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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活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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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0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活动
分类号:
F832.9
页数:
11
页码:
502-512
摘要:
本文讲述了莆田县金融活动包括存款、信贷、侨汇、民间借贷、转帐结算、代理业务等情况。
关键词:
莆田县
金融
活动
内容
第一节 存款
建国前,钱庄、角票局、银行办理存款不分商业行户和个人。钱庄,角票局的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类种。银行的存款种类较多。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存款种类有整存分期计息、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甲种活期存款、乙种活期存款、子女教育存款等。
建国后,存款由银行和信用社办理。
一、城乡个人储蓄
建国初,物价波动,群众重物轻币,虽存款利率很高,仍无人问津。对此,人民银行县支行于1949年11月举办折实储蓄,1950年5月举办保本保值储蓄以代替折实储蓄(1950年11月停办),1951年以后物价稳定,储户愿意存利率较高的货币储蓄,保本保值储蓄于1952年5月停办。1952年底余额146.7万元,其中大部分是折实和保本保值储蓄。
1952年12月1日,莆田县单独举办一期季节性有奖储蓄一“农村爱国有奖储蓄”。期限4个月,到期凭单支取本金,以一万整户为一分配奖金单位,一整户4联4元,每联1元。设头奖1个,独得奖金200元;二奖2个,各得奖金20元;三奖10个,各得奖金8元;四奖1000个,各得奖金1元。于1953年3月31日当众开奖。
1953~1957年,储蓄利息几乎是净值,储户不断增加。1958年5月,莆田县单独举办“地方工农业建设投资存款”。由银行办理,筹集的资金转入县财政科,期限5年,无息。当时,群众响应中共莆田县委提出的“投资办厂”的号召,共筹集355.98万元,其中用现金和出售黄金、白银价款存入153.31万元;用生猪、杉木、砖瓦、石料等折价款存入202.67万元。1959年7月,县财政退还这笔资金,银行收回存单。原用现金和出售金、银价款存入的换发3年期储蓄存单,年息4厘,用实物折价款存入的,退还后用于抵还透支款和向大队、生产队投资128.5万元,归还贷款本息67.34万元。
1959~1962年,市场物资供应紧张,储源转移,1962年底余额比1958年底下降41.22%.1963年起,随着国民经济逐渐好转,储蓄业务回升。1965年底余额比1962年底增长45.2%。
“文化大革命”初期,储蓄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原则受到破坏,人民银行县支行布置所属单位,帮助造反派查找、冻结所谓坏人的储蓄存款。到1968年8月底全县共冻结175户,14.5万元。致使1967~1969年连续三年余额下降。尔后,人民银行县支行遵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政策,保障储户的合法利益,恢复信誉,1977年底余额比1966年底增长105.8%。
1978年以后,各金融机构增办储蓄种类,增设服务网点,国家先后8次提高利率,增加存期档次,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1987年底,全县存款余额比1977年增长610.4%。
1987年6月始,江口、华亭、梧塘、笏石、忠门、黄石6个邮电支局,开办储蓄业务。
1988年因物价波动,出现大量提取储蓄存款现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制止通货膨胀,对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保值,促进余额逐步回升,尽管1990年4月和8月两次调低利率,储蓄业务仍正常发展,1990年底余额比1987年底增长86.1%。
二、单位存款
1949年9月,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开始办理公营单位存款,12月底,开户6户,余额7392元。1950年5月后,实行现金管理,至10月底,开户55户,余额25.78万元。随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增多、规模扩大及国营经济迅速发展,余额不断增加。
1956年后,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社及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都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1965年纳入现金管理。1990年底,余额15698.37万元。
三、私营企业存款
1949年10月1日,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开始办理私营企业存款,12月底,开户7户,余额1440元。由于私营企业期望从银行得到贷款,存户渐增。1956年5月,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营企业存款消失。
1980年后,私营企业、个体商贩重新出现,他们在银行、信用社开户,至1990年底,存款余额134.83万元。
