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路交通监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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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9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路交通监理
分类号: U415.12
页数: 4
页码: 357-3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公路交通监理的情况。其中包括
关键词: 莆田县 公路交通 监理

内容

民国16年(1927)交通监理归省公路局负责,民国27年交通监理与交通运输分开,由省建设厅主持。民国31年省建设厅设立交通管理总所,县内设立涵江交通管理所,主管公路、航运监理事宜。抗日战争开始后,管理机构名存实亡。民国34年,进行整顿并修订管理法规,民国35年1月1日起执行《汽车管理规则》。
  1951年成立涵江监理站,隶属福州监理所。1957年2月,泉州中心管理站改为泉州车辆监理所,涵江设交通监理站,负责江口~枫亭、涵江~莆禧、涵江~永泰路段的交通管理。1958年,莆田县路政管理隶辖于晋江专署交通局监理所,1961年收归省管。“文化大革命”期间,路监机构变化频繁,至1981年监理体制独立,称为福建省莆田监理所。1988年3月25日,陆上交通监理移交公安部门,改为莆田市交通警察支队,莆田县设交通警察大队,涵江、笏石设交警中队。
  交通监理主要负责车辆、司机、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一、车辆管理
  民国23年6月以前,由商(民)营汽车公司自制车牌,自行管理。民国23年,按全省统一牌照,悬挂“闽××××”号牌,民国28年改为“国××××闽”,号牌,民国36年福建省编号改为“14—××××”。
  建国初期,车辆仍沿用民国时期旧牌照,1952年换发全国统一新牌照,福建省内统一为“3.7—××××”。1961年莆田为“13—15××××”,1984年莆田县为“43—92××××”。
  1986年8月实行全国统一车牌,莆田县为“32—2××××”,大型汽车的号牌为朱红底白字,小型汽车为中绿底白字。
  拖拉机牌照号码,1981年前与汽车编排同法,1982年1月在号码前面冠以省(市)名,1986年后莆田县的代号:“04/62”。
  二、三轮摩托车、盘式三轮摩托车、手把式柴油三轮运输车均挂中绿底白字小面号牌。单人骑轻便摩托车,挂白底朱红字小面号牌。以上编号与汽车编排同法。
  汽车检验一年一度。1970年以前,年检一般由用车单位自检,地区监理所配合县监理站组织抽验.1970年以后,由地区监理所组织进行。1984年8月起,以车牌号码的末位数确定检验月份,其中“0、1、2、”3个号码定在10、11、12月份进行,避开春运季节。车辆检验一直沿用:“眼看、手摸、脚踩和皮尺量”的手工方法。
  二、驾驶员管理
  民国23年12月按照《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汽车司机须向监理机关登记,考验合格后领取执照。1950年依照规定办理驾驶员考验,换发统一驾驶执照。其后,凡机动车驾驶员,均需经过3~6个月的培训,经交通管理机关作交通规则、机械常识考和路考等测试,合格后转为实习期,实习期满后,由使用单位作出政治和技术鉴定,发给《驾驶证》。复退转业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执照,换发地方驾驶证,退役超1年的应测交通规则和路考,超过2年的按初考项目测试。
  机动车驾驶员每年审检一次,未参加审检不能继续驾车。驾驶员要求增驾车类必须通过考试。对于准驾车类的规定是:持大客车记录的可以兼驾其他各类方向盘式的机动车;持大货车记录的除大客车外也可以兼驾其他各类方向盘式的机动车;持小型汽车与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可以互驾;持手把式三轮车机动车记录的可驾二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持方向盘拖拉机记录的可驾手扶拖拉机。
  汽车驾驶员培训,1979年前以“以师带徒,以运代训”的办法进行,培训期为1年,期满经交通监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驾驶证。1979年后实行集体培训,培训期6个月,实习期6个月,考试合格,申报省监理所核发驾驶证。
  三、安全管理
  民国23年5月,省汽车管理处在莆(田)仙(游)段设置交通标志。翌年11月,省组建护路队,配以铁甲车,沿途巡逻,维护交通安全。民国32年至解放前夕,境内交通秩序混乱,事故时有发生。
