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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通管理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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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9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交通管理
分类号:
U491
页数:
9
页码:
353-3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交通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管理、水上交通管理、公路交通监理等。
关键词:
莆田县
交通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建国初,交通管理隶属县人民政府建设科。1953年在城关、涵江设立自行车管理站。1955年,县公安局在城关、涵江、笏石等乡镇设立交通管理站,整顿和管理民间车辆。1956年6月设立莆田县交通局,同月,涵江、笏石、城关、白沙4个交通管理站更名为非机动车管理站,并由县公安局移交县交通局管理。管理站负责对民间车辆进行计划调度,运价“三统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验及车辆检查发证工作。
1958年非机动车管理站更名为交通运输管理站,并增设濑溪、江口两站,翌年6月,增设三江口、华亭、桥兜、忠门、灵川6个分站。1961年改称为交通管理站,重新设立城关、埭头、忠门、灵川、笏石、华亭、黄石、涵江、白沙等9个站和2个分站,并把原交通运输管理站和内河航管站并入当地交通管理站。1963年又更名为民间运输管理站,县交通局成立民间运输中心管理站与民间运输合作站联合办公,管理全县33个运输社、站。
1978年6月,城关、涵江、笏石、白沙等4个民间运输管理站改称县交通局管理站。1982年3月下设12个管理分站。
1984年6月,城关、涵江管理站析出分别归城厢区、涵江区交通局管辖。同年11月,全县设置12个交通运输管理站(简称交管站)。
第二节 交通运输管理
一、运输市场管理
民国13年(1924)至民国22年,公路交通多由商(民)营汽车公司自行管理。民国23年7月,福建省汽车管理处成立。执行《福建省汽车管理章程》,管理全省公私汽车运输业务,然而因官、私运输企业矛盾,社会治安差,汽车运行要派兵护送,各自规定运价,运输市场混乱。
建国初期,水陆运输市场没有统一的管理。1950年3月国家颁布《城市陆上交通暂行规则》后,又陆续发布了有关交通管理的法规和文件,使交通管理走上轨道。1951年后分别由县工会或区政府管理。1956年部分私营运输企业并入国营企业,民间运输单位和个人按地区工种成立各种运输合作社,国家对运输市场实行“统一托运计划”、“统一调度车船”、“统一运价票证”的“三统”管理政策,限制个体发展车船运输。规定农副业车船不得擅自承揽货源和自定运价,必须纳入交通部门统一安排管理,机关企事业车辆不得对外营运。
“三统”管理办法持续20多年,1983年7月21日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发出通知,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从事运输后,集体、个体车船迅猛增加,运输市场逐步形成国营、集体、个体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
1988年3月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全县的交通管理更加完善,促进交通事业迅速发展。
二、养路费管理
汽车养路费民国初期,多为民办汽车公路,政府未予收费;民国28年8月,福建省按行政院颁布的《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相应订出收费的补充规定,开始征收汽车养路费。货车吨公里0.03元,客车座公里0.024元。民国28年至民国38年,由于货币贬值养路费调整52次,最高的货车吨公里500元,客车座公里50元。建国后,养路费由交通监理部门征收,1987年7月,改由公路部门征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养路费征收标准与方法,作过几次变动。1985年4月起,除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所有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位115元;客车比照计算;党政机关、学校、团体、城建部门自用汽车及市区公共汽车减半计征。