四、外币存款
建国初期,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办理侨汇转存原币存款,1950年12月停办。1980年起境外的个人、企业、团体得以汇入和携入的外汇外钞(兑换为外汇),开立外币存款帐户。1983年1月起,按照中国银行总行颁发的外币存款章程办理甲、乙、丙三种外币存款。
1985~1990年,年底外币存款余额分别有:16万美元、150万美元、267万美元、398万美元、642万美元、928万美元。
此外,1980年后还举办特定对象用外汇、外钞按当日牌价折成人民币开户,个人帐户可享受侨汇优待,亦可兑取处汇券或外汇汇出境外的“特种人民币存款”。
五、金融债券
1987年起,工商银行莆田县支行和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发放特种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9%。
第二节信贷
建国前,当铺办理质押贷款,钱庄、角票局、银行办理放款,放款对象大部分是商业行户。
建国后,信贷分门别类,扶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为发展城乡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一、农、渔业贷款
1950年3月,成立莆田县农贷委员会,开始发放农业贷款。先是办理实物(大米)贷款,“贷实收实”,9月1日起办理人民币贷款。1950~1952年底,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放农业贷款129.242万元、大米25.5万公斤;县人民政府和生产救灾委员会委托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放贷款5.036万元。
1953~1957年,人民银行县支行和信用社共发放农贷2258.3万元,农业社(组)所占比例逐年增长。在1955年下半年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农业银行县支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40.7万元,期限5年,月利率4%。农业合作化高潮后,农业银行县支行大量发放贷款,帮助初创的农(渔)业社兴修水利,添置农具、渔具,购买肥料及发展副业生产。1956~1957年8月底,共发放农渔业贷款1061万元。
1958~1959年“大跃进”期间,银行、信用社执行“三要三给”(要多少给多少,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给,哪里要那里给)的方针,“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被废除,于是贷款猛增。1958~1959两年发放贷款1380万元,约等于1950~1957年发放数的总和。其中不少用于“炼盐”、“炼铁”、“办公共食堂”。1960年10月,纠正“三要三给”,恢复“三查”制度,农贷工作重新步上正轨。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唯生产力论”,农贷资金管理没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处于自流状态。
1978年以后,农业银行县支行和信用社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农户贷款与集体贷款的比例,1979年底为13∶87,1983年底为65∶35;从支持粮食生产为主转向支持多种经营,其贷款比例从1979年底的85∶15,转为1983年底的40∶60;从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再生产全过程,商业贷款比重,1978年底几乎为零,1983年底占50%以上。
1984年,农业银行县支行加强对乡镇企业和“两户一体”(个体户、专业户、联合体)的扶持,促使大量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全年发放贷款15492.17万元(其中信用社9956.5万元),比1983年的4502.04万元(其中信用社3566.56万元)增长244%。同年第四季度,出现信贷管理失控。次年,农业银行县支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自主经营”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扭转了失控现象。
1986~1987年,莆田县养鳗和养虾业迅猛发展,农业银行县支行引进世界银行贷款1300万元,同时从外地大量拆借资金,给于扶持,信贷出现超负荷经营,到1987年底变存差为贷差,加上1988年9月间存款滑坡,全县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严重不足,拆借(入)8800万元,据此,农业银行县支行立即采取措施,强化宏观调控,当年累放32203万元(其中信用社7701万元),比上年累放减少6966万元,下降17.8%。次年开展信贷资金的全面清理、清查,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组织清收非正常贷款,到1990年底,全县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5804万元,其中非正常贷款仅占16%;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14350万元,其中非正常贷款仅占5.8%
附:农业贷款的豁免
