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 计划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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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24
颗粒名称: 第十九篇 计划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123.1;F726.2
页数: 14
页码: 518-5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从民国初年到建国后的经济活动和统计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建国前,经济活动由市场自行调节,统计管理制度不完善。建国后,国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政府设立专职管理机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计划、物资、物价、统计管理。1979年后,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指令性计划逐渐缩小,价格管理逐渐改革,统计工作在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基础上,加强统计分析研究,为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词: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市场调节 价格管理

内容

建国前,经济活动由市场自行调节,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上处于无计划状态,统计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民国期间虽有统计人员,但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手段简单,多流于形式。民国初年,物价较为平稳,抗日战争期间,受战争和封锁影响,物资匮乏,货币贬值,物价急剧上涨。国民党发动内战后,滥发纸币,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民国38年初,纸币失信,市场上以米易物,以物易物,物价一日数变。
  建国后,国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政府机构中设立计划、物价、统计、物资等专职管理机构。1950~1978年,计划、物资、物价、统计管理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在计划管理上,由县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进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指令性计划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物价管理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分级管理。物资管理采取计划分配,统购统销。同时发挥统计的调查、监督和服务的作用。
  1979年到80年代初,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指令性计划逐渐缩小,计划内供应物资逐渐减少。同时逐步进行价格形成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下的议价和生产者自主定价等几种价格形式并存的管理办法。统计工作在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基础上,加强统计分析研究,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与实施
  建国前,经济活动由市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处于盲目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指令性计划占绝对优势。1954年县人民政府设统计科,1955年成立县计划委员会,进行统一计划管理,负责全县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工作。
  80年代初,逐步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指导性或导向性计划管理为主,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调控,彻底改革单纯行政手段调控的办法,由过去抓年度计划为主,逐步转向抓中长期计划管理为主,加强经济信息和预测工作,提高计划决策、编制和综合平衡的科学性。计划管理遵循“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准则,不断完善。
  一、计划编制
  建国后,县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县的自然环境、生产潜力、经济状况及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根据全省、地区(市)安排的计划指标,编制发展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1953年,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1953~1957)计划》。主要编制工业、农业、商业等计划,计划至1957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达995.9万元。1953年以后编制的中期计划有七个五年计划和一个三年调整计划。编制的长期计划有《1958~1967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1963~1972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1963~1972年农业生产十年规划》。
  为确保五年计划指标的实现,1954年起,县计划委员会开始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在中、长期计划的基础上,拟定出当年要实现的具体的生产指标。内容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等。之后的年度计划按各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特点和上级的有关政策精神,逐渐增加指标内容。
