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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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9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3
页码: 454-456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以前和建国后莆田县财政的收入来源及演变过程。民国以前,主要收入项目包括赋税、屯田收入、徭役收入和工商各种税收。建国后,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部分。预算内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工商税收入比重最大。预算外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和事业创收等。而莆田县财政收入的总体增长在建国后有所加快。
关键词: 莆田县 财政 收入

内容

民国以前,县财政的主要收入项目有赋税、电田、徭役、工商税等。
  赋税收入 宋代实行两税法,夏征钞秋征粮。明承宋制,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征钞608锭1.79贯,征粮43987.528石;万历四十年(1612)征银13699.691两,征粮16409.653石。清代,每年征地丁银4万两以上,粮米7千石以上。宣统年间(1909~1911),年征银61323.07两,县田赋总征额为全省最高。
  屯田收入 明洪武至清乾隆年间(1368~1795),全县屯田735顷97.56亩,年征银3583.54两,征米2487.37石。
  徭役收入 明万历四十年(1612)全县徭役折银收入14046.14两。
  工商各税收入 明代,工商各税收入有:(一)盐粮,年纳米11833.68石,折合铜钱887526文;(二)鱼课米,年征2857.42石,折银1000.504两;(三)工商税,年征10183锭6.102贯。清代,工商各税有:(一)盐税,乾隆二十年(1756),年征盐课银1748.77两;(二)契税,年征银1800两;(三)当税,道光至同治年间,年征银260两;(四)牙税,年征银75两;(五)炉税,光绪年间年征银100两;(六)关税;(七)渔课,年征银1120两;(八)酒税,年征银19两;(九)船税,年征大洋(银元)1300余元;(十)厘金,年征银31350两;(十一)五项捐收入;(十二)铁路随粮捐;(十三)戏捐,年征大洋2000元。
  民国初期,县财政收入有:田赋、盐税、关税、厘金和其他杂捐杂税。盐课年征大洋6万元,占全省十分之一。民国10年(1921)以后,关税年额大洋11.22万元。民国19年,厘金年收入大洋16万元。民国16~24年,县财政收入有:粮米和地丁附加、苛捐杂税、各种摊派。抗战前期,县财政仍以房铺宅地税、省税附加、杂捐、临时摊派及省补助为主。民国29年起,实行田赋征实,每赋元征谷3斗(折合32.4市斤),另征购1斗3升,县公学粮附加1斗5升,计5斗8升;又奉省令征折色米129989.49元。次年征385625.56元,征晚谷44941石(折收代金),共征收1236165.40元。民国31年征晚谷116130.635石(折收代金),共征收3920630.14元。抗战结束后,除屠宰税外,田赋及营业税仅收五成,其他各税可得之数亦有限。
  建国后的财政收入分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部分。
  一、预算内收入
  莆田县预算内收入有四大类:企业收入(包括国营企业利润收入、基本折旧基金收入);工商税收入(包括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农业税收入(包括农林特产税);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比重最大是工商税收入,其次是农业税收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县财政总收入5184.52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占64.65%,农业税收占28.07%,其他收入占6.21,企业收入占1.07%。1980~1990年,县政财收入49937.06万元。其中工商税占74.50%,企业收入占11.70%,农业税收占8.50%,其他收入占5.30%。
  二、预算外收入
  1950~1952年,县财政预算外收入主要有机关生产和公粮附加等收入。
  1953年后,预算外收入有农业税附加和事业创收等。1957年增工商税附加,1958年增公用事业附加。1963年县财政对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等措施(部分纳入预算内收入,部分降低提留标准,同时加强管理)。1963~1965年,预算外收入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公房租赁、工商管理等收入,3年合计收入113.83万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收入4153.37万元的2.74%。1966~1976年,财权下放,预算外收入增加,主要有:(一)1967年前,企业折旧基金全部上缴作为县财政收入;(二)1970年起县办“五小”企业的利润40%划归县财政预算外收入。至1976年,县预算外收入85.83万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收入1612.72万元的5.27%。1977~1979年,县财政进行调整,恢复并完善资金管理。1979年,从上缴国家的50%中划20%交地方财政列为预算外收入,从盐税收入中提1%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外附加收入。
  1979~1990年,县预算外收入比预算内收入增长速度快。预算外收入,1990年比1980年增长5.84倍,而同期预算内收入只增长1.47倍。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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