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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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7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管理
分类号: F768.2
页数: 4
页码: 329-3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盐业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管理机构、生产管理、运销管理等。
关键词: 莆田县 盐业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唐宋时期,盐务官制:大为监,中为场,小为务。
  元至元十三年(1276),在涵江孝义乡设上里场。
  明、洪武二年(1369),置福建都转运使司莆田分司和上里场盐课司。
  清代康熙四十七年(1708),改上里场为莆田场。雍正十二年(1734)在莆田、下里、前江三场各设盐课司大使1人,掌管政令,催缴盐课。在东潘设厘金局,抽收出省盐税。乾隆四十八年(1783)正式设立下里场和前江场。
  民国4年(1915)前江场和下里场合并称前下场。民国8年东潘厘金局迁到霞屿改称盐征处,稽征销税。
  民国15年莆田场改称莆田盐场公署,下设赤港、哆头、新墩场务所;前下场改称前下盐场公署,下设内四所(魏前、东珠、霞屿、铁炉)和外四所(霞塘、西埔、栖梧、南美)及笏石、桥兜、埔尾、遮浪转运站,内设总务、会计、稽征和生产四个股。民国25年,各场务所建立公堆,设联合社,每社置社长1人,负责公堆管理,发放盐本等。民国30年,增设组训股(后改为工管股)。民国32年,建立“盐业工会”。民国33年,改设总务、产运、会计、工管、统计、工程等六个股。
  民国36年莆田盐场和前下场合并,改称福建莆田盐场公署,原莆田盐场公署改称涵江分署。民国37年,改股称课。
  1949年9月5日,省盐务局正式接管福建莆田盐场公署,改称福建省盐务局莆田分局(以下简称莆田分局)。1950年1月,莆田分局内设四课(产销课、稽征课、会计课、秘书课),下设场务所7个(霞屿、东珠、魏前、铁炉、赤港、霞塘、韩厝寨场务所),6个分所(西埔、栖梧两分所归霞塘场务所管辖;江阴、哆头、新墩3个分所归赤港场务所管辖。南美分所直接由局管)。同年4月,莆田分局改称福建省莆田盐场管理处,内设五课(秘书课、人事课、场产课、会计课、税务课),下设场务所7个,即霞屿、东珠、魏前、铁炉、赤港(分哆头、新墩两个业务小组)、南美、霞塘(分西埔与栖梧两个业务小组)等场务所,两个工作队(即莆田、忠门工作队),涵江稽查站和盐警大队部。是时,韩厝寮、江阴两场务所划隶福清盐场管理处。是年11月,涵江盐务支局改为涵江盐务所。
  1952年1月,福建省莆田盐场管理处下设机构调整,只设铁炉、魏前、东珠、霞屿4个场务所。1956年8月,福建省莆田盐场管理处内设5个科(秘书科、人事科、财务会计科、运销科、生产技术指导科)。下设场务所5个:霞屿、东珠、魏前、铁炉、江阴场务所(江阴场务所是1954年8月划归莆田盐场管理处管辖)。1958年9月,成立福建省地方国营莆田盐场,负责国营莆田盐场管理,内设5个科(与1956年机构相同)。下辖8个工区。
  1959年8月,设立福建莆田盐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盐管处),直属莆田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全县集体盐场的行政领导和生产管理,指导盐业生产,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和计划、收购、分配。业务隶福建省轻工业厅盐务局(有时称制盐局)。县盐管处下设笏石、霞塘、涵江、江堤等盐务所及新墩、栖枫、栖梧、渚林、南日、黄石、城厢等盐务组。1960年12月,县盐管处并入莆田县工业局为盐管股,1962年1月,县复设盐管处,下设哆头(亦称涵江)、霞塘、埕头、渚林、栖枫、新墩等盐务所及栖梧、南日等盐务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盐管处工作处于半瘫痪状况。
  1968年10月,福建省地方国营莆田盐场革命委员会成立,内设4组(办事组、生产指挥组、政治工作组、人民保卫组)下辖7个工区。
  1974年3月,设立胜利盐务所,栖枫盐务所改为灵川盐务组,隶胜利盐务所。1978年3月,埕头、新墩、渚林盐务所分别改称北高、江口、东峤盐务所。南日盐务组改隶东峤盐务所;撤销霞塘和栖梧盐务组,增设东庄盐务所,下设忠门、灵川等盐务组。
