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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金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1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金融管理
分类号:
F832.9
页数:
5
页码:
512-516
摘要:
本文讲述了莆田县金融管理包括货币流通管理、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工商信贷管理、金银管理、打击扰乱金融活动情况。
关键词:
莆田县
金融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货币流通管理
解放初,市场交易以大米和银元作媒介,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于1949年12月上旬召集城、涵各行业公会会员会议,重申人民币是唯一合法的货币,禁止金银、外币计价流通,要求各商号挂牌拒收银元,同时,国营贸易公司大量抛售物资,只收人民币,次年春节后,人民币就取代了大米和银元在流通中的地位。
国家货币投放主要通过信用支出、工资支出和农副产品收购支出,1969、1970、1975、1979年四年,以上三个方面的支出分别占同期银行现金付出总数的20.9%、19.84%、19.23%1979年后,信用支出大幅度增加,1990年信用支出、乡镇企业支出、工资支出、农副产品收购支出分别占银行现金付出总数的34%、13.2%、11.5%、7.5%。同时主要通过商品销售收入进行货币回笼。1957、1962、1965、1976、1979年五年,商品销售收入占银行现金收入的69.1。1979年后,商品销售现金收入绝对额逐步上升。而回笼比重相对下降。1990年,商品销售现金收入达324563万元,相当于1955年的9.9倍,占银行现金收入的39.4%,而信用回笼占31.5%,接近商品回笼。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流通量相应增加。1990年比1952年,全县银行现金收入增加114倍,付出增加107.7倍。1990年底,全县货币流通量比1955年4月底增加35.8倍。1950~1990年全县货币投放952768.3万元,回笼935929.8万元,净投放16838.5万元。
第二节 现金管理
1950年7月起,人民银行县支行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实行现金管理。首批执行的有机关单位、税务局、卫生院、莆田中学、驻军供给部、城关贸易公司、邮电局等40个单位。至1951年6月底,达102个单位。1951年底,企业财政存款47.1万元,比1950年底增长34.4%;1951年上半年现金收支与转帐收支的比例:城厢1∶6,涵江1∶7.5。此后,所有全民和集体单位都在银行开户,接受管理。
1959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30元以上的公对公往来一律转帐。1961年,中共莆田县委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和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集体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信用社现金库存限额。
1970年3月,加强对农村社队现金使用监督,对外地汇入款项,无证明文件的予以冻结清查。
1978年10月,贯彻省人民银行制订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加强对社、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现金管理。
1981年2月,人民银行县支行与农业银行县支行联合发出《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意见》。次年,县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1985年4月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重新核定库存限额。
1989年初,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申现金管理纪律,不准超《条例》规定使用现金。1990年,全面审查单位开户情况,凭正本营业执照登记,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发给开户卡,无开户卡的户头限期注销。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12月后,执行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银行县支行与县计委、劳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试行对劳力分配计划,进行货币监督。确定国营商业、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为管理对象。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凭《支取工资凭证》监督支付。
1961年7月,开始对9个系统设立工资基金专卡,控制支付。做到人、钱相符。1962年试行基本工资和其他工资分项管理,促使减人减钱。1964年,受管理单位273个,其中部属4个、省属11个、专(地)属26个、县属232个。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1966~196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保护国家资财,节约闹革命》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防止随意增人,滥发工资。
