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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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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01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金融
分类号:
F832.7
页数:
25
页码:
493-517
摘要:
本文讲述了莆田县金融包括货币、金属币、纸币、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存款、信贷、侨汇、民间借贷、转帐结算、代理业务、金融管理、货币流通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莆田县
金融
概况
内容
莆田县的金融业比较发达,民国以前,各主要集镇设有当铺、钱庄。民国时期,全国性的金融分支机构(除中央银行外),有省、县地方银行和私营银行、侨批局、角票局等。建国后,银行、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遍布全县各地。
货币流通始自唐初制钱,后有银两(明朝),银元、铜元(清朝)。至民国,银、铜元先后被纸币所代替。民国时期,除国家和地方银行外,先后有71家私营银行、角票局发行纸币。民国24年(1935)11月,实行法币政策,不再以银元为本位货币。民国37年8月,“金圆券取代法币。民国38年7月“银元兑换券”取代“金圆券”,同月,民国币制崩溃,商品交易以米和银元作媒介。建国后,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
建国前,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量很少,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建国后,金融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初期,主要是实行现金管理、吸收存款、建立金库,灵活调拨资金,实现现金收支平衡;大力支持农业生产,支持国营贸易,同时扶持私营工商业。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重点是大力发展储蓄和保险业务;支持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运用信贷杠杆,促进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时期,金融管理有所放松,信贷失控。1961年起,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金融工作回到正确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事业处于混乱状态。1977年以后,整顿金融事业,改革金融体制,形成以人民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在信贷资金上,大力支持工、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加强对“两户一体”(个体户、专业户、联合体)的扶持,发展商品经济。莆田县的金融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一章 货币
第一节 金属币
一、铜币
制钱 外圆中有方孔,正面是当朝帝号。自唐初开元通宝开始,各朝沿用,流通至民国初年。以开元、熙宁、永乐、顺治、康熙、乾隆、光绪和日本的宽永等为最多。面额多为一文,亦有十文、五十文,一千文称一贯。
铜元 外圆中无孔,俗称“铜片”、“铜板”。每枚重库平二钱,等于制钱十文。铜元正面有“光绪元宝”、“大清铜币”、“中华民国”、“十文”、“当十铜元”等不同字样。另有一种正面铸古代布币图案背面铸“中华民国××(22~25)年造”的“分”片(有一分和半分两种),一分等于铜元三枚,十分等于银角一角。民国30年(1941)后逐渐退出流通领域。
二、银币
银两 亦称银锭或“银元宝”,于明朝开始使用。官府库银解运,每锭100两、50两不等,民间使用的则为1两、2两和5两。含银量98%以上。至民国22年4月6日“废两改元”后不再流通。
银元 从外国流入,俗称“番钱”、“大洋”。清道光时,市面上有日本龙洋、西班牙本洋、墨西哥鹰洋等。光绪十五年(1889)后,有清政府铸造的“光绪元宝”、“宣统元宝”、“大清银币”3种银元;民国政府铸造的袁世凯银元(亦称“袁大头”)、孙中山银元(开国纪念币)和“帆船”3种。银元的重量除初铸的“光绪元宝”每枚7钱3分外,其他均为7钱2分;成色除“袁大头”含银量89%外,其他均为88%。银角有“袁头”五角、二角、一角;“光绪元宝”二角、一角等。以“光绪元宝”双毫银角为多,5枚兑银元一元。银元自清朝沿用至民国24年政府实行法币政策时止。
三、镍币
民国25年3月,镍币开始流通,有5分、10分、20分3种。正面为孙中山头像,背面为古代布币图案,作为法币的辅币。随法币贬值而消失。
四、合金币
1957年12月1日发行1分、2分、5分3种铝镁合金金属币。
1980年4月15日发行1角、2角、5角和1元4种合金币。1元的为铜镍合金,其余为铜锌合金。
1984年10月1日,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流通纪念币,一套3枚,面值均为1元。1986年9月20日,发行“国际和平年流通纪念币”一枚,面值1元。1987年11月20日,发行“第六届全运会流通纪念币”一套3枚,面值均为1角。1988年12月1日,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建行40周年流通纪念币”一枚,面值1元。1989年9月28日,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流通纪念币”一枚,面值1元。1990年8月22日,发行“第11届亚运会流通纪念币”一套2枚,面值均为1元。另有“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30周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5种流通纪念币从外地流入,每套均为一枚,面值1元。1元的为铜镍合金,1角的为铜锌合金。
第二节 纸币
一、通用纸币
明洪武八年(1375)的“大明宝钞”,面值分1贯、500文、400文、300文、200文、100文6种。
清咸丰年间以银两为单位的“户部官票”和以铜钱为单位的“大清宝钞”。“大清宝钞”,面值分250文、500文、1000文、1500文、2000文、5000文6种。宣统年间,大清银行福州分行的“大清银元兑换票”,票面注明“每元照番银七钱兑换”,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福建官钱局的小洋票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
民国元年(1912),开始发行的中国银行兑换券,票面有1元、5元、10元、100元4种;交通银行兑换券,票面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5种。民国13年开始发行的中央银行兑换券,票面有1元、5元、10元3种。民国24年11月发行的中国农民银行兑换券有1角、1元2种。其中中国银行兑换券以“袁大头”为本位,十足兑现,信用昭著,欲以银元换之,每千元需加贴水数元。
民国24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以“中央”、“中国”、“交通”(次年2月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简称法币,也叫国币),不再以银元为本位。票面有1元、5元、10元、50元等。
民国31年4月后,中央银行发行的“关金”(民国20年5月发行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原专供缴纳关税用)与法币并行流通,比值为1∶20。票面有10分、20分、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50元、500元、1000元、2000元、2500元、5000元、5万元、25万元15种。当时市面流通的法币票面增到1万元、2万元、4万元。法币急剧贬值。民国36年2~11月,商民先后拒用面额1000元以下的法币;民国37年8月初,所有法币又被拒用。
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取消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在莆田县流通的面票面有5元、20元、50元、100元直至100万元等,法币300万元兑金圆券1元。
民国38年7月2日,国民政府取消金圆券,使用由中央银行发行的“银元兑换券”,票面有2角、1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1元折合金圆券5亿元。出现仅几天,就被拒用。
