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文化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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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633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文化管理
分类号: G127.57
页数: 2
摘要: 本章记述了城厢区文化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管理机构、文化市场管理等。
关键词: 城厢区 文化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84年建区前,境内的文化事业由莆田县文化局管理。建区后,由区文化局管理,主要是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如节日文艺演出、书画展览等。
  1984年11月,成立城厢文教委员会,文化与教育合署办公。1985年5月,撤销文教委,成立教育局与文化局。文化局开始行使境内文化管理职能。文化局下属机构有:区文化馆和观桥影剧院。1986年起,相继组建一批业余剧团,对外经营演出。当年成立区戏剧管理处,聘人负贲对来境内演出的戏剧团体进行办证管理、剧目检查、举办戏剧调演等工作。之后,管理处撤销,由区文化局专职干部分管此项工作。
  第二节 文化市场管理
  1978年前,境内仅有小书店10家、录音店铺13家。1978年后,境内文化市场日趋活跃。至1994年12月,境内共有“三厅”(卡拉OK厅、舞厅、歌厅)74家、游戏机室14家、台(桌)球室13家、旱冰场3家。还有影剧院、农村电影队和民间业余剧团演出等,形成一个门类繁多、形式多样的文化市场体系,出现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社会各界共办文化的市场新格局。这就促使文化管理部门从传统的以“办文化”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管文化”为重点的管理方式过渡。1992~1994年,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陆续颁布《城厢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电子游戏机活动管理的通知》、《加强戏剧演出接洽管理的通知》、《关于民间职业剧团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三厅”经营“八不准”》(不准聘用无证歌手、乐手和其他演员,不准超员营业,不准接待18岁以下少年儿童,不准以色情方式经营,不准“三厅”人员从事营业性伴舞,不准出售变质食品、饮料和水果,不准出售烈性酒和瓶装酒,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和管理)、“四禁止”(禁止低级色情和有悖社会公德的表演,禁止起哄、闹事和侮辱妇女,禁止携带各种武器和危险品,禁止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等文件,以此作为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执法依据。至1994年底,全区共举办各种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业务会议和人员培训会议10多次,对文化市场进行不同规模的检查300多次,促进境内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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