其他车辆的养路费民国35年5月15日开始对人力车、畜力车(自行车、乘客马车除外)征收养路费,收费办法分按实际里程、按月、按季三种。后因这些车行程短、收费低、多不经站点,难以管理,民国37年1月停征。1954年县监理站开始征收畜力车养路费,月每辆2元;1966年调整为4元。1978年起征收拖拉机养路费。1985年7月起,手扶拖拉机每辆月征收16元,大型拖拉机月征收80元。
三、运价管理
民国时期,运输价格分别由官、商、民各自制定,价格不一。
建国后,国家实行统一运价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稳定运输市场。凡省属车船运价,由省交通厅编制,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木帆船运价由省航管局编制,省交通厅批准;城镇搬运装卸、人力、畜力车及内河船舶运价由县交通部门编制,专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定的运价,运输部门不得擅自提价。
汽车运价(包括拖拉机载货运价)1958年8月规定汽车货物计费分为5等,整车运输运距在10公里以上的为长途运输,以5等货运价为基价,每吨公里0.25元,以下各等货按基价依次增4%、8%、12%和16%;运距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者为短途运输,按包车计费,每车吨公里2.5元。托运货物不满3吨的为零担运输,不分货物等级,每百公斤公里运价0.042元。客运票价按每人公里0.03元计算。
1974年4月,客票调整为每人公里0.025元,整车货物运价每吨公里降为0.18元,零担每吨公里0.20元,计时包车费率提为每吨小时2.7元。1986年1月1日起实行1985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和省交通厅制定颁发的《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搬运装卸价格建国前,各地搬运业操纵在封建把头手里,运力没有统一的规定。建国初期,仍凭双方协议或契约执行。1959年以前,装卸收费标准分为5等,1~5等每吨收费分别为2.64元、2.20元、1.92元、1.44元、0.96元。1959~1965年间三次调低价格。1966年调整为三等,分别为0.98元、0.84元、0.70元,装卸距离分为50米、100米、150米、200米四种,以50米为基本计算单位,搬运以每100米为一个计算区段,基价0.80元,1000米内每增加100米运价增加一角,1000米外每增加100米运价增加6分。“单独搬运”以第一个区段为基价,如超过区段的应加数计算;“连带搬运”在200米以内,按装卸费率计算,超200米,除按50米装卸计费外,加上区段的加数计算。这个标准执行至1982年。1983、1984年又作两次调整。
超过200米的以每200米为一个区段,即200、400、600米……3000米,每个区段差价为0.20元。3000米以上每增1000米递增0.08元。凡属堆高、上下楼、翻仓、过磅、装倒包、散装、超装、笨重、超长、上下水、夜班等项目,均按规定增收附加费。计时工资每天为2~2.5元。
沿海木帆船运价1964年前,沿海木帆船运价按里程、货物、重量计算,作过数次变动。1964年12月起,运价分为25个等级,第25级为基本级。各级级差为:25~15级级差5,15~10级级差10%,10~5级级差15%,5~1级级差20%。
轮船货运价1964年前,海轮货物运价分为5个等级,以第5等为基本运价;其间曾调低数次。1964年1月实行北线与南线两种不同费率,运价分25个等级。1967年调整运价分为10个等级。1984年9月15日起,运价仍分10个等级,运价率分重量吨计费和体积吨计费两种。
沟溪运价沟溪船运价按逆流与平流两个不同航程区的情况计费。1956年,对沟溪船运价规定起运里程为2.5公里,1962年改为5公里,运价调高50%(翌年下调15%)。1965年,地区物价部门对莆田沟溪船又一次调整了运价(见《沟溪船货运运价表》)
1980年以后,内河货运价格采取面议。
非机动车运价1957年4月15日,参照晋江专署(57)交运字309号文件精神,颁发陆上民间运输工具(包括地板车,马板车,人力二、三、四轮车)营运价格计费的办法,并在实施中作了几次修改。70年代末,因上述车辆的减少,以上办法不再使用。
第三节 公路交通监理
民国16年(1927)交通监理归省公路局负责,民国27年交通监理与交通运输分开,由省建设厅主持。民国31年省建设厅设立交通管理总所,县内设立涵江交通管理所,主管公路、航运监理事宜。抗日战争开始后,管理机构名存实亡。民国34年,进行整顿并修订管理法规,民国35年1月1日起执行《汽车管理规则》。