建国后,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1949年8月26日人民币进入莆田县市场,票面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6种。9月中旬,发行200元、500元、1000元3种票券。1950年1月至1954年6月,陆续发行5千元、1万元、5万元3种票券。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的人民币(简称新币),收回原来的人民币(简称旧币)。比率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6月11日停止收兑,全县共收回旧币546亿6096万7869元。新币主币票面有1元、2元、3元、5元4种,辅币票面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1957年12月1日又发行10元券。
1964年4月15日,人民银行县支行奉令在30天内收兑原由苏联代印的3种票券的人民币(简称“三币”),即1953年版深绿色“并冈山”图景的3元券、酱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景的5元券、黑色“工农”图景的10元券。全县共收兑“三币”989万元。同时发行深绿色2元券和墨绿色2角券。
1966年1月10日发行有天安门水印的1965年版的10元券和1962年版的1角券,1967年12月15日发行背面颜色调整了的1962年版的一角券,1969年10月20日发行深棕色5元券和深红色1元券,1974年1月5日发行青莲色5角券,共8种,用以调换收回以前发行的新币(除枣红色1角券和分币外)。
1987年4月27日至1988年9月22日,又陆续发行1980年新版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5角、2角、1角9种票券,用以调换收回以前发行的各种新币(纸分币和硬币除外)。
二、地方纸币
(一)本票
清光绪年间,城关的同丰、晋丰、成美,涵江的上裕、宝发、瑞茂等号,签发本票,面值不等。
民国13年,涵大钱庄签发一元本票,发行一年多,出现假票,引起挤兑,无法如数兑现,形成倒票,钱庄因而倒闭。
(二)钞票
民国10年,福建银行发行的1元券曾在莆田县流通。次年该行倒闭。
民国13~23年,先后有69家私人角票局、钱庄发行1角、2角、5角、1元的纸币,总量达几百万元,倒票约33万多元。资信比较好的兴安、慎昌等钱庄发行的纸币流通全县,其余只能在当地流通。还有仙游县的通益,福清县的同成、大兴、永安顺、中兴、新仁隆、茂业、兴益、教兴,福州的东南、慎昌、福记等钱庄发行的纸币亦在莆田县流通过。
莆仙农工银行、莆田实业银行,分别于民国17年、民国18年发行1角、2角、5角、1元、5元的纸币,各发行15万元,分别于民国21年和民国26年停业时收回。
民国20年厦门中南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发行的纸币在莆田市场上流通时间短,数量少。民国22年发行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2角券。民国28年,福建省银行发行的1元主币和1分、5分、1角、2角、5角辅币,这些纸币在莆田流通。
涵江办事处在法币剧烈贬值的情况下,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分别于民国33年、37年、38年开始签发本票。面额额视需要填写。
民国38年5~6月间,中共闽浙赣人民游击纵队闽中支队司令部(驻大洋),发行纸币。福建省档案馆收藏的一张1角券为赤红色,正面中央是“春耕图”,图景之上有“闽中支队部钞票”7个字,两边印镰刀、锤子,下沿中间编号“00031”。
(三)兑换券
民国37年8月19日至次年7月1日,福建省银行和莆田县银行发行金圆辅币券。
民国38年5~8月间,莆田县银行发行米券和银元辅币券。5~8月,签发半市斤米券4266市斤8小两,收回2885市斤8小两;6~8月,签发银元辅币券5角券、2角券、1角券计12250纸、共2625元,收回5996纸、共银元1448元。遗留民间米券1381市斤、银元辅币券1177元。建国后,原莆田县银行董事会张贴启事,通知持有者于1949年12月26日至1950年1月10日,持券到城关县府路49号兑换。同期还流通福建省银行发行的银元辅币券。
第二章 金融机构
一、当铺
清咸丰年间,福州一巨商在城关开设“东有”号当铺,民国初由莆田人黄琴亭接办,改称“通有”,民国16年(1927),吴某接办,更名“惠通”。
光绪年间相继开设多家当铺:城关“通泰”、“通来”、“义聚”、“大美”、“义有”,涵江“光先”、“大有”、“同寅”、“怀远”、“中和”(后改名“元生”),笏石“和盛”(东头)等2家,黄石“义山”、“协盛”,还有江口、大洋、龙桥、梧塘、北高诸乡镇各一家。每家资本1万元(银元)左右,至民国31年先后停业。
民国31年,县政府在城关圣路加医院内设立公典局。
二、钱庄
清光绪二十七年至三十一年(1901~1905),城关有“同丰”、“晋丰”、“成美”,涵江有“上裕”、“宝发”、“瑞茂”等号钱庄,后来有涵江的“涵大”、“泉美”、“义德”,江口的“广美”。资本都在1万元以下,民国初年,先后停业。
三、中国银行莆田分行
民国4年8月,中国银行在涵江霞徐陡门头设立涵江汇兑所。民国6年迁城关,次年迁回。民国8年3月改为涵江支行(四等)。民国17年撤销。民国30年1月在涵江宫口15号复设,更名涵江寄庄,次年7月迁城关。民国32年11月改为涵江办事分处,民国36年4月升格为办事处。莆田解放时,暂停营业。
1950年2月6日迁回涵江复业,1951年6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涵江支行,设侨汇股,对外沿用“中国银行”牌子。1978年12月,复设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1979年7月升格为支行,1982年2月改称涵江分行,1984年改称莆田分行,1984年6月后(涵江、城厢属莆田市辖),莆田县内没有设中国银行机构。
四、侨汇局
民国8年,西洙村吴坤璜首创美兴侨汇局,设在涵江宫下。继之有“聚华”、“通美”、“义德”等号。至民国25年,有“福源隆”、“新和”、“福源兴”、“义德”、“承丰”、“建南”、“亨利”、“美兴”、“通美”、“程茂盛”等号。全部系头、二盘局。民国29年,“福源兴”、“通美”停业,新增“义和”、“永和”二家。民国30年,南洋各地被日本军队占领,侨汇局全部停业。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侨汇局逐渐复业,到民国37年,有“美兴”、“建南”、“承丰”、“程茂盛”、“义和”、“新和”、“大陆”、“建新”、“友和”、“永和”等10家,均系头、二盘局;另有“正大”、“泉通”2家系三盘局。
建国后,国家对侨汇业采取“团结与管理相结合”的政策,实施“外汇归公,利润归私”的方针。1950年开业经营头、二盘局的有“义和”、“利侨”、“建隆”、“友和”、“联泰”、“建南”、“裕丰”、“美兴”、“建新”、“信义”、“信友”、“泉生”、“群大”、“建中”等14家,三盘局有恒利一家。1951~1954年,“恒利”、“美兴”、“建新”、“建中”、“泉生”、“群大”、“信义”、“友和”8家相继停业,其余各家经营到1975年银行接办时止。
五、福建银行涵江经理处
民国10年,福建银行在涵江徐顶街游祠设涵江经理处,次年倒闭。
六、角票局
民国13年设“恒安”角票局。至民国19年,先后设立“天益”、“建源”、“中兴”、“福兴”、“鼎成”、“商业”、“鸿成”、“汇通”、“元成”、“义有”、“华丰”、“利民”、“义大”、“莆田农工”、“善元”、“华大”、“通美”、“瑞兴”、“源通”、“德昌”、“振业”、“兴业”、“顺兴”、“泉兴”、“万通”、“元珍”、“瑞芳”、“涵益”、“义顺华”、“永孚”、“通商”、“宝丰”、“泉美”、“慎昌”、东兴、“兴安”、“荣兴”37家角票局。资本1万元以上的有“恒安”、“元成”、“莆田农工”、“泉美”、“兴安”、“慎昌”等,其余均在5000元左右。大部分角票局信用薄弱,先后收盘。继续营业的,城关只有“兴安”、“利民”、“荣兴”,涵江只有“慎昌”、“泉美”、“宝丰”。当时县政府鉴于角票局发行纸币准备金不足,决定只留“兴安”、“慎昌”两家。民国23年角票局复起,城厢、涵江两地计有“隆祥”、“晋丰”、“信记”、“德兴”、“韩坝”、“通德”、“广美”、“宜隆”、“春来”、“亦生”、“华兴”、“振兴”、“锦美”、“信孚”、“源有”、“宝通”、“厦兴”、“同兴”、“交通”、“兴宁”、“信义”、“永通”、“益民”、“协记”等27家。但不到一年,除“隆祥”、“通德”、“协记”等收清发行纸币停业外,其余倒票16万多元。还有石庭“美兴”、埭头“金水”、平海“利平”、笏石珠江村的“益芳”等4家,经营时间都很短。
七、万国储蓄会
民国13年,万国储蓄会在涵江宫口义德栈设代理处。
八、莆仙农工银行莆田实业银行
民国17年、民国18年莆仙农工银行、莆田实业银行分别在涵江开业,莆田实业银行在城关设办事处,属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资本各20万元。莆仙农工银行实收15万元,莆田实业银行实收5万元。两家分别于民国21年、民国26年底停业。
九、邮政储金
民国20年,莆田(设城关)、涵江、江口邮局开办邮政储金业务。
十、中国农民银行
民国24年7月,中国农民银行在涵江前街设分理处,民国31年升格为办事处,至民国38年6月停业。
十一、福建省银行
民国25年7月,福建省银行在涵江霞徐设涵江分理处,次年升格为办事处,民国29年4月迁往仙游县城营业,次年迁回,民国31年3月改为二等办事处,民国35年7月升格为支行。福建省银行于民国25年7月,在城关龙门下设莆田县金库,隶属总行(民国29年10月改为分理处,民国31年3月改定三等办事处,8月改为二等办事处,民国34年3月改为一等办事处)。都在莆田解放前夕停办。
十二、中央储蓄会
