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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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9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0.4
页数: 19
页码: 452-470
摘要: 本文讲述了莆田县财政包括财政体制、 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情况。
关键词: 莆田县 财政 概况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民国以前的财政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中央一级体制,地方的一切收支统归中央掌管。
  民国初,政府制订《国地税法草案》,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收,地方主要财源由省财政把持,莆田县政府各种经费靠省供给。民国5年(1916),莆田县财政由占据莆田的军阀把持,抽捐派款,财政收支无定例。民国24年,设立县财务委员会,试办年度预算,省政府发文通令各县照此执行。次年7月,成立县经征处,经征各种税款,并建立县金库。民国26年,省级财政收归中央,县财政也随之变化。实行“上报预算,固定税种,固定分成”的管理体制。民国30年6月,全国财政收支划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县财政属“自治财政”,一切收支自理。同年,建立总会计制度,成立县田粮管理处。民国33年成立县审计股,对县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乡(镇)财政实行“自行交代”的管理制度。民国35年,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取消县自治财政,把下放给县的部分财权收归中央,调整国税、县税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县设立税捐稽征处,乡镇设分处。
  1950年3月,贯彻政务院《关于统一财政经济的决定》,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县一切收入归中央,支出由中央下拨,年终节余由中央统一调度,乡镇收支各自单独预算。1951年3月,实行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莆田县作为一级报帐单位,由原先向中央报帐改为向省报帐。
  1953年起,建立县财政并实行财政预算。县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节分成收入,开始独立一级预算。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县属地方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农业税。
  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由于预算管理失控,导致1958~1960年财政连续3年赤字,合计赤字203.43万元。
  1966~196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实报实销的体制。1972~1975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差额补助,节余留用”的体制。分成比例:1972年76.63%、1973年76.94%、1974~1975年按收入的2%固定比例留成。1976年,实行“核定收入,超收分成,差额补助”的体制。莆田县仍按收入完成数的2%留成,超收按60%留成。
  1977~1979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固定补助”的体制,省核定莆田县收入任务为:1977年1625.50万元、1978年2215.40万元、1979年2024.35万元;省核莆田县每年固定分成35万元,超收按50%留成。三年的超收分成分别为:141.97万元、265.40万元、1160.40万元(其中1979年的超收全部上缴)。1980年,改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核定莆田县各项收入和支出指标,增收按40%分成,短收按40%负担。
  1982~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体制。改“条条为主”为“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省核定莆田县固定递增上缴:1982年117.32万元,1983年348.51万元,1984年895.31万元。
  1985~1987年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划分各税缴留比例,确定增收分成比例:省40%、县60%。财政收入上缴定额:1985年为700.17万元,1986年为649.67万元,1987年为483.10万元。
  1988年起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上缴,自求平衡”的体制。以1987年收支决算为基础,核定收支基数,每年按10%递增上缴。莆田县定额上缴金额:1988年定为1318.30万元,1989年为1263万元,1990年为1302万元;递增上缴金额:1988年为120.40万元,1989年为252.60万元,1990年定为398.20万元。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民国以前,县财政的主要收入项目有赋税、电田、徭役、工商税等。
  赋税收入 宋代实行两税法,夏征钞秋征粮。明承宋制,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征钞608锭1.79贯,征粮43987.528石;万历四十年(1612)征银13699.691两,征粮16409.653石。清代,每年征地丁银4万两以上,粮米7千石以上。宣统年间(1909~1911),年征银61323.07两,县田赋总征额为全省最高。
  屯田收入 明洪武至清乾隆年间(1368~1795),全县屯田735顷97.56亩,年征银3583.54两,征米2487.37石。
  徭役收入 明万历四十年(1612)全县徭役折银收入14046.14两。
  工商各税收入 明代,工商各税收入有:(一)盐粮,年纳米11833.68石,折合铜钱887526文;(二)鱼课米,年征2857.42石,折银1000.504两;(三)工商税,年征10183锭6.102贯。清代,工商各税有:(一)盐税,乾隆二十年(1756),年征盐课银1748.77两;(二)契税,年征银1800两;(三)当税,道光至同治年间,年征银260两;(四)牙税,年征银75两;(五)炉税,光绪年间年征银100两;(六)关税;(七)渔课,年征银1120两;(八)酒税,年征银19两;(九)船税,年征大洋(银元)1300余元;(十)厘金,年征银31350两;(十一)五项捐收入;(十二)铁路随粮捐;(十三)戏捐,年征大洋2000元。