1962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贷款问题的通知》,对1961年前的农贷进行清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社、队集体欠银行旧贷(指1961年以前的贷款,下同)505.382万元,豁免504.845万元;欠信用社旧贷2.173万元,豁免2.17万元。社员个人欠银行旧贷49.696万元,豁免48.649万元;欠信用社旧贷144.392万元,豁免141.006万元。共豁免旧贷696.671万元,占旧贷总数的99.3%。
二、工商信贷
国营工业贷款 1951年开始发放国营生产企业贷款,期限1~3个月,当年底余额0.15万元,1952年全部收回。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发展,贷款增加。1956年底余额208.1万元(包括公私合营工厂,下同)。1958年,“工业遍地开花”,信贷实行“三要三给”,结果生产上升幅度小,贷款占用大幅度上升,当年底余额500.3万元,比上年底增加13.3倍,1960年底余额达1202.5万元。1962年3月贯彻《银行工作六条》,促进工业调整,年底余额下降为264.7万元。由于银行放松监督与管理,出现赊销、预付和物资积压。1963年发放工业积压物资特种贷款107.79万元,清理预收货款177笔计16.4万元,预付货款123笔计9.9万元。1964年加强信贷管理,1965年底余额81.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凭计划供应资金,没有监督管理。1977年8月,贯彻新的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按产值贷款率和销售资金率掌握审核发放贷款,促进加速物资、资金的周转。1979年,银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清理企业的物资、资金和贷款,落实债权债务。1986年8月,贯彻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贷款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掌握,分为8种(工业周转、流动资金、临时、卖方、票据贴现、科技开发、专用基金、结算)贷款。建国后,工业生产贷款,以支持糖、盐、鞋、电子、塑料和机械行业为主,至1990年底余额5742万元,比1980年底的978.2万元,增长4.87倍。
技术改造贷款 1977~1990年,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发放技术改造贷款17163.2万元,1990年底余额5333.6万元,有力地支持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扩大生产能力,使工业产值由1977年的8967.58万元,上升到65375.2万元(1990年),增长6.3倍。
国营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供销合作社贷款 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集中资金支持国营商业、粮食及供销合作社,扩大购销,控制市场。“大跃进”期间,推行,“三要三给”的方针,造成盲目收购,压仓压库。1962年3月,贯彻《银行工作六条》,加强对贷款管理,收到明显效果。1962年底,国营商业贷款余额510.4万元,比1960年底下降292.2万元(20.9%),而社会零售额则上升322万元(5.1%)。“文化大革命”时期,凭商品库存贷款,没有监督管理。1979年后,逐步走上正轨。
国营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1960年开办物资系统贷款,主要支持钢材、水泥进货的资金需要,年底余额18.3万元。由于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1964年从正常业务库存中划转积压物资4.9万元,上划贷款3.7万元,冲减自有流动资金1.2万元。1972年,开办供销企业贷款,木材公司划入,年底余额89万元。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银行对物资供销企业积极支持,贷款余额逐年增加,1990年底622.4万元,比1980年底增长43.9%。
私营工商业贷款 1949~1952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积极扶持私营工商业维持与发展生产,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及涵江营业所,于1949年11月开办私营工商业贷款,贷款种类有:(1)埠外购销放款;(2)质押放款;(3)活期信用放款。当月,对纱布、京果行业发放11笔埠外采购质押贷款8800元。1950年1月开办小额折实放款,后来增办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小额和农村集镇周转性等放款。1950年发放贷款77笔计20830元。1951年1月,对土产出口押汇放出43950元,3月由上海办进口押汇4000元,8月发放纺绸进口押汇500元,荔枝干、赤糖出口押汇3100元。1952年,全县10个集镇举办物资交流会,人民银行共贷款422户、93630元,年底余额23.86万元。1953~1955年,紧缩对私营批发商的贷款,对零售商则予以维持,促进其向国营工商企业承揽加工、订货、包销、经销、代销。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私营工商业贷款消失。8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私营企业不断涌现,1988年恢复私营工商业贷款,1990年底,有14户,余额13.7万元。
