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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工商行政 计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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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33
颗粒名称:
第二十篇 工商行政 计量管理
分类号:
F123.82;F224.0
页数:
11
页码:
532-5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和计量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规,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管理合同、商标、计量,引导工商业户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限制和打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方针,市场得到扩大和发展,集市贸易迅速发展。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计量管理
集市贸易
内容
民国期间,莆田县未设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集市贸易及私营工商企业登记先后由县政府建设科、警察局、商会等部门管理。计量曾制定标准制,但流于形式,未统一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工商行政管理和计量管理作为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管理合同、商标、计量,引导工商业户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废除旧制,实行公制为基本计量制度。“大跃进”期间,片面强调高度集中,一度限制集市贸易、抑制商品流通,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又得恢复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小商贩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除,把一些正常的集市贸易、短途贩运作为“投机倒把”加以打击,阻碍商品经济发展。上市商品减少,市价也难以控制,集市贸易出现低谷时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扩建和新建农贸市场,市场规摸扩大,集市贸易迅速发展。1990年,全县农贸集市增至28个,集市贸易成交总额达1.698亿元。工商行政管理不断得到加强,实行常年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既抓“搞活”又抓“治乱”,并开展工商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和创建“文明市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同时,加强计量和标准化管理。至1990年全县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有7个,采用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有3个,其余均采用部颁标准或地方标准生产。还有三个企业推行企业管理工作标准。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集市贸易管理
建国前,县内有城区、涵江、西天尾、梧塘、江口、店仔头、华亭、黄石、笏石、北高等10个常年综合性市场和庄边初一、十五定期交易的墟集。集市贸易先后由县社会科、警察局、商会等部门管理。
1950年,全县组建涵江、城厢、笏石、黄石、江口粮食交易所和涵江植物油交易所,配合县工商科管理集市贸易。1953年冬,实行粮、油、棉统购统销政策,县加强对粮油市场管理。
1958年,全县设16个交易所,12个市场管理委员会,14个市管分会,负责集市贸易管理。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上市交易物资很少,市场价格成倍增长。1962年,贯彻中央提出的“活跃交流,稳定物价”的方针,对市场管理适当放宽,在物资管理上,采取对一、二类物资在统派购期间不准上市出售,完成后凭收购单或社队证明上市,大宗管紧,小量管松;主产区管紧,次产区管松;统派购期间管紧,完成任务后管松;城市管紧,农村管松的办法。同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和长途贩运活动,恢复牲畜交易市场,清理无证商贩,巩固合作商店、组,集市贸易逐步趋向正常。当年集市贸易成交总额达2900万元,比1961年1896万元增长53.1%,上市品种达408种,比上年增加182种,集市价格大幅度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瘫痪,市场管理处于自流状态,上市商品日渐减少,自发性“黑市场”出现,市价难以控制,参加交易的群众为数不多,集市贸易出现低谷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放宽对农副产品,工业、手工业产品上市的限制,城乡集市贸易日益繁荣。1982年,全县集市商品成交总额达7345.8万元。
1983年5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允许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国营农牧渔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都可上市;农民可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社队集体、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进行长途贩运,促进集市贸易繁荣。
1984年,全县农贸集市增至28个,各集市增设服务台,商贩划行归市,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定期抽查度量衡器和检查处理市场上掺假使杂等违法行为。1986年以后,集市贸易政策逐步放宽,市管工作既抓“搞活”,又抓“治乱”,实行常年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综合治理市场秩序。树立“信得过”摊位,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1988年,试行市场管理责任制,年终经市、县工商局检查评比,评出名次,表彰先进。当年,进行全县性市场大检查4次,查处违章违法案件450多起,收缴罚没款5.1万元,处理物资价值46万多元。1990年,查处假冒伪劣饮料6000多瓶,罐头和酒类计11000多瓶,化肥、农药等10.3吨。同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总额达1.698亿元,比上年1.493亿元增长13.7%。
二、市场服务