民国25年6月,中央储蓄会在涵江宫口设涵江支会;同月,在城关设“莆田分理处”,在黄石、笏石设代办所。民国34年停办。
十三、交通银行
民国25年10月,交通银行在涵江中正路设涵江办事处,莆田解放前夕停办。
民国34年6月交通银行在城关设莆田办事处。不久裁撤。
十四、莆田县银行
民国37年1月,莆田县银行在城关成立,系官商合办,官股35%,私股65%,股金一亿元,设涵江、笏石两个办事处。莆田解放前夕停办。
十五、中央合作金库
民国38年初,中央合作金库在涵江霞徐设支库,仅3个月就宣告停业。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成立,15日设涵江营业所。1950年5月26日,莆田办事处改称莆田县支行,涵江营业所升格为涵江支行。1951年11月,莆田县支行改称莆田支行,涵江镇支行改称涵江支行。1952年7月1日,涵江支行改为涵江办事处,隶属莆田支行。1955年8月1日,莆田支行复称莆田县支行,涵江办事处改称涵江镇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于1967年5月4日实行“军管”。1968年12月29日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72年2月1日改称“革命委员会”,1973年2月15日撤销“革命委员会”,恢复原称。1984年1月1日,并入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分行。1990年1月1日复设。
1980年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县各集镇。之后,该行各营业所划归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仅留涵江镇办事处。1990年复设后,不设分支机构,内设人秘股、会计股、综合业务股、货币发行保卫股。
十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民国36年,太平、安平、丰盛保险公司在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设代理处。
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和涵江镇支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约代理处。1951年9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县支公司,司址在涵江。1952年5月,保险公司改隶财政系统,8月设笏石特约代理处。1953年1月,江口、黄石、西天尾各设特约代理处,支公司迁莆田城厢,涵江镇设营业所。1954年3月,支公司迁回涵江,涵江镇营业所并入支公司。1956年,支公司又迁城厢。1958年3月21日,并入人民银行县支行,设立人民保险股,对外仍称县人民保险公司,1959年1月1日撤销。
1980年6月,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立人民保险股,对外称县人民保险公司。1984年1月,人民银行县支行撤销。莆田县的保险业务移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分行。9月,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市分公司。198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县支公司成立,内设人秘股、业务股、计财股、人身保险股。各乡镇设立保险代办站。
十八、信用合作社
1951年12月10日,第三区(黄石)华江乡成立信用社。1953年3至6月间,第四区(梧塘)明山乡和第十区(西天尾)吴江乡信用社也相继成立。1954年底,各乡都成立信用社。全县计有372个,110812户入社,社员123101人,筹集股金21.3万元。1958年4月,信用社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信用部。当年10月,按人民公社设信用部,全县计有12个,下按大队设信用分部。1961年6月,复称信用社,全县计有102个,信用分部不变。1963年7月,撤销以公社建立的信用社,把641个信用分部调整为103个信用社。
1984年,信用社体制改革,按乡(镇)设信用社23个,分社16个,信用站442个。各信用社联合成立莆田县信用社联合社(不含东庄)。1986年,调整网点,撤掉393个信用站,在集市所在地设107个分社,保留30个边远村的代办站。1990年底,全县共有信用社23个,分社102个,储蓄所4个,代办站26个。
此外,1964年设渔联社,专办转浙(江)渔业贷款。
十九、中国农业银行
1955年5月1日,建立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下设13个营业所,9个服务组。1956年6月按新区调整为梧塘、渠桥、新县、庄边、常太、华亭、北高、霞塘、埭头、南日、平海11个营业所,黄石、笏石、前沁3个服务组。1957年7月25日撤销。
1964年1月1日,复建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在12个区各设营业所,在江口、梧塘、西天尾、东峤、北高5个集镇设服务组。1965年5月17日,服务组改为营业所。当年10月1日撤销。
1980年1月,第二次复设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内设办公室、人事股、监察股、保卫股、合作股、计统股、审计股、资金组织股、信贷股、会计股、出纳股、业务部。下设:梧塘办事处,笏石、埭头、黄石、南日、常太、华亭、灵川、忠门、新县、白沙、渠桥、西天尾、东峤、庄边、北高、江口、大洋、萩芦、东庄、平海、湄洲等21个营业所。1985年1月,在东庄乡莆头村设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支行秀屿办事处。
二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52年10月20日,人民银行县支行设立交通银行莆田代理处,办理基建拨款,1953年9月22日撤销。1958年7月1日,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办事处。1963年1月,改称莆田地区办事处,1970年6月撤销。1973年1月1日复设,定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支行。1978年12月改称“莆田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6月,城厢镇从莆田县划出,莆田县内就没有建设银行机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于1985年4月,在东庄乡莆头村设“湄洲湾秀屿港办事处”,1989年6月,在湄洲岛设“湄洲办事处”。
二十一、中国工商银行
1985年1月,建立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县支行。内设办公室、计划股、会计股、信贷股、储蓄股、出纳股、稽核股、人事股、保卫股、经济警察小队。下辖后卓分理处,华亭、黄石、西天尾、梧塘、莆田糖厂、胜利、文峰宫储蓄所。同月,在东庄乡莆头村设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支行湄洲湾办事处。
第三章 金融活动
第一节 存款
建国前,钱庄、角票局、银行办理存款不分商业行户和个人。钱庄,角票局的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类种。银行的存款种类较多。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存款种类有整存分期计息、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甲种活期存款、乙种活期存款、子女教育存款等。
建国后,存款由银行和信用社办理。
一、城乡个人储蓄
建国初,物价波动,群众重物轻币,虽存款利率很高,仍无人问津。对此,人民银行县支行于1949年11月举办折实储蓄,1950年5月举办保本保值储蓄以代替折实储蓄(1950年11月停办),1951年以后物价稳定,储户愿意存利率较高的货币储蓄,保本保值储蓄于1952年5月停办。1952年底余额146.7万元,其中大部分是折实和保本保值储蓄。
1952年12月1日,莆田县单独举办一期季节性有奖储蓄一“农村爱国有奖储蓄”。期限4个月,到期凭单支取本金,以一万整户为一分配奖金单位,一整户4联4元,每联1元。设头奖1个,独得奖金200元;二奖2个,各得奖金20元;三奖10个,各得奖金8元;四奖1000个,各得奖金1元。于1953年3月31日当众开奖。
1953~1957年,储蓄利息几乎是净值,储户不断增加。1958年5月,莆田县单独举办“地方工农业建设投资存款”。由银行办理,筹集的资金转入县财政科,期限5年,无息。当时,群众响应中共莆田县委提出的“投资办厂”的号召,共筹集355.98万元,其中用现金和出售黄金、白银价款存入153.31万元;用生猪、杉木、砖瓦、石料等折价款存入202.67万元。1959年7月,县财政退还这笔资金,银行收回存单。原用现金和出售金、银价款存入的换发3年期储蓄存单,年息4厘,用实物折价款存入的,退还后用于抵还透支款和向大队、生产队投资128.5万元,归还贷款本息67.34万元。