1971年出现劳力、工资、粮食“三突破”,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急电,限令各单位突击普查,限期清退超计划用工。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册》的办法,同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1978年12月,贯彻莆田地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县以上集体单位,增减工资基金必须经过劳动部门批准,责成劳动部门协同银行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现有人员分固定工和临时工进行登记造册,并发给《集体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据此支付工资。1980年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企业工资审批权限,一次性工资由主管部门审批,加班工资由厂长、经理、主任审批。由于放松监督,出现滥发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私招乱雇现象。1983年,出现工资、奖金增长幅度大于产值和利润增长的现象。1986年5月后,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恢复《工资基金管理册》办法。
第四节 工商信贷管理
建国初期,工商信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一切存款往上缴,需用贷款向上要。1959年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全县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15万元(截至1958年底)如数转作信贷基金。1961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对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1979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体制。1983年9月底,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全县移交银行统管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586万元,其中国营工业1129万元、国营商业1457万元。
1985年1月,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体制,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纳入全县综合信贷计划,(在县人民银行复设前)由市人民银行综合平衡,然后由各专业银行莆田市支行核定莆田县各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各行的营运资金,主要依靠吸收存款解决,实行“实贷实存、多存多贷、少存少贷、自主经营”,同时允许同业拆借,搞活横向资金融通。
1988年7月,工商银行县支行为加强信贷管理建立贷款“三查”、借款合同、贷款审批、流动资金管理、工商企业评估排队、贷款担保与抵押、信贷监督与制裁、信贷监测(监测贷款的结构、投向和效益变化状况)等8条制度。
第五节 金银管理
解放初期,市场上以银元、黄金计价流通和非法买卖金银活动相当严重。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并采取冻结方针,严格管理。人民银行县支行于1949年9月12日挂牌收兑银元,每枚市场价为0.45元,牌价0.2元。10月1日牌价0.18元,市场价为0.25元。到10月15日,市场价为0.2元,与牌价接近。10月26日牌价0.16元,市场价盘桓在0.17元左右。1950年8月7日实行全国统一牌价,与市场价接近,占主导地位,收兑数量日增,市场自由交易渐少,乃至消失。
1951年1月4日,银行配合公安部门突击市场检查,发现协记、恒昌、嘉隆三家京果店和久大、五章两家布店有计价收受银元,报司法部门处罚。
1953年10月20日,人民银行涵江办事处与涵江公安分局、涵江税务所配合,截获孔某买卖黄金5两多,并送司法部门处理。
1964年,破获涵江金银加工小组非法买卖金银,计白银1000多两、银元600多枚、黄金2两多,暴利29977元,主犯被逮捕法办。
1973年4月1日,白银牌价调高,投机商收购转售银行牟利。人民银行笏石营业所与工商所配合,破获一起非法收购白银案,没收白银1000多克,银元多枚。
第六节 打击扰乱金融活动
1952年1月28日,台湾国民党军队骚扰湄洲岛,在岛上使用假人民币。30日下午,第11区公所通知湄洲基点,动员群众交出假钞,共没收1256张(面额一万元,下同),其中一家纱布店1000张。尔后,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员前往湄洲岛,动员群众交出假钞,又没收229张。1952年10月11日,台湾国民党军队骚扰南日岛后,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员前往“反假”,计没收一万元券假钞152张。
1954年7月24日,公安部门破获伪造币一起,主犯被判3年徒刑。同年8月31日,鹭鹚岛渔民主动交出一万元券假钞55张。
1974年4月,县公安局在东宅大队破获一起收购民国法币案,没收人民币2000多元;8月,县公安局在笏石公社梅山大队破获一起收购民国法币案,案犯逮捕法办;1975年1~5月,在城厢、涵江、大洋、新县、华亭、忠门、笏石、灵川、东庄等9个社镇,查获18起收购购民国法币案,其中城厢市管会破获一案,缴获民国法币50张。
1981~1988年,秀屿、忠门、笏石、渠桥、黄石、梧塘等乡镇先后出现制造、贩卖假银元的活动。参与者走南闯北撤出假银元数百万枚。1981年初,县公、检、法联合组成专案组,对东庄林天祥等人立案审查。尔后又持续进行打击,至1988年底先后对356人不法人员予以判刑、劳教、拘留、罚款等处分,缴获假银元20多万枚,原料5000多公斤,模具2500多副,罚没款近30万元。
1982年,谣传人民币的硬分币含有某种贵重金属,有人高价收购,以致被大量收藏,市场交易缺分币找零,人民银行县支行一方面揭穿谣言,另一方面重新发行纸分币,煞住歪风。
1985年2月~1990年12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莆田分局查处莆田县内违反外汇管理案件8起,共非法买卖外汇816177美元,外汇券7840元,罚款84229.2元。
1990年2~3月间,公安机关在东峤、秀屿、平海、北高、华亭查获5起贩卖使用面额50元和100元的假人民币案,缴获假人民币40多万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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