1952年8月,在城区首次举行城乡物资交流大会,会期四天,购销总额达116.98亿元(旧人民币)。当年11月至次年2月,在涵江、城关、黄石、笏石、新县、常太、江口、西天尾、华亭、阔口、忠门、埭头等地举行物资交流会,销售总额179亿多元(旧人民币),推动集市贸易发展。1959年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集镇召开中小型物资交流会18次,收购农副产品金额达13.07万元,供应物资金额计57.78万元。1963年,全面开展城市物资交流,组织以小工业品为主的“货郎担”上山下乡。1~10月份销售总额1038万元。1964年,在全县13个交易服务组设代客煮饭,开水供应,整票零换,代客保管货物和小商品代购代销点,以及代养(两天左右)猪苗,还配合食品公司组织生猪采购挂钩,以调节供应,稳定猪苗市价。“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服务工作基本停顿。1981年,在原有代秤、代算、代开发票的基础上,恢复代购、代销、代保管货物的服务项目。次年2月,市场服务增加,支持和组织城乡贩运项目,主要组织当地猪苗运往外地和调进外地粮食内销。
1987年始,乡镇各工商管理所利用黑板报、有线广播进行法规宣传,刊登市场信息。
三、市场建设
1953年起,根据“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从交易费收入、罚没款项下拨款建置市场。至1990年,全县计建28个市场,投资382.84万元,其中天九湾最大,其次是埭头、笏石、江口、湄洲。各市场的投资和基建面积详见下表。
四、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
建国初,部分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市场比较混乱。
1950年4月以后,国家控制粮食等主要商品,加强市场管理,惩处投机商人,禁用银元流通,又通过税收大检查,处罚少数偷漏税和私收银元、黄金的不法商家。
1952年,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全县共查出犯有严重行贿,偷、漏税等“五反”对象70人,较严重的给予罚款,对一般性质的偷、漏税户给予教育,责令补税。
1959~1961年,有些不法商人大量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影响商品正常流通,影响农副产品以及一、二类物资的计划收购、派购、供应。人民政府采取市场管理、经济代替(国营、合作社组织货源供应)和行政干预等三大措施,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62年,处理投机倒把案件3165起,罚没款总值8298元,平价收购处理2769起,总值49134元。1965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568起,其中罚没款、补税364起,入库金额15028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出现投机商贩垄断市场操纵市价,私自经营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物资,破坏收购计划。1968年9月起,全县组织打击投机倒把行动,破获多起大案要案。1977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7365起,处理各种物资总值达140349元。
1981年3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活动,取缔外货交易》的通知,成立打击走私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各公社、镇也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缉私船(1988年设有渔政站)在沿海巡逻,当年,查获走私、投机倒把案件839起,罚没款301027元。1982年,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953起,罚没款179884元,逮捕3人。1983~1990年,全县共破获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案件3508起,罚没款总额564.78万元,查扣的物资有黄金、白银、玉器、古代文物、进口香烟、家用电器、鸦片、外币、化肥、钢材、水泥、柴油、罐头、酒类、味精等。
第二节 工商企业管理
一、工商企业登记
建国前夕,全县工商业有2400多户。1950年,全县有3100多户。1951年执行政务院颁发《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进行私营企业登记,对城厢、涵江、黄石、江口、梧塘、华亭、西天尾、笏石、北高等9个集镇(包括农村)的工商户进行调查登记,共有工商业3804户4265人,资本总额243.78亿元(旧人民币)。
1955年3月,全县有私营商业1427户3185人(其中纯商业543户,半农半商662户,摊贩222户),资本总额147.85万元。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组织为合作集体。1961年后,自发的工商业户猛增,据1963年2月调查登记,全县有手工业481户,商业、饮食业、服务业698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停顿。1979年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全县共有特种行业企业361家,其中旅馆业28家,照相业15家,印刷、刻印、写业26家,修理业270家,故衣、信托、废品回收等业22家。
1980年5月起,对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1982年贯彻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第三次全面登记。
1985年10月开始,县政府对全民、集体、乡镇企业和联营的95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资金来源、人员组织、经营概况、利润分成等进行调查,查处制造假协议、假合同和投机倒把违法者,至1986年3月,全县公司保留39家,注销43家,更名13家。根据个体经营户不得单独成立公司的规定,对所谓“公司”的合作经营组织进行清理整顿,133家“公司”中有91家办理更换手续,42家注销。同时调整行业比例,严格工商登记手续,完成789家工商企业年检和5266户个体工商户验证、贴花工作。对3200家工商企业、365家合作经营组织、3505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无证开业,假造、涂改、转让企业执照,违反核定生产经营范围和利用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业整顿、办理变更登记以及罚款等处理。
1988年7月后,贯彻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同时,对全县在册的127家公司再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0年,全县工商企业3635家,从业人员115605人,注册资金97565.4万元。
二、私营工商业改造
1953年始,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商经销、代销、批发业务统一由国营商业机构和供销社经营,一律停止私营批发业务,不许私营工商业向私人进货;工业加工订货实行统购包销,促使私营工商业向国营经济靠拢,逐步将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54年后,涵江试办4个公私合营工厂(利华面粉厂、五福碾米厂、涵江电厂和庆源酱油厂)和3家公私合营商店(建利茶店,大达布店和永成京果店)。