1959~1962年,市场物资供应紧张,储源转移,1962年底余额比1958年底下降41.22%.1963年起,随着国民经济逐渐好转,储蓄业务回升。1965年底余额比1962年底增长45.2%。
“文化大革命”初期,储蓄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原则受到破坏,人民银行县支行布置所属单位,帮助造反派查找、冻结所谓坏人的储蓄存款。到1968年8月底全县共冻结175户,14.5万元。致使1967~1969年连续三年余额下降。尔后,人民银行县支行遵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政策,保障储户的合法利益,恢复信誉,1977年底余额比1966年底增长105.8%。
1978年以后,各金融机构增办储蓄种类,增设服务网点,国家先后8次提高利率,增加存期档次,储蓄存款大幅度增长。1987年底,全县存款余额比1977年增长610.4%。
1987年6月始,江口、华亭、梧塘、笏石、忠门、黄石6个邮电支局,开办储蓄业务。
1988年因物价波动,出现大量提取储蓄存款现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制止通货膨胀,对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保值,促进余额逐步回升,尽管1990年4月和8月两次调低利率,储蓄业务仍正常发展,1990年底余额比1987年底增长86.1%。
二、单位存款
1949年9月,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开始办理公营单位存款,12月底,开户6户,余额7392元。1950年5月后,实行现金管理,至10月底,开户55户,余额25.78万元。随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增多、规模扩大及国营经济迅速发展,余额不断增加。
1956年后,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社及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都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1965年纳入现金管理。1990年底,余额15698.37万元。
三、私营企业存款
1949年10月1日,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开始办理私营企业存款,12月底,开户7户,余额1440元。由于私营企业期望从银行得到贷款,存户渐增。1956年5月,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营企业存款消失。
1980年后,私营企业、个体商贩重新出现,他们在银行、信用社开户,至1990年底,存款余额134.83万元。
四、外币存款
建国初期,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办理侨汇转存原币存款,1950年12月停办。1980年起境外的个人、企业、团体得以汇入和携入的外汇外钞(兑换为外汇),开立外币存款帐户。1983年1月起,按照中国银行总行颁发的外币存款章程办理甲、乙、丙三种外币存款。
1985~1990年,年底外币存款余额分别有:16万美元、150万美元、267万美元、398万美元、642万美元、928万美元。
此外,1980年后还举办特定对象用外汇、外钞按当日牌价折成人民币开户,个人帐户可享受侨汇优待,亦可兑取处汇券或外汇汇出境外的“特种人民币存款”。
五、金融债券
1987年起,工商银行莆田县支行和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发放特种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9%。
第二节信贷
建国前,当铺办理质押贷款,钱庄、角票局、银行办理放款,放款对象大部分是商业行户。
建国后,信贷分门别类,扶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为发展城乡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一、农、渔业贷款
1950年3月,成立莆田县农贷委员会,开始发放农业贷款。先是办理实物(大米)贷款,“贷实收实”,9月1日起办理人民币贷款。1950~1952年底,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放农业贷款129.242万元、大米25.5万公斤;县人民政府和生产救灾委员会委托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放贷款5.036万元。
1953~1957年,人民银行县支行和信用社共发放农贷2258.3万元,农业社(组)所占比例逐年增长。在1955年下半年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农业银行县支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40.7万元,期限5年,月利率4%。农业合作化高潮后,农业银行县支行大量发放贷款,帮助初创的农(渔)业社兴修水利,添置农具、渔具,购买肥料及发展副业生产。1956~1957年8月底,共发放农渔业贷款1061万元。
1958~1959年“大跃进”期间,银行、信用社执行“三要三给”(要多少给多少,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给,哪里要那里给)的方针,“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被废除,于是贷款猛增。1958~1959两年发放贷款1380万元,约等于1950~1957年发放数的总和。其中不少用于“炼盐”、“炼铁”、“办公共食堂”。1960年10月,纠正“三要三给”,恢复“三查”制度,农贷工作重新步上正轨。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唯生产力论”,农贷资金管理没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处于自流状态。
1978年以后,农业银行县支行和信用社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农户贷款与集体贷款的比例,1979年底为13∶87,1983年底为65∶35;从支持粮食生产为主转向支持多种经营,其贷款比例从1979年底的85∶15,转为1983年底的40∶60;从单纯支持生产环节转向支持再生产全过程,商业贷款比重,1978年底几乎为零,1983年底占50%以上。
1984年,农业银行县支行加强对乡镇企业和“两户一体”(个体户、专业户、联合体)的扶持,促使大量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全年发放贷款15492.17万元(其中信用社9956.5万元),比1983年的4502.04万元(其中信用社3566.56万元)增长244%。同年第四季度,出现信贷管理失控。次年,农业银行县支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自主经营”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扭转了失控现象。
1986~1987年,莆田县养鳗和养虾业迅猛发展,农业银行县支行引进世界银行贷款1300万元,同时从外地大量拆借资金,给于扶持,信贷出现超负荷经营,到1987年底变存差为贷差,加上1988年9月间存款滑坡,全县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严重不足,拆借(入)8800万元,据此,农业银行县支行立即采取措施,强化宏观调控,当年累放32203万元(其中信用社7701万元),比上年累放减少6966万元,下降17.8%。次年开展信贷资金的全面清理、清查,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组织清收非正常贷款,到1990年底,全县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5804万元,其中非正常贷款仅占16%;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14350万元,其中非正常贷款仅占5.8%
附:农业贷款的豁免
1962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贷款问题的通知》,对1961年前的农贷进行清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全县社、队集体欠银行旧贷(指1961年以前的贷款,下同)505.382万元,豁免504.845万元;欠信用社旧贷2.173万元,豁免2.17万元。社员个人欠银行旧贷49.696万元,豁免48.649万元;欠信用社旧贷144.392万元,豁免141.006万元。共豁免旧贷696.671万元,占旧贷总数的99.3%。
二、工商信贷