  民国初期,县财政收入有:田赋、盐税、关税、厘金和其他杂捐杂税。盐课年征大洋6万元,占全省十分之一。民国10年(1921)以后,关税年额大洋11.22万元。民国19年,厘金年收入大洋16万元。民国16~24年,县财政收入有:粮米和地丁附加、苛捐杂税、各种摊派。抗战前期,县财政仍以房铺宅地税、省税附加、杂捐、临时摊派及省补助为主。民国29年起,实行田赋征实,每赋元征谷3斗(折合32.4市斤),另征购1斗3升,县公学粮附加1斗5升,计5斗8升;又奉省令征折色米129989.49元。次年征385625.56元,征晚谷44941石(折收代金),共征收1236165.40元。民国31年征晚谷116130.635石(折收代金),共征收3920630.14元。抗战结束后,除屠宰税外,田赋及营业税仅收五成,其他各税可得之数亦有限。
  建国后的财政收入分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部分。
  一、预算内收入
  莆田县预算内收入有四大类:企业收入(包括国营企业利润收入、基本折旧基金收入);工商税收入(包括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农业税收入(包括农林特产税);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比重最大是工商税收入,其次是农业税收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县财政总收入5184.52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占64.65%,农业税收占28.07%,其他收入占6.21,企业收入占1.07%。1980~1990年,县政财收入49937.06万元。其中工商税占74.50%,企业收入占11.70%,农业税收占8.50%,其他收入占5.30%。
  二、预算外收入
  1950~1952年,县财政预算外收入主要有机关生产和公粮附加等收入。
  1953年后,预算外收入有农业税附加和事业创收等。1957年增工商税附加,1958年增公用事业附加。1963年县财政对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等措施(部分纳入预算内收入,部分降低提留标准,同时加强管理)。1963~1965年,预算外收入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公房租赁、工商管理等收入,3年合计收入113.83万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收入4153.37万元的2.74%。1966~1976年,财权下放,预算外收入增加,主要有:(一)1967年前,企业折旧基金全部上缴作为县财政收入;(二)1970年起县办“五小”企业的利润40%划归县财政预算外收入。至1976年,县预算外收入85.83万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收入1612.72万元的5.27%。1977~1979年,县财政进行调整,恢复并完善资金管理。1979年,从上缴国家的50%中划20%交地方财政列为预算外收入,从盐税收入中提1%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外附加收入。
  1979~1990年,县预算外收入比预算内收入增长速度快。预算外收入,1990年比1980年增长5.84倍,而同期预算内收入只增长1.47倍。
  第三节 财政支出
  民国以前的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上解朝廷和地方官俸禄。
  上解及留用 明代县财政支出分两大项:一是起运,即征解供应朝廷开支。万历四十年(1612),起运京库银4595.53两。二是存留,供应地方各项支出。清代,县财政支出分为起解、解司和留给四差等项。乾隆年间,起解朝廷税总计银35318.4两,占县财政支出总数的81.92%;解司银296.86两,占0.7%留给四差支用银7496.58两,占17.38%
  俸禄支出 明代,莆田县官吏每人月俸米1~3石不等。
  教育支出 明清两代,县学学官的俸禄和生员食宿费用均从县财政中支付。
  上供 明清两代,县每年上贡物料,支银千两。
  民国时期,县财政支出有行政费,保安警察费,教育费等项。县政府人员俸给与办公费用均由省直接拨付。民国24年(1935),县政府经费支出239736元。各区行政经费,采取摊派方式解决。当时,保安警察经费在预算中占有很大比重。民国24年县警察保安队经费仅预算内支出就有78020元,占预算内总支出224640元的34.73%。民国26~34年,县财政收支虽有预算,但实际上大部分收支都在预算外进行。县财政要支付日益膨胀的生活补助费,还要增加战时军费和保安费支出,当时对此只能用临时摊派办法来解决。
  建国后财政支出分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一、预算内支出
  建国后,县财政预算内支出主要用于:文教科学卫生、行政管理费、支援农业、抚恤救济、农林水事业费、企业挖潜改造等开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县财政预算内支出1657.69万元,其中比重最大是文教科学卫生费用,占总支出的47.10%,其次是行政管理(含公检法部门,下同)费用占34.61%,抚恤救济占9.36%,农林水事业费用占4.95%,挖潜改造占1.83%。1979年后,县压缩行政管理开支,重视科教文卫事业,增加了工农业生产资金投入。1980~1990年,县财政预算内支出共计52902.64万元,其中文教科学卫生费用占总支出的46.41%;农林水事业费和支援农村生产占15.09%;行政管理费用降至11.73%;企业挖潜改造占2.12%;抚恤救济占4.8%。
  1980~1990年,省对县财政实行大包千,虽然进行了3次预算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但因行政事业单位连年增员、普遍调资及增加生产建设投入等,1981~1988年,收入年均递增8%,支出却年均递增21%,造成连年赤字,八年计1155.78万元,至1990年末,累计净赤字902.50万元。
  二、预算外支出
  1950~1952年,县财政预算外支出,主要用于机关零星开支和区、乡、基层文教卫生行政支出。1953年,实行财政预算后,预算外支出有: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发展科技费用、城市维护及其他支出。1980年起,预算外支出迅速增长。1990年比1980年增长6.33倍,而同期预算内支出只增长2.96倍。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县财政管理机构