  民国时期,一般汽车事故,轻者赔偿或司机被打。重大事故,特别是人命案例,司机往往一逃了之。当时虽订有《汽车事故处理章程》,但不少是私下了结。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县交通安全委员会为主,组织交通、监理、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监理协同上路清理路障,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公路车辆的安全管理。同时加强对车户和司机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活动。
  50年代初期,公路行车事故处理,一般会同事故车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协商调解,并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建立《事故原因责任鉴定书》。事故处理:轻者教育、警告、罚款,重大的吊扣、吊销执照;涉及刑事的移交政法部门处理。
  1972年省交通厅规定,汽车事故,不论责任大小,驾驶员均负责经济赔偿,至今仍参照执行。处理交通事故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两个从严”(严重违章的从严、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从严)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1978年后,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等10个单位,确定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1981年又确定每年9月开展质量月活动。在开展活动期间,加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辅导、职业道德教育、交通典型案例教育;表彰文明标兵车,学习先进经验,发放《安全手册》,制定安全措施,并按时检查验收,促进行车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实。至1985年全县有安全行车百万公里的优秀驾驶员33名。
  由于公路不断增辟,机动车不断增加,旅客成倍增长,交通事故仍然不少。据1972~1985年统计,全县共发生车祸1077起,死亡241人,重伤676人,轻伤522人。1989年,发生车祸199起,死亡49人,受伤180人,经济损失1453.30万元。
  附:陆上重大交通事故
  1.民国17年秋,莆田职业学校驾驶班同学驾驶教练车行驶,车行至七星桥(原石板桥)桥顶时,碰断石栏杆,车上8个同学,除1人幸免外,其余7人均落入水中,淹死3人。
  2.1956年6月14日福州运输处37~1256号客车,由仙游载客19人开往福州,途经涵江站加添汽油时,乘客不下车在车厢内抽烟引起火灾,以致烧死旅客4人,烧伤10人。
  3.1973年2月6日上午,建阳汽车分公司13~60543号的解放牌汽车带挂车,装有白糖7吨,在主车厢内人货混装,与13~91619号解放牌卡车在福厦线116.03公里(莆田霞皋村)处相撞,造成油箱起火,两汽车和7吨白糖全部烧毁,1人因车厢关闭无法脱险被烧死,5人受伤。
  4.1984年10月18日下午4时,莆田公路段黄龙道班陈某驾驶养路机,当车开出道班门口下坡时,同车的黄某强行按住方向盘要求让他开车,陈阻档不力,将车交与黄驾驶,黄既无驾驶证,技术又不熟练,养路机向桥栏杆撞去,车落入6米深的山沟中,造成死亡2人,伤1人。
  5.1985年涵江交通运输服务公司13~92050号大客车,在福厦公路的莆田赤溪大泮桥上与一辆拖拉机相撞。汽车坠入沟中,车上28名乘客虽无伤亡,但客车受到一定的损坏。
  6.1986年2月24日,涵江交通运输公司13—90053号大客车在闽侯青口与一辆摩托客车相撞,由于双方行车速度过快致使损失严重。摩托车上除驾驶员外,其余6名乘客均死亡。
  7.1990年2月10日凌晨5时许,福清县音西乡31/71345东风大货车途经福厦公路122.76公里,加速超越右侧一辆三轮摩托车,恰与迎面开来的32/31170号三轮摩托车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乘客5人受伤。
  8.1990年2月14日下午二时半,福州郊区运输公司驾驶员阮某驾驶个体运输户01/F1266号中型客车,由石狮返回福州,途经福厦公路111.7公里处,因过度疲劳,对前方的路面动态判断失误,碰撞停靠在公路右侧装运甘蔗的莆田糖厂32/20648大货车的尾部,致使在车厢后搬运甘蔗的4名妇女当场死亡。
  9.1990年4月19日,福建省电力建设公司01/06597号黄河牌大客车从泉州往福州,长汀县36/50098号丰田牌旅行车从福州往泉州,途经福厦线124.310公里处,因客车占线行驶,致两车碰撞,旅行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乘客7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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