粮和生活费用。1957年底,省公安厅把劳改犯集中关押,县公安局劳教队撤销,已判犯人一律押送省劳改队,县看守所只关押未判决人犯。1982年2月,县公安局在雷山设立治安拘留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给予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
对看守所内羁押的犯人,生活上不虐待,所内保持清洁卫生,犯人有病给予保外就医。号房订有《福建日报》和《新生报》,供犯人学习。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另给犯人伙食补贴。对已判决犯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劳动改造结合起来,组织犯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术,促其改造成为新人。
第四节 监督改造与帮教工作
一、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土地改革后,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和1952年6月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在本乡本土实行管制,监督改造。
1955年,县公安机关根据上级部署,在距离国民党军队占据岛屿较近的沿海一带及海防要地,把少数社会关系复杂的“四类分子”及其直系亲属迁移到内地安家落户。1956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开展对“四类分子”加入农业社的规划评审工作。通过群众评议,老实守法、表现好的评为社员。基本守法的评为候补社员,少数表现不好的继续监督劳动改造。对规划入社的地、富分子,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少数右派分子被列为管制对象。“地、富、反、坏、右”合称“五类分子”。1976年对右派分子进行平反,复工复职,恢复其公民权利。1979年经群众评议,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对占总数90.46%表现好的“四类分子”给予摘掉帽子。经过复查,予以平反纠错的36名。对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改定为农民成份。至1984年8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公安机关对最后一批162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分别给予“摘帽”和改定成份。摘帽后的“四类分子”及其改了成份的子女,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帮助教育轻微违法青少年
为挽救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公安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有关方面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轻微违法青少年改邪归正。1984年全县组建青少年帮教组203个,确定帮教对象374人,并建立调查、考核、造册建档制度。
1987年,公安机关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帮教对象249人,同年,组建帮教组475个,帮教组成员1199人。采取“四管理、三负责、一打击”的帮教措施,即:家长管理其子女,学校管理其学生,街道管理其社会青年,工厂管理其青年职工;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的管理;打击罪行严重、屡教不改分子。通过帮教工作,大多数帮教对象走上新生的道路。
第五节 户籍管理
一、户籍管理
解放初期,一度沿袭保甲户口管理制度。1950年9月,户籍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未设派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时,开展户口登记,建立户口申报、登记、迁移制度,并以家庭寓居处为单位立户,颁发户口簿。1954年,依照《华东户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在全县核查户口和换发新户口簿,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遗留问题,并改变户口申报制度,凭出生证申报户口。1949~1990年,先后进行四次人口普查。通过普查,加强户籍管理。
1955年,按有关规定,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城镇户口居民粮食统由国家按工种定量发证供应,农村户口粮食由自留粮解决。1958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镇,除国家招干、招工、招生的对象按户口规定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或迁入城镇外,其他人员“农转非”或户口迁入城镇均需申报县公安机关批准。1960~1962年,全县精简职工,清理自流人员,压缩城镇人口,至1962年底,全县计压缩城镇人口4219人。1977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措施,规定每年“农转非”人口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总数的1.5%,1984年,规定不得超过2%。1978~1990年底,共恢复非农业人口:干部、华侨及其家属子女共322户,408人;下乡知识青年156户,364人。1978~1990年,为获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干部家属子女共1073人办理“农转非”手续。
1984年以后,农民持“工商营业执照”,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办理城镇临时户口,但应自理口粮。至1990年底,共办理城镇临时户口110户,230人。
二、出入境管理
解放后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管出入境事宜,根据出国从严、回国从宽,一般居民出国从严、华侨侨眷出国从宽的原则,1951年11月~1953年6月,为华侨、侨眷办理出境手续757人次。1962年,县公安局设华侨股,加强对出入境的管理。1966年7月后,对出境继承财产、助理店务、与亲人团聚的,仍按原规定审批,对其他缘由出境者从严控制。1971年,对华侨侨眷出境的审批适当放宽。1983年,对历年来积压待办的出国申请件进行清理复查,并分别作出复查审批意见。同时进一步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和完善管理制度。1984年11月始,由县公安局外事股直接办理出入境申请审批手续,免去向乡(镇)派出所申请的环节。1989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可按上级公安机关分配审批名额,审批往香港、澳门定居或短期探亲的申请,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有关审批条件、公开批准名单,设立意见箱以接受群众的检查监督)的管理措施。1970~1990年,全县共批准出入境20128人次,其中出境3654人次,入境16474人次。1951~1990年审批往香港定居的2879人,往澳门定居的1407人。
第六节 交通安全管理