  1958年,贯彻“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实行发展工业与农业同时并举”的方针,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1958~1962)计划》,计划为“大跃进”服务,要求至1962年全县工业产值41204万元,实现三年翻七番,五年翻十五番的奋斗目标。同年还编制《1958~1967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1963年加强计划管理,增加交通、物资、财政、劳动工资和人口计划等内容,是年,增加编制《1963~1972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1963~1972年农业生产十年规划》二个长期计划。“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工作削弱,计划内容减少。1978年后,计划工作不断加强,内容增加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指标。
  1980年,根据“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指导思想,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1981~1985)计划》,实现农业、轻工业、重工业和其他经济事业协调发展。
  1986年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第七个五年(1986~1990)计划》,计划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至1990年社会总产值达到22.30亿元,比1985年增加10.67亿元,年平均递增13.91%。国民生产总值14.12亿元,比1985年增7.41亿元,年平均递增16.04%。国民收入11.5亿元,比1985年增加5.54亿元,年平均递增14.6%。工农业总产值14亿元,比1985年增长89.19%,年平均递增13.6%,其中,工业产值10.21亿元,农业产值3.79亿元。列入年度计划的内容有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学校教育、文化卫生、财政收支、劳动工资、物资供应、计划生育等。年度计划制定后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具体任务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为确保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实现,还制定季度、月度单项计划。
  二、计划实施
  计划编制后,工业生产计划、商品购销计划由县计划部门直接下达主管部门和企业,农业生产计划下达各乡镇及主管部门,由乡镇再分解到村。县计划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一五”时期对农业、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对全民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计划指标比较切合实际,实施情况较好。1957年与1952年对比,工农业总产值增长19.4%,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131%,财政收入增长37%。
  “二五”时期计划指导思想上主观与客观相分离,盲目追求高速度、高指标,急于求成,结果欲速则不达,国民经济陷入困难局面。1962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57年下降41.79%,其中工业产值下降37.3%,农业产值下降43.7%
  三年调整时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工农业生产布局,纠正“大跃进”失误,编制计划比较切实可行,1965年工农业生产恢复到1957年水平,国民经济有所回升。
  “三五”、“四五”期间为“文化大革命”时期,计划实施受较大影响。由于广大干部、群众共同抵制“左”的错误干扰,减少了国民经济损失。10年间,社会总产值年均递增103%,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8%,国民收入年均递增3.9%。
  “五五”时期和“六五”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着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国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实行和农村新经济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发展迅速,成为经济的重要支柱。由于制定的计划适合县情,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计划指标全面完成。1985年全县社会总产值11.63亿元,年均递增23.14%;工农业总产值7.4亿元,年均递增16.26%;国民收入5.96亿元,年均递增23.25%;乡镇企业总收入4.12亿元,年均递增59.61%;社会商品零售额2.57亿元,年均递增3.75%;财政收入0.396亿元,年均递增5%。是年,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62.9%,首次超过农业产值。
  “七五”时期坚持改革开放,进行治理整顿,调整经济发展布局。抓山区、沿海两条线,发展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14.48亿元,年均递增16.6%;国民收入12.87亿元,年均递增16.2%;工农业总产值16.39亿元,完成计划116%(其中工业产值完成计划124.78%,农业产值完成计划92.91%),年均递增16.9%;社会商品零售额4亿元,完成计划86.35%,年均递增9.7%;乡镇企业总收入14.5亿元,年均递增28.6%;财政收入0.878亿元,年均递增22.7%。
  第二节 物资管理
  一、管理体制
  建国前,尚无专门的物资管理机构。
  建国后,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物资管理体制,凡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统配的物资经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交县财贸部门负责调拨购销。1962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始设物资局,办理物资调拨购销业务。属国家切块给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县主管部门,按照保重点,保农业的分配原则,统筹安排。1980年前,物资管理基本上执行单一的计划统配调拨制度,以行政手段自上而下进行分配。1980年起,实行“计划分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物资管理体制,价格实行双轨制,市场开放后,国家统配物资相对减少,由1980年的256种减少到1985年的23种。县物资部门还通过协作、串换、调剂等办法,采购计划外物资,弥补统配物资供应上的不足,同时允许生产企业在市场上自行采购物资。1984年后,实行多渠道、少环节,以及开放的物资流通管理体制,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管理方法,采取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管理形式,物资工作由管理分配型转为经营服务型。