集体工商业贷款 1950年对木器、制鞋生产合作社发放“折实贷款”,期限一个月,年底余额2000元,1951年底增至3000元。1952年支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为农业服务,年底余额5.5万元。1955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扩股,年底余额降为1.9万元。1956年支持集体商业充实货源,年底余额增至20.3万元。1958年12个人民公社同时办农机厂,贷款增加,1959年底余额上升,为86.8万元。1973年试放“五小设备贷款”,当年底余额3万元。之后,逐年增加,至1978年底,余额24.2万元。1978年后,集体工商业贷款以贷其流动资金为主。1990年底,集体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689万元,设备贷款余额191.5万元,集体商业贷款余额360.5万元。
个体手工业、商业及其它贷款 1950年底个体手工业贷款余额200元。1955年底0.56万元。1956年对个体商业贷款实行“商批行贷”,当年3万元指标几天就放完。1965年5月20日停止对个体经济贷款。1978年后,个体经济有了新的发展,银行给予扶植,贷款对象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房屋修建业、长途贩运等行业,期限一年(设备贷款最长二年)。1990年12月底,余额30.1万元。
1952年9月12日,人民银行县支行举办职工小额贷款,期限3个月,到11月中旬,共放出100笔2547元。同年底停办。1988年2月,工商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举办商品房贷款。1990年底余额92.04万元。
三、基本建设拨款及贷款
建国后,国家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是以财政无偿拨款方式,通过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计划和预算,监督使用。1979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各部门、各单位自筹的基建资金,统归该行监督拨付。
基本建设拨款 1950~1957年,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全县基建投资计311.7万元。1958~1960年,基本建设摊子越铺越大,出现“拨款大撤手,计划大敞口,管理大锅饭”的局面,3年中投资4812.39万元,为前8年的15.44倍。当时没有强调责任制,无专业管理,浪费严重。1961~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重点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全县基建投资2005.97万元,为1958~1960年三年总投资的41.7%。基建资金渠道由单一的财政拨款,新增专项拨款和贷款两种。1966~1976年,基本建设投资4342.62万元,基本上由财政部门确定计划,银行办理,建设资金作为存款业务,有钱就收,要钱就给,出现管理乱、浪费大的现象。1977年以后,建设银行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工程进展”的原则拨款,参与计划,并审查监督,促进投资效果提高。1977~1990年全县基建投资28769.54万元,其中秀屿港3000吨码头各个项目投资累计4126.41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发放更新改造贷款,贷给县鞋革厂75万元,贷给莆田罐头厂55万元。1984年发放300多万元,帮助各乡、镇建设农贸市场;发放1774.4万元支持港商建涵华新街房屋108幢。1984~1990年底,发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2068万元。1985~1990年,共发放6825万元,支持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建设项目,其中贷给莆田啤酒厂2240万元,贷给县三联鞋帽厂200万元,贷给县水产养殖公司200万元。
第三节 侨汇
建国前,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办理侨汇。民国后期,福建省银行涵江支行亦兼办侨汇。
县内未设侨汇局之前,侨汇有二种方式:一是委托华侨“走水客”(经常回国引渡亲友以取得报酬或贩售货物者)携带,“走水客”将款在香港或厦门兑换法币后,代为派送到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二是以对拨方式寄出,如某一华侨在海外经营需要资金,他就吸收华侨的汇款,开给收据,汇客把收据寄国内收款人,凭据向指定的商号(或人)领款。民国8年(1919)后,侨汇局相继成立,侨汇业务多由侨汇局办理。民国30年,南洋各地被日军占领,侨汇中断。抗战胜利后,逐渐恢复。莆田县在国外的侨汇局以新加坡为集中点。国内局介付,分信汇、票汇2种,信汇者登门派送,票汇者持票到局自领。多数侨汇局挪用侨汇头寸经商,积压侨汇。民国25年,每笔帮单收到至介付,为期20天;民国29年为25~30天;民国37年为30~40天。更有个别恃势强扣,只准存放取息,不许提取本金。