国营工业贷款 1951年开始发放国营生产企业贷款,期限1~3个月,当年底余额0.15万元,1952年全部收回。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发展,贷款增加。1956年底余额208.1万元(包括公私合营工厂,下同)。1958年,“工业遍地开花”,信贷实行“三要三给”,结果生产上升幅度小,贷款占用大幅度上升,当年底余额500.3万元,比上年底增加13.3倍,1960年底余额达1202.5万元。1962年3月贯彻《银行工作六条》,促进工业调整,年底余额下降为264.7万元。由于银行放松监督与管理,出现赊销、预付和物资积压。1963年发放工业积压物资特种贷款107.79万元,清理预收货款177笔计16.4万元,预付货款123笔计9.9万元。1964年加强信贷管理,1965年底余额81.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凭计划供应资金,没有监督管理。1977年8月,贯彻新的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按产值贷款率和销售资金率掌握审核发放贷款,促进加速物资、资金的周转。1979年,银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清理企业的物资、资金和贷款,落实债权债务。1986年8月,贯彻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贷款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掌握,分为8种(工业周转、流动资金、临时、卖方、票据贴现、科技开发、专用基金、结算)贷款。建国后,工业生产贷款,以支持糖、盐、鞋、电子、塑料和机械行业为主,至1990年底余额5742万元,比1980年底的978.2万元,增长4.87倍。
技术改造贷款 1977~1990年,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发放技术改造贷款17163.2万元,1990年底余额5333.6万元,有力地支持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扩大生产能力,使工业产值由1977年的8967.58万元,上升到65375.2万元(1990年),增长6.3倍。
国营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供销合作社贷款 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集中资金支持国营商业、粮食及供销合作社,扩大购销,控制市场。“大跃进”期间,推行,“三要三给”的方针,造成盲目收购,压仓压库。1962年3月,贯彻《银行工作六条》,加强对贷款管理,收到明显效果。1962年底,国营商业贷款余额510.4万元,比1960年底下降292.2万元(20.9%),而社会零售额则上升322万元(5.1%)。“文化大革命”时期,凭商品库存贷款,没有监督管理。1979年后,逐步走上正轨。
国营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1960年开办物资系统贷款,主要支持钢材、水泥进货的资金需要,年底余额18.3万元。由于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1964年从正常业务库存中划转积压物资4.9万元,上划贷款3.7万元,冲减自有流动资金1.2万元。1972年,开办供销企业贷款,木材公司划入,年底余额89万元。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银行对物资供销企业积极支持,贷款余额逐年增加,1990年底622.4万元,比1980年底增长43.9%。
私营工商业贷款 1949~1952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积极扶持私营工商业维持与发展生产,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及涵江营业所,于1949年11月开办私营工商业贷款,贷款种类有:(1)埠外购销放款;(2)质押放款;(3)活期信用放款。当月,对纱布、京果行业发放11笔埠外采购质押贷款8800元。1950年1月开办小额折实放款,后来增办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小额和农村集镇周转性等放款。1950年发放贷款77笔计20830元。1951年1月,对土产出口押汇放出43950元,3月由上海办进口押汇4000元,8月发放纺绸进口押汇500元,荔枝干、赤糖出口押汇3100元。1952年,全县10个集镇举办物资交流会,人民银行共贷款422户、93630元,年底余额23.86万元。1953~1955年,紧缩对私营批发商的贷款,对零售商则予以维持,促进其向国营工商企业承揽加工、订货、包销、经销、代销。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私营工商业贷款消失。8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私营企业不断涌现,1988年恢复私营工商业贷款,1990年底,有14户,余额13.7万元。
集体工商业贷款 1950年对木器、制鞋生产合作社发放“折实贷款”,期限一个月,年底余额2000元,1951年底增至3000元。1952年支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为农业服务,年底余额5.5万元。1955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扩股,年底余额降为1.9万元。1956年支持集体商业充实货源,年底余额增至20.3万元。1958年12个人民公社同时办农机厂,贷款增加,1959年底余额上升,为86.8万元。1973年试放“五小设备贷款”,当年底余额3万元。之后,逐年增加,至1978年底,余额24.2万元。1978年后,集体工商业贷款以贷其流动资金为主。1990年底,集体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689万元,设备贷款余额191.5万元,集体商业贷款余额360.5万元。
个体手工业、商业及其它贷款 1950年底个体手工业贷款余额200元。1955年底0.56万元。1956年对个体商业贷款实行“商批行贷”,当年3万元指标几天就放完。1965年5月20日停止对个体经济贷款。1978年后,个体经济有了新的发展,银行给予扶植,贷款对象扩大到交通运输业、房屋修建业、长途贩运等行业,期限一年(设备贷款最长二年)。1990年12月底,余额30.1万元。
1952年9月12日,人民银行县支行举办职工小额贷款,期限3个月,到11月中旬,共放出100笔2547元。同年底停办。1988年2月,工商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举办商品房贷款。1990年底余额92.04万元。
三、基本建设拨款及贷款
建国后,国家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是以财政无偿拨款方式,通过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计划和预算,监督使用。1979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各部门、各单位自筹的基建资金,统归该行监督拨付。
基本建设拨款 1950~1957年,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全县基建投资计311.7万元。1958~1960年,基本建设摊子越铺越大,出现“拨款大撤手,计划大敞口,管理大锅饭”的局面,3年中投资4812.39万元,为前8年的15.44倍。当时没有强调责任制,无专业管理,浪费严重。1961~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重点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全县基建投资2005.97万元,为1958~1960年三年总投资的41.7%。基建资金渠道由单一的财政拨款,新增专项拨款和贷款两种。1966~1976年,基本建设投资4342.62万元,基本上由财政部门确定计划,银行办理,建设资金作为存款业务,有钱就收,要钱就给,出现管理乱、浪费大的现象。1977年以后,建设银行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工程进展”的原则拨款,参与计划,并审查监督,促进投资效果提高。1977~1990年全县基建投资28769.54万元,其中秀屿港3000吨码头各个项目投资累计4126.41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发放更新改造贷款,贷给县鞋革厂75万元,贷给莆田罐头厂55万元。1984年发放300多万元,帮助各乡、镇建设农贸市场;发放1774.4万元支持港商建涵华新街房屋108幢。1984~1990年底,发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2068万元。1985~1990年,共发放6825万元,支持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建设项目,其中贷给莆田啤酒厂2240万元,贷给县三联鞋帽厂200万元,贷给县水产养殖公司200万元。
第三节 侨汇
建国前,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办理侨汇。民国后期,福建省银行涵江支行亦兼办侨汇。