公路交通管理解放后,县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变动频繁。1950年,县公安局抽调公安人员担任涵江镇交通管理职务,负责整顿市容和维护交通秩序。1951~1988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的监理所、管理站负责。1989年5月,莆田县交通管理站改称莆田县交通人民警察大队(简称县交警大队),隶属于市交警支队,受市交警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涵江、笏石设交警中队,维持全县公路交通秩序,负资全县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人民政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和交通监理部门认真贯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依照交通法规,进行驾驶员考核、车辆检审、行车管理、安全教育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由于公路不断增辟,机动车辆逐年增加,客货流量大幅度增长,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1972~1989年的17年中,全县发生交通事故2012起,死亡462人,伤2012人。
水上交通管理1950年设三江口派出所,管辖三江口水上交通运输及辖区治安工作。1952年9月改为涵江内河派出所,对来往涵江的木帆船、汽船、溪船等各类船只实施水上交通运输治安管理,至1958年6月撤销。1959年7月,忠门公社文甲大队设海上巡逻队,配备机帆船两艘,负责海上运输治安,至1964年8月撤销。
第七节 消防
解放后,人民政府依靠群众做好消防工作。1950年5月,县公安局分别在城厢古谯楼西侧和涵江镇楼下街仓头社设义务消防队,每个消防队设专职管理人员2~3人,消防队员从群众中挑选,晚上轮流值班,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1959年,公安部颁发《农村人民公社防火措施》。根据“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全民办消防”的精神,县公安局整建消防组织。城关、涵江、笏石三镇,共有义务消防队员547名,专职消防职工15名。农村组建885个义务消防队,队员9545名。实行民警包街,治保会包片,居民组长包户,轮流值日的消防制度。对火灾事故,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失火原因未查清不予放过,群众未受过教育不予放过,肇事者未受到应有的处理不予放过。1971年1月,城关义务消防队改编为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实行义务兵役制,编2个班,有干部3名,战士24名。涵江镇仍设义务消防队,建一个中队七个分队,有管理干部7名,消防人员392名。1972年,涵江镇以连续15年(1957~1972年)无发生火灾的成绩,先后获县、省“无火灾安全镇”称号。1984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6年2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专管消防工作。1988年7月,县消防中队隶属莆田市消防支队,受市消防支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9年2月,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目标岗位工作责任制,藉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但各地消防组织发展不平衡,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1971~1990年,全县共发生火灾447起,伤68人,死亡4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64万元。
附:重大火灾事故纪略
民国19年(1930)12月23日,涵江镇发生特大火灾,火灾持续二天二夜,烧毁店铺和民房200多家,损失惨重。
民国35年正月初三日,城厢“荣瑞青果”商店燃放鞭炮,引起大火灾,虽经救火会及群众奋力抢救,文峰宫至古谯楼街道两侧10多家店铺、几十家民房和“文献名邦”木坊均化为灰烬。
解放后,1960年3月6日下午5时,莆田糖厂动力车间发生火灾,库存轮胎、电缆、油类、小五金等物资大部烧毁,损失达94090元。
1961年1月17日3时30分,莆田医院药剂员违反中药炮制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烧毁门诊大楼一幢计70间和X光透视机一台,损失50多万元。
1970年1月15日上午,城厢镇粮食复制社因漏电引起火灾,烧毁厂房14间、民房31间,为切断火路毁坏房屋30间,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1971年10月18日,笏石电厂发生火灾,烧毁厂房8间、发电机组3台和大部分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1983年3月19日深夜,华亭顶街发生火灾,受灾28户,烧毁房屋113间,建筑面积2261平方米,烧死3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
1984年4月7日,涵江镇后街发生重大火灾,烧毁民房95间,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受灾20户,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
第八节 人民武装警察
1949年,以闽中游击支队为基础组建莆田县公安中队,下设1个分队、5个武装班,有队员40名。1952年8月,转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莆田县公安中队,人员扩编为2个分队,18个武装班,有干部、战士240名。1955年9月,县公安中队改为职业民警建制,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莆田县民警中队,执行消防和逮捕、押解、看守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沿海边防等任务。1962年7月,设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莆田县边防大队(营建制),沿海各边防派出所、县武警中队编入边防大队,受晋江专署武警支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64年8月,县边防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地方部队,实行义务兵役制,划归县人民武装部管辖。1975年4月,县中队又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县武警中队,受莆田地区公安处民警科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3年1月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关于公安系统“三警合一”(边防、消防、内卫警察合一)的决定,县武警中队和消防中队编入县武警大队,大队部设政工、业务、后勤三室,下分设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和9个边防派出所。1988年7月1日,“三警”分开:县设边防大队,辖各边防派出所,隶属于莆田市边防支队;县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分别划归莆田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管辖,具体业务工作由县公安局领导。
