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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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84
颗粒名称: 第十五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摘要: 本篇记述了城厢区的民政工作,其中包括了拥军优抚、安置、救济扶贫、社会福利、民政事务等。
关键词: 城厢区 民政工作

内容

宋代境内就有收养孤老的安济坊、安养院等慈善机构。明代,修建养济院,收养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清代,设布政分司。民国时期,境内县署设民政科。抗日战争爆发后,城区开征困难防务捐,向富户摊派捐款,并以抗战为名,提倡捐献物资慰劳军队。民政科还负责地方官吏的选举任免、行政费用收支、赈灾救灾、土地水利管理、社团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民政工作。1950年,县设民政科(局),负责支前、优抚、移民、复退军人安置、生产救灾、社会福利、社会救济、行政区划、婚姻管理、社团管理等事务。1984年城厢建区时,相应成立区民政局,下设办公室及优抚、复退、社会救济股等机构,具体分工负责民政各项事务。
  第一章 拥军优抚
  第一节 支前
  抗战期间,境内各团体成立,开展抗日救亡运动。民国26年(1937年),县政府开征困难防务捐,城区向富户摊派捐款5万元,作为购买防御建筑材料费用。民国27年,县政府以抗战非常时期为名,动员发动民众捐献棉花、鞋类、管材、法币等,慰劳军队。
  民国38年8月21日,莆田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支前办事处,负贲支前工作,支援解放军解放闽南、厦门等地。
  1950年8月,抗美援朝开始,全民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的号召,热烈捐献金银、人民币、大米,用于购买飞机大炮,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援助朝鲜抗击美国侵略战争。据莆田县民政局记载,当时全县(包括境内城厢镇和第一区的18个乡)捐款人民币39394元,粮食5500公斤。
  1952年起,为加强国防力量,防备台湾蒋介石军队在沿海的窜犯扰乱,镇压境内匪特以及改善交通设施,县人民政府组织支前小组,多次开展支前工作。1955~1956年,又先后组织民工参加鹰厦铁路建设。同时筹集大米、面粉、黄豆等粮油及其他物资用于支前。
  第二节 拥军
  50年代后,县粮食部门在城厢设立军供粮店,专门办理军粮供应。1982年,城关第二、第四粮店另立机构负贲军粮供应。同时,城关蔬菜第一门市部坚持为部队供应蔬菜和副食品,并送货上门。1984年,城关蔬菜第一门市部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双拥先进单位”。
  1984年8月城厢区民政局成立后,把拥军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每逢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均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和民政局领导带领文艺演出队伍,携带慰问品,与驻军一起举行军民联欢会,对驻军进行慰问活动。每年清明节,城区各学校组织师生到烈士陵园扫墓、敬奉花圈,举行悼念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春节期间,乡、街道组织文艺宣传队深入部队驻地和农村,对烈军属、残废军人进行慰问。
  1988年,城厢区人民政府被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授予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1991年,区成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和拥军拥政“双拥”共建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在辖区内划分片区,与驻地军、警成立“军民共建文明片区理事会”,全区共建立军、地“共建”文明理事会24个,并开展“双拥”活动,把“双拥”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1993~1994年,以乡(街道办)为主体,与驻地军、警单位,携手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
  第三节 优待
  抗日战争时期,省政府颁布《出征抗战军人家属优待条例》,莆田县成立出征抗战军人家属委员会,具体办理各项事宜,由于措施不力,优抚对象得到照顾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政部门贯彻中央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开展优抚工作。1950年5月,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为缺乏劳力的烈军属义务代耕。对烈士、病故、牺牲军人每户发给抚恤粮350公斤。次年,为军烈属义务代耕改为“固定工”、“包工”、“派工”等3种形式。1952年始,县政府拨款补助部分贫苦军烈属子女,解决入学困难问题。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抚恤金,并实行定期定量实物补助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1955年,农业合作化时期,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改为参加生产合作社的入社基金补助。次年,为优抚对象“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发给优抚对象“优待工分证”。
