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国时期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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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6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民国时期县政府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
页码: 587-591
摘要: 本章介绍了民国时期莆田县的县级机构和基层政权设置情况。县级机构包括县公署、县政府、各科、室、局等,基层政权包括区公所、乡镇、保甲等。
关键词: 莆田县 政权 政协 民国时期

内容

第一节 县级机构
  民国初期,县级行政机构称为县公署,设民事长,后改称县知事。县公署设二个科:第一科,掌管案牍行政各事。第二科,掌管财政。民国16年(1927),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由省政府委派。县政府内设科室,基层设区、乡(联保)、保、甲。政权机关实行一长制,县长及各科、室、乡、镇、保、甲均不设副职。民国29年实行新县制,县按人口密度与经济强弱分为三等,莆田列为一等县,县政府内设三室六科。
  秘书室 配甲级秘书、乙级助理秘书、丙级人事科员各1人,丁级事务员18人,雇员15人。秘书室分管收发室、档案室、监印、缮写、庶务(差役)及无线电台。
  会计室 配甲级会计主任1人,乙级佐理会计员3人,丙级佐理会计员1人,会计练习员3人。
  军法室 县长兼任军法官,配甲级军法承审员1人,军法书记2人。
  民政科 配甲级科长、甲级科员兼社会股股长各1人(民国31年析设社会科,后又并入民政科,民国34年复设社会科),乙级科员兼自治股股长1人,丙级科员2人,甲级户籍股股长1人,丙级户籍员3人,丁级户籍员2人。
  财政科 配甲级科长1人,丙级科员5人,甲级科员兼地政股股长1人,丙级科员2人,丁级地籍员7人,丙级科员兼粮政股股长1人,丙级科员3人。
  教育科 民国元年设立教育局,民国3年改为督学局。民国11年复称教育局。民国22年改局为科。民国23年改科为局。民国25年又改局为科。设甲级科长1人,乙级督学4人,丙级科员3人。
  建设科 设甲级科长1人,乙级技士11人,丙级技佐1人,丙级科员3人,乙级科员兼合作股股长1人,丙级科员4人,丙级度量衡检定员1人。
  军事科 设甲级科长、乙级科员兼征募股股长各1人,丙级科员6人,少校团附兼组训股股长1人,团附科员1人,督练员兼科员8人。
  地政科 民国34年始设立,设科长1人,科员2人,土地登记室管理人员1人。
  其他县属机构:
  税务局 民国初年设涵江、木兰陂二个税厘卡,17年裁去木兰陂卡,21年裁撤厘金卡,设税务局,专收商人营业税和店房捐,设局长1人,由省财政厅委派。
  税契局 民国初期,税契事务由县知事兼管。民国16年设税契局,配置局长1人,由省财政厅委派。
  屠宰局 民国3年设,配置局长1人,24年归并税务局。
  印花税局 民国3年设,配置局长1人,民国23年归并邮政局。
  莆田县经征处 民国25年设立,隶属县政府财政科,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财政科科长兼任主任,下设人事、田赋、税务3个股,每股股长1人,股员3人,会计1人,办事员若干人。全县分6区,每区设经征分处,每处设主任1人,征收员若干人,雇员若干人。民国31年县经征处裁撤,全县分设涵江、笏石、霞皋、新县四个分处,每处设主任1人,股长3人,会计1人,征收员3人,税警4人。各乡镇设征收所,每所设主任征收员1人,征收员1~2人,税警2人。主管征收田赋。
  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 民国17年设立,由县长兼任所长,设教育长1人(中校衔,由省政府委任),导师2人,军事队长2人(其中上尉队长1人,中尉区队长1人),办事员2人,雇员2人,号兵2人,勤务4人。民国23年,归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辖。
  军民合作指导处 抗日战争期间由第三战区司令部(设在江西上饶)和省政府命令组建。县军民合作指导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兼副处长,另1名副处长由省总指导处派员专任。
  警察局 地方法院(详见司法篇)。
  地方武装 民国7年,县政府设警备队,队长1人,警备队员40人,备于弹压争斗及催收粮赋。民国21年扩充为3队,共270人。民国23年改称为常备队。民国29年改称保安队,不久改称自卫队。民国33年以自卫队为基础成立国民兵团,由县长兼任团长,配副团长1人,队长3人。