第三章 检察
解放后,司法部门实行审检分离制度,独立设置检察机构,行使检察职能。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51年6月,成立莆田县人民检察署,配检察长1名,秘书1名,检察员4名。1955年改称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下设侦查、监督和行政秘书三股。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莆田县人民检察院军管组,对检察机关实行军管。1968年9月,成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统管公、检、法业务,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撤销。1978年4月,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1990年,县检察院设有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调查研究科、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以及税务检察室、农业银行检察室2个派出机构。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及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等73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1~1954年,县人民检察署配合土改、镇反、“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及农业互助合作等中心任务,宣传政策,监督守法,检察违法,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审查批捕及提起公诉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代理执行。
1954年,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依法对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破坏工农业生产,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破坏社会治安和其他违法乱纪案件行使审查、批捕、起诉的职权,并代表国家在公审大会上,对反革命分子提起公诉。还对不当的逮捕或判决,提出纠正意见。1955~~1966年,全县共审查各类刑事案件2345件,批准逮捕2392人,审查起诉2170入,及时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刑事发案率日趋下降,社会秩序渐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刑事发案率上升。1976年后,经过拨乱反正,检察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强奸、盗窃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行为,配合打击流氓团伙、流窜犯罪和“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1979~1990年,共审查各类案件1360件,批捕1814人,审查起诉1646人。
第三节 经济检察
解放初期,检察机关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开展经济检察。1950~1955年,全县共查出贪污罪犯987人,贪污总额88794元。
1980年1月,成立经济检察科,开展经济检察。1980~1990年,直接受理立案的有贪污、贿赂、诈骗、走私、偷抗税、投机倒把、挪用公款、假冒商标、侵吞公共财物等经济案178件,涉案274人,批捕、起诉93人。查出经济违法金额341万元,追回赃款301万多元。
1989年,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分子限期自首的《通告》。县司法机关把《通告》内容灌制录音,派出宣传车,对全县17个乡镇、3个大厂共20个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并先后二次召开打击经济犯罪宽严处理宣判大会,对投案自首、坦白交待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6名经济罪犯宣布免予起诉,对案发后认罪态度不好或拒不认罪的4名罪犯宣布逮捕。宣传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动员犯罪分子亲属做好规劝工作,敦促犯罪分子自首坦白,走从宽处理的道路。1989年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9件、立案24件,查出经济违法总额63万多元,追回赃款44.76万元,挽回国家或集体的经济损失,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79年3月,设立法纪检察科,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的犯罪行为。首先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审理的有关法纪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先后复查历史案件114件,纠正62件。除复查旧案外,1979~1990年,直接受理有关法纪案件共145件,计立案侦查30件,其中非法拘禁15件、重大责任事故2件、玩忽职守1件、报复陷害1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1件、妨害执行公务1件、非法搜查1件、其他2件。审理结果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15件,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
1979~1985年问,检察机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业务由法纪科管辖,配专职干部接待审理,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5453件次,其中来信4323件、来访问1130人次。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负责劳改监所检察,重点检察县看守所和涵江劳教股。1956年,查出涵江劳改队管教一干部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其依法逮捕法办。1960年,处理犯人申诉案件3件,起诉加刑重新犯罪的人犯2名。协助看守所清理保外就医的罪犯36名,追回已经病愈的案犯3名。
1978年4月,重新组建县人民检察院后,由刑事检察科兼管监所检察。1979年6月,成立监所检察科,在看守所驻所挂牌办公,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监所检察。