解放初期,侨汇曾一度中断。尔后,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1951年人民银行先后在涵江、城关、江口设立华侨服务部,开展侨务咨询工作,办理华侨约期汇款,受理华侨托管存款单证、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对侨眷、侨生发放小额贷款,多方沟通汇源,侨汇业务迅速恢复。1958~1962年,侨乡曾一度出现个别强制侨眷参加投资、储蓄的现象,加上物资供应紧张,鼓励华侨进口化肥和粮、油、副食品等,侨汇锐减。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1963年侨汇开始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政策受到干扰,从1966年开始,取消自1957年12月起实行的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严重影响侨汇收入。1978年2月,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积极争取侨汇的意见》,重申国家保护侨汇政策。同年4月,恢复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侨汇上升。1984年后,由于侨胞和港澳同胞回乡时自带外币或物品增多,侨汇相对减少。
第四节 民间借贷
一、高利贷
建国前,莆田县较普遍的高利贷有:
“三头乓”青黄不接时,借入谷子1石(半石可装一麻袋,俗称一头),新谷登场时还1石半(三头)。
“牛相斗” 俗称“牛斯搭”,春初借谷子100斤(市斤,下同),夏收时还200斤。夏收没有还,秋收时还300斤。
“驴打滚” 冬末或春初借谷子100斤,夏收还200斤。夏收无还,秋收时还400斤,如再无还,次年夏收时要还800斤。
卖青苗 在谷子未登场时,以低价把所借的钱折为谷子数量,收成时归还。也有以花生、麦子、黄豆、桂元、荔枝折为偿还实物的。
差价贷款 债主利用各种实物产销时价格的差异,在贷出时,将款折成低价实物的数量,还期定在该项实物的畅销期。到期不还,则又折为另一低价实物贷出。
水利 沿海船户向高利贷者告借,往返航程一次,加倍偿还。如莆田至泉州,往返须半个月,贷出100元,收回本息200元。但船只遇险沉没,本息可不还。
山利 同水利性质一样,利息比水利低一半。但不论船行有否遇险,都要还清本息。
印子钱 盛行在城、涵二镇。借户多为小商摊贩,利息于借出时扣除,以后原借额按借期天数平均,逐日归还。一般每笔借额10元,利息1元,借户实收9元,每天还1角,100天还清。每户最多借10笔(100元)。债主设簿登记,每天派人向债户收款,收款后在内日期栏盖一戳记,故名“印子钱”。
租仔 以田契作质向债主借款,利息则于早、晚稻收成时以谷子交纳,象佃农向地主交租一样,故名租仔。贷额视所抵押的田地每年能收获若干担谷子为准。期限一般3年,过期不赎,田归债主。
斩头息 借100元,扣除利息10元,实付90元,期限1个月,到期还100元,故名斩头息,亦称“出九入十”。
私当 不挂当铺名称,由中间人代为招揽业务,贷款期限一般3~6个月,利息普遍为2分。贷时中间人扣手续费5%。
二、合会
合会亦称“摇会”,历史悠久。通常由需款人自为会首,邀集朋友参加。参会人数一般12~20人。会首预计自己需款的日期,决定集会时间,每3个月集会一次的叫季会,每月一次的叫月会。会款较普通的是“5攻6”,即未摇得会款者每次交5元,摇得会款后每次交6元。多交的1元为利息。唯会首每次都交6元。但轮值会首得会时,各会友不论得会与否,都要交6元。请会次序一般是采取摇骰决定。民国后期,因法币贬值,会款改为稻谷。民国26年左右,大多数改为以贴息最多的人为得会者,称“标会”。
三、自由借贷
建国后至土地改革前,民间借贷陷于停顿。为解决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需要,县人民政府号召开展自由借贷。利息由双方协议,农会出面担保,保障有借有还。全县掀起一个自由借贷高潮,尤其妇女,拿出仅有的少量金银饰品,卖给银行,把所得价款借给困难户购买肥料。1951年,全县自由借贷数额达16万元以上,超过当年农贷总额。1954年后,信用合作组织承担起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与高利贷作斗争的任务,自由借贷为其贷款代替。随着就业率的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趋向稳定,临时困难,依靠所在单位组织或互助储金会解决。
1979年后,随着体制改革,个体工商业户涌现,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且数额大(几百元~几万元),利率高(月息2~3分,高达5分)。
四、互助储金会
50年代,人民银行县支行在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互助储金会。1964年春,协同县总工会进行整顿,建立制度、健全帐务,互助储金会由松散渐趋巩固。截至1967年5月底,单城厢就有116个,占单位总数的90%,存款余额29871元。互助储金会的基金有两种:一是固定的,会员每人出资12元或18元,退会时归还;二是由会员自由认存,每月1~8元不等,年底发还。基金用于解决会员生产、生活上短期需要,原则是:特殊困难重点解决,一般困难酌情解决。借款期限为4个月,分次还清,无息,颇受欢迎。
第五节 转帐结算
1950年7月,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国营企业、机关、学校、部队实行现金管理,在货币领域里严格划分使用现金和转帐结算的范围,大力开展转帐业务,转帐结算分同城和异地两种。
一、同城结算
现行的方式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结算。
1986年1月1日起,为加速资金周转,莆田县设在城关的各银行和信用社联合社,参加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分行票据交换所交换票据,每天两次。
二、异地结算
异地结算原称汇兑。莆田县解放前,钱庄、角票局、银行办理汇兑,与上海、福州、泉州等地通汇,福建省银行涵江支行于民国36年1937自设电台办理电汇。莆田县解放后,城、涵两地人民银行于民国38年9月15日通汇,1949年11月24日开办埠际押汇。1950年1月举办进口押汇,10~12月陆续与省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福安、永春、建阳、古田、建瓯、邵武、长乐、仙游、枫亭、闽侯、南台等)、省外(上海、杭州等)17个行、处建立通汇关系。