  1981年10月,福建省地方国营莆田盐场革命委员会改称福建省莆田地区盐场,内设1室(党委办公室)、7科(行政秘书科、保卫科、劳工科、供销科、生产技术指导科、工程科、财务科),下设工区10个。1983年5月,福建省莆田地区盐场下放,由县接收。场名更改为福建省莆田盐场,由县经济委员会主管。
  1984年7月,县盐管处与莆田市盐业公司合并,设福建省莆田盐务管理局,并成立福建省盐业公司莆田分公司,产销合一,为省管二类副处级单位。下设江口、哆头、埕头、东庄、忠门、胜利、红屿、东峤、江堤、南日、枫亭等11个盐务所及涵江、枫亭等2个盐业批发站。
  1990年12月,莆田盐场内设1室(党委办公室)、1公司(劳动服务公司)、10科(行政秘书科、保卫科、劳动人事科、供销科、生产技术指导科、工程科、财务科、质量管理科、宣传教育科、机电设备科),下辖工区10个。
  第二节 生产管理
  唐代,灶户煎制的盐尽数纳官。宝应年间(762~763),实行“签证办盐”,将煎盐户编入灶籍,免除其它杂役,专负煎盐工作。官府占有生产资料并控制灶户生产。煎盐地不许私人侵占和灶户开耕变卖,违者按侵占盗卖官田处置。后唐长兴四年(933)规定:刮咸煎盐,不计斤两,均处极刑;三至五斤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以上者,各脊杖二十,处死刑(宋开禧二年(1207)盐课法规定,刮咸煎盐或采黄穗烧苏淋卤者,杖八十)。
  宋代,官府允许晒户自产,但官府一般以贷款的形式鼓励、扶持生产,控制晒户以制盐抵还。
  宋景炎元年(1276),制盐生产施行“团晒法”,即集中晒制,防止海盐走漏,晒户的产盐尽归官收。
  明代,官府规定晒盐额,按晒户人丁和占有盐坎数收取课银。只要有银纳课,官府就不管生产的事,对晒户生产逐渐放宽。
  清代,官府把盐民作为特种户籍加以管制,不准随意转业,并授予盐商专卖权利,间接控制盐民生产。乾隆十七年(1601)令盐场制造鸟枪,雇人护垞,以防偷盗,私放偷盐者受惨处。
  民国3年(1914)国民政府颁发《制盐特许条例》,规定无证不准晒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晒或转换制权。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沿海盐场大部分荒废,是年盐产量只有5.4万担。国民政府为此颁发《制盐许可证》,有20坎盐坎的可免抽壮丁1名。民国28年兴复霞塘,西埔、栖梧、南美四所的盐坎。
  1949年9月5日,福建省盐务局接管莆田盐场。1950年4月,召开盐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28人参加盐场管理。5月,成立盐民协会,下设公堆委员会75个,同时组织挑盐工会,共同管理生产。1950年,根据省盐务局指示,“对一些生产分散、交通不便的盐场进行废坎转业”,当年共裁废赤港中心场务所和霞塘、西埔、栖梧、南美等场务所的盐坎35978坎,安排1515户盐民转业。
  1951年底,成立实行场长负责制的管理委员会,生产由场长、场产课长和盐民代表共同民主管理盐场生产。当年,采取“认产”方法,由盐民自报公议,每坎评产一般100~200公斤,最多250公斤,盐业生产始有计划。1954年起,由国家下达统一的生产计划。
  1952年,提倡按圩联合,组织互助组,引导盐民走合作化生产的道路。合作化生产把分散的、落后的个体经济引上社会主义集体道路,解决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不能合理使用生产资料和劳力等问题,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1955年,共增加盐田面积2.17万公亩,1957年,社员收入比1952年增加一倍。
  1958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核算、三级管理的生产管理型企业。是年,国家把食盐列为一类商品,盐场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确保完成生产任务。1965年,开展提高产品质量,扭转质次价高的劳动竞赛活动,当年优质盐比例达78.23%。“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盐业生产管理秩序一度混乱。1972年,盐场建立以八项经济技术指标为内容的管理制度。
  1978年后,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盐场由生产管理型逐步向经营管理型过渡。1983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党委集体领导,场长行政指挥,职工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生产管理。盐场普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生产管理实行“三包、四定、奖赔制”(包产量、包质量、包成本;定人、定滩、定设备、定单价;产量、质量超、短的一次性奖赔)。产品质量管理设立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赋予质量否决权,建立小堆分级、简易化验,大堆分等、月终复检,定等给价、严格把关。盐场基本建设坚持常年生产、常年维修,不断改善的方针,形成制度化,确保安全,顺利生产。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莆田盐场实现扭亏为盈。1986~1990年实现利润345.21万元。
