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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章 人口控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2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4.23
页数:
4
页码:
152-155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莆田县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情况,包括管理机构、政策与措施等。
关键词:
计生工作
人口控制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建国前,全县没有控制人口的工作机构。建国后,人民政府逐渐把人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人口增长由自然发展变为有计划发展,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
1963年,莆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1964年3月,改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卫生科合署。1975年7月独立办公,1984年9月,又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6年3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人秘、宣传、计财和政策法纪四个股。1990年末,有工作人员19人。
1975年7月,各公社、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79年,农村生产大队、城镇居民委员会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1名计划生育管理员;生产队(居民小组)各设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1990年底,全县各乡、镇有专职计生干部124名。
第二节 政策与措施
一、政策
1963年,全县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认真提倡计划生育和晚婚”的指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次年8月,莆田县列为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试点。是年,全县共培训19338名宣传员,在城乡开展晚婚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工作方针是:积极、自愿、保质。
1979年以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晚、稀、少”的原,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杜绝三个;如要生育第二胎,两胎须相隔三年以上。
1981年2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作出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实行“奖励生育一胎,限制生育两胎,不准生育三胎”的规定。
1985年12月13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可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条件是:
1.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小孩为非遗传性残疾,长大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3.烈士的独生子女及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4,兄弟二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
5.夫妇结婚五年以上不育,,要求生育一个的;
6.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劳动的矿工,第一个生育女孩的;
7.夫妇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归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二)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生育第二胎:
1—7款与前同;
8.定居在人口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行政村,只生一个女孩的;
9。连续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并继续在海洋捕捞,只有一个女孩的;
10.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夫妇双方中男方是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女方在农村务农的,可参照农村十条规定执行。
(三)夫妇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允许再生一个。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莆田县按省规定于当年7月1日起遵照施行。
二、措施
莆田县贯彻“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指标管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节育绝育。
指标管理1980年以前,全县由下而上提出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然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各公社(镇)下达年度人口控制规划指标。
1981~1984年,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五年规划和年度人口规划目标,结合各公社(镇)实际情况,把全县的人口增长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公社(镇),实行人口目标任期承包责任制。
1985年以后,全县人口规划,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各乡(镇)主要领导签订承包责任书来抓落实。
晚婚晚育 60年代初,全县提倡和宜传晚婚晚育,要求城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1981年1月,新《婚烟法》开始实施,全县继续大力提倡和奖励晚婚晚育、节育,规定按法定年龄自愿推迟3年结婚者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后生第一胎者为晚育。
1983年7月1日,全县百分之五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的数据表明,全县妇女的初婚平均年龄:50年代为18.3岁,60年代为19岁,70年代为20.2岁,1980年为21.6岁,1981年为21.3岁,1982年为20.8岁。1988年为21.65岁。
同时,提倡和奖励只生一个孩子。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县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证》,并实行奖励和照顾措施:1.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3~5元,至14周岁;或一次性发给300元以下的保健费。2.把独生子女的母亲产假延长至4个月。3.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4.城镇住房、农村宅基地、自留地等分配方面给予按两个孩子的份量优待,农村的独生子女按成年人分配口粮。至1990年底,全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夫妇共4464对(不含莆田县在城厢、涵江两区域地办证的育龄夫妇)。
优生优育 1951年,县培训新法接生员,改造旧助产婆,建立接生站,助产士下乡巡回辅导。1953年,成立县妇幼保健站,负责妇幼保健工作,1960年并入县卫生防疫保健站,改称妇幼保健股。
1982年11月,成立县妇幼保健所。当年,国务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确定莆田县为中国十个妇幼卫生示范县之一,促进全县妇幼保健工作深入开展。1985年县妇幼保健所随机抽样调查县内53个行政村的新生儿、婴儿出生、死亡等项目,并作为固定观察点,每年调查、统计1次。同时处理好调查发现的实际问题。
1987年,在部分乡、镇试行婚前健康检查。男女青年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附上婚前“健康检查表”。县妇幼保健所于是年开办“新婚夫妇教育学校”,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同时对男女青年进行一次婚前教育。至1990年,共有9672人接受教育,其中男4816人,女4856人。
节育绝育 50年代后期,开始试用避孕工具或药物,各种避孕药具全部免费供应。全县使用药具进行避孕节育的育龄夫妇逐年增多,1984年,全县使用避孕药具的有763人,1985年为1002人,1988年为6238人,1990年为12810人。
1963年9月,县派出一批外科、妇科医生,参加省卫生厅举办的福建省第一期节育手术培训班学习,成为莆田县第一批男子输精管、女子输卵管结扎手术(以下简称“男扎”、“女扎”)的骨干医生。1965年,县组织节育手术队下农村巡回服务。1966年1月,成立县计划生育手术专业队,医护人员61名,分成12个小队,常年下乡做节育手术。1967年末,由于多数农村卫生院已培养出节育手术队伍,县节育手术专业队撤销。
1977年开始,每年于春节前后,5~6月份和9~10月份,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搞几次突击性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节育、绝育措施。
1981年2月,县规定节育措施:一胎产后要上节育环,二胎产后要结扎。凡施行男女结扎节育手术的,都分别发给不同数额的营养补助费。1956~1990年,全县节育手术累计655364例,其中男扎254975例,女扎61485例,上节育环338904例。
第三节 主要指数演变
建国后,人口控制工作被逐步重视而开展,80年代人民政府把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采取一系列措施抓落实,人口增长得以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呈下降趋势。
1954~1957年,全县出生116009人,年平均出生29000人,年平均出生率34.62‰,人口自然增长率28.88‰,为建国后莆田县的第一次人口婚育高峰期。
1962~1978年,是莆田县第二次人口婚育高峰期,全县出生644527人,年平均出生37913人,年平均出生率为32.86‰,人口自然增长率27.65‰,比第一次人口婚育高峰期下降1.23个千分点。
1984年起莆田县进入第三次人口婚育高峰期,1984~1989年,每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在9~12‰之间。1990年加上以前抱养及出生漏报的补报人口统计,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8.16‰;7年间的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1.30‰,比第二次人口婚育高峰期下降16.35个千分点。
1979~1989年的11年间,全县共落实3种节育手术482711例,比1978年前11年增加256167例。1978年前的11年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为25.11‰,1979年后的11年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为9.77‰。同时,一孩率呈上升趋势,二孩率、多孩率不断下降。
莆田县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所取得的成就,得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肯定和表彰。1980、1982~1986年,莆田县先后6次被省人民政府评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红旗单位”;1986年3月获国家计生委授予的“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荣誉;1987年被省人民政府评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1988年获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计划生育工作进步奖”。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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