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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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3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分类号: F713.82
页数: 2
页码: 539-5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建国后涵江区的商标管理和广告管理情况。
关键词: 商标管理 广告管理 民国

内容

一、商标管理
  民国20年(193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法》及《商标局暂行章程》,至民国36年先后三次修正。
  建国后,1950年开始,执行政务院批准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涵江、城关、黄石在民国时期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符合规定的,于1951年给予重新注册。1952年3月,执行省商业厅关于商标不宜仿用外国图案的通知,责令涵江四联炼乳厂停用“正鹰”商标,并查收商标图纸。1961年,规定食品罐头出厂时,须贴商标,未贴商标的食品罐头全部补贴,否则,按非法商品处理。196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和中央工商局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79年初,县内出现乱印商标现象。5月,县工商局会同工业局、企业局联合通知,规定印刷商标必须向工商局申请,经批准发给印制证明书,交由印刷单位印制。10月,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逐年增加。1985年,全县开展商标的检查监督,从2700家企业中查处商标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76件,封存商标标识44件,烧毁假冒标识400万张,处以罚款1.5万元。县工商局还在重点市场开设假冒商品展览柜,帮助消费者识别假冒商标。至1990年,全县注册商标增到102个,其中国营企业16个,中外合资企业16个,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70个。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政府尚未建立广告管理机构。
  建国初至50年代后期,涵江、城厢多以报刊、幻灯、印刷品发布广告,利用建筑物、车站等刷写绘制或张贴广告,由宣传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据国务院工商局通知,县人民政府对城关、涵江、黄石、笏石等主要集镇各行业自制自贴的广告进行检查指导。1959年始对广告进行“四为”(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管理,提出“四性一格”(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要求。1980年始,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982年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全县登记核准各类广告1473件(其中社会广告292件,政治性广告400件,经济广告402件,文化广告379件),处理违章广告96件。
  1986年,要求经营广告业务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广播站播放广告进行登记备案。基层各工商所设置广告专栏,检查制止乱张贴广告的行为。1987年,对灵川一起印制招生广告,骗取培训费事,予以查处。
  1990年,进行广告常规管理和突击检查监督,审查一次性影视广告,检查厂店、路面商标广告,查处诈骗广告,对福厦公路莆田县路段沿线的路牌、灯箱、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并统一制作。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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