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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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1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20.4
页数: 2
页码: 513-514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50年起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实行现金管理的情况。文章提及了各种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和意见文件的出台,对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进行核定,并进行现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另外,文中还提到了1989年初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申现金管理纪律,禁止超过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并进行了全面审查单位开户情况,开户卡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 莆田县 金融管理 现金管理

内容

1950年7月起,人民银行县支行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实行现金管理。首批执行的有机关单位、税务局、卫生院、莆田中学、驻军供给部、城关贸易公司、邮电局等40个单位。至1951年6月底,达102个单位。1951年底,企业财政存款47.1万元,比1950年底增长34.4%;1951年上半年现金收支与转帐收支的比例:城厢1∶6,涵江1∶7.5。此后,所有全民和集体单位都在银行开户,接受管理。
  1959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30元以上的公对公往来一律转帐。1961年,中共莆田县委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和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集体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信用社现金库存限额。
  1970年3月,加强对农村社队现金使用监督,对外地汇入款项,无证明文件的予以冻结清查。
  1978年10月,贯彻省人民银行制订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加强对社、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现金管理。
  1981年2月,人民银行县支行与农业银行县支行联合发出《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意见》。次年,县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1985年4月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重新核定库存限额。
  1989年初,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申现金管理纪律,不准超《条例》规定使用现金。1990年,全面审查单位开户情况,凭正本营业执照登记,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发给开户卡,无开户卡的户头限期注销。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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