  二、物资购销
  建国前,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和化工材料由私商经营,或由生产者向产地直接购货,购销数量和品种不多。
  建国后,上列物资逐渐纳入国家计划,县计划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分配、调度、经营国家统配物资。1966年始,三类物资改物资、商业部门交叉经营,为县物资部门统一供应,品种有225种,其中统配物资73种,部门主管物资116种,地方管理物资36种。1979年起,拖拉机及农业机械类划归县农机公司经营。1981年起,允许物资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计划外物资。1985年,除生铁、钢材、有色金属、水泥、硫酸、烧碱、纯碱、橡胶、石油由县计委分配供应外,其余物资自由购销。
  购进1980年以前,购进物资以国家统配为主。1980年起,随着物资管理体制的变革,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物资部门购进计划分配物资和市场调节物资的比例关系逐年变化。1981年,计划内购进占63%,市场调节占37%。1990年,计划内购进占32%,市场调节占68%。
  销售1980年前,县物资部门依照计委综合平衡后的计划指标,组织物资供应,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1980年后,物资部门逐年扩大非指令性物资购进量,采取经销、代销、联销等销售方式,实行敞开供应、直达供应和配套供应,满足生产用户的需要。1990年,销售金属材料,计划供应占43%,市场调节占57%;建筑材料计划供应占67%,市场调节占33%;电设备计划供应占12%,市场调节占88%;化工原料计划供应占41%,市场调节占59%。1990年物资销售总额1502万元,其中计划供应占37%,市场调节占63%。
  第三节 统计工作
  建国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无计划状态,未形成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有全县总户数、总人口及耕地面积的统计。民国时期有配备统计人员,由县政府秘书室兼管,统计人员向区、乡镇索要统计资料,汇总上报主管部门。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手段简单,难以提供较全面系统科学的统计数据。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秘书室设专人负责统计工作。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成立统计科,全县24个区配备统计人员,开始建立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供依据。1962年,成立县统计局。1970年后,机构几经演变,但统计工作从无间断。
  一、统计调查
  全面调查统计报表是定期取得统计资料的基本调查组织形式,为全面调查的主要手段。1954年起,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制度、方法、表格形式、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建立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度,持之以恒,自下而上向各级领导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等全面统计资料,为领导指导工作、制定政策、编制和检查计划提供依据。
  专项普查1953、1964、1982、199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全县第1~4次人口普查,查清全县人口增长速度和结构情况。1954年,开展农业、私营工业和手工业普查。1955年,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行普查。1984年,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业普查,摸清全县工业企业数、职工人数、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利税及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为合理调整行业和产品结构,促进工业生产发展提供依据。
  抽样调查1955年进行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调查,以机械抽样调查的方法,抽中涵江周墩村为调查点,抽取40户作农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1962年,开展农产量抽样调查。1981年9月,由县统计、粮食、农业、计划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农产量抽样调查队,对晚稻实割实测抽样调查。1983年7月、1984年5月分别对早稻、小麦进行实割实测抽样调查。
  1983年底,国家统计局选莆田县为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点。1984年10月成立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选定14个调查点,分布在县境山区、平原、沿海等农村自然区中选取70户作为调查户,进行农产量抽样调查、住户调查和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1989年9月,应用BSS软件,按照上级统一要求,选取新的调查点,次年开展农村社会经济调查。
  二、统计监督
  1984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各级领导运用统计报表提供的统计资料,对社会经济发展、基本建设投资和计划执行结果实施监督。1989,年4月,县统计局与监察局联合成立统计法规检查领导小组,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检查和抽样检查的方式,分部门、分专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统计执法大检查,未发现严重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发现个别单位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存在的数据填报不准确和报表上报不及时等问题,促其纠正。
  三、统计服务
