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3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9
页码: 532-540
摘要: 本节介绍了集市贸易管理、市场服务、市场建设以及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方面的情况。文章还涉及到工商企业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以及经济合同管理的历史发展。最后,文章提到了商标广告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集市贸易管理 市场服务 市场建设

内容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集市贸易管理
  建国前,县内有城区、涵江、西天尾、梧塘、江口、店仔头、华亭、黄石、笏石、北高等10个常年综合性市场和庄边初一、十五定期交易的墟集。集市贸易先后由县社会科、警察局、商会等部门管理。
  1950年,全县组建涵江、城厢、笏石、黄石、江口粮食交易所和涵江植物油交易所,配合县工商科管理集市贸易。1953年冬,实行粮、油、棉统购统销政策,县加强对粮油市场管理。
  1958年,全县设16个交易所,12个市场管理委员会,14个市管分会,负责集市贸易管理。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上市交易物资很少,市场价格成倍增长。1962年,贯彻中央提出的“活跃交流,稳定物价”的方针,对市场管理适当放宽,在物资管理上,采取对一、二类物资在统派购期间不准上市出售,完成后凭收购单或社队证明上市,大宗管紧,小量管松;主产区管紧,次产区管松;统派购期间管紧,完成任务后管松;城市管紧,农村管松的办法。同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和长途贩运活动,恢复牲畜交易市场,清理无证商贩,巩固合作商店、组,集市贸易逐步趋向正常。当年集市贸易成交总额达2900万元,比1961年1896万元增长53.1%,上市品种达408种,比上年增加182种,集市价格大幅度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瘫痪,市场管理处于自流状态,上市商品日渐减少,自发性“黑市场”出现,市价难以控制,参加交易的群众为数不多,集市贸易出现低谷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放宽对农副产品,工业、手工业产品上市的限制,城乡集市贸易日益繁荣。1982年,全县集市商品成交总额达7345.8万元。
  1983年5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允许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国营农牧渔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都可上市;农民可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社队集体、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进行长途贩运,促进集市贸易繁荣。
  1984年,全县农贸集市增至28个,各集市增设服务台,商贩划行归市,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定期抽查度量衡器和检查处理市场上掺假使杂等违法行为。1986年以后,集市贸易政策逐步放宽,市管工作既抓“搞活”,又抓“治乱”,实行常年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综合治理市场秩序。树立“信得过”摊位,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1988年,试行市场管理责任制,年终经市、县工商局检查评比,评出名次,表彰先进。当年,进行全县性市场大检查4次,查处违章违法案件450多起,收缴罚没款5.1万元,处理物资价值46万多元。1990年,查处假冒伪劣饮料6000多瓶,罐头和酒类计11000多瓶,化肥、农药等10.3吨。同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总额达1.698亿元,比上年1.493亿元增长13.7%。
  二、市场服务
  1952年8月,在城区首次举行城乡物资交流大会,会期四天,购销总额达116.98亿元(旧人民币)。当年11月至次年2月,在涵江、城关、黄石、笏石、新县、常太、江口、西天尾、华亭、阔口、忠门、埭头等地举行物资交流会,销售总额179亿多元(旧人民币),推动集市贸易发展。1959年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集镇召开中小型物资交流会18次,收购农副产品金额达13.07万元,供应物资金额计57.78万元。1963年,全面开展城市物资交流,组织以小工业品为主的“货郎担”上山下乡。1~10月份销售总额1038万元。1964年,在全县13个交易服务组设代客煮饭,开水供应,整票零换,代客保管货物和小商品代购代销点,以及代养(两天左右)猪苗,还配合食品公司组织生猪采购挂钩,以调节供应,稳定猪苗市价。“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服务工作基本停顿。1981年,在原有代秤、代算、代开发票的基础上,恢复代购、代销、代保管货物的服务项目。次年2月,市场服务增加,支持和组织城乡贩运项目,主要组织当地猪苗运往外地和调进外地粮食内销。
  1987年始,乡镇各工商管理所利用黑板报、有线广播进行法规宣传,刊登市场信息。
  三、市场建设
  1953年起,根据“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从交易费收入、罚没款项下拨款建置市场。至1990年,全县计建28个市场,投资382.84万元,其中天九湾最大,其次是埭头、笏石、江口、湄洲。各市场的投资和基建面积详见下表。
  四、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
  建国初,部分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市场比较混乱。
  1950年4月以后,国家控制粮食等主要商品,加强市场管理,惩处投机商人,禁用银元流通,又通过税收大检查,处罚少数偷漏税和私收银元、黄金的不法商家。
  1952年,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全县共查出犯有严重行贿,偷、漏税等“五反”对象70人,较严重的给予罚款,对一般性质的偷、漏税户给予教育,责令补税。
