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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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5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待遇
分类号: G451.5
页数: 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清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教师薪酬制度的变化。
关键词: 学校教育 教师 工资待遇

内容

清代,官学学官属同级政府官制定员,棒银由同级官署付给;私学教师薪水靠学所公产收入及学生交缴束修。
  民国初期,省立、县立校长分别由省、县政府聘任,私立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教师则由校长聘用,以聘书为约付款。民国26年(1937年),省立莆田小学教师月薪(法币,下同)为校长72元、课主任36元、级任23元、科任18元、兼职10元。民国29年,中小学专任教师月薪依级别分为200元、150元、120元、100元、80元、60元、45元、30元、20元。其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私立学校教师月薪改为实物(稻谷),省立、县立学校向学生收缴劳师米,补充薪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师与政府工作人员同享国家干部待遇。1950年实行实物工资制,教师最高月薪大米182公斤,最低月薪大米30公斤。1952年改行货币工资分制,中教分23个工资等级,小教分18个工资等级,中教最高月工资分178分,最低月工资分138分,中教人均月工资分为158分,小教人均月工资分为101.49分(按1工分折合人民币0.2755元)。此外,教师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待遇。
  1956年工资改革,教师人员与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不同,有48%的小学教师和13%的中学教师提升工资。
  1960年、1963年,各进行一次工资调整,中小学教师升级面分别为25%和40%。
  1972年对低工资的教师进行晋级调整。同年,民办教师的工资由农村生产大队发给,县财政按月予以补贴(中学补贴21元,小学补贴16元)。
  1977年,40%的教师增加工资。次年,2%的教师增加工资。1979年,40%的教师增加工资。1980年对担任学校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按班级学生数和授课时数,补给津贴。1981年,教师全面普调工资一级,对少数成绩显著、教龄较长(1966年前参加工作)而工资偏低的教师升两级工资。
  1985年1月工资改革开始,学校工作人员实行结构工资标准制,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补助工资及主食品补贴诸类。1988年后,教师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职称评聘制度,离退休教师经济待遇也相应提高,教龄满30年(女教师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退休时领取全薪。1993年5月起,城郊乡政府对在本乡任教的民办教师每月每人增发20元生活补助费;对担任学校班主任工作的中小学教师按班级、学生数给予适当津贴,小学每班未满40人的月津贴2元、满40人的月津贴3元,中学每班未满40人的月津贴3元,满40人的每月津贴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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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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