1951年成立涵江监理站,隶属福州监理所。1957年2月,泉州中心管理站改为泉州车辆监理所,涵江设交通监理站,负责江口~枫亭、涵江~莆禧、涵江~永泰路段的交通管理。1958年,莆田县路政管理隶辖于晋江专署交通局监理所,1961年收归省管。“文化大革命”期间,路监机构变化频繁,至1981年监理体制独立,称为福建省莆田监理所。1988年3月25日,陆上交通监理移交公安部门,改为莆田市交通警察支队,莆田县设交通警察大队,涵江、笏石设交警中队。
交通监理主要负责车辆、司机、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一、车辆管理
民国23年6月以前,由商(民)营汽车公司自制车牌,自行管理。民国23年,按全省统一牌照,悬挂“闽××××”号牌,民国28年改为“国××××闽”,号牌,民国36年福建省编号改为“14—××××”。
建国初期,车辆仍沿用民国时期旧牌照,1952年换发全国统一新牌照,福建省内统一为“3.7—××××”。1961年莆田为“13—15××××”,1984年莆田县为“43—92××××”。
1986年8月实行全国统一车牌,莆田县为“32—2××××”,大型汽车的号牌为朱红底白字,小型汽车为中绿底白字。
拖拉机牌照号码,1981年前与汽车编排同法,1982年1月在号码前面冠以省(市)名,1986年后莆田县的代号:“04/62”。
二、三轮摩托车、盘式三轮摩托车、手把式柴油三轮运输车均挂中绿底白字小面号牌。单人骑轻便摩托车,挂白底朱红字小面号牌。以上编号与汽车编排同法。
汽车检验一年一度。1970年以前,年检一般由用车单位自检,地区监理所配合县监理站组织抽验.1970年以后,由地区监理所组织进行。1984年8月起,以车牌号码的末位数确定检验月份,其中“0、1、2、”3个号码定在10、11、12月份进行,避开春运季节。车辆检验一直沿用:“眼看、手摸、脚踩和皮尺量”的手工方法。
二、驾驶员管理
民国23年12月按照《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汽车司机须向监理机关登记,考验合格后领取执照。1950年依照规定办理驾驶员考验,换发统一驾驶执照。其后,凡机动车驾驶员,均需经过3~6个月的培训,经交通管理机关作交通规则、机械常识考和路考等测试,合格后转为实习期,实习期满后,由使用单位作出政治和技术鉴定,发给《驾驶证》。复退转业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执照,换发地方驾驶证,退役超1年的应测交通规则和路考,超过2年的按初考项目测试。
机动车驾驶员每年审检一次,未参加审检不能继续驾车。驾驶员要求增驾车类必须通过考试。对于准驾车类的规定是:持大客车记录的可以兼驾其他各类方向盘式的机动车;持大货车记录的除大客车外也可以兼驾其他各类方向盘式的机动车;持小型汽车与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可以互驾;持手把式三轮车机动车记录的可驾二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持方向盘拖拉机记录的可驾手扶拖拉机。
汽车驾驶员培训,1979年前以“以师带徒,以运代训”的办法进行,培训期为1年,期满经交通监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驾驶证。1979年后实行集体培训,培训期6个月,实习期6个月,考试合格,申报省监理所核发驾驶证。
三、安全管理
民国23年5月,省汽车管理处在莆(田)仙(游)段设置交通标志。翌年11月,省组建护路队,配以铁甲车,沿途巡逻,维护交通安全。民国32年至解放前夕,境内交通秩序混乱,事故时有发生。
民国时期,一般汽车事故,轻者赔偿或司机被打。重大事故,特别是人命案例,司机往往一逃了之。当时虽订有《汽车事故处理章程》,但不少是私下了结。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县交通安全委员会为主,组织交通、监理、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监理协同上路清理路障,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公路车辆的安全管理。同时加强对车户和司机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活动。
50年代初期,公路行车事故处理,一般会同事故车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协商调解,并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建立《事故原因责任鉴定书》。事故处理:轻者教育、警告、罚款,重大的吊扣、吊销执照;涉及刑事的移交政法部门处理。