  民国初期,县财政事务由县知事直接负责,下设第二科,掌管财政。民国24(1935)年,县设立财务委员会。民国25年7月,县成立经征处与金库,各乡镇设分处。民国29年,县政府设财政科,下分地政、粮政两股,有科长1人,股长2人,科员、地籍员17人。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负责全县财政管理和农业税征收工作。11月分设为财政、粮食二科。1959年2月,县财政与税务合并,成立县财政局,当年6月财税分开。1960年6月县财政税务再次合并为财政局,1962年1月再次分开。1968年12月,成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属的财税组,财、税第三次合并。1973年1月,财税第三次分开,成立莆田县革委会财政局,1977年5月改为莆田县财政局。至1990年末,县财政局内设人秘、预算、事业、外经、工交、商财、农财、农税等8个股,并附设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配备正副局长、股长,干部、职工计43人。
  二、乡镇财政管理
  民国33年,县对乡镇财政推行“自行交代”的管理制度。
  建国初期,乡镇财政独立总预算,各区配备财粮助理员、会计和农税助理员各1名。1951年,在整理乡镇财政的基础上,贯彻“包、禁、筹”的方针,实行“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建立乡镇财政民主管理制度和帐册表报、预决算制度。
  1955年,试行乡镇一级财政管理。1958年正式建立公社一级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各公社成立财贸服务部,下设财务处。1959年,县对人民公社实行“收入核定任务,超收提奖,支出包干,节余留用”的财政大包干管理制度。
  1960年底,公社一级财务归公社财务组管理。1961~1985年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1980年各公社财务组受县财政局和公社管委会双重领导。1985年各乡镇先后成立财政所,受县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开始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扣支,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1986年1月起,对乡镇财政预算内收支采取“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87年,定收项目扩大到在乡镇范围内的全部县级工商税收,定支项目增加文教卫生事业费和林业事业费。1988年,县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分担,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三年”的办法。
  三、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清代,县财政每年需编造收支估册,由知事兼管。
  民国初期,县财政大都以收抵支或就地收支,中、后期虽有财政收支预算,但因国民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各项管理制度多流于形式。建国后,建立预算管理制度。
  莆田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大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
  人员经费
  工资 1949年9月至1951年7月,对少数留用人员实行薪给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52年7月至1955年6月,供给制和薪给制人员的工资统一以工资分计算,把工资制人员的工资分为29级,供给制人员实行评定等级。1952年10月起,凡属个人生活费部分每一工资分值按0.2755元包于计发。1955年7月起,全国实行工资制,统一以货币为计算单位。1960~1985年,先后八次进行工资调整。1985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地区生活补贴,工龄、护士龄、教龄补贴及奖励工资。
  公费医疗 自1953年起对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分单位按享受对象核定人数和定额。1953~1986年,医疗费定额进行多次调整。1987年,县人民政府颁发《莆田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从预算定额内在职人员医疗费中每人每年抽取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抽取24元,集中起来,用于解决本单位人员住院费用,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报实销。
  公用经费
  差旅费 建国初期,工作人员下乡、出差均自带行李,不报支住宿费。1953~1980年,对差旅费标准进行多次调整。1988年5月起,对出差人员实行“五定”,即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和包干费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会议费 1950年,各种会议按照规定伙食标准,扣除参加会议人员应交的伙食费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1953年4月起,县规定会议伙食补贴标准,一般分为三类:一类为人民代表大会,二类为劳模、先进工作者会议,三类为全县性干部扩大会议。到1988年止,先后多次修改各类会议伙食补贴标准。从1988年起,会议伙食补助改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元。
  (二)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工交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15%,利润的85%及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1956年起,实行地方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40%留归主管部门,60%缴入县财政。1961年,县财政局规定:恢复记帐,健全帐簿,做到钱、物、帐、实相符。1962年取消利润留成办法,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金,盈利企业还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作为企业奖金,亏损企业可从超计划降低的成本额中提取20%作为奖金。1966年起,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奖金。1971年7月起,按工资总额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列入生产成本。