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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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2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9
页码: 523-531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价格变动的历史情况,包括民国时期战争和通货膨胀导致物价上涨,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稳定物价政策,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差价,物价逐渐稳定。同时,介绍了农产品的比价情况,以中等晚稻谷为交换标准品,描述了不同时间段的农产品与工业品的比价变化。此外,文章还提到了物价审核检查的历史发展,从建国后国家定价到县级机构的审批监督,以及物价改革的进展,从政府定价到市场调节价的逐步放开。
关键词: 价格变动 比价 物价审核检查

内容

第一节 商品价格
  一、价格变动
  民国初年,社会生产发展缓慢,币值无多大变化,境内价格较为平稳。民国26年(1937)后,受战争和封锁影响,经济遭到破坏,物资匮乏,货币贬值,物价急剧上涨。民国34年,大米每50公斤涨至5125元(法币,下同)比民国25年每50公斤5.33元上涨980倍。随后,国民党发动内战,滥征捐税,滥发纸币,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民国36年,大米每50公斤涨至115万元,比民国25年价格上涨21.6万倍,民国37年初,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纸币失信,市场使用银圆,或以米易物、以物易物。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稳定物价政策,制止通货膨胀,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差价,物价日益稳定。1959年起,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商品紧缺,物价波动,上升幅度大。人民政府扩大凭票供应平价商品的范围,对部分食品和高档消费品实行高价政策,以回笼货币,平抑物价。1962~1965年,商品价格趋向平稳。“文化大革命”初期,市场价格混乱,实行全面物价冻结。1968~1976年,物价基本稳定。1978年后,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实行计划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提高粮油等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放开小商品、部分农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价格,对计划外超产工业品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物价总水平上升。1988年,由于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过大,货币投放过多,8~10月,物价上涨过快,形成一股“抢购风”,物价指数比年初上升30。11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后,物价逐渐回落。1990年,物价相对稳定。
  二、商品比价
  历史上习惯以中等晚稻谷为交换标准品。
  农产品比价民国25年(1936)百公斤中等晚谷可交换花生53公斤,黄麻29公斤,鲜桂元53公斤,生猪25公斤,带鱼32公斤。
  1953年,百公斤中等晚籼111谷可交换花生63公斤,黄麻67公斤,鲜桂元57公斤,生猪33公斤,带鱼47公斤,甘蔗879公斤,杉原木0.3立方米。比民国25年可多换:花生10公斤,黄麻38公斤,鲜桂元4公斤,生猪8公斤,带鱼15公斤。
  1965年与1953年相比,百公斤中等晚1谷少换花生22公斤,黄麻18公斤,鲜桂元3公斤,生猪15公斤,带鱼6公斤,甘蔗286公斤;多换杉原木0.22立方米。
  1966~1984年,比价略有变动。1985年和1990年比价变动较大。
  农产品与工业品比价民国25年,百公斤中等晚谷可交换红糖30公斤,食盐88公斤,硫酸铵48公斤。
  1953年,百公斤中等晚谷可交换水泥211公斤,柴油28公斤,硫酸铵39公斤,白砂糖19公斤,食盐77公斤,煤油14公斤,元钉8公斤,床单1.7床,火柴844盒,手表0.24架。
  1957年,百公斤中等晚籼谷可交换水泥211公斤,柴油24公斤,硫酸铵49公斤,白砂糖14公斤,食盐73公斤,煤油14公斤,元钉13公斤,床单1.58床,火柴850盒,手表0.24架,钢材26公斤。比1953年多换硫酸铵10公斤,元钉5公斤,火柴6盒;少换柴油4公斤,白砂糖5公斤,食盐4公斤,床单0.06床。
  
  1971~1985年逐步缩小农产品与工业品差价。1985年与1957年对比,百公斤中等晚籼谷可多换;钢材8公斤,水泥1公斤,柴油16公斤,硫酸铵72公斤,白砂糖11公斤,食盐62公斤,煤油30公斤,元钉10公斤,床单1.2床,火柴240盒,手表0.5架。
  1990年,部分工业品提价幅度较大。1990年与1985年对比:百公斤中等晚籼谷少换:钢材6公斤,柴油10公斤,硫酸铵39公斤,白砂糖9公斤,食盐37公斤,元钉4公斤,床单0.84床。多换:水泥14公斤,煤油20公斤,手表0.58架。
  第二节 物价审核检查
  建国前,物价由市场调节。
  建国后,1950~1952年上半年,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审查核价。1952年下半年起,主要农产品购销价格,由县财经委员会审查核准。1953年,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和其他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派购统销以后,直至1962年8月,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零售价格,主要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县财委、县计委负责审批监督,县工商科负责市场价格的管理检查。
  1959年,县工商科协助商业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审价工作,重点检查饮食行业,纠正不合理的价格。
  1963年4月,县工商科与商业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城厢、涵江两地开展审价工作。通过检查督促,合作商店明码降低价格的商品达492种,降价幅度达13~14%。同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在重点地区成立市场物价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区长任组长,负责物价管理与检查。6月,县人民委员会成立莆田县物价委员会(简称“县物委”),负责全县物价审核、检查和管理工作。