县内未设侨汇局之前,侨汇有二种方式:一是委托华侨“走水客”(经常回国引渡亲友以取得报酬或贩售货物者)携带,“走水客”将款在香港或厦门兑换法币后,代为派送到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二是以对拨方式寄出,如某一华侨在海外经营需要资金,他就吸收华侨的汇款,开给收据,汇客把收据寄国内收款人,凭据向指定的商号(或人)领款。民国8年(1919)后,侨汇局相继成立,侨汇业务多由侨汇局办理。民国30年,南洋各地被日军占领,侨汇中断。抗战胜利后,逐渐恢复。莆田县在国外的侨汇局以新加坡为集中点。国内局介付,分信汇、票汇2种,信汇者登门派送,票汇者持票到局自领。多数侨汇局挪用侨汇头寸经商,积压侨汇。民国25年,每笔帮单收到至介付,为期20天;民国29年为25~30天;民国37年为30~40天。更有个别恃势强扣,只准存放取息,不许提取本金。
解放初期,侨汇曾一度中断。尔后,贯彻“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1951年人民银行先后在涵江、城关、江口设立华侨服务部,开展侨务咨询工作,办理华侨约期汇款,受理华侨托管存款单证、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对侨眷、侨生发放小额贷款,多方沟通汇源,侨汇业务迅速恢复。1958~1962年,侨乡曾一度出现个别强制侨眷参加投资、储蓄的现象,加上物资供应紧张,鼓励华侨进口化肥和粮、油、副食品等,侨汇锐减。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1963年侨汇开始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政策受到干扰,从1966年开始,取消自1957年12月起实行的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严重影响侨汇收入。1978年2月,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积极争取侨汇的意见》,重申国家保护侨汇政策。同年4月,恢复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侨汇上升。1984年后,由于侨胞和港澳同胞回乡时自带外币或物品增多,侨汇相对减少。
第四节 民间借贷
一、高利贷
建国前,莆田县较普遍的高利贷有:
“三头乓”青黄不接时,借入谷子1石(半石可装一麻袋,俗称一头),新谷登场时还1石半(三头)。
“牛相斗” 俗称“牛斯搭”,春初借谷子100斤(市斤,下同),夏收时还200斤。夏收没有还,秋收时还300斤。
“驴打滚” 冬末或春初借谷子100斤,夏收还200斤。夏收无还,秋收时还400斤,如再无还,次年夏收时要还800斤。
卖青苗 在谷子未登场时,以低价把所借的钱折为谷子数量,收成时归还。也有以花生、麦子、黄豆、桂元、荔枝折为偿还实物的。
差价贷款 债主利用各种实物产销时价格的差异,在贷出时,将款折成低价实物的数量,还期定在该项实物的畅销期。到期不还,则又折为另一低价实物贷出。
水利 沿海船户向高利贷者告借,往返航程一次,加倍偿还。如莆田至泉州,往返须半个月,贷出100元,收回本息200元。但船只遇险沉没,本息可不还。
山利 同水利性质一样,利息比水利低一半。但不论船行有否遇险,都要还清本息。
印子钱 盛行在城、涵二镇。借户多为小商摊贩,利息于借出时扣除,以后原借额按借期天数平均,逐日归还。一般每笔借额10元,利息1元,借户实收9元,每天还1角,100天还清。每户最多借10笔(100元)。债主设簿登记,每天派人向债户收款,收款后在内日期栏盖一戳记,故名“印子钱”。
租仔 以田契作质向债主借款,利息则于早、晚稻收成时以谷子交纳,象佃农向地主交租一样,故名租仔。贷额视所抵押的田地每年能收获若干担谷子为准。期限一般3年,过期不赎,田归债主。
斩头息 借100元,扣除利息10元,实付90元,期限1个月,到期还100元,故名斩头息,亦称“出九入十”。
私当 不挂当铺名称,由中间人代为招揽业务,贷款期限一般3~6个月,利息普遍为2分。贷时中间人扣手续费5%。
二、合会
合会亦称“摇会”,历史悠久。通常由需款人自为会首,邀集朋友参加。参会人数一般12~20人。会首预计自己需款的日期,决定集会时间,每3个月集会一次的叫季会,每月一次的叫月会。会款较普通的是“5攻6”,即未摇得会款者每次交5元,摇得会款后每次交6元。多交的1元为利息。唯会首每次都交6元。但轮值会首得会时,各会友不论得会与否,都要交6元。请会次序一般是采取摇骰决定。民国后期,因法币贬值,会款改为稻谷。民国26年左右,大多数改为以贴息最多的人为得会者,称“标会”。
三、自由借贷
建国后至土地改革前,民间借贷陷于停顿。为解决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需要,县人民政府号召开展自由借贷。利息由双方协议,农会出面担保,保障有借有还。全县掀起一个自由借贷高潮,尤其妇女,拿出仅有的少量金银饰品,卖给银行,把所得价款借给困难户购买肥料。1951年,全县自由借贷数额达16万元以上,超过当年农贷总额。1954年后,信用合作组织承担起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与高利贷作斗争的任务,自由借贷为其贷款代替。随着就业率的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趋向稳定,临时困难,依靠所在单位组织或互助储金会解决。
1979年后,随着体制改革,个体工商业户涌现,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且数额大(几百元~几万元),利率高(月息2~3分,高达5分)。
四、互助储金会
50年代,人民银行县支行在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互助储金会。1964年春,协同县总工会进行整顿,建立制度、健全帐务,互助储金会由松散渐趋巩固。截至1967年5月底,单城厢就有116个,占单位总数的90%,存款余额29871元。互助储金会的基金有两种:一是固定的,会员每人出资12元或18元,退会时归还;二是由会员自由认存,每月1~8元不等,年底发还。基金用于解决会员生产、生活上短期需要,原则是:特殊困难重点解决,一般困难酌情解决。借款期限为4个月,分次还清,无息,颇受欢迎。
第五节 转帐结算
1950年7月,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国营企业、机关、学校、部队实行现金管理,在货币领域里严格划分使用现金和转帐结算的范围,大力开展转帐业务,转帐结算分同城和异地两种。
一、同城结算
现行的方式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结算。
1986年1月1日起,为加速资金周转,莆田县设在城关的各银行和信用社联合社,参加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分行票据交换所交换票据,每天两次。
二、异地结算
异地结算原称汇兑。莆田县解放前,钱庄、角票局、银行办理汇兑,与上海、福州、泉州等地通汇,福建省银行涵江支行于民国36年1937自设电台办理电汇。莆田县解放后,城、涵两地人民银行于民国38年9月15日通汇,1949年11月24日开办埠际押汇。1950年1月举办进口押汇,10~12月陆续与省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福安、永春、建阳、古田、建瓯、邵武、长乐、仙游、枫亭、闽侯、南台等)、省外(上海、杭州等)17个行、处建立通汇关系。
1953年3月,推行苏联的7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电信拨、特种帐户、信用证、保付、托收无承付,支票)。几经变革,现行的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7种结算方式。
第六节 代理业务
一、债券
1950~1990年,莆田县各家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20期,地方债券3期。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发行,年利率5%,计3万分,缴款88067元。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年利率4%,实际缴款:1954年646321元,1955年615403元,1956年575627元,1957年608462元,1958年713555元。
福建省经济建设公债 年利率2%,实际缴款数:1959年599333元,1960年578478元。1962年,人民银行县支行代理省财政厅在莆田县发行210万元。
国库券 1981年始发行。1981年125.7万元,年利率4%、1982年221.6万元。1983年297.2万元,1984年282.5万元,以上年利率单位4%、个人8%。1985年372万元,年利率单位5%,个人9%。1986年382.3万元,1987年356.8万元。1988年523.4万元,以上年利率单位6%、个人10%。1989年445万元,1990年464.7万元,以上年利率14%。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1987年发行186.7万元,定期三年,年利率单位6%,个人10.5%。
保值公债 1989年发行463万元,定期3年,年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
特种国债 1989年发行73.7万元,1990年发行65.24万元。定期5年,年息15%。
二、金库