1956年1月,成立县对资改造领导小组,各区成立相应的机构,执行和平改造与赎买政策。采取一步登天(即私营工商业直接转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等改造形式,全面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年底基本完成。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
1951年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未经核准、无营业执照者不得擅自开业。1964年控制弃农经商,对个体户管理较严。“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遭批判,1981年执行省工商局颁发的《关于适当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意见》,个体工商业得到发展,规定外出经营者必须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1985年全县个体工商户7512户,从业人数10309人,有1600户申请外出经营。1987年,县工商局签发外出许可证4018户,外出经营人数4953人。
县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营业执照以及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的行为,课以罚款,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者,分别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50年9月后,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来往,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调处,调处无效向人民法院起诉。
1951年开始,全县在国营企业中贯彻公私兼顾,在私营企业中实行劳资两利的原则,执行劳方(工人、店员)与资方订立合约(称为“劳资合同”)的规定。1953~1955年,国营与私营企业商品购销以现货为主,期货交易少,私营企业合股投资,店房租赁,业产买卖,典当等契约合同仍有沿用。契约合同若发生纠纷,由中间人或政府有关部门调处。
1958年始,经济合同被忽视,主要以行政手段解决业务纠纷。
1981年6月,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开展经济合同管理。1984年9月,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基层工商所各有合同专管员,并先后派出笏石、灵川、华亭等三个经济仲裁庭,直接受理基层合同纠纷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全县商品交易即时清结的少,大量的是期货合同往来,经济合同种类不断增多,有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工程设计勘察、供电、仓储、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营合资、资源开发、养殖业等经济合同。1985年,全县经济合同签证23477份,总金额11.73万元,仲裁经济合同纠纷8起,争议金额69.65万元。同年全县开展企业“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被县人民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单位8个。1986年6月,县人民政府成立经济合同检查领导小组,对县百货公司、县纺织品公司、县糖烟酒公司、县经济开发公司、县华侨友谊公司、县土产公司、县供销社贸易中心、县外贸公司、县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和建筑公司、县农机管理站、县果品食杂公司等20个单位中1985年的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合同总数22555份,总金额9994.56万元,其中违约148份,金额275.18万元。经过仲裁机关调解,仲裁合同纠纷4件,经法院审理4件,总金额98万元。
1985~1990年,全县经济合同鉴证计118274份,总金额14212.204万元;受理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06起,争议金额18336.5万元。1989~1990年,以县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名义,为企业催讨被长期拖欠的货款152万元。1990年全县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有26个。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民国20年(193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法》及《商标局暂行章程》,至民国36年先后三次修正。
建国后,1950年开始,执行政务院批准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涵江、城关、黄石在民国时期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符合规定的,于1951年给予重新注册。1952年3月,执行省商业厅关于商标不宜仿用外国图案的通知,责令涵江四联炼乳厂停用“正鹰”商标,并查收商标图纸。1961年,规定食品罐头出厂时,须贴商标,未贴商标的食品罐头全部补贴,否则,按非法商品处理。196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和中央工商局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79年初,县内出现乱印商标现象。5月,县工商局会同工业局、企业局联合通知,规定印刷商标必须向工商局申请,经批准发给印制证明书,交由印刷单位印制。10月,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逐年增加。1985年,全县开展商标的检查监督,从2700家企业中查处商标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76件,封存商标标识44件,烧毁假冒标识400万张,处以罚款1.5万元。县工商局还在重点市场开设假冒商品展览柜,帮助消费者识别假冒商标。至1990年,全县注册商标增到102个,其中国营企业16个,中外合资企业16个,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70个。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政府尚未建立广告管理机构。
建国初至50年代后期,涵江、城厢多以报刊、幻灯、印刷品发布广告,利用建筑物、车站等刷写绘制或张贴广告,由宣传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据国务院工商局通知,县人民政府对城关、涵江、黄石、笏石等主要集镇各行业自制自贴的广告进行检查指导。1959年始对广告进行“四为”(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管理,提出“四性一格”(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要求。1980年始,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982年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全县登记核准各类广告1473件(其中社会广告292件,政治性广告400件,经济广告402件,文化广告379件),处理违章广告96件。