  196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指示,进行物价审核。同年6月,县物委总结推广庄边供销社“月度盘点抽查,季度全面核对,物价员巡回检查”的审价工作先进经验,推动全县审价工作。11月,县物委、商业局抽调专职物价干部,对城厢、涵江两地各国营公司门市部和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进行一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突击检查,发现物价违纪案件23起,及时纠正处理。1965年上半年,全县审查商品价格17万笔,其中差错的2564笔,差错率为1.5%。下半年,县人民委员会重新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4项。“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物价管理机构瘫痪,审价工作陷于停顿。
  1977年,恢复县物委后,对全县物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1979年,国务院决定较大幅度提高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适当提高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后,全县出现乘机搭车乱涨价或变相提价,市场物价一时混乱。县物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开展1980年度物价大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整顿议价。
  1982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联合抽调有关部门17名干部,组成物价检查团,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城厢、涵江两地区执行国务院8月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审查各项商品价格。次年,县物委和莆田地区行署物价委员会派员组成物价检查组,检查食品站、粮站等单位价格执行情况,处理价格违纪案件6起,没收非法所得款1799元。
  1985年1月,成立莆田县物价检查所,负责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经常性物价检查和年度物价大检查。当年处理物价违纪案件19起,没收、罚款金额211434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起。次年,处理物价违纪案件18起,没收、罚款金额达41182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起。
  1987年9月11日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当年处理物价违法案件12起,收缴罚没款344232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起。
  1988年8~9月,在波及全省的商品“抢购风”中,县属企事业和个体工商户乘机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严重。县组织物价检查组,计210人次,深入56个单位,重点检查化肥、农药,钢材、水泥、电力等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销售价格,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日用消费品销售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共12件,收缴罚没款736800元,退回消费者65155元。同时,审查核准110个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清理各种收费标准254项,发给《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1989年开展物价大检查,处理物价违法案件13件,收缴罚没款520400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4起。1990年处理物价违法案件14件,收缴罚没款623400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起。同年9月,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证件年审和检查工作。
  第三节 物价改革
  建国前的物价由市场调节,或由不法商人垄断市价。建国后至1978年前,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国家对物价控制较严。1978年后,逐步进行价格改革,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和供求关系变化,调整不合理的比价。1979年4~5月,调整粮食、油料收购价,从夏粮收购起,以1978年为基数,粮食提价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从1979年1月起,提高油料收购价;3~9月,还调整生猪、活鸡、鸡蛋、带鱼、黄鱼、马鲛鱼、虾皮、鲜荔枝、甘蔗、鲜桂元、黄麻、杉原木收购价;11月贯彻《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提高猪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零售价格,逐步解决购销倒挂的问题,缩小工农业产品间的差价。同时,改暗补为明补,发给职工适当补贴。小宗小商品、农副土特产品放开价格,随行就市。
  1980年5月后,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加强物价管理,同时,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积极慎重地进行物价改革。同年,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由0.20元降低到0.15元;放开香蕉、枇杷价格,取消派购,实行议价议销;提高黄豆收购价,提高幅度为50.4%。
  1981年,主要理顺棉布与化纤布之间的比价,对省产涤棉布零售价每米降价1.18元,中长纤维每米降价0.51元。同时,为抑制高消费,适当提高卷烟和名酒的零售价。