  建国初期,统计机构和制度未健全,统计工作配合各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行简单的经济、社会调查研究,为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服务。统计资料欠系统性,无编纂成册,资料保密很少公开。1958年,统计工作为“大跃进”服务,农业生产五日报、钢铁生产日报,该统计所提供的数据严重失实,资料的价值差。1962年对原数据作落实调整。1980年组织整理汇编《1949~1979年莆田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80年始每年都有编印《莆田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不仅向党政各部门提供,而且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关全县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方面的统计资料,扩大统计资料服务运用范围。1987年后,增加国民经济新核算体系的统计指标,即包括国民生产总值,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等统计资料。1985年创办的内部期刊《统计资料》,原来每年仅编辑10多期。1987年后,每年编辑30期以上,以统计分析文章为主要形式,向党政领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莆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情况。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除机密数据不予公开外,还向社会公开发表统计公报,增强统计信息的透明度,并为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第二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商品价格
  一、价格变动
  民国初年,社会生产发展缓慢,币值无多大变化,境内价格较为平稳。民国26年(1937)后,受战争和封锁影响,经济遭到破坏,物资匮乏,货币贬值,物价急剧上涨。民国34年,大米每50公斤涨至5125元(法币,下同)比民国25年每50公斤5.33元上涨980倍。随后,国民党发动内战,滥征捐税,滥发纸币,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民国36年,大米每50公斤涨至115万元,比民国25年价格上涨21.6万倍,民国37年初,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纸币失信,市场使用银圆,或以米易物、以物易物。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稳定物价政策,制止通货膨胀,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差价,物价日益稳定。1959年起,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商品紧缺,物价波动,上升幅度大。人民政府扩大凭票供应平价商品的范围,对部分食品和高档消费品实行高价政策,以回笼货币,平抑物价。1962~1965年,商品价格趋向平稳。“文化大革命”初期,市场价格混乱,实行全面物价冻结。1968~1976年,物价基本稳定。1978年后,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实行计划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提高粮油等1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放开小商品、部分农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价格,对计划外超产工业品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物价总水平上升。1988年,由于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过大,货币投放过多,8~10月,物价上涨过快,形成一股“抢购风”,物价指数比年初上升30。11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后,物价逐渐回落。1990年,物价相对稳定。
  二、商品比价
  历史上习惯以中等晚稻谷为交换标准品。
  农产品比价民国25年(1936)百公斤中等晚谷可交换花生53公斤,黄麻29公斤,鲜桂元53公斤,生猪25公斤,带鱼32公斤。
  1953年,百公斤中等晚籼111谷可交换花生63公斤,黄麻67公斤,鲜桂元57公斤,生猪33公斤,带鱼47公斤,甘蔗879公斤,杉原木0.3立方米。比民国25年可多换:花生10公斤,黄麻38公斤,鲜桂元4公斤,生猪8公斤,带鱼15公斤。
  1965年与1953年相比,百公斤中等晚1谷少换花生22公斤,黄麻18公斤,鲜桂元3公斤,生猪15公斤,带鱼6公斤,甘蔗286公斤;多换杉原木0.22立方米。
  1966~1984年,比价略有变动。1985年和1990年比价变动较大。
  农产品与工业品比价民国25年,百公斤中等晚谷可交换红糖30公斤,食盐88公斤,硫酸铵48公斤。
  1953年,百公斤中等晚谷可交换水泥211公斤,柴油28公斤,硫酸铵39公斤,白砂糖19公斤,食盐77公斤,煤油14公斤,元钉8公斤,床单1.7床,火柴844盒,手表0.24架。
  1957年,百公斤中等晚籼谷可交换水泥211公斤,柴油24公斤,硫酸铵49公斤,白砂糖14公斤,食盐73公斤,煤油14公斤,元钉13公斤,床单1.58床,火柴850盒,手表0.24架,钢材26公斤。比1953年多换硫酸铵10公斤,元钉5公斤,火柴6盒;少换柴油4公斤,白砂糖5公斤,食盐4公斤,床单0.06床。
  
  1971~1985年逐步缩小农产品与工业品差价。1985年与1957年对比,百公斤中等晚籼谷可多换;钢材8公斤,水泥1公斤,柴油16公斤,硫酸铵72公斤,白砂糖11公斤,食盐62公斤,煤油30公斤,元钉10公斤,床单1.2床,火柴240盒,手表0.5架。
  1990年,部分工业品提价幅度较大。1990年与1985年对比:百公斤中等晚籼谷少换:钢材6公斤,柴油10公斤,硫酸铵39公斤,白砂糖9公斤,食盐37公斤,元钉4公斤,床单0.84床。多换:水泥14公斤,煤油20公斤,手表0.58架。
  第二节 物价审核检查
  建国前,物价由市场调节。
  建国后,1950~1952年上半年,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审查核价。1952年下半年起,主要农产品购销价格,由县财经委员会审查核准。1953年,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和其他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派购统销以后,直至1962年8月,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零售价格,主要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县财委、县计委负责审批监督,县工商科负责市场价格的管理检查。