1972年省交通厅规定,汽车事故,不论责任大小,驾驶员均负责经济赔偿,至今仍参照执行。处理交通事故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两个从严”(严重违章的从严、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从严)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1978年后,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等10个单位,确定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1981年又确定每年9月开展质量月活动。在开展活动期间,加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辅导、职业道德教育、交通典型案例教育;表彰文明标兵车,学习先进经验,发放《安全手册》,制定安全措施,并按时检查验收,促进行车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实。至1985年全县有安全行车百万公里的优秀驾驶员33名。
由于公路不断增辟,机动车不断增加,旅客成倍增长,交通事故仍然不少。据1972~1985年统计,全县共发生车祸1077起,死亡241人,重伤676人,轻伤522人。1989年,发生车祸199起,死亡49人,受伤180人,经济损失1453.30万元。
附:陆上重大交通事故
1.民国17年秋,莆田职业学校驾驶班同学驾驶教练车行驶,车行至七星桥(原石板桥)桥顶时,碰断石栏杆,车上8个同学,除1人幸免外,其余7人均落入水中,淹死3人。
2.1956年6月14日福州运输处37~1256号客车,由仙游载客19人开往福州,途经涵江站加添汽油时,乘客不下车在车厢内抽烟引起火灾,以致烧死旅客4人,烧伤10人。
3.1973年2月6日上午,建阳汽车分公司13~60543号的解放牌汽车带挂车,装有白糖7吨,在主车厢内人货混装,与13~91619号解放牌卡车在福厦线116.03公里(莆田霞皋村)处相撞,造成油箱起火,两汽车和7吨白糖全部烧毁,1人因车厢关闭无法脱险被烧死,5人受伤。
4.1984年10月18日下午4时,莆田公路段黄龙道班陈某驾驶养路机,当车开出道班门口下坡时,同车的黄某强行按住方向盘要求让他开车,陈阻档不力,将车交与黄驾驶,黄既无驾驶证,技术又不熟练,养路机向桥栏杆撞去,车落入6米深的山沟中,造成死亡2人,伤1人。
5.1985年涵江交通运输服务公司13~92050号大客车,在福厦公路的莆田赤溪大泮桥上与一辆拖拉机相撞。汽车坠入沟中,车上28名乘客虽无伤亡,但客车受到一定的损坏。
6.1986年2月24日,涵江交通运输公司13—90053号大客车在闽侯青口与一辆摩托客车相撞,由于双方行车速度过快致使损失严重。摩托车上除驾驶员外,其余6名乘客均死亡。
7.1990年2月10日凌晨5时许,福清县音西乡31/71345东风大货车途经福厦公路122.76公里,加速超越右侧一辆三轮摩托车,恰与迎面开来的32/31170号三轮摩托车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乘客5人受伤。
8.1990年2月14日下午二时半,福州郊区运输公司驾驶员阮某驾驶个体运输户01/F1266号中型客车,由石狮返回福州,途经福厦公路111.7公里处,因过度疲劳,对前方的路面动态判断失误,碰撞停靠在公路右侧装运甘蔗的莆田糖厂32/20648大货车的尾部,致使在车厢后搬运甘蔗的4名妇女当场死亡。
9.1990年4月19日,福建省电力建设公司01/06597号黄河牌大客车从泉州往福州,长汀县36/50098号丰田牌旅行车从福州往泉州,途经福厦线124.310公里处,因客车占线行驶,致两车碰撞,旅行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乘客7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第四节 水上交通管理
一、海运管理机构
明代,兴化府设有兴化府河泊司、莆田县河泊司、黄石河泊司、莆禧河泊司。清雍正七年(1729),在涵江设立涵江海关,为清廷的“常税”分关,收“厘金”以作军饷。同治四年(1865)设涵江总局,在三江口、鲸山(今隶涵江乡)、遮浪、乌菜港等地设下口,专收百货海运厘金。光绪二年(1876)在濑溪设木兰分局,专收莆仙船运的百货厘金,又在浦尾、高埭、芜湖、西墩、石马、枫亭、沦溪、南岭、望水等9处设立小卡。