  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对革命烈属每月特殊供应食糖1公斤、牛奶4瓶、猪肉1.5公斤、蛋0.5公斤、水产品1公斤。1976年,重新复审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
  1981年,优抚对象的优待工分改为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乡统一发放标准,由村委会向群众征收上交乡政府,由乡政府统一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100元,做到每年兑现。1984年,优待金改为每人80元,随后逐步增至600元。1988年,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标准作过多次调整、提高。
  1991年,区民政部门重新审定优抚对象。1953年前,全区有老复员军人165人,人均定期补助20元。1992年,全区定期补助对象增至215人。对生活有困难的13名复退军人、28名烈属和9名失散老红军家属给予定期补助。是年,区政府拨款2万元,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1994年,全区抚恤金人均达1191元(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军人抚恤金计24人,4.99万元。同时,对残疾军人按各个时期、各种等级、各类标准规定发给抚恤金。至1994年,全区有在残军人164人,人均每年发给抚恤金760元。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人也增至800元,当年兑现,同时还建立立功受奖制度。
  第四节 烈士褒扬
  城厢是莆田县内第一个建立中共党团混合支部的地方,区境有革命基点村14个,1903户,人口8776人。在民主革命时期,城厢地区许多英雄人物在与反动派的斗争中英勇牺牲。1951年城厢、城郊确认烈士31人。1955年,为褒扬革命烈士的英勇事迹,在城郊筱塘村龙脊山上兴建烈士陵园,占地6公顷,园内建有革命烈士纪念碑,碑高16米,造价17.5万元,碑文记述烈士的丰功伟绩,刻有邓子恢、张鼎丞、叶飞的题字,门口碑坊上刻有郭沫若手书“烈士陵园”。1964年,在烈士陵园展览厅举办革命史迹展览。1964年,莆田县对革命烈士进行普查核实,确认城厢、城郊烈士40人。1983年,由民政部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94年,城厢区确认革命烈士50人,全部发给烈士证明书。
  1994年旧城改造时,陵园随之扩建,并重建入口处碑坊,使烈士陵园更为庄严雄伟。
  第二章 安置
  第一节 离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起,莆田县人民政府成立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简称安置办),常设在县民政局内,负责安置工作。1950~1957年,城厢、城郊接受部分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在机关单位就业,其余的回农村安置。
  1958年5月,国家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对退伍军人采取“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安置办法,原在单位的复工复职,原籍在农村的回农村。对家居农村,在部队表现好的共产党员、班长由公社、大队安排担任大队、生产队干部,有一技之长的推荐到乡、村企业,个别带病回家的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款,住房有困难的,政府拨给适量的木材指标,作为建房补助。
  1977年起,城镇志愿兵二、三等残废军人和立二等功以上者,由政府安排工作。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城镇安置实行“单位推荐,单位挑选,个人择业”、“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农村安置实行扶持生产和开发使用的办法。
  1984年6月后,区内复退军人、转业志愿兵由区民政局安置办协调安排,至1994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1251人,其中城镇户口771人、志愿兵107人,安排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原籍在农村的373人回农村安置。对复退军人返乡后,能发挥个人所长进行创业的,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其中城南乡坪洋村复退军人陈金顶开发果树30亩、茶叶30亩,区政府拨款2000元,予以扶持。
  1984~1994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部队离退休干部17人。政府按规定给离退休军队干部拨出修(建)房补助款,补助建房水泥、木材、钢材供应指标,本人享受地方同级同等政治待遇,并帮助解决子女入学。对在部队有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给予安排。
  第二节 移民安置