1981年后,以《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为依据,开展监所检察,定期检查。1985年,检查发现45名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立即向有关部门作书面通知,及时纠正。1987年监检干部深入13个镇、27个行政村或单位,对监外执行劳教对象和免诉人员进行考察,帮助基层落实帮教措施。1989年,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核实苏国忠、苏义发“凶杀案”,经查并无实据,使羁押达13年之久的被告获得释放。同年,共进行安全检察18次,查出犯人自制危禁品案10件;发现并制止在押犯企图自杀案1起;查出企图越狱逃跑案2起8人。监所检察干部还在各个诉讼阶段,分别与30多名在押经济犯谈话50多人次,进行教育、开导,有9名在押经济犯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15件、15人。1990年检察部门纠正干警变相体罚、刑讯迫供等违法行为6次。
在监所检察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没有逮捕证、拘留证和其他法律文书证件的。一律不准收押。对患病的在押犯,及时提出医疗建议,促进犯人认罪服法。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78年,由县人民检察院秘书室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1978年,信访控申归法纪检察科管辖。1980年起,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87年6月,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信访人员对来信来访都进行摘要登记,提出处理意见,科室领导审批,建立登记、转办、自办、催办、会同查办等制度。1988年8月25日,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举报中心”,在8个重要乡镇设置举报箱,至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犯罪案件线索举报信函657件。1979~1990年,共受理来信5712件,来访1270人次,其中内容相同的来信893件。经办人员按照受理范围,自行查办316件,与其他部门合办42件,其余转有关单位解决。通过办理申控案件,向有关部门提供立案线索412条,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为外省有关单位追回赃款16034元,派员协助外县检察机关追回赃款25000元,并调解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土地和山林纠纷的控申案件6件。对冤假错案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查处。
第四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9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内设刑事组和民事组,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兼管看守所工作。
1950年12月,成立莆田县人民法庭,设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2人,委员10人,审判长由县长兼任。各区设分庭,由区委书记或区长任分庭庭长。1951年底,县人民法庭撤销。1952年12月,撤县司法科,成立莆田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和接待室,人员31人。次年2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平原、沿海、山区三个巡回法庭,采取驻庭办案和就地审判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发案地区,调查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1955年,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立涵江、笏石、白沙3处人民法庭。1956年6月,增设黄石、埭头2处人民法庭。1962年,增设忠门人民法庭。196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的指示,把上列6个人民法庭并为笏石和涵江2个人民法庭,笏石法庭分管沿海片,涵江法庭分管平原片,山区片归县法院民庭办理。按区域负责审理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1967年3月,成立人民法院军管组。1968年9月,成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统一行使公、检、法的职权,下设办案组(后又改为审批组),负责刑事案件审判。民事审判则由县革委会民事组掌管。
1972年10月15日,恢复莆田县人民法院建制,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全院人员15人。1978年后,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至1990年底,县人民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信访申诉庭(1989年1月改称告诉申诉庭)、刑事审判监督庭(亦称刑二庭)、执行庭、政工科和办公室,全院共有8庭1科1室,干警122人。基层设置石、白沙、埭头、忠门、黄石、江口、梧塘、华亭、北高、秀屿等十处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所属地区的民事、经济和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节 审判制度
解放初期,采用二级三审制。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四级二审制和公开审判、合议、陪审、辩护、上诉、抗诉、回避等一整套审判制度:
四级二审制1954年起,在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改用四级二审制(亦称两审终审制)审理。从1980年1月《刑事诉讼法》施行起,反革命案件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统改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公开审判制1956年起,对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后因“文化大革命”停止。1980年实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全部实行公开审判。
审判合议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一审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都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临时组成。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如院长或庭长亲自参加审判案件,则由他们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其成员对案件共同负责。
人民陪审员制1954年起,实行人民陪审员制,人民陪审员可以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法院向有关机关、团体临时邀请,按正规诉讼程序参加陪审。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1989年,聘请县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单位的干部为特邀陪审员,成立少年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辩护制1956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人,开展律师事务,试行审判辩护制度。1959年,律师辩护制度停止,1980年恢复。