民国时期,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代理国库,福建省银行莆田办事处代理省库,莆田县银行代理县库。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莆田县即建立中央金库莆田支库,由人民银行县支行代理,下设涵江经收处。凡国家财政收入,由经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纳支库,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坐支或自行保管。1951年3月1日,增设笏石经收处。尔后,随银行增设营业所,相应建立经收处。经收的税款,逢五逢十电汇省分库,超过1000元时,当天电汇。
1958年7月1日,成立乡镇一级财政金库。人民银行县支行还代理“贸易金库”、“邮电金库”、“工会金库”,归属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缴存,上解总库。
第七节 其他
一、信托投资
1984年,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增设咨询信托部,办理咨询服务和信托投资业务,当年4月,与莆田县橡胶厂和马来西亚侨商合作创办莆田福祥塑胶有限公司,为莆田市第一家中外合作企业,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外汇17.5万美元(1美元折人民币2元)。侨商占50%,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占20%,橡胶厂以厂房设备投资占30%。三方按此比例分享盈利,分担风险,合作期限为10年,主要经营生产胶鞋出口。1989年1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退股,股份转让给侨商(12.5%)和橡胶厂(7.5%),收回投资并分得利润。1985年1月20日,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与莆田县百货公司和香港东衍有限公司合作创办中外合资中国东衍(涵江)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旅游服务商业等业务,资本总额定为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县百货公司(甲方)占50%,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乙方)占25%,香港东衍公司(丙方)占25%。合作期限12年。当年3月1日开业,经营18个月,因效益差,于1986年8月31日停业。乙方投资,以外汇归还,并分得利润。二、清偿解放前存、汇款
1953年3月15日,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办理登记,清偿莆田县解放前存户存入国民政府官办的、官商合营、外商银行和私营银钱业中未提取的定活期存款、定活期储蓄、未解侨汇、国内未解汇款、香港(法币)存款、人寿保险,但只还本金,不付利息。至1957年10月31日,共接受登记存、汇款5272笔、偿付312714元,其中由侨批业登记偿付696笔、72124元,代外地银行偿付718笔、164221元。
第四章 金融管理
第一节 货币流通管理
解放初,市场交易以大米和银元作媒介,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于1949年12月上旬召集城、涵各行业公会会员会议,重申人民币是唯一合法的货币,禁止金银、外币计价流通,要求各商号挂牌拒收银元,同时,国营贸易公司大量抛售物资,只收人民币,次年春节后,人民币就取代了大米和银元在流通中的地位。
国家货币投放主要通过信用支出、工资支出和农副产品收购支出,1969、1970、1975、1979年四年,以上三个方面的支出分别占同期银行现金付出总数的20.9%、19.84%、19.23%1979年后,信用支出大幅度增加,1990年信用支出、乡镇企业支出、工资支出、农副产品收购支出分别占银行现金付出总数的34%、13.2%、11.5%、7.5%。同时主要通过商品销售收入进行货币回笼。1957、1962、1965、1976、1979年五年,商品销售收入占银行现金收入的69.1。1979年后,商品销售现金收入绝对额逐步上升。而回笼比重相对下降。1990年,商品销售现金收入达324563万元,相当于1955年的9.9倍,占银行现金收入的39.4%,而信用回笼占31.5%,接近商品回笼。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流通量相应增加。1990年比1952年,全县银行现金收入增加114倍,付出增加107.7倍。1990年底,全县货币流通量比1955年4月底增加35.8倍。1950~1990年全县货币投放952768.3万元,回笼935929.8万元,净投放16838.5万元。
第二节 现金管理
1950年7月起,人民银行县支行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实行现金管理。首批执行的有机关单位、税务局、卫生院、莆田中学、驻军供给部、城关贸易公司、邮电局等40个单位。至1951年6月底,达102个单位。1951年底,企业财政存款47.1万元,比1950年底增长34.4%;1951年上半年现金收支与转帐收支的比例:城厢1∶6,涵江1∶7.5。此后,所有全民和集体单位都在银行开户,接受管理。
1959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30元以上的公对公往来一律转帐。1961年,中共莆田县委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和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集体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信用社现金库存限额。
1970年3月,加强对农村社队现金使用监督,对外地汇入款项,无证明文件的予以冻结清查。
1978年10月,贯彻省人民银行制订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加强对社、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现金管理。
1981年2月,人民银行县支行与农业银行县支行联合发出《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意见》。次年,县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1985年4月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重新核定库存限额。
1989年初,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申现金管理纪律,不准超《条例》规定使用现金。1990年,全面审查单位开户情况,凭正本营业执照登记,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发给开户卡,无开户卡的户头限期注销。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12月后,执行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银行县支行与县计委、劳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试行对劳力分配计划,进行货币监督。确定国营商业、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为管理对象。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凭《支取工资凭证》监督支付。
1961年7月,开始对9个系统设立工资基金专卡,控制支付。做到人、钱相符。1962年试行基本工资和其他工资分项管理,促使减人减钱。1964年,受管理单位273个,其中部属4个、省属11个、专(地)属26个、县属232个。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1966~196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保护国家资财,节约闹革命》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防止随意增人,滥发工资。
1971年出现劳力、工资、粮食“三突破”,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急电,限令各单位突击普查,限期清退超计划用工。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册》的办法,同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1978年12月,贯彻莆田地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县以上集体单位,增减工资基金必须经过劳动部门批准,责成劳动部门协同银行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现有人员分固定工和临时工进行登记造册,并发给《集体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据此支付工资。1980年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企业工资审批权限,一次性工资由主管部门审批,加班工资由厂长、经理、主任审批。由于放松监督,出现滥发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私招乱雇现象。1983年,出现工资、奖金增长幅度大于产值和利润增长的现象。1986年5月后,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恢复《工资基金管理册》办法。