1976年末全县亏损企业达11家,亏损额179.50万无。1977~1979年,实行利润“六、四”分成办法,亏损企业试行扭亏留成办法。1980年,在7家工交企业中推行利润留成办法。1981年,在20家工业企业中试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全县企业实现利润572万元。1983~1984年,分两步实行“利改税”。1987年7月起,全县有12家企业实行为期3年的第一轮承包。从1990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第二轮承包,采取核定上缴利润基数,超收分成的办法,建立风险基金,有的还实行全员抵押承包。承包经营后经济效益明显提高,1990年与承包前的1986年比较,承包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增长48.25%,利润总额增长68.7%,企业留利增长62.16%,上交财政利润增长62.71%。
  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52年,国营商业企业由中央贸易部统一管理。建立贸易金库,实行资金大回笼。1953~1957年,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各企业分别核算,利润归中央财政收入。1958~1976年,实行“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盈亏,分类核算。1983年县国营商业公司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当年12月起,国营商业企业财务划归县财政局管理,所得税由当地税务所征收,调节税、承包费直接汇缴县财政局。1984年10月起,进行第二步利改税,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市(店)为单位核定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按一户一率缴纳所得税、调节税。1985年,在全县12家公司的52个独立核算单位中,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有50个。1987年,根据《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租赁经营的意见》,对小型微利和亏损的零售企业、饮服企业,实行“改、转、租”放开经营的办法。1988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并以公司为单位提取业务费。1990年,商业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承担全系统承包经营。
  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1985年前,粮食企业财务由中央或省管理。从1985年起,企业财务管理下放到县,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划分为中央及省预算部分和县预算部分。属县预算部分:1.计划内平价粮油政策性亏损补贴;2.粮油提价补贴;3.地方粮油价外补贴;4.粮油工业、饲料及议价购销等企业经营盈亏。上级财政对莆田县粮油经营实行亏损补贴和差价支出包干,核定包干基数866万元,其中亏损补贴555万元,差价支出311万元。1985年县财政对粮食企业实行亏损总额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对议价销售和饲料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比例均为企业45%、财政55.1986年省政府确定,对余粮县净调出商品粮每百斤补贴3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元,莆田为缺粮县调入时负担1元。1987年,县粮油工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为全省首家,核定1987~1989年3年上交税利基数68.87万元,3年利润指标合计170.52万元。1988年,国营粮食商业企业实行政策性亏损总额包干、减亏分成、超亏不补的办法,以及议价和饲料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办法,粮油工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全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实行承包。1990年,粮油工业企业实行第二轮承包经营,核定当年利润基数62万元,当年全县获得利润66.69万元。
  (三)其他管理措施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成立莆田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公室,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商品性支出进行专控管理。1965年取消指标控制。1966年初,控购手续简化,属财务开支范围的,本着节约精神,自行控制掌握。此后,社会集团购买力大幅度上升。1970年恢复控购审批办法,并指定专店、专柜购买。1974~1976年又一度失控。1976年10月,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重新实行全面控制,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凭证购买,专控审批”的办法,对单位发“购买证”,下达控购指标。1983年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每年对单位购买专控商品进行检查,对不经批准任意购买专控商品的一律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冻结存款 为平衡财政收支,莆田县先后三次对各单位存款进行冻结控制。1959年6月至1962年对基建、企事业、行政单位存款进行第一次冻结控制,全县123个单位冻结资金487.6万元,收回上缴各级财政资金118.9万元。1967年12月31日对单位在银行存款帐面金额实行冻结,全县共清理冻结存款528.3万元,上交各级财政358.77万元。1977年2月,按1976年12月31日各单位在银行帐面金额实行冻结,共清理上交各级财政资金117.56万元。