  1958年,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城关少数迁移对象移居莆田县大洋公社。1958年6月,莆田常太修建东圳水库时,常太公社库区移民安置在城厢公社的坑坪、筱塘、北磨等大队共103户、557人。此后无移民安置。
  第三节 知青安置
  1964年6月,城厢镇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首批动员156名知识青年(简称知青)上山下乡,安置在莆田县新县、大洋等山区公社。随后镇内各街道于1965~1973年间,每年都分期分批组织城镇户籍的中学毕业生上山下乡、插队劳动,总数共有一千多人,他们分别奔赴闽北邵武、连城、建瓯等地插队落户。部分知青安排在莆田县内的大洋、庄边、新县、白沙、秋芦等山区公社。后期亦有少数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城镇知青,通过投亲靠友,到平原农村社队插队劳动。
  1973年4月25日,毛泽东给反映知青上山下乡问题的城郊公社下林小学教师李庆霖写了复信:“寄上三百元,聊补无米之炊。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同年10月,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知青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报告》,城厢镇采取厂社挂钩、举办社队林场、耕山队、知青点等办法,集中安置知青,妥善解决上山下乡知青的生产生活等困难问题。
  1976年10月,国家对知青留城政策、下乡范围作适当调整,城镇中学毕业生的安置,分别实行进学校、支援边疆、城镇就地安置等办法,有安置条件的街道,可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知识青年。
  1978年后,国家对上山下乡知青就业统筹安排。城厢镇通过镇办工业招工(集体)、劳动部门招工(全民)、征兵、招干、推荐升学和知青自谋职业等办法,先后共安置上山下乡知青830人,部分知青留在上山下乡所在地安置。对少数愿意扎根农村的知青,政府在经济、物质上给予适当照顾。至1983年,知青安置工作结束。
  第三章 救济扶贫
  第一节 灾害救济
  境内自古就有储粮赈灾的传统。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发生春荒,斗米千钱,官府从广东调粮赈济。明景太二年(1451年),春夏大旱,斗米二百钱,官府奉诏免税粮十分之三。弘治十二年(1499年),干旱,知府奉诏免税粮,敦促商人籴谷赈济。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六月十七日,发生风灾,官府奉诏免下半年地丁钱粮。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发生水灾,海堤崩坏,禾稼失收,官府开仓账济、蠲免秋粮。民国29年(1940年),水灾,政府设临时收容所,并在城厢施粥,但大部分灾民得不到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发动群众,积极开展防灾、抗灾、救灾活动,对受灾户、受灾地区,从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和恢复生产。从1950年起,对遭受风灾与海淹的群众,人民政府均下拨救灾款进行赈济。
  1953年春夏之间,发生两次水灾,七月后又受旱灾,人民政府组织信贷合作社、信贷组,开展群众性“义仓”活动,由政府向群众募捐集粮,全部无利贷放给灾民。同时工商界也积极捐款支援灾区。
  1955年,境内遭受旱、虫、水灾害,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和生产救灾办公室,拨出救灾专款,收购灾民土特产品,以增加灾民经济收入。银行发放贷款,政府下拨救济款,帮助灾民购买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1962年,在遭遇自然灾害和国家暂时困难时期,县政府制定度荒的政策与措施:调整粮食征购任务,重灾区免征购,补销口粮,非灾区增产不增购;按灾情程度调整“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指标;增加社员自留地,每人1至1.5分;冬种自由种植一季,不计产、不计征、不计口粮;受灾地区以大队为单位,达不到基本口粮标准的,国家给予补销;鼓励社员垦荒、扩种、套种,所产的粮食不计产、不计征。
  1967~1990年,境内先后发生自然灾害26次,其中涝灾19次,风灾3次,旱灾2次,虫灾2次。其中风雨洪涝灾害发生居多,受灾严重。1973年7月3日,台风袭击莆田,城郊公社受害严重,人民政府发动群众进行抗灾与救济。1990年9月15日,台风正面袭击区境,全区有24个村(居)遭受风、涝灾害达一个星期之久,受灾群众达6.5万多人,区人民政府组织干群1.3万多人,驻军200人,分赴灾区救灾,转移灾民2.7万多人至市区太平小学、中山中学、观桥影剧院等安全地带,并送粮、送副食品慰问。灾后,区政府发放救济粮5.8万公斤,救济款7.85万元,受救灾民3558户、14927人。抗灾期间,社会各界人士捐款1.66万元、衣服1764件、鞋185双,用于赈灾。区医疗部门深入灾区,进行防病治病。是年,城郊乡人民政府及新溪村村民委员会被莆田市人民政府授予救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1991年,发生大旱灾,区民政部门发放救济款13.8万元,支援灾区群众。
  1992年夏季,受到2次台风袭击,全区受灾农作物达1.9万多亩、受灾群众2053户,90881人,区政府发放救济款9.74万元,冬衣200套,棉被60床。
  1984~1994年,全区给予火灾申报求助困难户补助共计169起、45户,补助金额15713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五保户救济
