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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运销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7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运销管理
分类号:
F768.2
页数:
2
页码:
331-3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中国盐业历史悠久,各个朝代都有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从唐代开始,盐业由官府专卖,到宋代实行“钞引法”,元代废除盐钞名目,专行“引制”。明初沿袭元制,后改官卖为商专卖,万历四十五年创行“纲法”,确立了“引岸专商”制度。清代盐商垄断了产、运、销环节,百姓贩私盐视为犯罪。建国后,盐业由国家统一经营,实行计划公收,产区、销区实行统一调配,盐价由国家统一定价。
关键词:
莆田县
盐业
运销管理
内容
唐代,盐为官府专卖,县内场盐概由官兵押运至销区。
宋代,始行“钞引法”,官府以低价收买盐户的盐,以高价批发给商人,商人行盐,先向盐司按引缴价,领取引钞,然后赴场凭引支盐。官府卖引收价,称为“引课”或“引税”。无引行盐及越界贩卖,均以私盐论罪。
元代,废除盐钞名目,专行“引制”。凡运销盐斤,无论官、商,皆须按引缴价,凭引支盐。元至大二年(1309)规定,凡伪造盐引者斩,抄没其家产充赏告发人。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止抄没其家产之半,有首告者,以其半赏之。
明初,沿袭元制。永乐年间(1403~1424)规定:卖私盐者处绞刑,买私盐者减罪一等:灶丁夹带余盐出场者处绞刑,知情不报者,杖一百充军。正德二年(1507)实行保伍连坐法,防止私煎。明嘉靖以后,改官卖为商专卖,盐税由官府稽征。万历四十五年(1617)创行“纲法”,场盐由官收改为商收。“引岸专商”制度由此确立。
清代,食盐的产、运、销为盐商所垄断。盐商凭借手中引票,在场则压低收购价,剥夺盐民,在岸则掺假抬价,从中获取暴利。盐商分为场商、运商和销商。场商以向盐民低价收购的原盐售与运商,运商从场商手中购来的原盐转运到指定销区,批发或零售给销商。由于划定运销范围,人为造成“私枭”遍地。百姓为了谋生,贩盐自卖或购买非指定地点的盐,则视为“私枭”,被严刑治罪。
辛亥革命后,改商专卖为官专卖,盐价每百斤在2.6元至5.5元之间。
民国2年(1913),以莆田场为试点,划分哆头、下柯、赤港、东蔡、新墩五个区,以下柯为中心设围场办事处。各区路口设岗位,配置二连盐警昼夜轮流站岗放哨,堵缉陆上走私;在乌蔡港和后港置二艘哨船巡逻,防止水上走私。接着在前下场,划分前沁,珠江、魏厝、东峤、霞屿、铁炉六个区设前沁围场办事处,在各区择定岗位,配置巡缉营二连又二排,站岗放哨。赤岐、东潘二港各置哨船一艘并设有“厘金局”,控制水上走私。各区员负责盐坎兴废,掌握各户产量,存盐出入等数字,定期汇报。围场缉私和海上缉私,结合对产地实行封锁。
民国7年,闽盐产大于销,经财政部批准,实行自由贸易,但不到两年又改包商,对场盐严加控制。同年,莆田场商购附场园地,四周挖沟,中间填高,再引水入沟,设立木栅,开一门设桥,控制进出垞。民国17年,恢复政府专卖,废除“引岸专商”制度。民国25年,实行“设垞专卖”,建立盐场管理制度。莆田场建公堆9个,前下场设公堆56个。以数公堆联设社长,以场务所置总社长一人,负责公堆管理,收放盐斤,发放盐本等。民国31年,实行政府专卖,并提高税征率。
建国后,场盐实行计划公收,国家掌握全部盐源,割断盐商与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实行“公私兼销”的政策。设立盐业公司负责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954年,对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盐商全部退出食盐运销,由国家统一经营,产区、销区实行统一调配,盐价由国家统一定价。1958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办法。食盐列为一类商品,原盐由国家统一分配。莆田盐场月份销盐都要执行省盐务局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1959年8月起,集体盐场的产、销工作,由福建省莆田盐场管理处负责调配。1984年7月始,由福建省盐业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调配。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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