  清仓核资 1951年,进行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对三家国营企业主要材料作清查核定,固定资产2.48万元。1963年,对33家国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仓核资。其中属于县核资单位20个,清出库存物资442.906万元,积压物资159.046万元,处理积压物资95.804万元。1971年,又对全县国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查出工业企业积压物资341.5万元,处理积压物资15.1万元,清理出售固定资产8.5万元。1980年,再次对36家国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中工业企业18家,查出流动资金损失50.64万元,固定资产损失459.84万元。同时,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问题,增拨和处理资金达1000万元,松动企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财务检查监督 1950年起,县财政局指定专人配合监察部门和政法部门审查违反财政法规的案件。1981年起,配备财政监察员,对乡镇财政实行检查监督。1985年成立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组织财务大检查工作小组,实行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重点抽查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大检查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实行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抽查面达30~40%。1985~1990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032.33万元,补缴入库429.35万元。
  四、审计监督
  民国33年成立县审计股,进行自治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1950年,县财政部门设专人配合监察部门和政法部门办理审查违反财经法规的案件。1985年4月成立莆田县审计局,对政府机关、财务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监督。执行国务院边组建、边工作的指示,开展试审和行业审计。至1986年,共审计44个单位及其项目,查出违纪金额265万元,处理上缴财政61万元,冲回被挤占挪用的专项经费12.7万元。
  1987年,审计工作抓重点、打基础,逐步转向规范化、制度化,至1988年共审计248单位及其项目,查出违纪金额551万元,处理上缴财政167万元。
  1989年5月,组建审计事务所,积极开展审计咨询,注册资金验证、年检,经济案件审计公证,承包经营终结审计,集体企业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等业务。审计机构不断完善,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惩治腐败,廉政肃贪中发挥重要作用,审计工作从原来注重微观监督,追求审计单位数,转向注重宏观监督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为领导决策和经济建设服务。至1990年,共审计475个单位及其项目,查出违纪金额1276万元,处理上缴财政443万元。
  财务收支审计 1981年,配备财政监察员,对乡镇财政收支实行监督检查。1985年起,实行每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
  1986年,开展行业审计工作,对制糖、水利、育林、科技(三项经费)、养路、教育等行业的专项经费进行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22646元。其中,伪造施工工票4张金额3131元,公款私存1.5万元,利用公款请客送礼金额7516元,挪用公款2000多元。同时,还查出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审计后,对违纪问题作严肃处理,有的还转交司法部门处理。1988年,查出县水泥厂帐外经营13.5万元,偷漏税0.4万元,截留国家收入1.6万元,用于发放奖金实物及请客送礼。对此,审计机关作出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的处理外,还建议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次年发现,某乡镇财政所一张原始凭证的报销手续不完备,以此为突破口,查出一起万元贪污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又发现某公司乱发奖金、实物,私分专项补贴款达10多万元,还存在乱挤乱摊成本,利用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等现象,对此,审计机关按照财经法规作出严肃处理,除没收有关人员的非法所得外,还给单位以罚款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1990年,在某工厂审计中,发现该厂隐瞒产品销售收入,设立小金库,偷漏国家税收等违纪行为,违纪金额达百万元以上,经处理上缴财政100多万元。1985~1990年,共审计386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243万元,上缴财政438万元。移交政法部门处理的2件。
  经济效益审计 1987年,县审计部门开始对亏损企业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计县塑料厂1986年的经济效益,发现该厂在原材料供应及销售合同所规定物资充裕情况下,仍亏损22.2万元,县审计部门针对该厂存在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提出几条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在有关部门协助和塑料厂自身努力下,得到落实。1987年,该厂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1万多元。1988年,对县玻璃厂进行审计,发现1987年亏损92万元,至1988年3月底,负债1627万元,潜亏167万元,县审计部门帮助该厂查找亏损原因,纠正经营决策的失误,同时建议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为该厂扭转亏损创造外部条件。是年底,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9.4万元。至1990年,对莆田啤酒厂、县合成氨厂、莆田糖厂、莆田油厂、县百货公司等20多个工业、商业企业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促进企业扭亏为盈,提高效益。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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