第四节 工商信贷管理
建国初期,工商信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一切存款往上缴,需用贷款向上要。1959年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全县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15万元(截至1958年底)如数转作信贷基金。1961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对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1979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体制。1983年9月底,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全县移交银行统管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586万元,其中国营工业1129万元、国营商业1457万元。
1985年1月,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体制,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纳入全县综合信贷计划,(在县人民银行复设前)由市人民银行综合平衡,然后由各专业银行莆田市支行核定莆田县各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各行的营运资金,主要依靠吸收存款解决,实行“实贷实存、多存多贷、少存少贷、自主经营”,同时允许同业拆借,搞活横向资金融通。
1988年7月,工商银行县支行为加强信贷管理建立贷款“三查”、借款合同、贷款审批、流动资金管理、工商企业评估排队、贷款担保与抵押、信贷监督与制裁、信贷监测(监测贷款的结构、投向和效益变化状况)等8条制度。
第五节 金银管理
解放初期,市场上以银元、黄金计价流通和非法买卖金银活动相当严重。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并采取冻结方针,严格管理。人民银行县支行于1949年9月12日挂牌收兑银元,每枚市场价为0.45元,牌价0.2元。10月1日牌价0.18元,市场价为0.25元。到10月15日,市场价为0.2元,与牌价接近。10月26日牌价0.16元,市场价盘桓在0.17元左右。1950年8月7日实行全国统一牌价,与市场价接近,占主导地位,收兑数量日增,市场自由交易渐少,乃至消失。
1951年1月4日,银行配合公安部门突击市场检查,发现协记、恒昌、嘉隆三家京果店和久大、五章两家布店有计价收受银元,报司法部门处罚。
1953年10月20日,人民银行涵江办事处与涵江公安分局、涵江税务所配合,截获孔某买卖黄金5两多,并送司法部门处理。
1964年,破获涵江金银加工小组非法买卖金银,计白银1000多两、银元600多枚、黄金2两多,暴利29977元,主犯被逮捕法办。
1973年4月1日,白银牌价调高,投机商收购转售银行牟利。人民银行笏石营业所与工商所配合,破获一起非法收购白银案,没收白银1000多克,银元多枚。
第六节 打击扰乱金融活动
1952年1月28日,台湾国民党军队骚扰湄洲岛,在岛上使用假人民币。30日下午,第11区公所通知湄洲基点,动员群众交出假钞,共没收1256张(面额一万元,下同),其中一家纱布店1000张。尔后,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员前往湄洲岛,动员群众交出假钞,又没收229张。1952年10月11日,台湾国民党军队骚扰南日岛后,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员前往“反假”,计没收一万元券假钞152张。
1954年7月24日,公安部门破获伪造币一起,主犯被判3年徒刑。同年8月31日,鹭鹚岛渔民主动交出一万元券假钞55张。
1974年4月,县公安局在东宅大队破获一起收购民国法币案,没收人民币2000多元;8月,县公安局在笏石公社梅山大队破获一起收购民国法币案,案犯逮捕法办;1975年1~5月,在城厢、涵江、大洋、新县、华亭、忠门、笏石、灵川、东庄等9个社镇,查获18起收购购民国法币案,其中城厢市管会破获一案,缴获民国法币50张。
1981~1988年,秀屿、忠门、笏石、渠桥、黄石、梧塘等乡镇先后出现制造、贩卖假银元的活动。参与者走南闯北撤出假银元数百万枚。1981年初,县公、检、法联合组成专案组,对东庄林天祥等人立案审查。尔后又持续进行打击,至1988年底先后对356人不法人员予以判刑、劳教、拘留、罚款等处分,缴获假银元20多万枚,原料5000多公斤,模具2500多副,罚没款近30万元。
1982年,谣传人民币的硬分币含有某种贵重金属,有人高价收购,以致被大量收藏,市场交易缺分币找零,人民银行县支行一方面揭穿谣言,另一方面重新发行纸分币,煞住歪风。
1985年2月~1990年12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莆田分局查处莆田县内违反外汇管理案件8起,共非法买卖外汇816177美元,外汇券7840元,罚款84229.2元。
1990年2~3月间,公安机关在东峤、秀屿、平海、北高、华亭查获5起贩卖使用面额50元和100元的假人民币案,缴获假人民币40多万元。
第五章 保险
第一节 险种
民国20年(1931),莆田(城关)、涵江、江口邮政储金兼办简易人身保险。不久停办。
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莆田支行和涵江支行代理保险业务,以财产火险与货物运输险为主。1951年11月,开办耕牛保险(1953年停办)。嗣后,相继举办公路、轮船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团体人身险,简易人身险,零担货物运输险,货运兵险,建工险等6项业务。1959年1月全部停办。
1980年6月恢复保险业务,当年开办企业财产险、汽车险。之后,根据“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方针,陆续增加保险种类。
1982年开办家庭财产险、乳牛险;1983年开办货运险,船舶险;1984年开办渔船险、团体人身意外险、团体附加医疗险、公路旅客意外险;1985年开办拖拉机险、摩托车险、养老金险、驾驶员意外险;1986年开办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险、学生平安险、森林险;1987年开办独生子女平安险;1988年开办自行车盗窃险、定期定额两全险、轮船旅客意外险、母婴安康险、对虾险、家禽险、香蕉险;1989年开办老人平安险、厂长经理意外险、劳动力险、记者特约险、养鱼险;1990年开办统筹养老金险、旅游意外险、出国人员意外险、人身意外满期还本险、金婚纪念险、养猪险、承运人责任险、建安险。
第二节 投保与理赔
1950年,开办财产火险和货物运输险后,当年承保总额148.974万元,收取保险费3368元,没有赔款。其中财产火险月保总额130.342万元,保费1368元;货物运输险承保总额18.632万元,保费2000元。
1951年,全县耕牛投保2092头,保额6.728万元,保费0.202万元,没有赔款。次年耕牛投保总额20.68万元,比上年增加307%,保费0.62万元,赔款0.14万元。1953年停办,赔款5069元(以前承保)。1956年复办,承保总额313048元,保费9865元,赔款1609元。1957年承保总额24078元,保费414元,赔款945元。1958年又停办。
1950~1957年各险种承保总额257.8756亿元,保费302.496万元,赔款27.763万元。其中:1953年3月,涵江至南日岛的渡轮“合辰”号首航被台湾国民党飞机炸沉,全轮22人全部罹难。保险公司及时赔偿,每人1500元,共赔3.3万元,受害者家属在经济上得到补偿,1980年6月恢复保险业务,当年承保总额1853万元,保费30894元。
1980~1990年,全县各险种承保总额318112.6万元,保费2605.4万元,理赔14358起,赔款1037.7万元,占保费总数的39.8%。历年赔款数额较多的单项有;1988年12月,黄石鞋厂发生火灾得到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一个月后即恢复生产;1990年5~6月,因台风刮倒香蕉树,保险公司赔偿8.573万元;同年8~9月莆田金匙院里养鳗场二次遭受洪灾,保险公司先后赔偿643985.10元和1336907.70元,生产得到迅速恢复。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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