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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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信贷
分类号: F832.4
页数: 4
页码: 504-507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建国前和建国后的储蓄和存款情况。建国前,钱庄、角票局、银行办理存款不分商业行户和个人,储蓄种类有定期和活期两类。建国后,储蓄业务由银行和信用社办理,包括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包括农民储蓄、季节性有奖储蓄等,单位存款涵盖公营单位和私营企业存款。此外,还有外币存款和金融债券等金融产品。
关键词: 莆田县 金融 信贷

内容

建国前,当铺办理质押贷款,钱庄、角票局、银行办理放款,放款对象大部分是商业行户。
  建国后,信贷分门别类,扶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为发展城乡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一、农、渔业贷款
  1950年3月,成立莆田县农贷委员会,开始发放农业贷款。先是办理实物(大米)贷款,“贷实收实”,9月1日起办理人民币贷款。1950~1952年底,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放农业贷款129.242万元、大米25.5万公斤;县人民政府和生产救灾委员会委托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放贷款5.036万元。
  1953~1957年,人民银行县支行和信用社共发放农贷2258.3万元,农业社(组)所占比例逐年增长。在1955年下半年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农业银行县支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40.7万元,期限5年,月利率4%。农业合作化高潮后,农业银行县支行大量发放贷款,帮助初创的农(渔)业社兴修水利,添置农具、渔具,购买肥料及发展副业生产。1956~1957年8月底,共发放农渔业贷款1061万元。
  1958~1959年“大跃进”期间,银行、信用社执行“三要三给”(要多少给多少,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给,哪里要那里给)的方针,“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被废除,于是贷款猛增。1958~1959两年发放贷款1380万元,约等于1950~1957年发放数的总和。其中不少用于“炼盐”、“炼铁”、“办公共食堂”。1960年10月,纠正“三要三给”,恢复“三查”制度,农贷工作重新步上正轨。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唯生产力论”,农贷资金管理没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处于自流状态。
  1978年以后,农业银行县支行和信用社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农户贷款与集体贷款的比例,1979年底为13∶87,1983年底为65∶35;从支持粮食生产为主转向支持多种经营,其贷款比例从1979年底的85∶15,转为1983年底的40∶60;从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再生产全过程,商业贷款比重,1978年底几乎为零,1983年底占50%以上。
  1984年,农业银行县支行加强对乡镇企业和“两户一体”(个体户、专业户、联合体)的扶持,促使大量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全年发放贷款15492.17万元(其中信用社9956.5万元),比1983年的4502.04万元(其中信用社3566.56万元)增长244%。同年第四季度,出现信贷管理失控。次年,农业银行县支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自主经营”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扭转了失控现象。
  1986~1987年,莆田县养鳗和养虾业迅猛发展,农业银行县支行引进世界银行贷款1300万元,同时从外地大量拆借资金,给于扶持,信贷出现超负荷经营,到1987年底变存差为贷差,加上1988年9月间存款滑坡,全县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严重不足,拆借(入)8800万元,据此,农业银行县支行立即采取措施,强化宏观调控,当年累放32203万元(其中信用社7701万元),比上年累放减少6966万元,下降17.8%。次年开展信贷资金的全面清理、清查,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组织清收非正常贷款,到1990年底,全县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5804万元,其中非正常贷款仅占16%;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14350万元,其中非正常贷款仅占5.8%
  附:农业贷款的豁免
  1962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贷款问题的通知》,对1961年前的农贷进行清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社、队集体欠银行旧贷(指1961年以前的贷款,下同)505.382万元,豁免504.845万元;欠信用社旧贷2.173万元,豁免2.17万元。社员个人欠银行旧贷49.696万元,豁免48.649万元;欠信用社旧贷144.392万元,豁免141.006万元。共豁免旧贷696.671万元,占旧贷总数的99.3%。
  二、工商信贷
  国营工业贷款 1951年开始发放国营生产企业贷款,期限1~3个月,当年底余额0.15万元,1952年全部收回。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发展,贷款增加。1956年底余额208.1万元(包括公私合营工厂,下同)。1958年,“工业遍地开花”,信贷实行“三要三给”,结果生产上升幅度小,贷款占用大幅度上升,当年底余额500.3万元,比上年底增加13.3倍,1960年底余额达1202.5万元。1962年3月贯彻《银行工作六条》,促进工业调整,年底余额下降为264.7万元。由于银行放松监督与管理,出现赊销、预付和物资积压。1963年发放工业积压物资特种贷款107.79万元,清理预收货款177笔计16.4万元,预付货款123笔计9.9万元。1964年加强信贷管理,1965年底余额81.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凭计划供应资金,没有监督管理。1977年8月,贯彻新的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按产值贷款率和销售资金率掌握审核发放贷款,促进加速物资、资金的周转。1979年,银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清理企业的物资、资金和贷款,落实债权债务。1986年8月,贯彻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贷款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掌握,分为8种(工业周转、流动资金、临时、卖方、票据贴现、科技开发、专用基金、结算)贷款。建国后,工业生产贷款,以支持糖、盐、鞋、电子、塑料和机械行业为主,至1990年底余额5742万元,比1980年底的978.2万元,增长4.87倍。