民国20年(1931年),涵江海关由福州之“闽海关”接管,设涵江支关和三江口支所,负责港务监督、引水和征税。民国24年间,省建设厅设立船舶管理总所,主管全省水路航运的监理工作,在涵江设立交通管理所,办理莆仙两县船舶的检丈工作。民国33年11月,水上监理工作由省公路船舶管理局代管。
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闽海关涵江支关,1958年后,外运业务归福厦两港办理,涵江海关撤销。1950年秋,省航务管理局在涵江设立办事处,负责船政及水上运输业务管理。1954年涵江航务办事处设监督室,专职负责海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月改称涵江航运管理站,此后,隶属变化多次,“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基本瘫痪。1973年机构恢复并改称涵江航管总站。1979年航运管理局实行港航分开,涵江总站隶属福州港务局,改为涵江办事处。1984年莆田建市后,成立湄洲湾务局筹备处,新设涵江中心站。1985年1月26日,筹备处由福州港务局移交莆田市管辖。同年5月16日正式成立莆田市湄洲湾港务管理局。
二、内河航运管理机构
明弘治时期,境内就有内河及木兰溪航运的管理机构,兴化河泊司管理芦浦、塘东、溪东、新渡等村的沟溪船。清光绪二年(1876)又在濑溪设立木兰陂分局。抗战期间,国民政府组织溪船驿运队,对溪船进行登记、编队、配运、筹款。民国35年,国民政府以水上保甲制度进行行政管理。
1952年内河民船工会成立,隶属涵江航务办事处。1954年5月涵江航务办事处下设笏石、华亭两分站。1956年涵江航管站下设涵江内河航管站,管辖仙游、坝下、杉尾、华亭、笏石航管站及涵江汽船站。1960年10月内河航管交由县交通局管理,除笏石、华亭两分站外,又增设城关、桥兜两个分站和渠桥等7个代办站。1965年各分站划归当地交管站管理,县内河航管站只管辖涵江地区的船只。1983年10月水上管理机构撤销。1986年10月11日,成立莆田市港航管理站,管理内河和渡口的船舶、航道、安全等工作。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建国前,溪沟船没有组织,为招揽生意,摔价竞争经常发生纠纷。1954年福州港务监督局成立后,涵江港务办事处也相应成立港务监督室,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同年涵江航管站制定《内河船舶管理暂行规定》。1956年,沟溪船纳入“三统管理”。1958年沟船按社、队组织起来,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同年8月后,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1959年9月后实施交通部、水产部、农业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1962年有关部门对内河木帆船也制定了管理制度。1979年后实施交通部发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同时,县人民政府也制定一系列关于港口、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的实施细则,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983年9月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保证海上航行的安全。
附:重大船运事故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莆田华亭乡某庙菩萨出游,西许村的群众搭渡到对岸观看。因人多船小超载,船离码头仅数尺即沉没,淹死27人。
△民国35年农历元月初九日,仙游度尾乡潭边附近数村的群众约200人,往湄洲妈祖庙烧香,在莆田港里过渡时,雇不上大船,勉强以5只小船过渡。当船到江心时,其中一船发生沉没,40余人全部落水,经抢救,仍死去22人。
△1958年7月27日,涵江集奎村农民陈清云一家用破漏的沟船装运土格,造成沉船。溺死本人和妻子、两个幼小孩子及一个妹妹共5人。
△1988年9月1日下午6时许,华亭镇有35位村民欲渡船返回万坂。由于暴雨刚过,村民陈某承包的渡船积水,当陈往船上舀水时,村民蔡某回村心急,私自撑船,陈没有极力阻止,由于水流湍急,船向溪心流去,船身失去控制,被洪水冲到200米处的“石鸡山”大暗礁上搁住。当时,洪水又继续把船身托高,渡船倾斜入水翻沉,船上35人全部落水,24人脱险,11人死亡。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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