  1964年8月,莆田县人民政府在城关区下辖的泗华公社拱辰大队开展“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试点,全大队评定“五保”对象10户、17人。每人每月供应粮食15公斤、生活费5元,大队每年支付“五保”粮3060公斤、“五保”生活费1020元。此后,“五保”户供养工作主要由社、队负担。1980年后,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五保”户供养由社、队和人民政府共同承担。1989年起,实行由乡统筹供养,建立每人每月口粮定量供应卡,每年由乡、村医疗站给予体检一次,实行免费医疗。
  至1994年,全区共有“五保”户53户、69人,其中城市10户、10人,每人每月100元,由国家发给;农村43户、59人,每人每年500元,由乡人民政府统筹发给。
  二、老区困难户、军烈属救济
  1950~1953年,县人民政府给老区生产、生活困难户发放救济粮、款、棉衣。1957年后,人民政府每年都给老区重点困难户发放救济款。1992年起,区政府给区内“五老”(老红军、老游击队员、老地下交通员、老接头户、老地下党员)人员23人定期发放补助款。
  三、退职职工补助
  1980年始,区人民政府按照政策规定,对境内17位精减退职职工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费(按原工资的40%发放)。至1994年,城市精减退职职工每人月均补助71元,农村补助55元。
  第三节 扶贫
  明洪武初年,莆田设四仓,赈济贫民。清康熙三十年(1674年),春荒,兴化府发府仓平粜,每人限籴14斗。民国28年(1939年),县政府成立赈济会,在城关设点施米,又在城内雇用少数贫民修建马路,扩建公共体育场,付给工钱,以工代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多方关心、救助贫困户,逢年过节,都给困难户送钱送物,以示关怀。
  1950~1953年,贯彻政务院“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人民政府为城市贫民和失业工人发放救济款;为农村春夏荒贫困户发放救济款和棉衣、棉花等生活用品。1954年始,人民政府对城乡贫困户采用定期定量救济办法,城市每人每月4元,农村每人每月3元。1962年,拨专款解决患病贫困户的生活困难。1964年以后,农村贫困户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予以补助,每年冬令季节,人民政府都给农村困难户发放救济款和棉衣、棉被等救济物资。
  1984年城厢区成立后,区政府十分关心贫民生活,1985~1994年,全区共救济贫民29608户(次),受救济人口118421人(次),发放救济款63万元、棉被688件、冬衣1891件。每年春节前夕,区、乡(街道办)、村(居)委会党政领导,都登门看望长病、生活特困的贫困户,并送上钱物进行慰问。
  区政府在关心贫民生活的同时,重视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1984~1987年,全区共拨款3.7万元,扶持317户贫困户发展生产。1991年,又拨款2万元,扶持优抚对象发展养殖业、加工业和运输业。1992年,拨款4万元,扶持丘陵山区的乡村困难户开发生产,脱贫致富。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收养
  明洪武十八年(1348年),县府修建养济院(院址在城内洞桥头必先院旧址),收养孤老、残疾人。弘治六年(1493年),养济院迁建于肃清门外安福村,收容人员每人每月供米3斗、柴90斤,每年寒暑供布一匹。明清时期,在城郊设有漏泽园(义冢),供贫民掩埋尸体。
  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在城内坑边口创办莆田县救济院,收容本地流浪汉、乞丐、孤老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莆田县救济院改名莆田县养老院,收容无依无靠的残、老人员45人,后增至102人。1966年起,莆田县养老院迁址黄石桂花岭,与县精神病院、县残老院合并为莆田县社会综合福利院。
  1984年建区后,区政府重视孤老残疾人生活问题。1991年12月,在城郊乡建立农村敬老院,收养“五保”户老人8人。还收养弃童3人,由收养人收养,并经市民政局审核登记认定。
  第二节 残疾人福利
  1959年和1978年,莆田县人民政府两次开展对全县盲人、聋哑人的普查,境内城厢镇、城郊公社的盲人、聋哑人等残疾人由莆田县负责普查登记。1984年9月区民政局成立后,贯彻实施《残疾人保护法》,全面开展残疾人的福利工作。一方面建立防治站,进行防治治疗,一方面创办盲人聋哑人学校,成立残疾人协会,让残疾人象健康人一样,享受公民应有的待遇。
  1985年,区创办福利油印场,安排人员4人,年营业额6118元。
  1985年9月,区成立盲人、聋哑人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三项”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小儿麻痹症矫治、聋儿语言训练)领导小组。
  1987年,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募捐1.5万元,建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之后,逐年开展活动,募捐金额:1988年4万元、1989年20万元、1990年11万元。
  1990年6月28日,区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荔城街道办事处、城郊乡、城南乡、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也相继成立残疾人协会。是年8月,召开区第一届残疾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残联主席团主席、名誉主席、副主席、委员,成立理事会为残联常设办事机构。是年,国家专家医疗队来莆田巡回医疗期间,走访区内32个村、12个居委会,为87名10~30岁曾患小儿麻痹症者开具证明,入院免费治疗,并完成矫治术40例,区残联筹助款2万元。