  1985年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发动全员参加,以防为主,防检结合,通过综合性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1990年原盐中氯化钠平均含量达93.61%,优质盐占60%以上,工业盐创“省优”、“部优”产品。
  第三节 运销管理
  唐代,盐为官府专卖,县内场盐概由官兵押运至销区。
  宋代,始行“钞引法”,官府以低价收买盐户的盐,以高价批发给商人,商人行盐,先向盐司按引缴价,领取引钞,然后赴场凭引支盐。官府卖引收价,称为“引课”或“引税”。无引行盐及越界贩卖,均以私盐论罪。
  元代,废除盐钞名目,专行“引制”。凡运销盐斤,无论官、商,皆须按引缴价,凭引支盐。元至大二年(1309)规定,凡伪造盐引者斩,抄没其家产充赏告发人。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止抄没其家产之半,有首告者,以其半赏之。
  明初,沿袭元制。永乐年间(1403~1424)规定:卖私盐者处绞刑,买私盐者减罪一等:灶丁夹带余盐出场者处绞刑,知情不报者,杖一百充军。正德二年(1507)实行保伍连坐法,防止私煎。明嘉靖以后,改官卖为商专卖,盐税由官府稽征。万历四十五年(1617)创行“纲法”,场盐由官收改为商收。“引岸专商”制度由此确立。
  清代,食盐的产、运、销为盐商所垄断。盐商凭借手中引票,在场则压低收购价,剥夺盐民,在岸则掺假抬价,从中获取暴利。盐商分为场商、运商和销商。场商以向盐民低价收购的原盐售与运商,运商从场商手中购来的原盐转运到指定销区,批发或零售给销商。由于划定运销范围,人为造成“私枭”遍地。百姓为了谋生,贩盐自卖或购买非指定地点的盐,则视为“私枭”,被严刑治罪。
  辛亥革命后,改商专卖为官专卖,盐价每百斤在2.6元至5.5元之间。
  民国2年(1913),以莆田场为试点,划分哆头、下柯、赤港、东蔡、新墩五个区,以下柯为中心设围场办事处。各区路口设岗位,配置二连盐警昼夜轮流站岗放哨,堵缉陆上走私;在乌蔡港和后港置二艘哨船巡逻,防止水上走私。接着在前下场,划分前沁,珠江、魏厝、东峤、霞屿、铁炉六个区设前沁围场办事处,在各区择定岗位,配置巡缉营二连又二排,站岗放哨。赤岐、东潘二港各置哨船一艘并设有“厘金局”,控制水上走私。各区员负责盐坎兴废,掌握各户产量,存盐出入等数字,定期汇报。围场缉私和海上缉私,结合对产地实行封锁。
  民国7年,闽盐产大于销,经财政部批准,实行自由贸易,但不到两年又改包商,对场盐严加控制。同年,莆田场商购附场园地,四周挖沟,中间填高,再引水入沟,设立木栅,开一门设桥,控制进出垞。民国17年,恢复政府专卖,废除“引岸专商”制度。民国25年,实行“设垞专卖”,建立盐场管理制度。莆田场建公堆9个,前下场设公堆56个。以数公堆联设社长,以场务所置总社长一人,负责公堆管理,收放盐斤,发放盐本等。民国31年,实行政府专卖,并提高税征率。
  建国后,场盐实行计划公收,国家掌握全部盐源,割断盐商与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实行“公私兼销”的政策。设立盐业公司负责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954年,对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盐商全部退出食盐运销,由国家统一经营,产区、销区实行统一调配,盐价由国家统一定价。1958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办法。食盐列为一类商品,原盐由国家统一分配。莆田盐场月份销盐都要执行省盐务局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1959年8月起,集体盐场的产、销工作,由福建省莆田盐场管理处负责调配。1984年7月始,由福建省盐业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调配。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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