1953年3月,推行苏联的7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电信拨、特种帐户、信用证、保付、托收无承付,支票)。几经变革,现行的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7种结算方式。
第六节 代理业务
一、债券
1950~1990年,莆田县各家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20期,地方债券3期。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发行,年利率5%,计3万分,缴款88067元。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年利率4%,实际缴款:1954年646321元,1955年615403元,1956年575627元,1957年608462元,1958年713555元。
福建省经济建设公债 年利率2%,实际缴款数:1959年599333元,1960年578478元。1962年,人民银行县支行代理省财政厅在莆田县发行210万元。
国库券 1981年始发行。1981年125.7万元,年利率4%、1982年221.6万元。1983年297.2万元,1984年282.5万元,以上年利率单位4%、个人8%。1985年372万元,年利率单位5%,个人9%。1986年382.3万元,1987年356.8万元。1988年523.4万元,以上年利率单位6%、个人10%。1989年445万元,1990年464.7万元,以上年利率14%。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1987年发行186.7万元,定期三年,年利率单位6%,个人10.5%。
保值公债 1989年发行463万元,定期3年,年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
特种国债 1989年发行73.7万元,1990年发行65.24万元。定期5年,年息15%。
二、金库
民国时期,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代理国库,福建省银行莆田办事处代理省库,莆田县银行代理县库。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莆田县即建立中央金库莆田支库,由人民银行县支行代理,下设涵江经收处。凡国家财政收入,由经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纳支库,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坐支或自行保管。1951年3月1日,增设笏石经收处。尔后,随银行增设营业所,相应建立经收处。经收的税款,逢五逢十电汇省分库,超过1000元时,当天电汇。
1958年7月1日,成立乡镇一级财政金库。人民银行县支行还代理“贸易金库”、“邮电金库”、“工会金库”,归属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缴存,上解总库。
第七节 其他
一、信托投资
1984年,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增设咨询信托部,办理咨询服务和信托投资业务,当年4月,与莆田县橡胶厂和马来西亚侨商合作创办莆田福祥塑胶有限公司,为莆田市第一家中外合作企业,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外汇17.5万美元(1美元折人民币2元)。侨商占50%,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占20%,橡胶厂以厂房设备投资占30%。三方按此比例分享盈利,分担风险,合作期限为10年,主要经营生产胶鞋出口。1989年1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退股,股份转让给侨商(12.5%)和橡胶厂(7.5%),收回投资并分得利润。1985年1月20日,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与莆田县百货公司和香港东衍有限公司合作创办中外合资中国东衍(涵江)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旅游服务商业等业务,资本总额定为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县百货公司(甲方)占50%,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乙方)占25%,香港东衍公司(丙方)占25%。合作期限12年。当年3月1日开业,经营18个月,因效益差,于1986年8月31日停业。乙方投资,以外汇归还,并分得利润。二、清偿解放前存、汇款
1953年3月15日,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办理登记,清偿莆田县解放前存户存入国民政府官办的、官商合营、外商银行和私营银钱业中未提取的定活期存款、定活期储蓄、未解侨汇、国内未解汇款、香港(法币)存款、人寿保险,但只还本金,不付利息。至1957年10月31日,共接受登记存、汇款5272笔、偿付312714元,其中由侨批业登记偿付696笔、72124元,代外地银行偿付718笔、164221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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