  1959~1961年,有些不法商人大量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影响商品正常流通,影响农副产品以及一、二类物资的计划收购、派购、供应。人民政府采取市场管理、经济代替(国营、合作社组织货源供应)和行政干预等三大措施,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62年,处理投机倒把案件3165起,罚没款总值8298元,平价收购处理2769起,总值49134元。1965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568起,其中罚没款、补税364起,入库金额15028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出现投机商贩垄断市场操纵市价,私自经营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物资,破坏收购计划。1968年9月起,全县组织打击投机倒把行动,破获多起大案要案。1977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7365起,处理各种物资总值达140349元。
  1981年3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活动,取缔外货交易》的通知,成立打击走私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各公社、镇也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缉私船(1988年设有渔政站)在沿海巡逻,当年,查获走私、投机倒把案件839起,罚没款301027元。1982年,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953起,罚没款179884元,逮捕3人。1983~1990年,全县共破获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案件3508起,罚没款总额564.78万元,查扣的物资有黄金、白银、玉器、古代文物、进口香烟、家用电器、鸦片、外币、化肥、钢材、水泥、柴油、罐头、酒类、味精等。
  第二节 工商企业管理
  一、工商企业登记
  建国前夕,全县工商业有2400多户。1950年,全县有3100多户。1951年执行政务院颁发《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进行私营企业登记,对城厢、涵江、黄石、江口、梧塘、华亭、西天尾、笏石、北高等9个集镇(包括农村)的工商户进行调查登记,共有工商业3804户4265人,资本总额243.78亿元(旧人民币)。
  1955年3月,全县有私营商业1427户3185人(其中纯商业543户,半农半商662户,摊贩222户),资本总额147.85万元。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组织为合作集体。1961年后,自发的工商业户猛增,据1963年2月调查登记,全县有手工业481户,商业、饮食业、服务业698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停顿。1979年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全县共有特种行业企业361家,其中旅馆业28家,照相业15家,印刷、刻印、写业26家,修理业270家,故衣、信托、废品回收等业22家。
  1980年5月起,对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1982年贯彻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第三次全面登记。
  1985年10月开始,县政府对全民、集体、乡镇企业和联营的95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资金来源、人员组织、经营概况、利润分成等进行调查,查处制造假协议、假合同和投机倒把违法者,至1986年3月,全县公司保留39家,注销43家,更名13家。根据个体经营户不得单独成立公司的规定,对所谓“公司”的合作经营组织进行清理整顿,133家“公司”中有91家办理更换手续,42家注销。同时调整行业比例,严格工商登记手续,完成789家工商企业年检和5266户个体工商户验证、贴花工作。对3200家工商企业、365家合作经营组织、3505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无证开业,假造、涂改、转让企业执照,违反核定生产经营范围和利用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业整顿、办理变更登记以及罚款等处理。
  1988年7月后,贯彻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同时,对全县在册的127家公司再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0年,全县工商企业3635家,从业人员115605人,注册资金97565.4万元。
  二、私营工商业改造
  1953年始,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商经销、代销、批发业务统一由国营商业机构和供销社经营,一律停止私营批发业务,不许私营工商业向私人进货;工业加工订货实行统购包销,促使私营工商业向国营经济靠拢,逐步将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54年后,涵江试办4个公私合营工厂(利华面粉厂、五福碾米厂、涵江电厂和庆源酱油厂)和3家公私合营商店(建利茶店,大达布店和永成京果店)。
  1956年1月,成立县对资改造领导小组,各区成立相应的机构,执行和平改造与赎买政策。采取一步登天(即私营工商业直接转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等改造形式,全面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年底基本完成。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
  1951年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未经核准、无营业执照者不得擅自开业。1964年控制弃农经商,对个体户管理较严。“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遭批判,1981年执行省工商局颁发的《关于适当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意见》,个体工商业得到发展,规定外出经营者必须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1985年全县个体工商户7512户,从业人数10309人,有1600户申请外出经营。1987年,县工商局签发外出许可证4018户,外出经营人数4953人。
  县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营业执照以及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的行为,课以罚款,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者,分别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50年9月后,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来往,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调处,调处无效向人民法院起诉。
