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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交通运输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9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交通运输管理
分类号:
F502
页数:
4
页码:
354-3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交通运输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运输市场管理、养路费管理、运价管理等。
关键词:
莆田县
交通运输
管理
内容
一、运输市场管理
民国13年(1924)至民国22年,公路交通多由商(民)营汽车公司自行管理。民国23年7月,福建省汽车管理处成立。执行《福建省汽车管理章程》,管理全省公私汽车运输业务,然而因官、私运输企业矛盾,社会治安差,汽车运行要派兵护送,各自规定运价,运输市场混乱。
建国初期,水陆运输市场没有统一的管理。1950年3月国家颁布《城市陆上交通暂行规则》后,又陆续发布了有关交通管理的法规和文件,使交通管理走上轨道。1951年后分别由县工会或区政府管理。1956年部分私营运输企业并入国营企业,民间运输单位和个人按地区工种成立各种运输合作社,国家对运输市场实行“统一托运计划”、“统一调度车船”、“统一运价票证”的“三统”管理政策,限制个体发展车船运输。规定农副业车船不得擅自承揽货源和自定运价,必须纳入交通部门统一安排管理,机关企事业车辆不得对外营运。
“三统”管理办法持续20多年,1983年7月21日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发出通知,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从事运输后,集体、个体车船迅猛增加,运输市场逐步形成国营、集体、个体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
1988年3月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全县的交通管理更加完善,促进交通事业迅速发展。
二、养路费管理
汽车养路费民国初期,多为民办汽车公路,政府未予收费;民国28年8月,福建省按行政院颁布的《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相应订出收费的补充规定,开始征收汽车养路费。货车吨公里0.03元,客车座公里0.024元。民国28年至民国38年,由于货币贬值养路费调整52次,最高的货车吨公里500元,客车座公里50元。建国后,养路费由交通监理部门征收,1987年7月,改由公路部门征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养路费征收标准与方法,作过几次变动。1985年4月起,除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所有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位115元;客车比照计算;党政机关、学校、团体、城建部门自用汽车及市区公共汽车减半计征。
其他车辆的养路费民国35年5月15日开始对人力车、畜力车(自行车、乘客马车除外)征收养路费,收费办法分按实际里程、按月、按季三种。后因这些车行程短、收费低、多不经站点,难以管理,民国37年1月停征。1954年县监理站开始征收畜力车养路费,月每辆2元;1966年调整为4元。1978年起征收拖拉机养路费。1985年7月起,手扶拖拉机每辆月征收16元,大型拖拉机月征收80元。
三、运价管理
民国时期,运输价格分别由官、商、民各自制定,价格不一。
建国后,国家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稳定运输市场。凡省属车船运价,由省交通厅编制,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木帆船运价由省航管局编制,省交通厅批准;城镇搬运装卸、人力、畜力车及内河船舶运价由县交通部门编制,专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定的运价,运输部门不得擅自提价。
汽车运价(包括拖拉机载货运价)1958年8月规定汽车货物计费分为5等,整车运输运距在10公里以上的为长途运输,以5等货运价为基价,每吨公里0.25元,以下各等货按基价依次增4%、8%、12%和16%;运距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者为短途运输,按包车计费,每车吨公里2.5元。托运货物不满3吨的为零担运输,不分货物等级,每百公斤公里运价0.042元。客运票价按每人公里0.03元计算。
1974年4月,客票调整为每人公里0.025元,整车货物运价每吨公里降为0.18元,零担每吨公里0.20元,计时包车费率提为每吨小时2.7元。1986年1月1日起实行1985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交通厅制定颁发的《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搬运装卸价格建国前,各地搬运业操纵在封建把头手里,运力没有统一的规定。建国初期,仍凭双方协议或契约执行。1959年以前,装卸收费标准分为5等,1~5等每吨收费分别为2.64元、2.20元、1.92元、1.44元、0.96元。1959~1965年间三次调低价格。1966年调整为三等,分别为0.98元、0.84元、0.70元,装卸距离分为50米、100米、150米、200米四种,以50米为基本计算单位,搬运以每100米为一个计算区段,基价0.80元,1000米内每增加100米运价增加一角,1000米外每增加100米运价增加6分。“单独搬运”以第一个区段为基价,如超过区段的应加数计算;“连带搬运”在200米以内,按装卸费率计算,超200米,除按50米装卸计费外,加上区段的加数计算。这个标准执行至1982年。1983、1984年又作两次调整。
超过200米的以每200米为一个区段,即200、400、600米……3000米,每个区段差价为0.20元。3000米以上每增1000米递增0.08元。凡属堆高、上下楼、翻仓、过磅、装倒包、散装、超装、笨重、超长、上下水、夜班等项目,均按规定增收附加费。计时工资每天为2~2.5元。
沿海木帆船运价1964年前,沿海木帆船运价按里程、货物、重量计算,作过数次变动。1964年12月起,运价分为25个等级,第25级为基本级。各级级差为:25~15级级差5,15~10级级差10%,10~5级级差15%,5~1级级差20%。
轮船货运价1964年前,海轮货物运价分为5个等级,以第5等为基本运价;其间曾调低数次。1964年1月实行北线与南线两种不同费率,运价分25个等级。1967年调整运价分为10个等级。1984年9月15日起,运价仍分10个等级,运价率分重量吨计费和体积吨计费两种。
沟溪运价沟溪船运价按逆流与平流两个不同航程区的情况计费。1956年,对沟溪船运价规定起运里程为2.5公里,1962年改为5公里,运价调高50%(翌年下调15%)。1965年,地区物价部门对莆田沟溪船又一次调整了运价(见《沟溪船货运运价表》)
1980年以后,内河货运价格采取面议。
非机动车运价1957年4月15日,参照晋江专署(57)交运字309号文件精神,颁发陆上民间运输工具(包括地板车,马板车,人力二、三、四轮车)营运价格计费的办法,并在实施中作了几次修改。70年代末,因上述车辆的减少,以上办法不再使用。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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