1986年,要求经营广告业务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广播站播放广告进行登记备案。基层各工商所设置广告专栏,检查制止乱张贴广告的行为。1987年,对灵川一起印制招生广告,骗取培训费事,予以查处。
1990年,进行广告常规管理和突击检查监督,审查一次性影视广告,检查厂店、路面商标广告,查处诈骗广告,对福厦公路莆田县路段沿线的路牌、灯箱、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并统一制作。
第二章 计量及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 计量管理
一、度量衡演变
清末,县内常用度器有裁缝尺、鲁班尺(长度均为30厘米)。量器有升,斗,斛,担(10升为一斗,10斗为1担,2.5斗为1斛,4斛为1担)。衡器有天平,秤,木杆秤、台秤等。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规定度量衡主单位为尺、升、两。民国17年(1928)实行《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公制)、市制并用,后又陆续实行多种度量衡法规,均未统一推行。民国21年县内推行市制,度量衡主单位为市丈(丈以下尺、寸、分均十进制)、市石(石以下斗、升、合均十进制)、市斤(每斤16两,两以下钱、分、厘均十进制)。民国24年实行公制,规定1公尺为3市尺,1公升为1市升,1公斤为2市斤。
建国后,逐步取消升、斗、斛等量器,改用衡器计量。1954年冬,国务院通知进行度量衡改革,改每市斤16两为10两(中药房仍以旧制配方)和一律使用市尺。1959年6月,遵照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推行“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制,执行公制为基本计量制度,改每市斤16两为10两(中药房仍以旧日制配方)。1977年按国务院关于改革中医
处方用药计算的规定,医疗部门改用新戥秤,以克、毫克为单位。1984年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度量衡器具,长期沿用尺、斗、秤,计量单位杂乱,量值不统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量范围逐渐扩大,度量衡器具不断更新,至1990年,商业、工业、医疗、公共事业等领域普遍使用新式计量器具有台秤、案秤、杆秤、售油机、天平、电子秤、游标卡尺、地秤、钢卷尺、千分尺、电压表、电流表、量筒、量杯、血压计、测力硬度计、温度计等。
二、计量检测
建国初至1975年,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计量检测工作,起初只局限于对商业衡器的检定,检定设备不全,只作临时性巡迥检查。1964年,对重点集镇市场和国营供销社和合作商店门市部的度量衡器具进行抽检,发现短斤少两的达55~60%,差数率为3~8%,最高达27%,责令其限期改正。1975年后,莆田地区计量所负责莆田县的计量器具检定和修理工作,对计量器具的生产、经销进行管理。1980年起,执行国家经委、科委、计量局联合颁发的《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县糖厂、罐头厂、合成氨厂、内燃机配件厂和啤酒厂先后成立计量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员,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1984年,市计量所开始对各工业企业的计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计量器具检测率和计量技术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定级,上报福建省标准计量局审查发证。当年,县罐头厂、糖厂、鞋革厂和莆田盐场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5年,县罐头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1986年,县糖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县内燃机配件厂、县造纸厂、县合成氨厂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7年,莆田盐场、县鞋革厂、县内燃机配件厂、县造纸厂、县合成氨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莆田啤酒厂、县酒厂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8年,莆田啤酒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1990年,县印刷厂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
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
建国后,莆田县标准化工作由地区计量部门管理。50年代起,工厂组织产品生产,采用苏联国家标准(代号:厂OCJ,OCT)。70年代起,采用我们自己的国家标准(代号:GB)、部标准(代号QB)、省市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还有国际标准,日本、西德、美国等国家标准。
1980年,执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1981年5月,县经委设技术质量科负责标准化工作。基层少数企业也相应成立标准化委员会或办公室。1982年,县罐头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健全各类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各生产环节、工艺规程和各种技术文件的编写均按国家标准进行,主导产品和创优产品都制订内控标准,马口铁罐型向ISO推荐的1301号标准靠拢,罐头封口与杀菌工艺按美国FDA规定标准执行,对原辅材料及产品,按部颁标准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至1990年,全县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有莆田县罐头厂的空罐罐型,莆田盐场的工业盐,莆田啤酒厂的啤酒,莆田糖厂出口白砂糖,脱核酵母,莆田县塑料厂的安全帽,梧塘镇振兴鞋革厂的注塑布鞋共七个产品。采用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有莆田糖厂的白砂糖,莆田盐场的工业原盐,县印刷厂的印刷制品。采用部颁标准生产的产品有莆田县罐头厂的红烧排骨罐头、蘑菇罐头、县玻璃厂500毫升玻璃罐头瓶等。采用省、地方标准生产的产品有县内燃机配件厂的摩托车刹车制动蹄块等。采用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有莆田糖厂的核糖核酸,莆田盐场的精制细白盐等。
1990年,标准化管理新增企业管理工作标准项目,莆田盐场,县内燃机配件厂,县罐头厂按照福建省标准计量局推荐的FDBT/JB8~87“机电行业企业标准体系”分别制定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莆田盐场206个标准,经莆田市标准计量局考核,定为企业标准四级合格。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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