  1991年,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捐款4000元,在荔城卫生院建立康复医疗站。是年起,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助残宣传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残疾人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福利企业减、免税,扶持残疾人社会就业。当年有奖募捐64万元。
  1992年,全区创办福利企业有造纸、铸钢、包装、化工、鞋革等14家,年产值达1001万元。当年在区境内开展“捐献1元钱,扶残作奉献”活动,社会各界共募捐21.7万元。当年有奖募捐50万元。
  1993年创办福利企业6家,累计共20家。至1994年,全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3247人,其中安排社会就业1713人,安排福利企业350人。
  1993年有奖募捐32万元、1994年141万元,累计323.5万元。省民政厅授予区民政局1994年度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先进单位。
  至1994年,全区有残疾人5500人,其中城市1026人,农村4424人。共治愈白内障580例,儿麻矫治154例,聋儿语训14人,低视力康复36例,培训智残儿童15人,补碘1548人,送精神病医院医疗12人。
  1984~1994年,全区输送聋哑儿童24人进市聋哑学校就读,15人毕业,其中4人进高等学校或中专深造,部分被福利企业接收就业。
  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4年,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的村民,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年11月,在城郊乡拱辰村进行试点,全村共投保900人,投保金18万元(每人200元)。之后,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行。至年末,全区共投保2000多人,投保金额达60多万元。
  第五章 其他民政事务
  第一节 基层政权自治组织建设
  1949年末至1950年初,基层政权暂时保留保甲建制。
  1950年10月,提出民主建政方针,废除保甲制度,基层政权实行区(镇)、乡两级建制。区称区公所,镇设人民政府,下辖乡。1952年8月及1956年,区公所两次作部分调整。1957年12月,撤区并乡。
  1958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1961年6月,恢复区建制,缩小公社规模。1965年8月,又撤区并社,设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委员会,大队相应建立管委会,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建制,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8年9月,成立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管委会。公社革委会下辖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建立革命领导小组。
  1980年12月,撤销公社(镇)革委会,复称人民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生产组、农技站、会计辅导站、畜牧兽医站、治安保卫组、文教组、武装部、团委会、妇联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公社配行政干部30~40人。公社下辖的生产大队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正、副大队长及委员若干人。生产大队设民兵连(或营)、团支部、妇代会、治保会。
  1984年10月,改革体制,撤销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为基层一级政权,由人民代表选举乡(镇)长。城厢区辖城厢镇和城郊乡。11月,城厢镇改为荔城街道。
  1987年8月,全区34个村(居)民委员会完成第一次民主选举,并在各村(居)委会下设民政、调解、治保、计生、卫生5个工作委员会。
  1988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0~1991年,全区分3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1年7月,全区35个村委会和11个居委会完成换届选举。
  1992年,荔城、凤凰山两个街道办事处开展居委会组织建设达标升级活动。
  1994年4月,全区41个村(居)委会完成换届选举。选举时,依法由村(居)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换届后,区、乡、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组成人员轮训,以增强基层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施政素质。至1994年底,全区共设有2个街道办事处和2个乡人民政府,下辖35个村民委员会和15个居民委员会。各村(居)委会设正、副村长(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村级机构设有妇代会、团支部、民兵营、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
