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水利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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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水利管理
分类号: F426.92
页数: 4
页码: 250-2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水利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征收水费、依法管水、综合经营等。
关键词: 水利管理 莆田县

内容

一、工程管理
  建国前,池、塘、堤、陂、坝多数由受益田户主兴修,自行管理。联户建的亦由受益田户主自发成立各种管理组织,推选首领、制定管理公约,规定用水、维修、收费等事项。建国后,贯彻“谁设建,谁管理”原则,水利工程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县管工程有:木兰、泗华、太平、南安等4大陂;东圳、外度、径里、桂山、海头、石盘、石塘等7个水库南北洋;胜利、后海等3处海堤。乡(镇)管的有鉴楼、大溪、东风等3个小(一)型水库。村管的有小(二)型水库和其他小水利工程。属县、乡(镇)管的水利工程都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村管的由村委会派专人管理。县管灌区工程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专管与群众民主管理相结合。1959年太平陂灌区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
  1961年,水利工作“贯彻发扬大寨精神,大搞小型,全面配套,狠抓管理,更好地为农业增产服务”方针,纠正过去“重建轻管”的错误倾向,结合冬春修水利,开展工程整修。1964年东圳水库被评为“全国先进管理单位”。
  1981年后,贯彻国务院“把水利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管理上来”和“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方针在水利工程管理中推行“两个支柱、一把钥匙”即以水费收入和综合经营为两个支柱、以加强经济责任制为一把角匙,使水利工程的管理进步转为良性运行的机制。加强工程管理,1981年9月开展“三查三定”(查定安全、查定效益、查定综合经营)后,对全县查出的7座险病水库,33处堤防隐患,长4.16公里的堤身薄弱地段,外渡引水渠道6处长130米的严重漏水地段,以及损坏的建筑物全面进行整修配套或更新改造。至1990年,全县共修复大小渠道107条,长13公里,清淤重修1989条,长2900公里,整修引水渠378处,清淤19条,长87.5公里,堤防除险加固233处,长103.74公里,涵洞整修26座,更换启闭机6台,整修各类设施3283处。共完成土石方924.025万立方米,投工1409.379万工日,投资1597.61万元。全县小(一)型水库的完好率达90%以上,小(二)型水库完好率85%以上,1989年东圳水库被评为“全国先进管理单位”。
  二、供用水管理
  1978年前,水利工程主要为农业灌溉和人民生活提供用水服务。发电用水,多利用放水灌溉时给水电站供水。
  1978年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水利部门实行“转轨变型,全面服务”大力开拓一水多用、综合经营的新路。1978年始,先后建成莆田县自来水厂、涵江自来水厂、南洋片供水工程、西天尾自来水厂、湄洲湾自来水工程、江口华正自来水厂等,开始对城乡居民、工厂企业供水,工业和生活用水均实行计量征收水费。
  1990年,全县蓄水工程中,灌溉用水占55.9%;发电用水占41.7%;工业和饮用水占2.4%。引水工程中,灌溉用水占60%,发电用水占38%,工业和饮用水占2%。
  水库提供灌溉用水是按水库容量、来水量和抗旱持续时间,采取普灌、轮灌、重点灌三种办法,坚持“水权集中,统一调度”原则。径(里)桂(山)水库灌区建立“二级管理,三级记水,四级有帐”管水制度。萩芦灌区规定:萩芦溪迳流量在8立方米/秒,外渡水库蓄水量258万立方米时,实行普灌,经流量在5立方米/秒,蓄水量180万立方米时,实行轮灌;经流量在2.5立方米/秒,蓄水量50万立方米时,实行重点灌。
  东圳水库灌区对灌溉用水采用计划分配办法。根据各灌区内的各季节作物品种、土壤性质、水库供水可能等,进行合理分配,按年度核定、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过部分另收水费,各渠道站按所辖各村的灌溉面积,采用定额损耗,自负盈亏的包干办法,把计划下达到村。
  三、征收水费
  建国前,平原4大陂就有“割稻头田”作为水费的做法,每块田地不分大小,割稻禾16株,亦称“斗门谷”,作为“闸夫”的管理报酬。
  建国后,各灌区按田地等级,每亩征原粮3~8斤,折价结算。
  1960年,县人民政府规定,按亩收水费,规定:引水工程每年每亩收费1.02元;蓄水工程每年每亩平均收费1.13元,最高的1.85元,最低的0.85元,是年共收水费47.91万元,合并在农业税中一起征收。
  1964年改革征收水费标准,推广按方收费办法,每立方米水量收费5~5.5厘,后改用“按亩配水、按方收费”办法。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若干办法》,改革收费标准。
  木兰灌区:按自流、半自流、提水3类,每亩年级稻谷分别为32斤、24斤、12斤;工厂除合成氨厂每立方米水量收费3分外,其余均为4分。
  东圳水库:农业用水每亩年收5元,每立方米水量收费1分,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收费4分;民用水每立方米水量3分;发电用水每干瓦时收费1.5分;补充南北洋用水每立方米收费1分。
  萩芦灌区:自流灌溉耕地每亩年收水费4.8元,农地每亩收3元。
  提水工程:粮食作物类每亩年收3元,经济作物每亩收4元。
  外渡引水:补充东圳水库水量每立方米收1.5厘,径(里)桂(山)水库:每亩按季收谷13斤,另加每立方米水量收谷0.03斤。以上计收实物折算为人民币结帐,代收单位,从中提取1%~3%作为代办费。
  1989年,全县水费总收入达302.7万元,比水费改革前1985年的162.10万元,增长86.7%,其中;农业水费196.48万元,比1985年的47.91万元增长3.9倍,农电水费49.52万元,工业和民用水费56.7万元。当年,除实现管理经费自给外迎投入维修配套、更新改造、岁修渠道等支出80万元。
  四、依法管水
  县内水利工程设施多、分布广,除了自然灾害引起的水毁事故外,人为破坏事件和民间争水纠纷也屡有发生,这些事件多以调解和行政手段处理。
  1988年,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门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按照法律规定,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案件和管理水利,至1990年木兰灌区收回海堤基础旁开荒种植地长11.26公里,面积85亩,清除违章盖房18处490平方米,拆迁石场3处。全县查处水利违章案件16起,处理破坏水利建筑物案件37起,查封违章炸石50多处,处罚库内炸鱼案件29起,共罚款6100元,追究刑事案件3起,拘留、逮捕7人,行政处罚43人,初步制止人为破坏水利设施行为,水利工程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五、综合经营
  县水利工程除4大古陂之外,新建水库工程大部分利用水面养鱼、航运和库区周围土地栽种果树,利用灌溉放水先发电后灌溉,建设城乡供水工程等,开拓一水多用,综合经营,以水养水,提高经济效益。
  1978年以后,水利上工作贯彻“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效益”的方针把综合经营列入水利管理任务之一,走“转轨变型、全面服务”路子,拓宽、改善水利产业结构,提高一水多用的经济效益。1990年县水利工程综合经营共收入82.79万元,比1981年和1985年分别增长30.8倍、1.4倍。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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