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公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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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1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民公社
分类号: F326.4
页数: 1
页码: 2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1958年,渔区实现人民公社化,生产资料统归公社所有,挫伤渔民生产积极性。1962年,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政策,海洋捕捞作业管理体制有三种,海涂养殖采取生产队经营,淡水养鱼有不同形式。体制调整后,核算单位规模缩小,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渔业生产发展。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渔业体制和经营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关键词: 莆田县 水产生产 人民公社

内容

1958年,沿海渔区全面实现人民公社化。原有15个乡、54个渔业生产高级合作社,并入涵江、笏石、埭头、忠门、灵川、南日6个人民公社,有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养殖等大队(营)或专业队(连)37个,共有45677渔业户、249530人。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生产资料统归公社所有,在分配上,渔民实行级别工资制加奖励,下海渔民包括内海渔民,按劳力技术评级;养殖、加工、补网及渔民家属,按农业技术评级。后来,由于“浮夸风”和“一平二调”、共产风,挫伤了渔民的生产积极性。
  1962年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文件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渔区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修正草案)》,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政策,渔区体制作了调整。调整以后,海洋捕捞作业的管理体制有三种:1.全部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大队提取“三金”(公积金、公益金、行政管理金);2。大型捕捞作业仍由大队经营,中、小型捕捞作业下放给生产队经营;3.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实行分配大包干。
  海涂养殖采取生产队经营,管理到组,责任到人,建立奖赔责任制。淡水养鱼有国家办、公社办、社社联办、社队联办、队队联办等形式。体制调整以后,核算单位规模缩小,便于管理和生产,调动了渔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渔业体制和经营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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