  1951年开始,全县在国营企业中贯彻公私兼顾,在私营企业中实行劳资两利的原则,执行劳方(工人、店员)与资方订立合约(称为“劳资合同”)的规定。1953~1955年,国营与私营企业商品购销以现货为主,期货交易少,私营企业合股投资,店房租赁,业产买卖,典当等契约合同仍有沿用。契约合同若发生纠纷,由中间人或政府有关部门调处。
  1958年始,经济合同被忽视,主要以行政手段解决业务纠纷。
  1981年6月,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开展经济合同管理。1984年9月,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基层工商所各有合同专管员,并先后派出笏石、灵川、华亭等三个经济仲裁庭,直接受理基层合同纠纷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全县商品交易即时清结的少,大量的是期货合同往来,经济合同种类不断增多,有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工程设计勘察、供电、仓储、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营合资、资源开发、养殖业等经济合同。1985年,全县经济合同签证23477份,总金额11.73万元,仲裁经济合同纠纷8起,争议金额69.65万元。同年全县开展企业“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被县人民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单位8个。1986年6月,县人民政府成立经济合同检查领导小组,对县百货公司、县纺织品公司、县糖烟酒公司、县经济开发公司、县华侨友谊公司、县土产公司、县供销社贸易中心、县外贸公司、县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和建筑公司、县农机管理站、县果品食杂公司等20个单位中1985年的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合同总数22555份,总金额9994.56万元,其中违约148份,金额275.18万元。经过仲裁机关调解,仲裁合同纠纷4件,经法院审理4件,总金额98万元。
  1985~1990年,全县经济合同鉴证计118274份,总金额14212.204万元;受理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06起,争议金额18336.5万元。1989~1990年,以县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名义,为企业催讨被长期拖欠的货款152万元。1990年全县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有26个。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民国20年(193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法》及《商标局暂行章程》,至民国36年先后三次修正。
  建国后,1950年开始,执行政务院批准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涵江、城关、黄石在民国时期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符合规定的,于1951年给予重新注册。1952年3月,执行省商业厅关于商标不宜仿用外国图案的通知,责令涵江四联炼乳厂停用“正鹰”商标,并查收商标图纸。1961年,规定食品罐头出厂时,须贴商标,未贴商标的食品罐头全部补贴,否则,按非法商品处理。196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和中央工商局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79年初,县内出现乱印商标现象。5月,县工商局会同工业局、企业局联合通知,规定印刷商标必须向工商局申请,经批准发给印制证明书,交由印刷单位印制。10月,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逐年增加。1985年,全县开展商标的检查监督,从2700家企业中查处商标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76件,封存商标标识44件,烧毁假冒标识400万张,处以罚款1.5万元。县工商局还在重点市场开设假冒商品展览柜,帮助消费者识别假冒商标。至1990年,全县注册商标增到102个,其中国营企业16个,中外合资企业16个,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70个。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政府尚未建立广告管理机构。
  建国初至50年代后期,涵江、城厢多以报刊、幻灯、印刷品发布广告,利用建筑物、车站等刷写绘制或张贴广告,由宣传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据国务院工商局通知,县人民政府对城关、涵江、黄石、笏石等主要集镇各行业自制自贴的广告进行检查指导。1959年始对广告进行“四为”(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管理,提出“四性一格”(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要求。1980年始,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982年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全县登记核准各类广告1473件(其中社会广告292件,政治性广告400件,经济广告402件,文化广告379件),处理违章广告96件。
  1986年,要求经营广告业务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广播站播放广告进行登记备案。基层各工商所设置广告专栏,检查制止乱张贴广告的行为。1987年,对灵川一起印制招生广告,骗取培训费事,予以查处。
  1990年,进行广告常规管理和突击检查监督,审查一次性影视广告,检查厂店、路面商标广告,查处诈骗广告,对福厦公路莆田县路段沿线的路牌、灯箱、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并统一制作。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莆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