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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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9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征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7
页码: 481-487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莆田县在唐、宋、明、清和民国时期的税收制度和具体的税种。在这些时期,田赋是主要的税种,征收夏季和秋季的钞和粮食。明代以后增加了商业课钞、鱼米课、盐纳米等税种。清代沿袭明制,并增加了清道捐、工商税、船税、渔课等税种。民国时期,实行地丁税、粮米税和附加税的田赋制度,同时征收工商税、屠宰税等多种税种。
关键词: 莆田县 税务 征收

内容

唐、宋、明时,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
  宋代,每年全县夏征钞8374贯530文、秋征粮2798石5斗。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征钞608锭1.79贯,粮48987.53石。万历四十年(1612)征银13699.69两,粮16409.65石。在交通要道设立钞关,征收商业课钞。全县年征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酒醋钞、契工本墨钞、铸泻钞、房屋租钞、茶课钞、茶引由钞计5879锭8.86贯。闰年加征582锭9.43贯。设立河泊所,对渔民征收鱼米课,全县年征鱼课米2498石5斗,折银874.98两,闰年加征73.64两。对食盐实行按口授盐纳米,全县年征食盐米11833石6斗8升。天顺年后罢纳米改征钞,年征433763贯887文。万历四十年(1612),征盐银1648.67两。
  此外,每年上贡白砂糖3420斤、黑砂糖1200斤、香菇51斤、蘑菇249斤、黄蜡967斤、茶叶289斤、红枣585斤;隔年一贡的荔枝1618斤、龙眼1213斤。
  清沿明制,田赋征收钱粮,顺治十八年(1661)征地丁银22116.21两,粮4074.21石;嘉庆年间征地丁银44844.8两,粮8133.81石。工商税名目繁多。在水陆关津置关征收货物通过税。地方税种招商承包,多由地方绅士包征。盐税按丁计纳钱粮,“摊丁入地”后,改按田亩计征。全县年征厘金31350两、关税30000两、贾捐10000两、盐税(乾隆二十年)1748两、契税1800两、船税1300两、渔课1120两、当税260两、炉税100两、牙税75两、酒税19两,膏捐、铺捐、铁路随粮捐等,征收数无从查考。
  民国时期,田赋收入分为地丁、粮米和附加三种。民国29年(1940)起实行田赋征实,当年征12.999万元。民国32年征392.063万元。工商税征收沿用招商承包制。民国18年改为“委办制”,营业税和所得税大部分由同业公会认额摊缴。民国24年后,税务机构改分类设置为分区设局,逐步实行直接征收。农村屠宰税、房铺税由乡保按年认额包征。对应纳货物税的产品,采取出厂、起运、查定3种方法征收,建立纳税申报、贴照盖印、货照同行、货运登记、设站检查等制度。盐税采取招商认课、包商承销和就场征税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的征收先后经历了“借粮”、“赋元征收”、“全额累进计征”、“比例税制、依率计征”等税制。年初由财政部门分配农业税征收任务,早稻收割后组织征收入库。年终结算,同时落实减免政策。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由粮食部门配合征收;对交纳实物确有困难的缺粮区征收代金。
  工商税收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根据企业经济性质、国家控制程度和建帐建证等情况,采取自报查帐、民主评定、定期定额三种方法征收。对应纳货物税的产品,采取出厂、起运、查定三种方法征收。对少数僻远和零散的税源,委托乡、村代征。1956年至1990年,对工商企业和个体户,均采取自报查帐和定期定额两种方法征收。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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