上诉、抗诉制解放初,除反革命案件外,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有上诉的权利。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废止反革命案件不得上诉的规定。从此,所有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如不服判决,均可依法定程序和期限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公诉人不服判决,可以抗诉。
回避制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即: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都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节 刑事审判
1951年2月9日,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分别在沿海、平原和山区召开公判大会,公审处决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惩办一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
1952年,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和在工商界中开展“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对在运动中被定为犯罪的案件,司法机关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分别予以惩处。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庭及巡回法庭的刑事审判,制裁破坏粮食政策的罪犯,保障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1955年,对一些坚持与人民为敌,进行造谣破坏、行凶报复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先后逮捕罪犯195名,县人民法院遵循快审、快结、快投入劳改的原则开展刑事审判。其后的十年内,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950~1965年,全县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384件,社会秩序日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受到干扰和破坏。1966~197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85件,“文化大革命”初期,部分案件从发案侦查、拘留、逮捕、起诉到审判,均由人民保卫组独家承办,其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产生一些冤假错案。
1980年始,县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依法严惩流氓、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团伙以及杀人、重伤害、爆炸、拐卖人口、容留妇女卖淫等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9月27日,又配合莆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县人民体育场召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大型宣判会。1983~1986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255件、363人。
1985年以后,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判处一批犯有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罪犯。对经济犯罪分子,县人民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依法追回赃款、赃物。1982~1986年,共计追回赃款93578元。
1989年,县法院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集中打击不法分子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生产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命等违法犯罪活动。至1990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上述刑事案件207件、401人;自行组织或配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7场,宣判案件27件、42人;受教育人数达8万多人,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49年9月,县司法科设立民事组,专门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0~1957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526件,其中婚姻纠纷2623件,占总数的74.5%。1958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忽视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削弱了民事审判工作。民事案件的收结量明显下降,1958~1960年的三年中,仅审结民事案件787件。
1961年起,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和法规,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1961~1963年,县人民法院共计审结民事案件2727件,其中离婚案1863件,婚姻纠纷案26件,赡养、扶养纠纷案56件,损害赔偿案21件,房屋纠纷案112件,土地纠纷案43件,其他606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由县革命委员会民事组受理。
1978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日益扩大,1978~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381件,平均每年644.7件。其中判决1673件,调解3209件,移送413件,终止210件,撤销裁定660件,其他2215件。其中以婚姻家庭纠纷案、房产及宅基地纠纷案、经济合同及债务纠纷案件较为突出。同时运用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案件。1984~1990年,共处理70件矛盾即将激化的民事案件,挽救行将自杀的19人,制止和避免12起群众性械斗。
在民事审判中,对涉外和涉及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优先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第五节 经济审判
