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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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0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管理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6
页码: 487-492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莆田县在建国前和建国后的税收征管机构和制度。在建国前,田赋、工商税和盐税的管征机构分别由县衙、粮厅、税课局和盐使司负责。税收征管采取包征、招商承包和委办制等办法。而在建国后,税务机构逐步建立,征管制度逐渐规范,包括税务登记、发货票管理、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和纳税检查等方面。同时,税务部门积极促进产业增收,实施减税免税政策,并支持企业还贷。
关键词: 莆田县 税务 管理

内容

一、管征机构
  (一)建国前的管征机构
  田赋管征机构 明代,县设银库和粮仓。征收时由粮长主办,里长协办,按赋役黄册逐里逐户催收。
  清代,地丁由县衙负责征收,名为“粮柜”;粮米由粮厅负责征收,称为“串柜”。咸丰十一年(1861)采用包征办法,即县设“粮总柜”,下分大堂(管辖城郊各乡,因设在县衙大堂边而得名)和粮区。每粮区设“粮柜”,各区粮柜下面若干名图承和粮差,全县有30多名。清末粮厅裁撤,地丁和粮米由县衙并征。
  民国时期,莆田成立田粮管理处,作为田赋征收管理机构。
  工商各税管征机构 明初设立莆田、黄石、莆禧3个税课局主管商税,下设巡栏具体执行征收工作。洪武十八年(1385),莆田、江口、黄石、莆禧等设立河泊所,征收渔课。
  清代,商税管理推行招商承包。雍正七年(1729)涵江设关,由驻闽将军督理征收关税。咸丰八年(1859)设涵江税厘局,分卡12口,对过往物品征税。光绪三十三年(1907)涵江关改由闽浙总督兼管,并设总办1员。
  民国时期,工商杂税管理机构繁杂多变。民国23年(1934)前分类设局,莆田县设烟酒事务分局、屠宰税局、税契局、印花税局、涵江统税检查所等。后改为分区设局,时分时并,形成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3个系统;曾设立莆仙税务局、福建直接税局莆田分局;仙游货物税局莆田办事处;莆田税务征收局和税捐稽征处。
  盐税管征机构 宋景炎元年(1270),涵江、孝义分设上里场,实行团晒法。元至元十六年(1279),涵江设管勾司,延祐二年(1315)改名都转运盐使司上里场司令司。
  明洪武二年(1369)设立莆田都转运盐使司分司和上里场盐课司。
  清雍正十二年(1734),设立莆田、下里、前江等3处盐课司。后又在东潘设立盐厘局,抽取出省盐税。
  民国时期,盐政设立莆田盐知事、莆仙盐局、莆田盐场公署、东潘盐厘局等机构。
  (二)建国后的管征机构
  建国后至1990年,农业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管征。1949~1964年,县财政局配备农税专职干部,各区、乡、镇设财粮助手,专管农业税征收工作。1989年10月起,县财政局设立农税股,各乡镇设财政所,配备农业税管理干部和助征员。
  工商税收建立专职机构。莆田解放后,于1949年9月,由县人民政府接管原县税捐稽征处,设地方税征收处;接管仙游国税稽征局莆田征收处,年底改为仙游税务局莆田办事处。1950年4月,两处合并为莆田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城区、涵江、笏石、黄石、西天尾、华亭5个税务所。全县有税务人员58人,担负工商各税的征收与管理工作。1959年2月至1972年5月,县税务局与财政局几经并分,下属单位也时增时减。1973年1月,设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税务局。1977年5月,改称莆田县税务局。1983年8月,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1990年,莆田县税务局下设荔城、涵江、江口、梧塘、西天尾、华亭、黄石、渠桥、常太、萩芦、白沙、庄边、新县、大洋、笏石、灵川、秀屿、北高、忠门、东峤、埭头、平海、南日共23个税务所,全县有税务入员217人。
  二、管征制度
  (一)建国前的管征制度
  明清时期,采取“向上领认课额,向下招商承包”的征收办法,承包者只要按期缴纳承包的数额,其他官府从不过问。
  民国初期,莆田管征制度仍实行承包制,后期改为“委办制”逐步建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建帐建证等制度,颁发《盐税条例》、《缉私条例》、《私盐治罪法》,并设盐兵保护盐场,查缉私盐。民国35年4月,公布《营业税法》,进一步规定开业登记、设置帐簿、申报纳税和违章处理等章程,通令全国执行,管征制度得以逐步建立。
  (二)建国后的管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全国税政,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征制度。
  税务登记 1950年,对全县工商企业全面普查登记。全县有私营工业150户,资本额(折合大米,下同)7.5万公斤;私营商业1950户,资本额292.5万公斤;个体工商户588户,资本额9.5万公斤。1963年,重新清查全县1293户工商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情况,奠定了税收管征工作的基础。1982年和1987年,又分别进行全面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至1990年,共发登记证4293户,其中国营企业327户、集体企业880户、合营企业238户、私营企业13户、固定个体工商户2835户。
  发货票管理 1950年开始执行发货票的“印、领、用、存”登记及定期核销制度,发现违章及时处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发货票管理一度放松。1973年县税务局恢复职能后,对发货票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1978年12月,莆田县革命委员会颁发《莆田县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1982年7月,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1986~1990年,检查处理违反发货票管理规定的61户,罚款20045元,追补偷漏税款164661元。
