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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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4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计量管理
分类号: F224.0
页数: 2
页码: 540-541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福建省莆田县度量衡的演变历程,包括不同时期使用的度量衡器具、计量单位和计量检测工作。
关键词: 度量衡 计量单位 计量检测

内容

一、度量衡演变
  清末,县内常用度器有裁缝尺、鲁班尺(长度均为30厘米)。量器有升,斗,斛,担(10升为一斗,10斗为1担,2.5斗为1斛,4斛为1担)。衡器有天平,秤,木杆秤、台秤等。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规定度量衡主单位为尺、升、两。民国17年(1928)实行《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公制)、市制并用,后又陆续实行多种度量衡法规,均未统一推行。民国21年县内推行市制,度量衡主单位为市丈(丈以下尺、寸、分均十进制)、市石(石以下斗、升、合均十进制)、市斤(每斤16两,两以下钱、分、厘均十进制)。民国24年实行公制,规定1公尺为3市尺,1公升为1市升,1公斤为2市斤。
  建国后,逐步取消升、斗、斛等量器,改用衡器计量。1954年冬,国务院通知进行度量衡改革,改每市斤16两为10两(中药房仍以旧制配方)和一律使用市尺。1959年6月,遵照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推行“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制,执行公制为基本计量制度,改每市斤16两为10两(中药房仍以旧日制配方)。1977年按国务院关于改革中医
  处方用药计算的规定,医疗部门改用新戥秤,以克、毫克为单位。1984年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度量衡器具,长期沿用尺、斗、秤,计量单位杂乱,量值不统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量范围逐渐扩大,度量衡器具不断更新,至1990年,商业、工业、医疗、公共事业等领域普遍使用新式计量器具有台秤、案秤、杆秤、售油机、天平、电子秤、游标卡尺、地秤、钢卷尺、千分尺、电压表、电流表、量筒、量杯、血压计、测力硬度计、温度计等。
  二、计量检测
  建国初至1975年,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计量检测工作,起初只局限于对商业衡器的检定,检定设备不全,只作临时性巡迥检查。1964年,对重点集镇市场和国营供销社和合作商店门市部的度量衡器具进行抽检,发现短斤少两的达55~60%,差数率为3~8%,最高达27%,责令其限期改正。1975年后,莆田地区计量所负责莆田县的计量器具检定和修理工作,对计量器具的生产、经销进行管理。1980年起,执行国家经委、科委、计量局联合颁发的《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县糖厂、罐头厂、合成氨厂、内燃机配件厂和啤酒厂先后成立计量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员,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1984年,市计量所开始对各工业企业的计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计量器具检测率和计量技术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定级,上报福建省标准计量局审查发证。当年,县罐头厂、糖厂、鞋革厂和莆田盐场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5年,县罐头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1986年,县糖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县内燃机配件厂、县造纸厂、县合成氨厂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7年,莆田盐场、县鞋革厂、县内燃机配件厂、县造纸厂、县合成氨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莆田啤酒厂、县酒厂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8年,莆田啤酒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1990年,县印刷厂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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