  技术改造贷款 1977~1990年,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发放技术改造贷款17163.2万元,1990年底余额5333.6万元,有力地支持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扩大生产能力,使工业产值由1977年的8967.58万元,上升到65375.2万元(1990年),增长6.3倍。
  国营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供销合作社贷款 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集中资金支持国营商业、粮食及供销合作社,扩大购销,控制市场。“大跃进”期间,推行,“三要三给”的方针,造成盲目收购,压仓压库。1962年3月,贯彻《银行工作六条》,加强对贷款管理,收到明显效果。1962年底,国营商业贷款余额510.4万元,比1960年底下降292.2万元(20.9%),而社会零售额则上升322万元(5.1%)。“文化大革命”时期,凭商品库存贷款,没有监督管理。1979年后,逐步走上正轨。
  国营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1960年开办物资系统贷款,主要支持钢材、水泥进货的资金需要,年底余额18.3万元。由于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1964年从正常业务库存中划转积压物资4.9万元,上划贷款3.7万元,冲减自有流动资金1.2万元。1972年,开办供销企业贷款,木材公司划入,年底余额89万元。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银行对物资供销企业积极支持,贷款余额逐年增加,1990年底622.4万元,比1980年底增长43.9%。
  私营工商业贷款 1949~1952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积极扶持私营工商业维持与发展生产,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及涵江营业所,于1949年11月开办私营工商业贷款,贷款种类有:(1)埠外购销放款;(2)质押放款;(3)活期信用放款。当月,对纱布、京果行业发放11笔埠外采购质押贷款8800元。1950年1月开办小额折实放款,后来增办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小额和农村集镇周转性等放款。1950年发放贷款77笔计20830元。1951年1月,对土产出口押汇放出43950元,3月由上海办进口押汇4000元,8月发放纺绸进口押汇500元,荔枝干、赤糖出口押汇3100元。1952年,全县10个集镇举办物资交流会,人民银行共贷款422户、93630元,年底余额23.86万元。1953~1955年,紧缩对私营批发商的贷款,对零售商则予以维持,促进其向国营工商企业承揽加工、订货、包销、经销、代销。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私营工商业贷款消失。8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私营企业不断涌现,1988年恢复私营工商业贷款,1990年底,有14户,余额13.7万元。
  集体工商业贷款 1950年对木器、制鞋生产合作社发放“折实贷款”,期限一个月,年底余额2000元,1951年底增至3000元。1952年支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为农业服务,年底余额5.5万元。1955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扩股,年底余额降为1.9万元。1956年支持集体商业充实货源,年底余额增至20.3万元。1958年12个人民公社同时办农机厂,贷款增加,1959年底余额上升,为86.8万元。1973年试放“五小设备贷款”,当年底余额3万元。之后,逐年增加,至1978年底,余额24.2万元。1978年后,集体工商业贷款以贷其流动资金为主。1990年底,集体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689万元,设备贷款余额191.5万元,集体商业贷款余额360.5万元。
  个体手工业、商业及其它贷款 1950年底个体手工业贷款余额200元。1955年底0.56万元。1956年对个体商业贷款实行“商批行贷”,当年3万元指标几天就放完。1965年5月20日停止对个体经济贷款。1978年后,个体经济有了新的发展,银行给予扶植,贷款对象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房屋修建业、长途贩运等行业,期限一年(设备贷款最长二年)。1990年12月底,余额30.1万元。
  1952年9月12日,人民银行县支行举办职工小额贷款,期限3个月,到11月中旬,共放出100笔2547元。同年底停办。1988年2月,工商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举办商品房贷款。1990年底余额92.04万元。
  三、基本建设拨款及贷款
  建国后,国家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是以财政无偿拨款方式,通过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计划和预算,监督使用。1979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各部门、各单位自筹的基建资金,统归该行监督拨付。
  基本建设拨款 1950~1957年,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全县基建投资计311.7万元。1958~1960年,基本建设摊子越铺越大,出现“拨款大撤手,计划大敞口,管理大锅饭”的局面,3年中投资4812.39万元,为前8年的15.44倍。当时没有强调责任制,无专业管理,浪费严重。1961~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重点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全县基建投资2005.97万元,为1958~1960年三年总投资的41.7%。基建资金渠道由单一的财政拨款,新增专项拨款和贷款两种。1966~1976年,基本建设投资4342.62万元,基本上由财政部门确定计划,银行办理,建设资金作为存款业务,有钱就收,要钱就给,出现管理乱、浪费大的现象。1977年以后,建设银行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工程进展”的原则拨款,参与计划,并审查监督,促进投资效果提高。1977~1990年全县基建投资28769.54万元,其中秀屿港3000吨码头各个项目投资累计4126.41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发放更新改造贷款,贷给县鞋革厂75万元,贷给莆田罐头厂55万元。1984年发放300多万元,帮助各乡、镇建设农贸市场;发放1774.4万元支持港商建涵华新街房屋108幢。1984~1990年底,发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2068万元。1985~1990年,共发放6825万元,支持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建设项目,其中贷给莆田啤酒厂2240万元,贷给县三联鞋帽厂200万元,贷给县水产养殖公司200万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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