  第二节 社团管理
  1990年,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区民政部门对区内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调查摸底。
  1991年,城厢区清理整顿社团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是年6月,对区内36个社团组织分期分批进行清理整顿,1992年批准登记6个,1993年批准登记2个。至1994年末,全区批准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有小学教育研究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生物教育研究会、农村卫生协会、红十字会、理学会、农学会、离退休教师协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佛教协会、家庭教育研究会、老年人体育协会、海外联谊会、幼儿教育研究会、建筑协会、集邮协会、花卉盆景协会、军民共建后巷洋片区理事会、关心下一代协会、党委机关秘书工作者协会、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荔办关心下一代协会、荔办老年人体育协会、荔办农村卫生协会、凤办农村卫生协会、、城郊农村卫生协会、城南农村卫生协会等28个。
  第三节 婚姻登记
  清代及以前,实行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男女结婚不办登记。民国时期,政府规定结婚办证,每张登记证收费10元,但仍沿袭旧俗,实际办理结婚证的人极少,大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履行结(离)婚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登记领证制度。提倡男女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禁止抱养童养媳和违法重婚。1950~1951年,境内部分乡、村和机关单位开始举行集体婚礼,形成社会新风尚。“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依法登记曾一度失控。1988~1989年,全区共依法补办结婚登记160对。1989年始,男女双方结婚登记除应持法定证件外,还须持有双方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取得的婚前体格婚检证书。
  1984~1994年,全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4275对,离婚登记265对,办理与港、澳、台同胞涉外结婚登记35对。
  第四节 地名管理
  1979年9月,境内乡镇成立地名普查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对地名及当地历史进行全面普查,更换农村同音、重名地名和城厢6个街道名称。
  1990年7月,成立城厢区地名补查资料更新工作办公室,由民政、公安、土地、水电、林业、地名办等部门参加,培训专职人员28人,通过普查,全区补正地名资料303条,更新普查资料260条,补漏补缺项目37条。
  1991年,全区进行第二次地名复查,共补漏177条、纠错89条,重新命名街、路、巷15条,并建立地名档案。是年,区政府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地名管理先进单位。
  1993年,对城区14条街、路、巷和6个新村及小区进行命名,并下拨3万元,专门作为设置街、路、巷标志牌经费,在城区主要路口,设立路名、路标20处。
  第五节 少数民族工作
  1981年,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规定,对境内回族成分进行普查与恢复工作。1987年,经核实,区内恢复郭姓回族成分536人(男290人、女246人),主要分布在七步、张镇、下黄、凤山等村(居)委会。
  1994年末,全区有少数民族10个,总人口754人。其中回族610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80%,其次为畲族105人,苗族、满族各7人,布衣族4人,土家族、彝族各2人,黎族、瑶族、蒙古族各1人。
  第六节 殡葬改革
  1969年,莆田县人民政府投资11.6万元,在城关东岩山东侧建火葬场(火化炉2座,运尸车2辆),确定城关为殡改试点之一。1978年起,实施《殡葬改革暂行办法》,要求干部以身作则,城镇人口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农村人口死亡鼓励其火葬,有条件的建立公墓区。1979年,政府规定机关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进行火化,凡不执行规定的,一律不发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984年6月后,区内乡(街道)、居委会设“殡改员”,加强对殡改的管理和领导。1988年,区人民政府颁发《城厢区殡葬改革管理办法》。1991年,区政府拨款1万元,在石室岩山建立凤凰山公墓区,1992年,完成一期工程征地50亩,接进骨骸280具。同时,区政府还制定《公墓区暂行管理办法》。1971~1994年,火葬场共火化尸体10614具。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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