  纳税鉴定 1956年后,对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逐户进行纳税鉴定。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对照税法规定,把该单位应纳的税种、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等,逐项鉴定列表,作为双方的法定办税依据。企业经营业务变动或税法规定修改,双方及时联系,修改补充纳税鉴定。1986年以后,纳税鉴定制度更加规范和具体,分为税法鉴定、制度鉴定、责任鉴定等。
  纳税申报 1950年开始实行申报制度。对私营工商业户强调按期报送纳税资料,进货(料)须如实登记,随同原始发票送税务机关查验;生产应税产品的厂(坊),应报送旬、月生产报表;集贸市场设申报站,固定商贩当天申报进货,流动商贩于货物进入市场时申报,售后纳税。1956年“对私改造”后,仍坚持纳税申报制度。1986年后,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管条例》,进一步强化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检查 50年代初,对私营工商户除加强经常性管征外,还随时开展反偷漏税工作。1952年在工商界开展“五反运动”,追回偷漏税150万元。1956年以后,对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除有重点推行“三自”(自报、自核、自缴)纳税外,还组织全县性年度纳税大检查。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检查有所放松。1977年后,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形成制度。
  征管资料管理
  50年代,对私营工商户采取分行业管典型户的办法,对典型户的平时纳税检查,营业利润调查分析,对全行业一年四季营业额评定,所得税估征和汇算清交等资料,按行业建档保管。1956年后实行“户管”,按户建立纳税资料档案,由专管员保管。1990年,根据省税务局《试行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征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资料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资料员,按年整理归档。
  三、群众办税
  50年代初期,税务机关配合工会,按行业组织工人护税组,促进私营工商业者依法纳税。1956年后,城镇以企业财务人员为主,组织协税组;个体户按行业组织评议纳税小组;农村以生产大队(村)为单位,由财务、代征人员组成护税组。1979年后,建立新的协税组织:个体户按行业组织协税组,协助税收管理和组织税款入库;国营集体企业以财务人员为主,配备办税员,办好本单位的税收,有代扣税款义务的单位,履行对批发给个体商贩的零售税代扣,农村边远地区建立64个税收的代征点;并与公安、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物价检查、乡镇政府等部门,建立协作网,协同搞好税收管征工作。四、以法治税
  建国后,税务干部宣传贯彻新税法。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同时,对严重偷税及抗税闹事触犯刑律者,依法起诉,由政法部门处理;不够刑事处理的,按一般违章处理,或教育补税,或罚款,1983年执行省财政厅及省政法四家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税收法规,保障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实行以法治税。1987年9月,县税务局设检察室,配备于部3人,县检察院派员配合,及时查处违法案件。至1990年底,查处偷漏税案56起,罚补税款125.46万元。
  五、促产增收
  建国后,税务干部在搞好征管工作的同时,主动服务生产,培养税源,增加收入。1958年晋江专署税务局在莆田召开促进生产经验交流会议后,各税务所和专管员,根据会议的要求订出单位、个人促产增收的指标、措施,形成促产热潮。60年代初,实行驻厂驻队制度,全县派出城镇税收专管员18人进驻重点工厂,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解决产供销问题,提高经济效益。派出农村税收专管员43人进驻生产大队,服务中心工作,支援农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解决生产资料不足和产品销路问题,增加集体和社员收入。1979年以后,把促产增收列入专管员岗位责任制,采取“下达任务,明确对象,确定项目,效果验收,奖惩挂钩”的办法,使“支、帮、促”工作更加落实。
  六、减税免税
  建国后,农业税减免有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穷队减免和贫困乡减免等。1949~1990年,全县农业税共减免谷107190.3吨。
  工商税收减免在1957年前主要是扶持国营、合作社企业的发展,壮大社会主义经济。1950~1953年,对基层供销社减免所得税86.41万元;1955~1957年,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80余万元。1958年以后,税收的减免以条例规定为主。1979年以后,中央、省陆续作出许多减免税规定,县税务局认真按照新的专项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办理,以促进生产,培养财源.1986~1990年,减免税照顾共438户次,减免税款金额共计2704.39万元。此外,还对“三资”企业按规定报批给予减免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促进其发展壮大。
  七、税前还贷
  1980年11月,为支持老厂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对其使用银行和国家指定的部门发放的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进行技改,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经审批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有些企业用上述资金归还贷款本息还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还可用贷款项目新增的产品工商税归还。1985~1990年,莆田糖厂、莆田造纸厂、莆田鞋革厂、莆田啤酒厂等除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外,还减征贷款项目新增的产品税、增值税1814.61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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