1982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与公民之间的商品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农业承包、企业内部承包等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赔偿纠纷案件。1982~1990年,共审结各类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682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1518万元。调节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外向型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给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在经济审判过程中,先后走访了县鞋革厂、脱水厂、果品、食杂等单位,调查产、供、销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1988年4月,还组织一个合议庭,深入到县罐头厂、内燃机厂、啤酒厂、福祥有限公司和江口镇3个电子厂等10个单位,调查其经济活动情况,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如县内燃机厂在生产经营中被人拖欠68万元,审判人员为该厂提供诉讼依据和搜集有关证据,帮助该厂向外地法院起诉欠款案12件,另由县人民法院受理2件,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经济损失。
除法院经济庭进行经济审判活动外,各基层人民法庭亦受理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便利群众诉讼。
第六节 其他审判
一、林业审判
山林纠纷案件先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构成犯罪的由刑事审判庭审判。1977年7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县人民体育场召开宣判大会,集中公判9名破坏山林的罪犯,参加宣判大会的达4万多人。
1986年5月,县人民法院成立林业审判庭,对乱砍滥伐、无证运输、严重毁林烧山等违法犯罪分子,依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绳之以法。1982~1990年,共审理林业案件397起,其中刑事案件72起,逮捕判刑29人,威慑罪犯,教育群众,有效地制止盗伐山林的现象。林业审判执法人员还深入沿海和山区乡镇,普查各乡镇山林权属纠纷状况,发现悬案尽力解决。1989年审结仙游县钟山乡内洋村民小组与莆田县常太乡外厝村民小组,延续十年之久的200亩山林权属纠纷,增强邻县群众的团结。
二、行政审判
1987年4月,县人民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开展行政诉讼审判,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7~1990年共受理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件。1989年,行政审判庭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土地管理法》、《矿山资源法》等行政法规培训班及座谈会。1990年9月10~17日开展行政诉讼法宣传周活动,宣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法规。
第七节 纠正错案
解放初期,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各种案件进行复查、甄别,纠正冤假错案。1954年,复查纠正在土改、镇反运动中,新县区瑞云乡黄兰芳、林庆铭的诬陷案,为刘赐福等31人平反昭雪,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1962年8月,县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联合成立复查领导小组,采取个人阅卷,小组集体研究,公、检、法三长决定,县委常委批准的复查方法,对1958~1962年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历次政治运动被定罪科刑的干部、党员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共发现并纠正冤假错案95件,平反95人。
1978年9月,成立莆田县政法机关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对刑事冤假错案进行复查改判,共复查19件19人,其中宣告无罪15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人。1979年后,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认定证据失实、量刑不当、定性不准的有21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32件,一般刑事案件87件,全部平反纠正。
1981年6月,成立两案复查办公室,根据“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方针,复查1977~1980年间属于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而受处理的有关案件,改判56件,108人。1982年,对“文化大革命”前历史老案申诉案件进行复查。1986又对复查历史老案维持原判的案件进行“过滤”。经过二次复查,凡是过去处理不当的,全部得到纠正。计改判586件,592人。1984年10月至1987年10月,共受理中共莆田县委地下党办公室认定地下党身份的申诉案件110件、110人,复查纠正94件、94人,占复查总数的85.4%。
1985年对1957~1965年县法院判处的无申诉刑事案件1073件、1081人进行复查,纠正改判691件、695人,占案件总数的64.4%。其中宣告无罪630人,撤销原判56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人,改定性质减刑的1人。
1986年起,开展对有关侨胞侨属、台胞台属、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中高级知识分子、宗教界人士等以及统战对象案件的复查工作。该类案件计139件,经复查改判102件,其中宣告无罪87件,撤销原判2件,免予刑事处分2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4件,改定性质减刑7件。
1987年对“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处理,发现差错,及时纠正。计宣告无罪10件、11人,减刑改判17件、19人。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后,废除了旧司法制度,县成立司法科,内设民事组和刑事组,处理民事案件并管理看守所工作。区设民政助理员,管理司法事务,乡设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1952年12月,司法科撤销,成立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工作,区(乡)民政助理员兼管人民调解工作。1958年各公社配备公安特派员,统管公社治安、司法事务和民事调解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统管。1972年10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业务仍由县人民法院负责。