  1959年,县工商科协助商业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审价工作,重点检查饮食行业,纠正不合理的价格。
  1963年4月,县工商科与商业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城厢、涵江两地开展审价工作。通过检查督促,合作商店明码降低价格的商品达492种,降价幅度达13~14%。同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在重点地区成立市场物价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区长任组长,负责物价管理与检查。6月,县人民委员会成立莆田县物价委员会(简称“县物委”),负责全县物价审核、检查和管理工作。
  196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指示,进行物价审核。同年6月,县物委总结推广庄边供销社“月度盘点抽查,季度全面核对,物价员巡回检查”的审价工作先进经验,推动全县审价工作。11月,县物委、商业局抽调专职物价干部,对城厢、涵江两地各国营公司门市部和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进行一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突击检查,发现物价违纪案件23起,及时纠正处理。1965年上半年,全县审查商品价格17万笔,其中差错的2564笔,差错率为1.5%。下半年,县人民委员会重新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4项。“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物价管理机构瘫痪,审价工作陷于停顿。
  1977年,恢复县物委后,对全县物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1979年,国务院决定较大幅度提高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适当提高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后,全县出现乘机搭车乱涨价或变相提价,市场物价一时混乱。县物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开展1980年度物价大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整顿议价。
  1982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联合抽调有关部门17名干部,组成物价检查团,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城厢、涵江两地区执行国务院8月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审查各项商品价格。次年,县物委和莆田地区行署物价委员会派员组成物价检查组,检查食品站、粮站等单位价格执行情况,处理价格违纪案件6起,没收非法所得款1799元。
  1985年1月,成立莆田县物价检查所,负责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经常性物价检查和年度物价大检查。当年处理物价违纪案件19起,没收、罚款金额211434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起。次年,处理物价违纪案件18起,没收、罚款金额达41182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起。
  1987年9月11日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当年处理物价违法案件12起,收缴罚没款344232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起。
  1988年8~9月,在波及全省的商品“抢购风”中,县属企事业和个体工商户乘机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严重。县组织物价检查组,计210人次,深入56个单位,重点检查化肥、农药,钢材、水泥、电力等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销售价格,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日用消费品销售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共12件,收缴罚没款736800元,退回消费者65155元。同时,审查核准110个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清理各种收费标准254项,发给《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1989年开展物价大检查,处理物价违法案件13件,收缴罚没款520400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4起。1990年处理物价违法案件14件,收缴罚没款623400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起。同年9月,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证件年审和检查工作。
  第三节 物价改革
  建国前的物价由市场调节,或由不法商人垄断市价。建国后至1978年前,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国家对物价控制较严。1978年后,逐步进行价格改革,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和供求关系变化,调整不合理的比价。1979年4~5月,调整粮食、油料收购价,从夏粮收购起,以1978年为基数,粮食提价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从1979年1月起,提高油料收购价;3~9月,还调整生猪、活鸡、鸡蛋、带鱼、黄鱼、马鲛鱼、虾皮、鲜荔枝、甘蔗、鲜桂元、黄麻、杉原木收购价;11月贯彻《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提高猪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零售价格,逐步解决购销倒挂的问题,缩小工农业产品间的差价。同时,改暗补为明补,发给职工适当补贴。小宗小商品、农副土特产品放开价格,随行就市。
  1980年5月后,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加强物价管理,同时,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积极慎重地进行物价改革。同年,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由0.20元降低到0.15元;放开香蕉、枇杷价格,取消派购,实行议价议销;提高黄豆收购价,提高幅度为50.4%。
