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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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3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物价改革
分类号: F726.2
页数: 3
页码: 529-531
摘要: 摘要:本文记述了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的物价改革历程。
关键词: 物价改革 市场调节 国家定价

内容

建国前的物价由市场调节,或由不法商人垄断市价。建国后至1978年前,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国家对物价控制较严。1978年后,逐步进行价格改革,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和供求关系变化,调整不合理的比价。1979年4~5月,调整粮食、油料收购价,从夏粮收购起,以1978年为基数,粮食提价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从1979年1月起,提高油料收购价;3~9月,还调整生猪、活鸡、鸡蛋、带鱼、黄鱼、马鲛鱼、虾皮、鲜荔枝、甘蔗、鲜桂元、黄麻、杉原木收购价;11月贯彻《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提高猪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零售价格,逐步解决购销倒挂的问题,缩小工农业产品间的差价。同时,改暗补为明补,发给职工适当补贴。小宗小商品、农副土特产品放开价格,随行就市。
  1980年5月后,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加强物价管理,同时,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积极慎重地进行物价改革。同年,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由0.20元降低到0.15元;放开香蕉、枇杷价格,取消派购,实行议价议销;提高黄豆收购价,提高幅度为50.4%。
  1981年,主要理顺棉布与化纤布之间的比价,对省产涤棉布零售价每米降价1.18元,中长纤维每米降价0.51元。同时,为抑制高消费,适当提高卷烟和名酒的零售价。
  1982年9月,放开小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允许企业自行定价,全县第一批放开价格的有:针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六大类280种小商品。10月起陆续取消农用柴油、喷雾器、脱谷机的价格补贴。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降低上海手表、黑白电视机的零售价,减价幅度分别为18.2%和7%。
  1984年11月,取消荔枝、龙眼、柑桔、茶叶等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工业生产资料属企业自销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定价格。
  1985年始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外部分允许自由上市,自行定价。生猪、水产品、蔬菜取消派购,按质论价。
  1985年1月起,实行工业用电分时段定价,高峰时段电价上浮25%,低谷时段电价下浮30%。3月,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和自销部分的价格,随行就市。4月,放开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自行车(除永久、凤凰、飞鸽牌号外)等五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同年,审定省管的日用工业品价格目录定38种,比1975年减少22种。缩小计划价格,扩大市场调节价。
  1985年4月,贯彻省人民政府制定的《1985年价格体系改革的方案》,对粮食、油料取消统购,确定稻谷、小麦、黄豆三大品种改为合同定购,稻谷、小麦的价格按“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的比例计价,黄豆按现行每百公斤75元收购。花生果的价格从“倒四、六”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对超过定购的部分和其他的粮食品种自由购销,自行定价。生猪、禽、蛋、水产品、蔬菜、黄麻取消派购。木材取消统购,允许自由上市,放开价格。
  1986年3月,农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下议价和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三种形式。4月1日起,黄豆取消定购统销,放开购销价格。8月,放开黑白电视、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棉织物、中长纤维和名牌自行车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将毛巾(含枕巾、浴巾)、袜子(含线袜、化纤袜)也列为小商品,由企业自行定价。9月,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体系,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987年1月,国家规定除棉纱、棉布、涤棉布、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床单、毛线、丝绸类等22个品种外,其他针纺织品改为市场调节,企业自行定价。2月,提高原盐收购价,由原中等每吨28元,提高到46元。同年4月1日起,提高粮、油合同定购价,早、晚稻谷每50公斤提高2元,花生果每50公斤提高5.4元。5月,进口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允许上浮20%。
  1988年2月,放开200种小药品计划价格,改为市场调节价。4月1日起,福建省内销售的名、优卷烟、酒类和彩色电视机等高档消费品的市场零售价一律放开,随行就市,自行定价。5月1日,主要食品价格改革方案出台,生猪、鲜蛋、蔬菜、水产品放开购销价格。同月,扩大针纺织品计划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同品种分别上浮14~35%。9月,提高汽车客运票价,由人公里0.025元提高到0.035元。
  1989年1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一律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营,禁止哄抬价格和假冒产品伤农。县合成氨厂生产的碳酸氢铵出厂价、供应零售价,由县物价委员会制定,实行全县统一综合零售价,每吨274元。同年2月1日起,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同时向消费者收取特别消费税(14英寸彩电每台400元,18英寸以上彩电每台600元)和国产化发展基金(14英寸彩电每台100元,18英寸彩电每台300元)。3月,絮棉销售价格收归福建省物价管理委员会审定。4月1日,提高粮食、油料收购价格,同月,木材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原盐出场价由每吨100元,提高到170元。6月,对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规定最高限价,只准下降,不准上浮,火柴零售价由0.03元提高到0.07元。8月,调整照明电价,城镇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由0.15元提高到0.238元,农村照明用电,每干瓦时由0.15元提高到0.273元。
  1990年,贯彻“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采取“统一部署,分级决策,报省审批,适时出台”的做法,控制物价总水平。1月,调整汽车客运票价,普通客车每人公里由0.035元提高到0.038元。3月,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20英寸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由600元降到400元,其他型号也相应降低,取消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20英寸彩色电视机零售价由1900元提高到2100元,其他型号彩电也相应提价。并提高油脂、油料合同定购价,每50公斤花生果提高13.4元、花生油提高47.1元、菜油提高49元,这三种价格提高后分别为每50公斤71元、231元和207.4元。7月,提高自来水价格,工业用水由每吨0.20元调为0.32元,民用水每吨0.20元调为0.25元。提高洗衣机、普通灯泡、元钉及针纺织品价格,提价幅度14~148%。11月,白砂糖零售价由每市斤1.04元提高到1.50元。民用煤每50公斤由1.8元提高到6元,改暗补为明补,每月每个职工补贴6元(含自来水、食糖提价补贴)。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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