  1982年9月,放开小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允许企业自行定价,全县第一批放开价格的有:针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六大类280种小商品。10月起陆续取消农用柴油、喷雾器、脱谷机的价格补贴。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降低上海手表、黑白电视机的零售价,减价幅度分别为18.2%和7%。
  1984年11月,取消荔枝、龙眼、柑桔、茶叶等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工业生产资料属企业自销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定价格。
  1985年始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外部分允许自由上市,自行定价。生猪、水产品、蔬菜取消派购,按质论价。
  1985年1月起,实行工业用电分时段定价,高峰时段电价上浮25%,低谷时段电价下浮30%。3月,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和自销部分的价格,随行就市。4月,放开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自行车(除永久、凤凰、飞鸽牌号外)等五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同年,审定省管的日用工业品价格目录定38种,比1975年减少22种。缩小计划价格,扩大市场调节价。
  1985年4月,贯彻省人民政府制定的《1985年价格体系改革的方案》,对粮食、油料取消统购,确定稻谷、小麦、黄豆三大品种改为合同定购,稻谷、小麦的价格按“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的比例计价,黄豆按现行每百公斤75元收购。花生果的价格从“倒四、六”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对超过定购的部分和其他的粮食品种自由购销,自行定价。生猪、禽、蛋、水产品、蔬菜、黄麻取消派购。木材取消统购,允许自由上市,放开价格。
  1986年3月,农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下议价和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三种形式。4月1日起,黄豆取消定购统销,放开购销价格。8月,放开黑白电视、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棉织物、中长纤维和名牌自行车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将毛巾(含枕巾、浴巾)、袜子(含线袜、化纤袜)也列为小商品,由企业自行定价。9月,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体系,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987年1月,国家规定除棉纱、棉布、涤棉布、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床单、毛线、丝绸类等22个品种外,其他针纺织品改为市场调节,企业自行定价。2月,提高原盐收购价,由原中等每吨28元,提高到46元。同年4月1日起,提高粮、油合同定购价,早、晚稻谷每50公斤提高2元,花生果每50公斤提高5.4元。5月,进口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允许上浮20%。
  1988年2月,放开200种小药品计划价格,改为市场调节价。4月1日起,福建省内销售的名、优卷烟、酒类和彩色电视机等高档消费品的市场零售价一律放开,随行就市,自行定价。5月1日,主要食品价格改革方案出台,生猪、鲜蛋、蔬菜、水产品放开购销价格。同月,扩大针纺织品计划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同品种分别上浮14~35%。9月,提高汽车客运票价,由人公里0.025元提高到0.035元。
  1989年1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一律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营,禁止哄抬价格和假冒产品伤农。县合成氨厂生产的碳酸氢铵出厂价、供应零售价,由县物价委员会制定,实行全县统一综合零售价,每吨274元。同年2月1日起,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同时向消费者收取特别消费税(14英寸彩电每台400元,18英寸以上彩电每台600元)和国产化发展基金(14英寸彩电每台100元,18英寸彩电每台300元)。3月,絮棉销售价格收归福建省物价管理委员会审定。4月1日,提高粮食、油料收购价格,同月,木材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原盐出场价由每吨100元,提高到170元。6月,对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规定最高限价,只准下降,不准上浮,火柴零售价由0.03元提高到0.07元。8月,调整照明电价,城镇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由0.15元提高到0.238元,农村照明用电,每干瓦时由0.15元提高到0.273元。
  1990年,贯彻“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采取“统一部署,分级决策,报省审批,适时出台”的做法,控制物价总水平。1月,调整汽车客运票价,普通客车每人公里由0.035元提高到0.038元。3月,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20英寸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由600元降到400元,其他型号也相应降低,取消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20英寸彩色电视机零售价由1900元提高到2100元,其他型号彩电也相应提价。并提高油脂、油料合同定购价,每50公斤花生果提高13.4元、花生油提高47.1元、菜油提高49元,这三种价格提高后分别为每50公斤71元、231元和207.4元。7月,提高自来水价格,工业用水由每吨0.20元调为0.32元,民用水每吨0.20元调为0.25元。提高洗衣机、普通灯泡、元钉及针纺织品价格,提价幅度14~148%。11月,白砂糖零售价由每市斤1.04元提高到1.50元。民用煤每50公斤由1.8元提高到6元,改暗补为明补,每月每个职工补贴6元(含自来水、食糖提价补贴)。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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