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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2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24.24
页数:
2
页码:
150-151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中国建国前后婚姻和生育观念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
关键词:
人口
婚姻
莆田县
内容
建国前,男女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妇女婚姻靠金钱买卖,因而社会出现许多陋习;有钱者三妻四妾,无钱人终身难娶;婚后夫妻不睦,家庭时生悲剧;寡妇遭歧视,改嫁受干阻;抱养童养媳,女孩受虐待;亦有“姑换嫂”、“叔就嫂”现象,等等。
明代中叶,黄石江东村有个与“木主牌”成亲的“寡妇”,其嗣子中举之后,恐其母不能守节终身,影响自己功名,藉竖立贞节坊以褒扬为名,将其母活活饿死。民国16年间(1927),国民党军驻莆田旅长林寿国先后用搜括来的银圆二万七千元,买两个姨太太,分别取名为“一万”和“万七”。民国25年,涵江苍然铺何红纠,由其母从望江乞养一女子,结婚后感情不睦,投入军界,五年之间,音讯杳然,其母迁怒于媳,百般凌虐,其媳被迫去当尼姑。当时,妇女丧偶后不能改嫁,还被指责为“命硬魁夫”。
建国后,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陋习,以法律形式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重婚纳妾,不许干涉寡妇婚姻,禁止抱童养媳,禁止近亲通婚。规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结婚、离婚、复婚均应依法办理申请登记和领证手续。尔后,城乡出现男女青年自由恋爱和乡、村政府为青年男女举行集体婚礼的新风。此风颇受群众欢迎,沿袭至今。1981年1月,全国实施新婚姻法,法定婚龄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重申禁止近亲通婚。
生育观念,建国以前,是“早子早福”、“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建国以后,提倡男女都一样,逐步趋向晚婚节育、优生优育。随着文化程度不同,生育胎数也不同。1982年育龄妇女生育情况按文化程度分组调查,大学文化程度生育第二胎的只有4人。高中文化程度生育两胎至五胎的200人,占该文化程度育龄妇女人数的16%。初中文化程度生育两胎至五胎以上的668人,占该文化程度育龄妇女人数的33%。小学文化程埕度生育两胎至五胎以上的3781人,占该文化程度育龄妇女人数的48%。
1983年7月1日,对境内百分之五人口进行生育率抽样调查,育龄妇女17281人。
80年代,出现涉外婚姻,据1983~1989年统计,全县涉外婚姻男女达189人。同时,抱童养媳、买卖婚姻现象有所抬头。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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