  1981年,主要理顺棉布与化纤布之间的比价,对省产涤棉布零售价每米降价1.18元,中长纤维每米降价0.51元。同时,为抑制高消费,适当提高卷烟和名酒的零售价。
  1982年9月,放开小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允许企业自行定价,全县第一批放开价格的有:针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六大类280种小商品。10月起陆续取消农用柴油、喷雾器、脱谷机的价格补贴。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降低上海手表、黑白电视机的零售价,减价幅度分别为18.2%和7%。
  1984年11月,取消荔枝、龙眼、柑桔、茶叶等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工业生产资料属企业自销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定价格。
  1985年始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外部分允许自由上市,自行定价。生猪、水产品、蔬菜取消派购,按质论价。
  1985年1月起,实行工业用电分时段定价,高峰时段电价上浮25%,低谷时段电价下浮30%。3月,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和自销部分的价格,随行就市。4月,放开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自行车(除永久、凤凰、飞鸽牌号外)等五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同年,审定省管的日用工业品价格目录定38种,比1975年减少22种。缩小计划价格,扩大市场调节价。
  1985年4月,贯彻省人民政府制定的《1985年价格体系改革的方案》,对粮食、油料取消统购,确定稻谷、小麦、黄豆三大品种改为合同定购,稻谷、小麦的价格按“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的比例计价,黄豆按现行每百公斤75元收购。花生果的价格从“倒四、六”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对超过定购的部分和其他的粮食品种自由购销,自行定价。生猪、禽、蛋、水产品、蔬菜、黄麻取消派购。木材取消统购,允许自由上市,放开价格。
  1986年3月,农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下议价和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三种形式。4月1日起,黄豆取消定购统销,放开购销价格。8月,放开黑白电视、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棉织物、中长纤维和名牌自行车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将毛巾(含枕巾、浴巾)、袜子(含线袜、化纤袜)也列为小商品,由企业自行定价。9月,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体系,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987年1月,国家规定除棉纱、棉布、涤棉布、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床单、毛线、丝绸类等22个品种外,其他针纺织品改为市场调节,企业自行定价。2月,提高原盐收购价,由原中等每吨28元,提高到46元。同年4月1日起,提高粮、油合同定购价,早、晚稻谷每50公斤提高2元,花生果每50公斤提高5.4元。5月,进口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允许上浮20%。
  1988年2月,放开200种小药品计划价格,改为市场调节价。4月1日起,福建省内销售的名、优卷烟、酒类和彩色电视机等高档消费品的市场零售价一律放开,随行就市,自行定价。5月1日,主要食品价格改革方案出台,生猪、鲜蛋、蔬菜、水产品放开购销价格。同月,扩大针纺织品计划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同品种分别上浮14~35%。9月,提高汽车客运票价,由人公里0.025元提高到0.035元。
  1989年1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一律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营,禁止哄抬价格和假冒产品伤农。县合成氨厂生产的碳酸氢铵出厂价、供应零售价,由县物价委员会制定,实行全县统一综合零售价,每吨274元。同年2月1日起,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同时向消费者收取特别消费税(14英寸彩电每台400元,18英寸以上彩电每台600元)和国产化发展基金(14英寸彩电每台100元,18英寸彩电每台300元)。3月,絮棉销售价格收归福建省物价管理委员会审定。4月1日,提高粮食、油料收购价格,同月,木材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原盐出场价由每吨100元,提高到170元。6月,对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规定最高限价,只准下降,不准上浮,火柴零售价由0.03元提高到0.07元。8月,调整照明电价,城镇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由0.15元提高到0.238元,农村照明用电,每干瓦时由0.15元提高到0.273元。
  1990年,贯彻“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采取“统一部署,分级决策,报省审批,适时出台”的做法,控制物价总水平。1月,调整汽车客运票价,普通客车每人公里由0.035元提高到0.038元。3月,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20英寸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由600元降到400元,其他型号也相应降低,取消征收国产化发展基金,20英寸彩色电视机零售价由1900元提高到2100元,其他型号彩电也相应提价。并提高油脂、油料合同定购价,每50公斤花生果提高13.4元、花生油提高47.1元、菜油提高49元,这三种价格提高后分别为每50公斤71元、231元和207.4元。7月,提高自来水价格,工业用水由每吨0.20元调为0.32元,民用水每吨0.20元调为0.25元。提高洗衣机、普通灯泡、元钉及针纺织品价格,提价幅度14~148%。11月,白砂糖零售价由每市斤1.04元提高到1.50元。民用煤每50公斤由1.8元提高到6元,改暗补为明补,每月每个职工补贴6元(含自来水、食糖提价补贴)。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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