  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29年实行田赋征实时设立,设正处长1人,由县长兼任,副处长1人,由省派任,下设人事、税契、征实、地籍四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1~2人,会计1人,出纳1人,办事员若干人。全县分设14个征收处,加设临时征收处4个。民国32年改田赋粮食管理处,全县设10个征收分处,每处主任1人,征收员1人,股长4人。
  第二节 基层政权
  民国2年(1913),废除清代的乡、里建制,县下设区(全县划为10个区),各区设区公所,为县公署的派出机构,区以下仍沿用清代的“铺”,作为基层行政单位。
  民国18年,区以下废铺设乡镇(有市街集镇的设镇),以20~50个乡镇组成区,以百户以上、300户以下为乡,不及百户的为附乡。全县划为8区、15镇、270乡、1123附乡。乡以下为邻闾,5户为邻,5邻为闾。
  民国23年5月,实行保甲制度,在区以下废除乡镇建制,改设为联保,以10~15户为一甲,10~15甲为1保,10保以上为联保。全县设8区,90联保,辖900余保。联保办事处设联保主任1人,办事员2~3人,联警数人。联保主任由县政府委任,办事员多由联保主任在老部属或亲戚中选用。
  民国28年9月,实施新县制,联保名称撤销,复称乡镇,分属各区署管辖。全县分为6区,50乡镇(5镇、45乡),辖540保。民国32年10月,撤销区建制,全县设2镇、30乡、408保。民国38年全县设21个乡镇,辖386保、5716甲。由于乡镇管辖事务不断增加,乡镇公所机构人员也随之增加。各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办事员6~7人,其中:主任干事1人,当乡镇长不在时,可以代责代行;民政干事1人,分管保甲长选举及调解民事纠纷等;经济干事1人,分管生产和经济工作;乡(镇)队附1人,主管兵役工作;户籍室设副主任或户籍员1~2人,管理户籍,建立户口卡片、颁发“国民身份证”、清查户口、办理户口转移等;事务员1人,管理乡镇公所行政事务。各乡镇长均由县政府直接委派,民国36年有进行过一次选举产生。户籍人员须经省专业培训。
  附一:县参议会
  县参议会为民国时期的“代议机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县长和县政府各科室的科长、主任列席会议。会议期间,县长向会议作政务报告,参议员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意见,接受大会提出的议案。每次全会推选2~3名参议员为驻会委员,协助正、副参议长处理休会期间的会务活动。
  民国31年(1942)国民政府实行“民主宪政”,根据《地方参议会组织法》和《各市、县临时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由省派卸任的省政府民政厅科长黄祖汉回莆筹备莆田县临时参议会。当年秋成立莆田县临时参议会,共有参议员81人,其中由全县49个乡(镇)各选举1人,由国民党县党部、三青团和商会、工会等社会团体推荐选举32人。临时参议会参议长为黄祖汉、副参议长为郑仲武。会址设在孔庙(庙址在今县电力公司内)。
  民国35年11月5日,县临时参议会改为县参议会,参议员28人,其中由20个乡、镇各选1名,由“社会团体”选举产生8名,其中商会2名(城、涵各1名),农会、工会、教育会、妇女会、渔会、自由职业会各1名。黄祖汉当选参议长,黄俊英当选副参议长,后因黄俊英出国,由蔡文燿接任。
  县参议会通过的主要议案有:县政府关于在雷山修建监狱的政事设施草案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县政府关于拥护国民党中央“戡乱建国”的决议,通过县政府关于建立民力队(地方武装)4个中队和税收附加费的实施草案;通过县政府关于征收“应变费”的县政实施草案等。县参议会于1949年8月解体。
  附二:出席福建省参议会参议员简况
  民国元年,关陈謩、林翰选为福建省临时参议会议员,由省参议会举林翰为临时参议院议员。民国2年,林翰被选为福建省议会议长。
  民国35年蚁硕被选为福建省参议员。
  附三:选举“国大”代表简况
  民国36年(1947)春,选举“行宪国大”,国民政府颁布《国民代表选举罢免法》,并通令各省、市、县筹备选举国民大会代表。省分配莆田县“国大”代表1名,县政府成立选举机构。国民党莆田县党部提名郑仲武为“国大”代表候选人,三青团莆田县团部联合社会知名人士提名苏师颖为“国大”代表候选人。郑的竞选事务所设在国民党县党部,苏的竞选事务所设在城厢书仓巷。双方都派人深入各乡镇,通过各种关系进行拉票活动。这次选举实行“全民选举”,全县总人口63万多人,选民约45万人,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投票站,以保为单位,每保派两名代表携带选票到站投票。同年10月13日,全县各站同时举行投票选举,14日集中县政府礼堂启箱计票。选举结果苏师颖当选“国大”代表,于次年3月出席在南京召开的“国民大会”。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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