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侨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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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0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侨汇
分类号: F832.4
页数: 1
页码: 508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建国前和建国后的侨汇情况。建国前,侨汇的方式包括“走水客”携带和对拨方式寄出。建国后,侨汇业务中断一度,但在解放初期得到恢复并采取了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1951年起,在莆田设立华侨服务部,开展侨务咨询和办理侨汇业务。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政策受到干扰,侨汇收入受到严重影响。1978年后,国家重新强调保护侨汇政策,并恢复了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但由于侨胞和港澳同胞自带外币或物品增多,侨汇相对减少。
关键词: 莆田县 金融 侨汇

内容

建国前,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办理侨汇。民国后期,福建省银行涵江支行亦兼办侨汇。
  县内未设侨汇局之前,侨汇有二种方式:一是委托华侨“走水客”(经常回国引渡亲友以取得报酬或贩售货物者)携带,“走水客”将款在香港或厦门兑换法币后,代为派送到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二是以对拨方式寄出,如某一华侨在海外经营需要资金,他就吸收华侨的汇款,开给收据,汇客把收据寄国内收款人,凭据向指定的商号(或人)领款。民国8年(1919)后,侨汇局相继成立,侨汇业务多由侨汇局办理。民国30年,南洋各地被日军占领,侨汇中断。抗战胜利后,逐渐恢复。莆田县在国外的侨汇局以新加坡为集中点。国内局介付,分信汇、票汇2种,信汇者登门派送,票汇者持票到局自领。多数侨汇局挪用侨汇头寸经商,积压侨汇。民国25年,每笔帮单收到至介付,为期20天;民国29年为25~30天;民国37年为30~40天。更有个别恃势强扣,只准存放取息,不许提取本金。
  解放初期,侨汇曾一度中断。尔后,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1951年人民银行先后在涵江、城关、江口设立华侨服务部,开展侨务咨询工作,办理华侨约期汇款,受理华侨托管存款单证、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对侨眷、侨生发放小额贷款,多方沟通汇源,侨汇业务迅速恢复。1958~1962年,侨乡曾一度出现个别强制侨眷参加投资、储蓄的现象,加上物资供应紧张,鼓励华侨进口化肥和粮、油、副食品等,侨汇锐减。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1963年侨汇开始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政策受到干扰,从1966年开始,取消自1957年12月起实行的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严重影响侨汇收入。1978年2月,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积极争取侨汇的意见》,重申国家保护侨汇政策。同年4月,恢复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侨汇上升。1984年后,由于侨胞和港澳同胞回乡时自带外币或物品增多,侨汇相对减少。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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