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图书馆
莆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莆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9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分类号:
F552.1
页数:
2
页码:
353-3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交通管理的发展历程,包括运输市场管理、养路费管理和运价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建国后,运输市场逐渐形成国营、集体、个体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养路费征收标准与方法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变动;国家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稳定运输市场。
关键词:
莆田县
交通管理
管理机构
内容
建国初,交通管理隶属县人民政府建设科。1953年在城关、涵江设立自行车管理站。1955年,县公安局在城关、涵江、笏石等乡镇设立交通管理站,整顿和管理民间车辆。1956年6月设立莆田县交通局,同月,涵江、笏石、城关、白沙4个交通管理站更名为非机动车管理站,并由县公安局移交县交通局管理。管理站负责对民间车辆进行计划调度,运价“三统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验及车辆检查发证工作。
1958年非机动车管理站更名为交通运输管理站,并增设濑溪、江口两站,翌年6月,增设三江口、华亭、桥兜、忠门、灵川6个分站。1961年改称为交通管理站,重新设立城关、埭头、忠门、灵川、笏石、华亭、黄石、涵江、白沙等9个站和2个分站,并把原交通运输管理站和内河航管站并入当地交通管理站。1963年又更名为民间运输管理站,县交通局成立民间运输中心管理站与民间运输合作站联合办公,管理全县33个运输社、站。
1978年6月,城关、涵江、笏石、白沙等4个民间运输管理站改称县交通局管理站。1982年3月下设12个管理分站。
1984年6月,城关、涵江管理站析出分别归城厢区、涵江区交通局管辖。同年11月,全县设置12个交通运输管理站(简称交管站)。
第二节 交通运输管理
一、运输市场管理
民国13年(1924)至民国22年,公路交通多由商(民)营汽车公司自行管理。民国23年7月,福建省汽车管理处成立。执行《福建省汽车管理章程》,管理全省公私汽车运输业务,然而因官、私运输企业矛盾,社会治安差,汽车运行要派兵护送,各自规定运价,运输市场混乱。
建国初期,水陆运输市场没有统一的管理。1950年3月国家颁布《城市陆上交通暂行规则》后,又陆续发布了有关交通管理的法规和文件,使交通管理走上轨道。1951年后分别由县工会或区政府管理。1956年部分私营运输企业并入国营企业,民间运输单位和个人按地区工种成立各种运输合作社,国家对运输市场实行“统一托运计划”、“统一调度车船”、“统一运价票证”的“三统”管理政策,限制个体发展车船运输。规定农副业车船不得擅自承揽货源和自定运价,必须纳入交通部门统一安排管理,机关企事业车辆不得对外营运。
“三统”管理办法持续20多年,1983年7月21日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发出通知,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从事运输后,集体、个体车船迅猛增加,运输市场逐步形成国营、集体、个体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
1988年3月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全县的交通管理更加完善,促进交通事业迅速发展。
二、养路费管理
汽车养路费民国初期,多为民办汽车公路,政府未予收费;民国28年8月,福建省按行政院颁布的《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相应订出收费的补充规定,开始征收汽车养路费。货车吨公里0.03元,客车座公里0.024元。民国28年至民国38年,由于货币贬值养路费调整52次,最高的货车吨公里500元,客车座公里50元。建国后,养路费由交通监理部门征收,1987年7月,改由公路部门征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养路费征收标准与方法,作过几次变动。1985年4月起,除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所有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位115元;客车比照计算;党政机关、学校、团体、城建部门自用汽车及市区公共汽车减半计征。
其他车辆的养路费民国35年5月15日开始对人力车、畜力车(自行车、乘客马车除外)征收养路费,收费办法分按实际里程、按月、按季三种。后因这些车行程短、收费低、多不经站点,难以管理,民国37年1月停征。1954年县监理站开始征收畜力车养路费,月每辆2元;1966年调整为4元。1978年起征收拖拉机养路费。1985年7月起,手扶拖拉机每辆月征收16元,大型拖拉机月征收80元。
三、运价管理
民国时期,运输价格分别由官、商、民各自制定,价格不一。
建国后,国家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稳定运输市场。凡省属车船运价,由省交通厅编制,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木帆船运价由省航管局编制,省交通厅批准;城镇搬运装卸、人力、畜力车及内河船舶运价由县交通部门编制,专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定的运价,运输部门不得擅自提价。
汽车运价(包括拖拉机载货运价)1958年8月规定汽车货物计费分为5等,整车运输运距在10公里以上的为长途运输,以5等货运价为基价,每吨公里0.25元,以下各等货按基价依次增4%、8%、12%和16%;运距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者为短途运输,按包车计费,每车吨公里2.5元。托运货物不满3吨的为零担运输,不分货物等级,每百公斤公里运价0.042元。客运票价按每人公里0.03元计算。
1974年4月,客票调整为每人公里0.025元,整车货物运价每吨公里降为0.18元,零担每吨公里0.20元,计时包车费率提为每吨小时2.7元。1986年1月1日起实行1985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交通厅制定颁发的《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搬运装卸价格建国前,各地搬运业操纵在封建把头手里,运力没有统一的规定。建国初期,仍凭双方协议或契约执行。1959年以前,装卸收费标准分为5等,1~5等每吨收费分别为2.64元、2.20元、1.92元、1.44元、0.96元。1959~1965年间三次调低价格。1966年调整为三等,分别为0.98元、0.84元、0.70元,装卸距离分为50米、100米、150米、200米四种,以50米为基本计算单位,搬运以每100米为一个计算区段,基价0.80元,1000米内每增加100米运价增加一角,1000米外每增加100米运价增加6分。“单独搬运”以第一个区段为基价,如超过区段的应加数计算;“连带搬运”在200米以内,按装卸费率计算,超200米,除按50米装卸计费外,加上区段的加数计算。这个标准执行至1982年。1983、1984年又作两次调整。
超过200米的以每200米为一个区段,即200、400、600米……3000米,每个区段差价为0.20元。3000米以上每增1000米递增0.08元。凡属堆高、上下楼、翻仓、过磅、装倒包、散装、超装、笨重、超长、上下水、夜班等项目,均按规定增收附加费。计时工资每天为2~2.5元。
沿海木帆船运价1964年前,沿海木帆船运价按里程、货物、重量计算,作过数次变动。1964年12月起,运价分为25个等级,第25级为基本级。各级级差为:25~15级级差5,15~10级级差10%,10~5级级差15%,5~1级级差20%。
轮船货运价1964年前,海轮货物运价分为5个等级,以第5等为基本运价;其间曾调低数次。1964年1月实行北线与南线两种不同费率,运价分25个等级。1967年调整运价分为10个等级。1984年9月15日起,运价仍分10个等级,运价率分重量吨计费和体积吨计费两种。
沟溪运价沟溪船运价按逆流与平流两个不同航程区的情况计费。1956年,对沟溪船运价规定起运里程为2.5公里,1962年改为5公里,运价调高50%(翌年下调15%)。1965年,地区物价部门对莆田沟溪船又一次调整了运价(见《沟溪船货运运价表》)
1980年以后,内河货运价格采取面议。
非机动车运价1957年4月15日,参照晋江专署(57)交运字309号文件精神,颁发陆上民间运输工具(包括地板车,马板车,人力二、三、四轮车)营运价格计费的办法,并在实施中作了几次修改。70年代末,因上述车辆的减少,以上办法不再使用。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莆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