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专管司法行政工作,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公证和律师事务管理等。同时设置莆田县法律顾问处和莆田县公证处。
1985年4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司法办公室,专管乡(镇)司法行政工作。1989年7月以后,各乡(镇)先后成立法律事务所,由司法办公室管理。国营企业单位、各行政村成立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设正副局长、秘书股、政工股、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股、司法干警,下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990年,县司法局计有执法人员41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解放初期,结合中心工作,广泛宣传《共同纲领》、《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2月,成立莆田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开展《婚姻法》宣传教育活动,废除包办婚姻、纳妾、抱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1954年,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1976年后,各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县司法机关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981年,着重宣传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新《婚姻法》等。1982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县先后有12人向政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退出赃款1.4万元和部分赃物。1983年,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1984年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发现拐卖、强奸、强迫和容留妇女卖淫犯罪线索32条,立案侦察21件,解救妇女、儿童86人。
1985年8月起,实施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选定普法试点,编写普法材料,培训普法骨干,开设普法讲座,对全县人民进行《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森林法》及《治安处罚条例》等“九法一例”的普及教育。县选定罐头厂和黄石镇江东村为试点单位,全县56个乡镇、企事业单位相应成立普法机构。全县编印和购买干部、职工、农民普法读本2.7万册,《九法一例》通俗讲话1.8万册,编写普法材料1.3万份,培训普法骨干12560人,举办普法讲座650场次,受教育达30多万人次。在机关干部中,普遍进行普法考试测验,不及格者,组织补课复习。由于大力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节 民事调解
解放后,民事调解工作归县司法科民事组负责,区由秘书、文书或民政助理员负责。1952年各乡建立以民政委员为主的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协助制订乡规民约。1954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各级调解委员会建立各项制度,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调解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8年,各大队把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混淆了调解民间纠纷与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界线,造成工作上违反调解自愿原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1963年冬,重新整顿建立调解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委员会组织瘫痪,由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委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76年后,人民调解工作迅速恢复发展。1980~1990年间,全县各村、街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58150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计55246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第四节 公证业务
1956年,县人民法院设置公证室,办理华侨、归侨、侨眷等涉外文书。对国内公民之间的公证,一般不予受理。1957年公证室撤销。1980年,县成立公证处,1980~1983年,公证处为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办理涉外公证事项840件。1984年开始,重点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并开展联产承包、合伙、联营、股份、抵押、贷款、投标、购销、授权委托等公证事项。1986年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事项1340件,审查、揭露诈骗合同、违法合同16件,挽回经济损失105.6万元。1986~1987年,为归侨、侨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82件,促进侨务政策进一步落实。1987年以后,每年办理出生、婚姻、亲属、学历等涉外公证1000多件。1989~1990年,为在澳门居住的非澳门籍人员办理亲属关系公证1100件,其中相当一部分通过公证取得居留权。1980年8月至1990年底,共办21056件国内涉外公证事项。
第五节 律师事务
解放初期,没有实行律师辩护制度。1956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人,开展律师业务,试行审判辩护制度。1959年律师制度取消,律师辩护停止施行。1980年县设立法律顾问处,1985年改为律师事务所,设有主任、副主任、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和兼职律师等。1986年后,律师队伍不断扩充,业务不断增加,1980~1990年,共受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治安案件4911件,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150家次,代写法律文书4000多件,接受当事人法律咨询20万多人次,为有关方面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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